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无息贷款下岗再就业优先普通职工吗?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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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政策说明
&&&&来源:安置科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由指令性安排工作,转变为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重点安置对象以外,绝大多数退役士兵都以自主就业形式安置。按照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地方经济补助
(一)发放对象
包头市所属辖区内接收的自主就业城乡退役士兵。符合提前退役条件的,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非正常原因提前退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二)补助标准
1.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城乡统一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年标准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包括直招士官)在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基础上,按其士官服役实际年限增发,年增发标准为:同年度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年标准的10%。
2.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士兵,如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其地方经济补助按部队退役金标准和服役年限计发;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其地方经济补助按同等条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计发。
(三)发放办法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按属地原则,由入伍地的区(旗、县)民政部门发放。
2.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士兵,退役后不复学的,其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区(旗、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退役后复学的,由入伍征集地的区(旗、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扶持就业
(一)教育培训
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坚持“个人自愿、自选专业、免费培训、全市统一组织”的原则。
1.报名资格:自2014年起,我市接收的退役1年内未参加过教育培训并且自愿申请参加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报名方式:在当地民政部门报到时,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退役证及复印件、1寸红底彩照2张。
3.学制时间: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分为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学制教育。中短期技能培训时间为6个月以内,学制教育为2至4年。
4.承训机构及专业设置:报到申请时由安置部门另行公示。
(二)税费优惠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领取税务登记证起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2.有创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可给予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贷款。借贷人须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小额担保贷款一般在5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就业服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享受免费的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报考照顾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和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俄罗斯族退役士兵,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俄罗斯族退役士兵,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优先录取。
(五)考录招聘
1.参加自治区范围内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入伍前是大学生毕业的,与我区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六项计划人员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参加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训招录考试,享受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应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时,享有优先招收录用的权利。
三、社保待遇
(一)转移接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办理完返乡报到手续后,凭部队开具的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关系转接手续。
(二)军龄待遇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1.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龄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3.退役士兵就业后,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社保类别
1.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失业保险,退役士兵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4.工伤保险,退役士兵随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大学生退役士兵
(一)接收安置
1.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次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入伍的,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2.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的,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即入伍地)民政部门接收;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学费补助
1.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
2.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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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民政局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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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指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第608号发布,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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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  2016年宁波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及军人补贴标准(退伍费)  军人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
深圳  深圳市参战、参试人员,每月每人发360元的生活补助。  2016年退伍军人新政策  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干部和士官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分别按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的20%和12%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的月缴费工资按退役当年下士月起点缴..…
 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
2016年退伍军人工资待遇,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党和政府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体现了党和政策妥善处理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一)合理安排,适当照顾对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军队..…
 2016年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z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日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  补助..…
2016年退伍军人新政策  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干部和士官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分别按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的20%和12%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的月缴费工资按退役当年下士月起点缴费工资标准计算。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一、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对象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日以来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战人员包括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参试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下..…
读: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下面三思教育网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参考。  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并且没有享..…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①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1、安置对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都有哪些呢?三思教育网为大家介绍如下,欢迎查看!  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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