营改增之后 青岛保险营销员员能省多少税

营改增之后 保险营销员能省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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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营改增之后保险营销员能省多少税?&营改增之后,我们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水平确实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拿到本月的&佣金收入明细&后,一名大型保险公司保险
原标题:营改增之后保险员能省多少税?&营改增之后,我们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水平确实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拿到本月的&佣金收入明细&后,一名大型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本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下的调整方法。和之前的营业税下综合相比,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有所下降。而更重要的是,《公告》明确了险企可代营销员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险企的营销员佣金部分可以抵扣进项税,保险营销员相对一些小规模中介来说也不会因为营改增产生劣势。营销员能省多少税?保监会2006年发布的《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中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在营业税下,保险营销员需要就其佣金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并就其劳动报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营改增之后,除了原来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变为了增值税,其他需要缴纳的税种类型并未发生改变。但是,保险营销员原来针对佣金所需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而现在增值税下税率则变为了小规模纳税人的3%,这也是营改增之后保险营销员能够省税的最大因素。然而,营改增之后,在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中会扣除的展业成本在此次《公告》中较过去做了一些调整。国税函[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而在此次《公告》中规定,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这就意味着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中的扣减项,在营改增之后,展业成本在同样佣金收入情况下将会降低,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则因此会相应提高。另外,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已经缴纳的税费,那在同样佣金收入下,由于增值税小于营业税,因此也会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提高。但经本报计算,增值税相较营业税税率的下降与个人所得税的上升相比更甚,因此保险营销员在营改增之后的总体税负水平有所下降。那么营改增会使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水平下降多少呢?由于各地对一些税务上的附加税费规定略有不同,但影响并不大,因此我们暂以上述保险营销员所在的上海地区为例。根据其&佣金收入明细&显示,其所缴纳的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及河道管理费,分别为营业税/增值税的7%及1%。上述营销员本月发放的上月佣金为5万元左右,为方便呈现,取整数以5万元计算。可以看到,在同样5万元税前佣金收入的情况下,不考虑其他费用,保险营销员营改增后的税后收入可增加700元左右。经测算,如果税前佣金收入在35000元,则营改增使保险营销员税后收入增加约600元;如10万元,则增加1400元左右。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与原营业税下的起征点一致,但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如在含税收入情况下,意味着起征点提高3%至3.09万元。不过,有税务专家对本报表示,关于起征点各地做法可能存在不一致,有些地方认为3万元的起征点必须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才能适用,而营改增之后从地税切换至国税也可能会有理解不同的情况发生。但值得注意的是,也正是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直接构成保单价格的一部分。而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如果不能转嫁销项税,那按照业6%的税率来计算,原来可以确认的100元收入在价税分离之后有5.7元将变为增值税,即保费收入减少至94.3元,从而使得佣金下降。&营改增带来的&价税分离&确实会使我们的佣金计算基础下降从而造成佣金收入下降,但是寿险营销员负责的产品很多都是免税的,所以影响几乎没有,但可能会对交叉销售一些非免税车险的营销员产生一些影响。&上述保险营销员表示。因此营改增最终对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影响程度还要取决于其销售产品结构。个人营销员可代开增票保险业由于其特殊性质,在营改增之初,就被认为其抵扣项较少。从保险公司的利润表构成来看,费用类科目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部分能否抵扣也成为了影响保险公司税负水平的一大要点。之前有市场观点表示,保险营销员由于可能无法开具发票,会在和机构代理的比较中处于劣势,而保险公司或加大机构代理销售占比,提升营业成本可抵扣率。不过,此次《公告》明确,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保险个人营销员也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在与很多也只是小规模纳税人级别的保险中介竞争中并未因为营改增带来劣势,而对于险企来说,这部分佣金支出可以获得进项税的抵扣。要知道,目前多家大型寿险公司均以保险代理人渠道为主。例如中国太保2015年年报显示,2015 年太保寿险个人业务实现保险业务收入913.39 亿元,同比增长27.4%,在寿险业务收入中的占比达到84.1%;平安寿险的个人寿险业务规模保费由2014年的2253.64亿元增加19.4%至2015年的2691.07亿元,占比高达89.76%。
[责任编辑:王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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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
三、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
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发生上述业务的自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九、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一、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纳税申报时,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
例如:2016年5月,某房地产企业开具一张价税合计为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笔房款已在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 “开具其他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5.24万元,销项(应纳)税额4.76万元;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 “未开具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5.24万元,填报销项(应纳)税额-4.76万元。
二、关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申报问题
&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 & 由此可见,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需要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现行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未规定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例如: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00万元销售给M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计算这栋楼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00万元。第一步,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于1000÷(1+11%)×11%=99.1万元;第二步,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等于=900.9万元;第三步,按照上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数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第四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11%)×11%=69.37万元;第五步,A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销售额900.9万元,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69.37万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栏次中。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开具发票,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建筑企业和提供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此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可见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制度,在收到预收款时,大部分进项税额尚未取得,如果规定收到预收款就要全额按照11%计提销项税,可能会发生进项和销项不匹配的“错配”问题,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方面缴纳了大量税款,另一方面大量的留抵税额得不到抵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又规定了对预收款按照3%预征税款的配套政策。
& & 例如:房地产公司2016年8月收到1000万元预收款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五、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例如:2016年8月,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应当预缴增值税30万元,当月该公司留抵税额50万元。此时,该公司应当缴纳预缴增值税30万元,50万元留抵税额继续留抵,而不允许以留抵税额抵减预缴税额。
在纳税申报上,当月有留抵税额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为0,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也为0,可见不能相互抵减。
在会计处理上,预缴的增值税一般在“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记载,而增值税留抵税额在“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载。两者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不能相互抵减。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 &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十三、关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十四、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 & 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十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应当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不允许扣除土地成本。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批商铺,销售出90%,剩余有10套商铺尚未售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权属登记时,将该10套商铺登记在自己名下。3年后,该商区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将该10套商铺再出售,此时,该10套商铺已经登记在房地产企业名下,再次销售时,属于“二手”,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因此应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
二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用于出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二十二、关于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 & 转租人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应区分情况确定。转租人根据日前签订的老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视为在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 例如:M公司日从A公司租入不动产,同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该不动产转租给B公司,合同期限3年,至日到期。在该老租赁合同到期前,M公司转租该不动产收取的租金,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十四、关于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日前开始施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三、关于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或其他具有预存功能的卡、折等)方式销售服务,应在发生应税服务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售卡时即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北京国税:
  7.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以下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表》。(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4)《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1.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物业公司代开发商管理的房屋租赁,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答:若由物业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5%。
2.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租赁给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深圳国税: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采取“旧城改造”方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直接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款。
八、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九、房地产企业销售带精装修的房屋,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十、提供住宿服务的纳税人,适用税目应该按照实际经营行为确定,不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准。
江西国税:
4、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7、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十六、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先期由市政工程集团建设后由政府回购如何缴税?
答:PPP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原先营业税时期就比较复杂,同时由于项目运营与交接方式存在多样性,目前难以笼统概述其营改增后的纳税问题,需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满2年”是以房产证上的日期为准还是契税发票上的日期为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于住房购买时间,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河南国税:
问题二十一&&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 &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国税函〔号对“代建”行为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若只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不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若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的同时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问题五 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经营范围中没有该项业务,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没有适用同样税率(11%)的业务,是否须先变更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时能否选择该商品代码?开具发票后申报纳税时,相关税率行次是否可以正常填写?
答复:(一)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如果经营范围中未包含适用同样税率的业务,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关经营范围及适用税率的信息。
(三)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纳税人端已集成全部商品分类代码,开具发票前只需先将所需开具的商品代码添加到常用商品分类代码库中,再进行开具即可。
(四)按照上述流程开票后,申报纳税时,相关税率行次可以正常填写。
问题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复:“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20%部分无效。
“订金”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也没有20%比例的限制。
“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新疆国税:
二、A企业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对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A企业将不动产租给了B企业,B企业又将此项不动产继续出租给了C企业。由于2016年第16号公告中对“取得的不动产”没有转租取得的方式,该项业务中,B企业能否申请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B企业将承租A企业的不动产,继续出租给C企业的行为应按照出租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将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厦门国税:
15、宾馆(酒店)在客房中销售矿泉水、方便面等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货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云南国税:
一、根据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我省现有保险营销员13万余人。若均采取至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自行领用发票的管理方式,将会大幅增加基层的工作量,请给予相应的指导意见。
答:结合保险行业特点,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税制转换平稳、征管衔接平稳、行业运行平稳”的总体要求,决定暂延用原地税机关的管理方式,国税机关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保险公司于支付保险营销员佣金时,代扣增值税税款。保险公司将所支付的佣金汇总后,至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办税大厅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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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手续费返还要缴6%?
可是房地产企业,首付不开票,按揭如何办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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