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齐齐哈尔市人民检查院院的检查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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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医学院校,在医院工作,有相对丰富的护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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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范考试题库及答案(综合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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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2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印发实施 曹建明强调 扎实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法制网讯 记者 赵阳 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曹建明强调,要以新修订的《工作规则》印发实施为契机,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扎实推进高检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自2004年制定颁行以来,在加强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机关工作的新发展,原《工作规则》中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最高检党组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检察工作新任务新要求,结合最高检机关工作实际,对《工作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
  修订后的《工作规则》新增“监督制度”一章。在内部监督方面,强调要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各执法环节、内部管理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各项禁令规定。在外部监督方面,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推行网上公开、网上查询等措施,加强网络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高度重视社会舆论和网络舆情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新修订的《工作规则》共8章43条,自日起实施。 日期: 10:23: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_工作制度_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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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调研我院检察改革工作
我院公诉一起非法采矿案件
黄国梁检察长在区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
市院肖天奉检察长到我院视察指导工作
我院召开检察工作通报会
我院举行宪法日宣誓活动
黄国梁检察长参加市人大代表慰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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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参加区十一届运动会健步走活动
市检察院检查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  (201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第33次党组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保证质量,提高效率;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全面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正确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清正廉明,不徇私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领导职责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由下列人员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中央纪委派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以下简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  第七条&检察长统一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协助检察长工作,并实行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制度。  第八条&常务副检察长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工作,并分管有关工作;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根据党组决定,分管有关工作,并受检察长委托,负责有关专项工作。  第十条&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实行相互协助分管工作的制度。检察长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由常务副检察长主持工作;其他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分管的工作由相互协助的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代管;相互协助的两位院领导同志均外出时,由常务副检察长负责。  第十一条&中央有关领导和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求院领导参加的,由办公厅提出意见报常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定,原则上由会议涉及有关工作的分管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参加;分管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出差、出访、休假或因其他工作不能参加的,由相互协助工作的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参加,如有特殊情况,由检察长指定其他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参加。  &&   第三章&决策程序 &&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有关检察工作的长期规划、重大措施、重要会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司法解释、重大案件、经费预决算、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重要事项,分别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提请院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前,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必要时征求本院其他部门、下级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院内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应提出各方意见,由办公厅负责协调;涉及法律问题的,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协调。协调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在对检察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均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决定、指示等;  (二)讨论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以院党组名义向中央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事项和重大案件的查办、处理,审议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地方检察院的设置、撤销,检察专项编制分配;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审批干部任免、调配事项,讨论决定重大违纪问题的处理;  (七)讨论决定检察系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八)讨论党组自身建设问题;  (九)讨论其他须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党组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包括以下范围:  (一)审议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拟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审议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  (四)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  (六)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七)经检察长决定,审议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八)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九)审议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议题。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常务副检察长主持,院领导出席,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大事项,审定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全院工作计划、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四)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部门和省级检察院请示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预决算、检务保障、重点项目资金安排、重要外事事项和会议安排等;  (六)讨论重要业务会议的召开和相关会议文件;  (七)讨论制定院内有关规章制度;  (八)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监察对象的处分决定;  (九)检察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检察长办公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党组成员认为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当报党组书记审定同意。每次党组会议议题确定之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常务副检察长确定。  会议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分送出席会议的人员,并将议题、召开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分管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院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党组秘书负责,检察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察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院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和检察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分别由党组书记、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院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和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和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办公厅或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和检查,并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院领导。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举行的重要活动及机关召开的会议,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活动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控制,务求实效,厉行节约。  &&   第五章&公文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符合《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严格按规范程序签发公文。以党组名义向党中央、中央领导同志请示报告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院领导审阅、常务副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签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由承办部门送分管院领导审阅后,报检察长或者常务副检察长签发。各部门以院名义发文,请示、报告和涉及综合业务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院领导审阅后报检察长或者常务副检察长签发;涉及具体案件办理的公文,由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各类公文原则上须逐级层报。确因特殊紧急情况必须越级的,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除需要直接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外,各级检察机关不得以院或院领导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公文。  第二十五条&一个部门只能办一种信息刊物。各部门新设信息刊物、在已有信息刊物新设专刊时,应当报办公厅审核。各部门编发信息刊物应当严格审批,严格发送范围。除办公厅代院编发的信息刊物外,一律不得直接上报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  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改进文风,精简公文和信息刊物数量,提高质量。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  &&   第六章&请示报告制度 &&   第二十七条&对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涉及检察工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部署,机关各部门和各省级检察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重要工作作出的长期规划、部署,在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遇到的重大困难、问题等,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向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领导同志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报告本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  对于各部门请示报告的事项,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审阅后应当及时指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  第三十条&检察长出差或者休假,按中央有关规定报批。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检委会专职委员出差、休假或者请假,应报经检察长批准。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厅级领导干部出差请假、休假报告制度,因工作需要离京出差的,经分管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批准,送办公厅备案;因事请假、休假3天以上或者离京的,应当报分管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和常务副检察长批准,并报检察长阅知,送办公厅备案。其他应当报告事项,严格按照有关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国际合作局归口管理。  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出访活动,由国际合作局列出计划,经检察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院名义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执行计划时,再逐件报批。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出访活动,由国际合作局提出报告,以院名义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报批。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协调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并报检察长批准。  第七章&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各执法环节、内部管理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各项禁令规定。  第三十四条&推进检察权运行公开化,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推行网上公开、网上查询等措施,加强网络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及时公布有关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沟通,听取相关工作建议。  第三十六条&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控告、申诉和举报,高度重视社会舆论和网络舆情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妥善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  第三十七条&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执法公信力。  第八章&作风纪律  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制度规定,做遵纪守法、学习钻研、扎实工作的表率。  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调查研究后,应当及时写出调研报告。  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检察长同意。  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一般不为机关各部门和地方检察机关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的,一般不公开发表。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严禁以业务协作会、交流会、研讨会等名义召开区域性的联谊会。  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或者批准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要严格审批。  第四十三条&对检察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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