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 党费 开支开支人员可以经常农民的土地耕种吗

成都市国有土地拍卖后需先计提的各种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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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土地拍卖后需先计提的各种成本费用
土地整理出让后需由财政部门先计提国家、省、市政策规定费用后再进行收益分成
计提的成本费
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计提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的2%(区[市]县为10%)转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基金”
专项用于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政府补贴支出、国家重点项目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以及已征地农转非一类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法[2007]79号)
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计提财政部公布的各区(市)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大面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41元/㎡)
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各区(市)县应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2%
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国有土地收益金
中心城区按出让总收入的3%,其他区(市)县按4%计提
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当年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后的5%
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平抑房价补贴支出
中心城区应从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中按经营性土地成交价格超过新的基准地价部分的10%
用于补贴修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耕地保护基金
土地出让收入的5%,耕占税50%(大面为30-36元/㎡)
耕地保护补贴按基本农田(一类耕地)360元/亩•年、一般耕地(二类耕地)270元/亩•年,拨付耕地保护账户,用于农民养老保险。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号)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5%
关于实施土地利用全程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58号)
土地出让收入的(中心城区37% ,区(市)县46%)+耕占税50%(大面为30-36元/㎡)+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后的5%+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按经营性土地成交价格超过新的基准地价部分的10%(仅中心城区需计提)
土地出让收入
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业务费
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耕地占用税
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分4个档次:  &&&&&&&&  (1)全县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2至10元; (2)全县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之间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1. 6至8元; (3)全县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之间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1. 3至6. 5元;&&&&&&   (4)全县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3至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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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10:26:01  来源:  点击:
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的分配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使用新增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五条&&新增费的30%留省级,70%按因素法分配给市、县(市、区)。
第六条&&省分配市县新增费,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考虑各市、县(市、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其中提升类任务按50%的比例进行折算)、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灌溉水田面积以及缴入省级国库的新增费等因素(四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0%、10%和20%),结合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划定的转移支付系数(一类市县为1,二类市县为0.8,详见附件)、上一年度新增费支出执行进度系数、上一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升类和建设类任务完成系数(参照任务完成率),确定资金额度。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七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历史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灌排水(含灌溉、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而进行的建筑物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十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耕农用地、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以耕种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材料费、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支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及成果变更维护使用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执法监察和动态巡查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设立和日常维护更新支出、档案管理等。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为开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及成果使用维护和监管、土地变更调查核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等工作经费支出等。
第十五条&&省分配市县新增费主要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提升类和建设类项目补助。
新增费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保护部分,要优先保证高标准基本农田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新增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车辆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机械设备购置;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三)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为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按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新增费纳入造地改田资金统一安排使用,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具体按照《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7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新增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科目。
第二十条&&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平衡预算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新增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
第二十三条&&要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资金使用、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实施、项目后期维护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不定期对各地新增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增费分配挂钩。
第二十五条&&新增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新增费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市县分类
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市县分类
一类为25个经济欠发达市县、4个海岛市县及金华市、安吉县、兰溪市,共32个市县。包括泰顺县、松阳县、庆元县、开化县、文成县、景宁县,龙泉市、仙居县、缙云县、常山县、天台县、淳安县、遂昌县、磐安县、云和县、岱山县、洞头县、嵊泗县、江山市、永嘉县、龙游县、苍南县、青田县、武义县、衢州市、丽水市、三门县、安吉县、舟山市、金华市、平阳县、兰溪市等。
二类为其他经济发达和较发达市县(不含宁波)。
&&&&&&&&&&&&&&&&&&&&&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责任编辑:】我国土地财政成因弊端现状分析
日 来源:  【】 【】分享到:
中研网讯:  土地财政,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属于预算外收入,又叫第二财政。中国的“土地财政”主要是依靠增量土地创造财政收入,也就是说通过卖地的土地出让金来满足财政需求。  中文名  土地财政  概 述  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维持财政支出
相关研究报告
  现 状  第二财政早已超过第一财政  原 因  欠发达城市由没有相关产业为支撑  利 弊  不能忽视的是资源资金的严重浪费  国外情况  土地征收物业税、房产税等方式  什么是土地财政?定义如下  土地财政,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属于预算外收入,又叫第二财政。中国大陆搞城市经营和土地财政,最早是从学过来的。但香港是土地私有制,政府要先收购私有土地,进行初步开发后才能出让。而大陆是土地国有制,往往凭借公权力和专政机关力量强行征地拆迁,低价收购他人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公平交易,以此牟取暴利,造成民怨沸腾。其行政执法依据是国务院的《拆迁条例》,而不是全国人大的《物权法》。  土地财政的现状  在很多地方,第二财政早已超过第一财政。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显示,在一些地方,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在“土地财政”上,这些地方政府最核心的做法是土地整理,就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把集体所有或其它用途的土地整合后,进行招拍挂,价格就会翻几番。  土地财政的原因  对“土地财政”依赖比较严重的应该是中部不发达城市和沿海还没有形成产业支撑的开发区,欠发达城市和新兴地区由于没有相关产业作为支撑,“土地财政”必然成为政府收入主要来源。“土地财政”的形成与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有关。土地都是通过买断的方式使用几十年,这造成地方政府官员乐于寅吃卯粮、竭泽而渔,根本不考虑下一任政府官员如何解决财政收入的问题。利弊编辑  土地财政,作为地方政府发展的一种工具,可谓利弊互见。  在中国,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的形成,大体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这十几年,中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其奥秘就在城市政府通过经营土地,积聚了大量建设资金。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市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带动了周边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地农民进城务工。其正面效应不容否定。  但是,问题也由此而生。  第一,土地财政恶化了国民收入分配,抑制了民间投资。本世纪初,就有财政专家研究提出,当时中国政府的各种收入加起来,已占GDP的30%以上,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政府收入占GDP比重过高,一方面导致居民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另一方面抑制了社会投资。虽然中央采取了许多措施,大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但迄今并未根本改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土地收入大多集中用于城市,城乡差距和和地区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更加扩大了。  第二,政府投资影响了产业结构调整,加剧了产能过剩。政府掌握的大量资金投向哪里,对产业结构的变化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多年来,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主要投向城市建设,刺激了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大繁荣,带动了、民用电器、民用五金、民用等产业的发展,生产能力严重过剩。这条产业链基本处于低端,过度的发展占用了大量社会资源,与中央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方针背道而驰。  第三,更不能忽视的是资源、资金的严重浪费 。土地出让收入由本级政府“自收自支”,长期缺乏收支规范与监督机制。近些年来,各地搞了不少“楼、堂、馆、所”和“政绩工程”,攀比之风愈演愈烈,老百姓深恶痛绝。在此过程中,少数党政干部财大气粗,挥金如土,为所欲为;同时“土地寻租”活动愈演愈烈,公款化为个人“灰色收入”的现象屡见不鲜,公众反应强烈。  第四,土地财政机制不改变,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只能流于空谈。同时,土地财政使地方政府的收入过分依赖房地产开发商。而在中国现实中,由于集体土地不能开发房地产,现有的开发商其实处于天然垄断地位,这使其有可能大肆抬高房价,广大中低收入市民的住房问题,很难得到解决。  总的来看,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财政曾经发挥过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其制度弊端也越来越明显、突出,已经成为今后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今后,应该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土地财政逐步退隐历史舞台。  中国主要是借鉴香港的土地批租制。但是,香港的土地与土地批租(即经营),分属不同的部门,并且把政府的土地收益纳入基金管理,杜绝了支出使用的随意性。而恰恰这一点,我们没有学。  之所以如此,也是由当时复杂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负责统管全国城乡地政,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改革。然而,当时许多地方政府和一些中央政府部门,不愿实行有偿用地制度,改革进展缓慢。  当时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顺理成章地承担起国有土地的经营职能,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历史不会有终点。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随之产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大约在20世纪末期,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建立起来,土地财政也逐步形成,政府经营土地的弊端才越来越显现出来。如果说,当年学香港只学了一半甚至不到一半,是个历史的欠账,那么,这个欠账总归要还,恐怕到了该还账的时候了。  土地财政办法  一方面,在现行的房地产税费政策下,地方政府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必然大大刺激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另一方面,“土地财政”对抬高房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地价的不断攀升和房地产税费过高都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房价的飙升,而房地产税费最终会转化为商品房成本,由购房者买单。“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土地财政’困局,改变单纯依靠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收为主要收入的财政现状,应该尽快开征物业税。”  土地财政调查  国土部下发的一份《关于开展土地储备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调查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在2009年9月初下发至各地,并要求地方在汇总相关数据后于下月上报国土部,《通知》中要求地方政府上报的数据年份为2006年、年。与其他调研相比,此次《通知》规定的地方市县政府需要上报的材料多达12项,包括三年间的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及来源于储备土地的情况、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情况、储备机构借商业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情况等。在土地供应这块,地方需上报年度土地储备面积,以及到了年底已经完成前期开发但尚未完成供应的土地面积等。尤其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储备机构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也成为调研重点之一。上述三年间,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供应土地的价款、各地土地出让收入情况都需要上报。  房价  根据《通知》,国土部要求各省级政府要以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市、县(含独立于设区市本级的区)为调查单元开展调查,调查完成后,以纸质和电子方式逐级汇总相关数据。国土部还将选择部分城市进行实地调研。国土部此次的《通知》也关注到了地方土地储备机构“收支”问题。在一份表格中,地方政府就需要填报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土地出让收入、贷款等),土地储备资金支出(前期开发、拆迁补偿等),以及资金结余等内容。总之,表面上,《通知》试图“全面了解目前各地土地储备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研究分析当前土地储备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土地储备相关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和措施”。据国土部总体,全国土地出让总收入逐年高涨,2006年为7000亿元左右,2007年受到楼市过热影响,当年土地出让收入高达13000亿元,2008年又因楼市下行而回落至9600亿元。  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之命脉在于土地出让收入,因为这种模式,推高了地价并造出了一个个地王,同时又反作用房价,形成新的房地产泡沫。远超出实体经济发展速度的房地产泡沫对整个中国的经济和金融都或将产生致命毒害,社会就业。在这种祸害紧密相依的情境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模式必须作为焦点和切入点进行深度解剖思考,以获得一种既提振经济,又防止房地产极度泡沫的新经济增长模式。必须应对的2010年的中国经济“悖境”,这或许是这次国土部紧急调研背后的深意吧。  国外情况  我国的“土地财政”主要是依靠增量土地创造财政收入,也就是说通过卖地的土地出让金来满足财政需求。实际上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也都依靠“土地财政”,但国外主要通过对存量土地征收物业税、房产税等方式创造财政收入,这样既体现了公平性,也保证了政府有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而且,主观上也会促使政府平抑地价,而不像我国千方百计抬高地价。  根源之辩  土地财政的根源是否在于分税制,一直遭遇业内人士的激辩。  有人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财权过分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地方不得不另辟财源,土地财政应运而生。这个分析看上去有道理,但并不准确,地方财政赤字的主要原因是支出增长过快,特别是金融危机期间,执行拉动内需的政策,各地无不大干快上,地铁、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投资猛增。支出超过收入,地方政府只好用卖地收入和土地抵押贷款弥补不足。  用土地作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这是土地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价不仅影响卖地收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规模。官方数字表明,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8000多个,贷款余额8万多亿,相当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一年的财政预算总收入。  “土地改革的核心矛盾在于征地改革,征地制度难以破除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在不少代表看来,所谓土地财政依赖症,即是指地方卖地收入占到了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甚至更多。很不幸,全国绝大部分城市都患上了土地财政依赖症。  虽然两会上,各个界别的委员和代表们对于这个事情都痛心疾首,表示必须改马上改。而作为当政者来说,或许才真正能体会个中滋味。但是地方政府却不能这么做,因为土地是国有资产,土地价格最起码要地市一级政府才有决定权。于是,每次只能在明明没有市场的情况下,仍然要去卖地,地卖不出去,再上报,再等降价。等地方政府反映完了,市场可能已经出现了变化。  对于分税制改革,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屡有呼吁。早在日,李炜光教授就曾表示:我们说的土地财政它造成了今天这个局面,就是说地方政府要追求GDP、要追求地方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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