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新华多倍保障重大疾病病保险”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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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力20年 | 新华保险“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独家荣获波特菲勒奖“2016最佳保障型保险产品”
  “多倍保障”这款产品具有保障全面、赔付倍数高、保障终身的特征,产品设计充分体现了新华保险“回归保险本原”经营战略和“买得起、有保障”的产品理念。 关于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是2016年新华保险特面向广东地区推出的领先国内市场的抵御地下保单的产品。
? 产品名称: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多倍保障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
? 产品简称:多倍重疾&
?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5年交、10年交、20年交? 投保范围:30天-55岁,不同交费方式最高投保年龄如:
“多倍重疾”系列产品包括“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和“多倍保障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两款产品,概括而言,具有以下六大特点:
1全面覆盖新华保险携手国际再保险巨头将产品保障病种数量扩大至120种,在70种重大疾病赔付保障的基础上,还提供如极早期肿瘤、轻度脑中风、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等高达50种常见轻症的赔付保障。2
多倍保障对于普通重大疾病保险,当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后,仅能得到一次性赔付,保险责任便结束,患者也无法再次购买其他重疾保险。“多倍重疾”解决了这个问题,设计理念更人性化,按疾病种类分为五组,实行分组多重给付。简言之,一旦被保险人罹患其中一组中的重疾,可先行赔付一倍保额,若再次罹患第一次重疾所在组别之外的重大疾病,即可再次得到一倍保额的赔偿,每组赔付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以此类推,直至五组全部覆盖。其中,第一组癌症最高可赔付三倍基本保额,其余四个组别每组可赔付一倍基本保额。3
人生关爱如客户在十年内患重疾或身故,可获得50%基本保额的关爱保险金。4
价格实惠“多倍重疾”为费率市场化产品,利益高度向客户倾斜,价格水平与国际接轨,具有极高性价比。5
重症加成客户如患脑癌、骨癌、白血病、胰腺癌、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六种特定严重疾病之一,可额外获得20%的基本保额(仅限一次),减轻医疗费用负担。6
保费豁免被保险人罹患疾病累计赔付达到100% 基本保额,可免交后续保费,避免客户由于多次发生特定疾病或重疾后失去交费能力而导致保单失效。
此外,该产品投保十分简便,享有最高80万元的免体检投保手续,并且可以享受全国范围内的快易理赔和客户服务。
张先生今年30周岁,是企业管理人员,工作压力较大,生活不规律,因工作原因经常饮酒应酬。张先生希望在基本医保之外,还能有一份高额健康保障,以预防因疾病风险带来经济上的大幅波动。
经过比较,他投保了新华“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选择10年交费,40万基本保额,年交保费23000元,获得了长达终身、最高308万保额的70种重大疾病保障,同时还享有最高40万元保额的50种轻症保障,40万元的身故保障,8万保额的特定6种严重疾病保险金保障,如不幸购买保险的前十年罹患70种重大疾病的一种,还可获得关爱保险金20万。
(案例仅供参考,具体责任和费率以正式条款费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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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
新华多倍保障成人重大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金(癌症相关)
基本保额(重疾);基本保额*0.2(轻症)
[详细条款]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分为5组(详见本合同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下同)以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具体见《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1.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列第四组重大疾病(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2.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心血管疾病相关)
基本保额(重疾);基本保额*0.2(轻症)
[详细条款]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分为5组(详见本合同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下同)以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具体见《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1.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列第四组重大疾病(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2.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神经系统相关)
基本保额(重疾);基本保额*0.2(轻症)
[详细条款]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分为5组(详见本合同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下同)以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具体见《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1.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列第四组重大疾病(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2.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
基本保额(重疾);基本保额*0.2(轻症)
[详细条款]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分为5组(详见本合同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下同)以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具体见《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1.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列第四组重大疾病(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2.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
基本保额(重疾);基本保额*0.2(轻症)
[详细条款]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分为5组(详见本合同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下同)以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具体见《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1.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列第四组重大疾病(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2.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前十年关爱保险金
基本保额*0.5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并按本合同第2.3.1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同时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并且符合本合同第2.3.2条身故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同时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前10年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额*0.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按本合同第2.3.1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如果上述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同时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本合同第2.3.1条规定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果基本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的,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如本公司按本合同第2.3.1条规定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可免交后续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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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金(癌症相关)
基本保额(重疾);基本保额*0.2(轻症)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分为5组(详见本合同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下同)以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具体见《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1.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列第四组重大疾病(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2.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心血管疾病相关)
基本保额(重疾);基本保额*0.2(轻症)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分为5组(详见本合同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下同)以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具体见《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1.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列第四组重大疾病(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2.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神经系统相关)
基本保额(重疾);基本保额*0.2(轻症)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分为5组(详见本合同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下同)以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具体见《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1.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列第四组重大疾病(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2.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
基本保额(重疾);基本保额*0.2(轻症)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分为5组(详见本合同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下同)以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具体见《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1.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列第四组重大疾病(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2.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
基本保额(重疾);基本保额*0.2(轻症)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分为5组(详见本合同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下同)以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具体见《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1.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列第四组重大疾病(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2.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前十年关爱保险金
基本保额*0.5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并按本合同第2.3.1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同时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并且符合本合同第2.3.2条身故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同时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前10年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额*0.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按本合同第2.3.1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如果上述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同时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本合同第2.3.1条规定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果基本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的,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如本公司按本合同第2.3.1条规定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可免交后续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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