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手续仅平整土地还未实质修建平整场地算不算施工非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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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至今天未解决
  请有关部门关注,追究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渎职罪
  最后的耕地鉴定报告一出就可以抓人了。
  最新消息:  诉求:依法处理  政府不作为迟迟未复耕的农田,比登天还难!!固安县公安局与固安县国土局推诿扯皮不作为,刑事案件至今不予处理!!!  案件真实有效。  一、国土局处理案件的不作为,慢作为、徇私枉法、失职渎职问题  固安县国土局对王福哲同志举报的案件的答复情况:   您日来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经查:2007年3月,彭村西街村委会(村委会主任牛汉学,政治面貌:群众)占用位于彭村西街西侧土地用于建学校,实际占用20363.28平方米,全部为违法占地。我局已于日立案调查,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国土资监字[2010]第1号),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固国土审字[2010]第1号),日移交固安县公安局(固国土资移字[2010]第1号)。 如对本机关(或单位)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或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固安县政府 ) 请求书面复查。 特此函复。 (承办单位: 固安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   经我们调查举报过程证实,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彭村乡彭西村村支书牛汉东(党员)、村主任牛汉学,在2007年未经许、无手续的情况下,可擅自非法占用耕地30.54亩耕地进行违建建校,至今天号违法建筑未拆除复耕,此案件由固安县国土局答复,经查,违法占地面积20363.28平方米为基本农田,不符合规划,全部为违法占地,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国土资监字[2010]第1号)要求立即拆除恢复耕种条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见到)可是直至今天也未拆除复耕,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说日固安县国土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实地勘察至今还在违法中未拆除复耕,对此案我们追问了国土局相关负责人答到:“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试问这就是违法现象依旧存在不予处理,国土局你们没有监督责任吗?案件怎么样监督监管,谈什么执法??固安县人民法院就这样公开不作为?天枰不平?作为村书记的牛汉东就这样滥用职权,党员知法犯法。   但是对于公安局立案需要土地部门出具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用于证据,在日由廊坊市国土局出具的耕地破坏鉴定,多次向国土局要鉴定回复文书就是不给,工作人员口头答复:重度破坏7亩多地,铺地砖的占地8亩多(不是在地面铺,而是将地面打上水泥后铺砖也是重度)廊坊市国土局不作为鉴定为轻度, 渣土堆放、挖坑共侵占12亩多因不作为鉴定为轻度。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暂行办法》,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含)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含)以上,涉嫌破坏耕地犯罪的,各级国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申请破坏耕地鉴定。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规定,破坏耕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办法》明确了3种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情形:即在非法占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或将耕地表面硬化,导致耕地无法耕种的;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在非法占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的。堆放的渣土与挖的坑12亩。  二、固安县公安局、检察院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行为。  违法建筑至今也未拆除,案件信访了8年。   于日得知固安县公安局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理由是违法案件涉及亩数不够。公安局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庇护犯罪人不受制裁。  案件解析,公安局不应该不立案,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批准逮捕、公诉过程中,需要确定耕地破坏程度的,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并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号)办理。  所以,固安县公安局违规操作不予立案是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涉面积怎么就没有达到地亩数??我们同时找到了固安县检察院提供案件新线索辅助监督立案,可是固安县检察院不予受理,说我们与举报人没有权利,也没有这个先例,怎么就没有权利??  固安县国土局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固安县公安局复议,也没有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存在重大案情瞒报,不作为,慢作为,徇私枉法,徇私舞弊。违反了《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此外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同时,没有任何理由不予立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所以完全符合刑事案件的条件。就因为触犯刑法才需要进行耕地的鉴定,固安县公安局、国土局、检察院是枉法行为请巡视组领导实查。
  三、固安县人民法院未执行法律义务,且固安县国土局未履行法律义务,违法建筑依然建设未复耕。法律形同虚设。  此答复明确指出:  占地性质,触犯刑法,而且白文勇占地立即查处,可是在实际过程中固安县国土局未查出违建的建筑经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查处拆除,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国土资监字[2010]第1号)要求复耕。在法院也没有强制复耕这是为什么??如今的法院也不履行法律义务吗??  但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并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没有拆除复耕。强制执行期过后,国土局也没有在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履行法律义务。  建校未拆除,且还在建设中,同时未履行法律义务。  应立即查处额白文勇的猪舍还在使用中也未拆除,想占为己有。试问以上的这样的做法国家法律允许?还是知法犯法??  固安县违法占地现象之乱令人惊诧,固安县司法、公安局等行政部门不作为,徇私枉法,政府行为之乱请巡视组领导明察。  四、强占70亩地,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条件下,私自建设民房由乡政府乡长邸宜贺审批,违法占地涉及非法倒卖土地建房,3--5万元一块价格不等,详情如下:  经调查发现,直至今天廊坊市固安县彭村乡彭西村村书记牛汉东利用职务便利,未经许可,又再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2011年又侵占70亩耕地私建民房,此事由廊坊市固安县彭村乡乡长邸宜贺、土地所所长杨小川为其撑腰。  在固安县建造东高线之际,彭村乡乡长邸宜鹤非法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安置拆迁户,在没有任何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条件下,自作主张,违法占地建设的民房  支持拆迁户在非法占用耕地地表建设宅基住宅。因东高线建造铺路彭村乡彭西村共涉及拆迁户14户,现已在违法占用耕地70亩地表面已建成21户。(其中10户因拆墙未拆迁主要住房便得到宅基地,目前拥有宅基地一户两块;应赔付宅基地的4户;2户未涉及拆迁但是因与牛汉东关系密切分得宅基地一户一块(白光申、邢震权已出嫁的女儿(非本村户口));5户是在趁拆迁之际浑水摸鱼出钱3-5万元购买了非法的“宅基地”)  在建造的民房住宅的面积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33平米,因平原各县政策不同但不能超过200平米,且这21户以建的住宅房以超过233平米实际测量为410余平米,大大超过国家与当地宅基地使用标准。对于牛汉东已构成非法买卖土地罪买卖宅基地。对于彭村乡乡长邸宜鹤越权非法审批宅基地制造合同且合同不惧法律效益,并大肆支持群众非法违建与国法对抗与党对抗。具拆迁户透露,在14户拆迁户中,有10户因拆墙得到的宅基地的要额外交钱(例如:因拆墙占用面积20平米,且在得到丈量给的宅基地面积,如420平米则420平米-20平米=400平米,这400平米以每平米15元不等价格让拆迁户自行购买这些不法收入如今不再村账目上或以早已私吞,不知去向)。国家的补贴的钱在哪里?为何非法占地安排拆迁户?为何违法利用占地面积差非法盈利,钱去了哪里??  各个部门反映置之不理,在举报中,举报人称村支书牛汉东多次对其恶狠的恐吓到:“我就是犯了法也把我怎么样不了,我看谁敢拆回试试”!!!这就是村支书的嚣张气焰,这就是现在基层苍蝇!身为中共党员,如此目无法纪,失职渎职!!简直无法无天!!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恢复耕种条件!!共计100余亩的基本农田!就这样的流失??  对此重大案件高度审查解决,应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为什么至今没有恢复耕种条件?为什么直至今天还不拆除?为什么国家法律到固安县这里就不执行呢?不执行的行为不就是劫法!枉法吗? 在调查过程中各个行政部门串通设法逃避法律的追责,蒙骗、阻碍、混淆巡视组的调查取证,结党营私,官官勾结,权权交换,私通串通,请巡视组重视。  电话:
                
              
  在看材料前,请领导认真看看一下图片,为了帮助犯罪人彭西村支书牛汉东、村主任牛汉学逃脱法律制裁,不受到刑法的处置,他们是怎   在2015年1月份举报到国家信访局,9月21号得到的答复书:附件1、附件2  上三张图为附件1内容  此为附件2
没有盖章的责任书 还回复到了国家信访局的案件回复中真是可笑  信访回复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庇护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并体现政府违规操作隐瞒事实欺骗党,欺骗国家,无视法律。  1、 签字人为什么隐瞒土地违法事实,徇私枉法、徇私舞弊??  2、 违法占用耕地30、54亩耕地没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河北省国土厅审批怎么就变成了建设用地?违法占地的犯罪事实就这么抹掉了?是谁无手续批的?谁建的?县乡村三级没有违法吗??法律尊严何在??另外非法耕地70余亩怎么就变成了20余亩呢????  3、 信访人信访八年土地案件,村支书牛汉东、村主任牛汉学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罪,固安县公安局一句无牟利目的,这不是答非所问吗??明目张胆的徇私枉法吗??  4、 没有任何人通知信访人去领取答复书;没有任何人对案件的事实与信访人核实调查就说信访人反映不属实;没有任何人对信访人进行走访回访及电话回访,谈什么拒签??在回访处签字的那些人你们是在伪造吗?故意隐瞒事实吗??说信访人没有异议提出,是因为提出后根本不受理大门都不让进。  5、 在附件2责任书上,没有公章,试问这样的回复有效吗?允许吗??信访规定允许吗??且签订时间为日有任何人同时我吗?我的信息是谁仿造填的??案子谁签的字谁负责!!
  廊坊市固安县彭村乡乡长邸宜鹤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的举报材料。  举报揭发人:王福哲 系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彭村乡彭西村村民。电话  举报邸宜鹤理由与证据:  一、选拔任用有问题的村干部,多年不解决,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独立山头、只手遮天。  对任用人问题村干部当事人牛汉东村支书、牛汉学村主任违法犯罪事实的简单介绍:早在2009年我与我村众多村民就向我们彭村乡党委、乡政府多次反映,我村村霸牛汉东(支书)、牛汉学(村主任)两人是亲哥俩,没有经过村民选举,彭村乡政府内定让其二人当上了村干部任其无限长,换届多少届,没有经过选举一直是他俩干。  1、二牛在2001年开始至今在任期间,侵占集体土地承包款,套取国家补贴,近千万元。  2、二牛非法买卖土地产权,非法占用农用耕地和基本农田100余亩。(有廊坊市国土局出示的违法证据)  3、私分国家救灾物资(证人、证据)。  4、作为村支书的牛汉东身为党员,05年--06年两年间,与多名女人有亲密关系,共同在彭村乡政府大厅(就是乡政府门口得大厅,被非法赌博人员租用。再乡政府的眼皮底下就能这样,有证人,证据。)公开性的非法赌博(固安县调查答复是这样的:经查:在2005年—2006年间,在彭村乡政府门前的商品街上确有人搞过猜谜语活动,地点设在临街的商品房中,猜谜语活动的主办者不是牛汉东,他是被是主办者雇佣的。因此,信访人反映的此问题不属实。)以雇佣者者身份参与赌博就不是违纪吗?违法吗?这是一个党员的觉悟吗?邸宜鹤你不管吗?  5、二牛搞的权力交易、权钱交易。我村村东口有一个渔具厂,为了排放生产出来的有毒废水,多次贿赂牛汉东并为牛汉东家修了一条水泥路直通家门口村民都知道,镀锌废液灌入深水井内,渗向我村地下水。而且地表的废弃毒液留到我村村中心的水塘内,树木以死去,干枯。直至毒液不停的流入水塘中,向邸宜鹤反映至今不管。  6、为骗取国家经济补贴,牛汉东、牛汉学、雇佣黑恶势力强行征村民的基本农田并恶意破坏村民的玉米青苗200多亩,毁坏冬小麦800多亩。卡断农用电线,用黄土填埋田地中的深水井,不让村民浇小麦上冬水和返青水,另外村民不交出手中的基本农田,牛汉东、牛汉学夜间带人,抄家、打人、砸家劫舍。多村民损失严重,被打伤。随后村民向乡政府反映一切事实,邸宜鹤不但不管,反而给牛二人出谋划策让七个流氓(包括两个党员)夜闯民宅,控制我爱人(当时就我爱人自己在家)而后又伤闻声而来的见义勇为者我村村民张井坡(伤情有法医鉴定)而后我向固安县县委及各部门反映一系列问题,以固安县县委书记、县长王辉云为首撑腰的各部门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至今没有得到的回答。随后我们向省、国家信访局、河北省省委第五巡视组、河北省第九巡视组、中央纪委监察部经分级管理要求地方处理可直到今天没有任何答复。固安县县长王辉云与各个部门、彭村乡乡长邸宜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向邸宜鹤反映至今不管。  7、2014年冬季我国开始实施农村领导班子两委换届选举,但是我村的选举就是这么的例外。唯独我村就是不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农村两委换届规定、办法选举,彭村乡乡长、党委书记邸宜鹤不通过正规的选举还是让党员牛汉东连任(选举过程中随意拉来村民充当党员进行投票徇私舞弊,由于反映牛汉东的重大经济问题、侵占村集体财产、非法占用耕地非法违建等问题固安县纪委曾多次要求邸宜鹤不宜用此人,可是邸宜鹤不顾上级指导措施依旧任用此人),得知消息我与村民找到邸宜鹤要说法,要求将牛汉东经济问题查实、村务账目公开、非法占耕地土地违法案件解决给予答复可是邸宜鹤说:“你们说的我做不到,再说你们有什么权利要求看村账目??”直至今天没有任何答复,然而牛汉东还在彭村乡彭西村任村支书一职,并管理村中大小事务。   固安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张谦徇私枉法人证  违法占地30多亩地建    学校问题  违法占地建学校还在建设中。  二、邸宜鹤审批强占耕地建造大棚,80%任其荒            废从未使用,建造大棚恶意套取国家数千万农业补贴款。  彭村乡乡长邸宜鹤与县级官员同流合污支持牛汉东、牛汉学雇佣黑社会势力打砸村民,非法毁坏基本农田200余亩。由邸宜鹤亲审批批复的在彭西村村西,利用非法手段强占土地做了60个大棚,这60个完全是豆腐渣工程,没有达到建造大棚的技术要求,也没有任何有关部门来人验收,有村民作证。根本无法在冬季种植蔬菜根本不够保温,由于建造技术不达标,豆腐渣工程部分大棚由于下雨、刮风已经损坏不少,目前已经废弃了47个大棚(这47个自从豆腐渣工程建完后--自2011年---2015年今,一个都没种过,一天都没种过无人管,实质的套取,任其荒废坍塌、建造的支架柱子丢失,损失严重。)并要求谁要种出钱自己承包大棚。  在县、乡、村三级在设法套取国家补贴为目的建造大棚的时候,80%的农户是被强制性的用非法手段(牛汉东、牛汉学带人打砸、雇佣张家口张北县、东北三省黑社会人员当打手一天一人100块钱劳务,并住在彭西村村委会院内,24小时的威胁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村百姓度日如年,报警彭村乡派出所不管至今没有为案件进行书面答复)把自己承包的农耕地田退出来,作为县、乡、村三级干部骗取国家补贴建大棚前提条件及用地零成本。涉案金额数千万!!国家给的钱都去哪了??  被废弃的47个大棚的部分图片  坍塌的大棚  荒废的              大棚  三、彭村乡乡长邸宜鹤自作主张非法违法批用耕地安置拆迁户,违法占用耕地70亩支持并审批拆迁户自建民房,在没有任何手续下应允拆迁户在70亩耕地上自建住宅,大言不惭扬言抗法。  在固安县建造东高线之际,彭村乡乡长邸宜鹤非法违法占用耕地安置拆迁户,在没有任何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条件下,自作主张支持拆迁户在非法占用耕地地表建设宅基住宅。因东高线建造铺路彭村乡彭西村共涉及拆迁户14户,现已在违法占用耕地70亩地表面已建成21户。(其中10户因拆墙未拆迁主要住房便得到宅基地,目前拥有宅基地一户两块;应赔付宅基地的4户;2户未涉及拆迁但是因与牛汉东关系密切分得宅基地一户一块;5户是在趁拆迁之际浑水摸鱼出钱3-5万元购买了非法的“宅基地”)  在建造的民房住宅的面积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33平米,因平原各县政策不同但不能超过200平米,且这21户以建的住宅房以超过233平米实际测量为410余平米,大大超过国家与当地宅基地使用标准。对于牛汉东已构成非法买卖土地罪买卖宅基地。对于彭村乡乡长邸宜鹤越权非法审批宅基地制造合同且合同不惧法律效益,并大肆支持群众非法违建与国法对抗与党对抗。具拆迁户透露,在14户拆迁户中,有10户因拆墙得到的宅基地的要额外交钱(例如:因拆墙占用面积20平米,且在得到丈量给的宅基地面积,如420平米则420平米-20平米=400平米,这400平米以每平米15元不等价格让拆迁户自行购买这些不法收入如今不再村账目上或以早已私吞,不知去向)。国家的补贴的钱在哪里?为何非法占地安排拆迁户?为何违法利用占地面积差非法盈利,钱去了哪里??              综上所述  诉求:固安县彭村乡乡长邸宜鹤违规操作,严重违纪、独立山头、拉帮结派、不听从组织安排自作主张、公开对抗组织,对抗党的方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搞团伙地主行为、只手遮天目无法纪,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徇私枉法。请督导组领导为民做主,铲除毒瘤,开除党籍,涉及犯罪依法处理。
  最新消息:  诉求:依法处理  政府不作为迟迟未复耕的农田,比登天还难!!固安县公安局与固安县国土局推诿扯皮不作为,刑事案件至今不予处理!!!  案件真实有效。  一、国土局处理案件的不作为,慢作为、徇私枉法、失职渎职问题  固安县国土局对王福哲同志举报的案件的答复情况:   您日来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经查:2007年3月,彭村西街村委会(村委会主任牛汉学,政治面貌:群众)占用位于彭村西街西侧土地用于建学校,实际占用20363.28平方米,全部为违法占地。我局已于日立案调查,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国土资监字[2010]第1号),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固国土审字[2010]第1号),日移交固安县公安局(固国土资移字[2010]第1号)。 如对本机关(或单位)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或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固安县政府 ) 请求书面复查。 特此函复。 (承办单位: 固安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   经我们调查举报过程证实,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彭村乡彭西村村支书牛汉东(党员)、村主任牛汉学,在2007年未经许、无手续的情况下,可擅自非法占用耕地30.54亩耕地进行违建建校,至今天号违法建筑未拆除复耕,此案件由固安县国土局答复,经查,违法占地面积20363.28平方米为基本农田,不符合规划,全部为违法占地,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国土资监字[2010]第1号)要求立即拆除恢复耕种条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见到)可是直至今天也未拆除复耕,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说日固安县国土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实地勘察至今还在违法中未拆除复耕,对此案我们追问了国土局相关负责人答到:“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试问这就是违法现象依旧存在不予处理,国土局你们没有监督责任吗?案件怎么样监督监管,谈什么执法??固安县人民法院就这样公开不作为?天枰不平?作为村书记的牛汉东就这样滥用职权,党员知法犯法。   但是对于公安局立案需要土地部门出具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用于证据,在日由廊坊市国土局出具的耕地破坏鉴定,多次向国土局要鉴定回复文书就是不给,工作人员口头答复:重度破坏7亩多地,铺地砖的占地8亩多(不是在地面铺,而是将地面打上水泥后铺砖也是重度)廊坊市国土局不作为鉴定为轻度, 渣土堆放、挖坑共侵占12亩多因不作为鉴定为轻度。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暂行办法》,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含)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含)以上,涉嫌破坏耕地犯罪的,各级国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申请破坏耕地鉴定。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规定,破坏耕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办法》明确了3种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情形:即在非法占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或将耕地表面硬化,导致耕地无法耕种的;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在非法占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的。堆放的渣土与挖的坑12亩。  二、固安县公安局、检察院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行为。  违法建筑至今也未拆除,案件信访了8年。   于日得知固安县公安局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理由是违法案件涉及亩数不够。公安局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庇护犯罪人不受制裁。  案件解析,公安局不应该不立案,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批准逮捕、公诉过程中,需要确定耕地破坏程度的,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并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号)办理。  所以,固安县公安局违规操作不予立案是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涉面积怎么就没有达到地亩数??我们同时找到了固安县检察院提供案件新线索辅助监督立案,可是固安县检察院不予受理,说我们与举报人没有权利,也没有这个先例,怎么就没有权利??  固安县国土局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固安县公安局复议,也没有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存在重大案情瞒报,不作为,慢作为,徇私枉法,徇私舞弊。违反了《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此外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同时,没有任何理由不予立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所以完全符合刑事案件的条件。就因为触犯刑法才需要进行耕地的鉴定,固安县公安局、国土局、检察院是枉法行为请巡视组领导实查。
  三、固安县人民法院未执行法律义务,且固安县国土局未履行法律义务,违法建筑依然建设未复耕。法律形同虚设。  此答复明确指出:  占地性质,触犯刑法,而且白文勇占地立即查处,可是在实际过程中固安县国土局未查出违建的建筑经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查处拆除,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国土资监字[2010]第1号)要求复耕。在法院也没有强制复耕这是为什么??如今的法院也不履行法律义务吗??  但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并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没有拆除复耕。强制执行期过后,国土局也没有在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履行法律义务。  建校未拆除,且还在建设中,同时未履行法律义务。  应立即查处额白文勇的猪舍还在使用中也未拆除,想占为己有。试问以上的这样的做法国家法律允许?还是知法犯法??  固安县违法占地现象之乱令人惊诧,固安县司法、公安局等行政部门不作为,徇私枉法,政府行为之乱请巡视组领导明察。  四、强占70亩地,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条件下,私自建设民房由乡政府乡长邸宜贺审批,违法占地涉及非法倒卖土地建房,3--5万元一块价格不等,详情如下:  经调查发现,直至今天廊坊市固安县彭村乡彭西村村书记牛汉东利用职务便利,未经许可,又再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2011年又侵占70亩耕地私建民房,此事由廊坊市固安县彭村乡乡长邸宜贺、土地所所长杨小川为其撑腰。  在固安县建造东高线之际,彭村乡乡长邸宜鹤非法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安置拆迁户,在没有任何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条件下,自作主张,违法占地建设的民房  支持拆迁户在非法占用耕地地表建设宅基住宅。因东高线建造铺路彭村乡彭西村共涉及拆迁户14户,现已在违法占用耕地70亩地表面已建成21户。(其中10户因拆墙未拆迁主要住房便得到宅基地,目前拥有宅基地一户两块;应赔付宅基地的4户;2户未涉及拆迁但是因与牛汉东关系密切分得宅基地一户一块(白光申、邢震权已出嫁的女儿(非本村户口));5户是在趁拆迁之际浑水摸鱼出钱3-5万元购买了非法的“宅基地”)  在建造的民房住宅的面积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33平米,因平原各县政策不同但不能超过200平米,且这21户以建的住宅房以超过233平米实际测量为410余平米,大大超过国家与当地宅基地使用标准。对于牛汉东已构成非法买卖土地罪买卖宅基地。对于彭村乡乡长邸宜鹤越权非法审批宅基地制造合同且合同不惧法律效益,并大肆支持群众非法违建与国法对抗与党对抗。具拆迁户透露,在14户拆迁户中,有10户因拆墙得到的宅基地的要额外交钱(例如:因拆墙占用面积20平米,且在得到丈量给的宅基地面积,如420平米则420平米-20平米=400平米,这400平米以每平米15元不等价格让拆迁户自行购买这些不法收入如今不再村账目上或以早已私吞,不知去向)。国家的补贴的钱在哪里?为何非法占地安排拆迁户?为何违法利用占地面积差非法盈利,钱去了哪里??  各个部门反映置之不理,在举报中,举报人称村支书牛汉东多次对其恶狠的恐吓到:“我就是犯了法也把我怎么样不了,我看谁敢拆回试试”!!!这就是村支书的嚣张气焰,这就是现在基层苍蝇!身为中共党员,如此目无法纪,失职渎职!!简直无法无天!!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恢复耕种条件!!共计100余亩的基本农田!就这样的流失??  对此重大案件高度审查解决,应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为什么至今没有恢复耕种条件?为什么直至今天还不拆除?为什么国家法律到固安县这里就不执行呢?不执行的行为不就是劫法!枉法吗? 在调查过程中各个行政部门串通设法逃避法律的追责,蒙骗、阻碍、混淆巡视组的调查取证,结党营私,官官勾结,权权交换,私通串通,请巡视组重视。  电话: 王                  
  最新消息
  @hbrdw ddddddd
  案件至今没有解决,反倒是违法更是猖狂
  如今的 个人犯罪非要与政府行为掺杂一起掩盖事实!!!!!!
  @hbrdw 公安局不应该不立案,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批准逮捕、公诉过程中,需要确定耕地破坏程度的,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并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号)办理。  所以,固安县公安局违规操作不予立案是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涉面积怎么就没有达到地亩数??我们同时找到了固安县检察院提供案件新线索辅助监督立案,可是固安县检察院不予受理,说我们与举报人没有权利,也没有这个先例,怎么就没有权利??  固安县国土局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固安县公安局复议,也没有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存在重大案情瞒报,不作为,慢作为,徇私枉法,徇私舞弊。违反了《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此外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同时,没有任何理由不予立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所以完全符合刑事案件的条件。就因为触犯刑法才需要进行耕地的鉴定,固安县公安局、国土局、检察院是枉法行为请巡视组领导实查。   
  z未拆除怎么就不是事实让大家看看            
  给大家看看最新状态                              大家是不是能看出点什么呢 !!!没错这就是铁一般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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