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赠与合同需要公证吗的任意撤销有哪方面的限制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探析
时间: 14:43:00作者:武德昌 张学义新闻来源:正义网
  我国《合同法》将赠与的撤销明确区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并对任意撤销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销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法律确立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对平衡受赠双方利益,最大程度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完善。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内涵释义
  赠与,谓因当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财产为无偿给与他人之意思表示,经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约。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合同本身是一种契约,须双方达成合意才可成立。从赠与合同的性质来看,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然而,作为一种单务合同,在赠与关系中,仅有赠与人负担给付的义务,而无受赠人承担相应对价的义务。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界也存在着一些分歧。持诺成合同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其理由大致为,合同法没有像保管合同那样将赠与合同明文规定为实践合同,也没有将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司法解释精神纳入。依据《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及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赠与合同采纳了诺成合同说。而持折衷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既不同于德国、日本民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同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是采取了一种新的折衷方式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有人认为,目前一些人将我国赠与合同解释为实践合同,是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而又没有考虑立法者在赠与合同上的划分。德国民法并非将合同划分为书面赠与合同与口头赠与合同,而是将赠与合同划分为:(1)普通赠与合同(包括一般书面赠与合同和口头赠与合同);(2)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将普通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将后二者规定为诺成合同。
  二、我国任意撤销权存在问题
  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相冲突。我国《合同法》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规定了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没有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其应对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对缔约过失责任做了规定。而赠与合同中,立法者为了维护赠与合同中无偿赠与人的权益赋予其任意撤销权,使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没有移转之前,有权单方撤销赠与使合同关系解除,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可见,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忽略了对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而付出的成本损失的维护,这与《合同法》对信赖利益的规定相冲突。
  (二)任意撤销权缺少对受赠人权益的保护。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赠与人只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因此立法者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制度。而大多情况下,受赠人需要给予赠与人一定的方便,从而使赠与人获得无法衡量的利益回报,此时受赠人的付出是无法以简单的客观标准来衡量的。因此,法律应当考虑赋予受赠人相应地撤销权。虽然受赠人行使撤销权的可能性很小,但法律不能因此就忽视对受赠人权益的维护。
  (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不协调。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却与此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二者的行使条件不同。法定撤销权只有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可以行使;而任意撤销权不需要具备任何法定事由,赠与人可以任意行使。其次,二者的行使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一般是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行使。再次,权利主体不同。法定撤销权是由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权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一般是由赠与人行使。
  (四)任意撤销权行使期间限制缺失。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没有除斥期间的规定,这就使赠与合同因为赠与人长期不行使任意撤销权而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下,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交易的迅速发展等都有不利的影响,对法院等部门正确处理纠纷、作出判决也增加了难度。
  三、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立法完善
  (一)引入缔约过失制度。《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引入缔约过失制度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单方撤销赠与合同后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赠与人要赔偿受赠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过程中的支出、准备履行过程中的支出等费用。关于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包括三方面:首先,一方缔约人有过错,此种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同时一般情况下的过错缔约人是指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当受赠人有过错时,赠与人可以通过行使法定撤销权,是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其次,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赠与人的行为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由于赠与合同是无偿的,法律更加注重对赠与人权益的维护。最后,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还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所以在没有损害事实时,是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的,因为此时受赠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减少,赠与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赋予受赠人相应的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408条也规定:“赠与物之权利未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可见,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明确规定了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权利,排除了受赠人的适用。这是法律对无偿赠与人权利保护侧重的结果,但是这种是否完全合理却值得商榷。而《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撤销。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所以,本文建议吸取日本法的规定,赋予受赠人相应的撤销权。赠与合同虽说是赠与人单方面承担义务的合同,但我们不能排除受赠人在赠与合同订立之后可能产生不接受赠与的情况,法律不能一味地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忽视了受赠人的权益,故本文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受赠人一定条件下撤销权,使其权利也能得到很好地维护。
  (三)明确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责任。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应当承担相应地责任。因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有实际的损失存在时,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物转移之前,其财产权利是属于赠与人享有的,受赠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以赠与物在转移之前毁损灭失,原则上不会对受赠人的利益产生任何影响,没有实际损失的存在,自然也就不存在让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的首要条件就是看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但若按照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赠与人的责任,对受赠人来说未免有失公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偿赠与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是没有对价的,当一定事由发生时行使任意撤销权是不存在过错的,而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而作出的一定行为也是无过错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平衡受赠人与赠与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明确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等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接受这一合同的结果,这种合同就是有效地。但如果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人长时间地不行使撤销权,就会使赠与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这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又不利于交易地进行,同时也使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是否准予撤销赠与合同这类纠纷时,由于合同订立时间过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故赠与人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应该有一个时间限制,即需要规定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合同法应就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规定的更为详细些,因为在合同成立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能有较长的时间,受赠人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做好了接受赠与的准备,不应让受赠人期待太久而使其信赖利益落空,所以应仿效法定撤销权一样规定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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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基本含义 依《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将赠与合同的撤销区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所规定的撤销权即为赠与合
  一、的基本含义
  依《》的规定,可以将赠与合同的撤销区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所规定的撤销权即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生效后,只有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至第194条的规定即为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标准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也就是《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在此方面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以撤销;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
  可见《日本民法典》对赠与合同撤销权的主体未作限制性规定。而我国《合同法》则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所谓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t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三、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标准
  (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的基本含义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可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
  而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其赠与的理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财产是否已经交付或者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均有权撤销赠与。
  (二)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
  依照《合同法》第192条第l款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在此种情况下,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受赠人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即由于受赠人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因此,受赠人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五、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的随意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间范围,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权性而规范其行使的程序。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行使。但是,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对默示方式进行限定性适用,例如,对于到期未交付赠与物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其为撤销的行为;
  对于交付期限届至之前赠与人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非撤销的行为,关键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具备,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如果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二)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由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适用。
  六、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的作用在于使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但撤销权的行使有没有溯及力,在不同种类的撤销权中是不同的。
  (一)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就任意撤销权而言,其行使就不具有溯及力,在撤销前已交付的财产,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返还。
  (二)法定或者授权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对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而言,其行使就具有溯及力。赠与撤销后,如果赠与合同尚未履行,其效力在于免除赠与人履行之责,如果赠与合同已部分履行,则未履行部分不需要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应依法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已全部履行,其效力则表现为使受赠人取得的所赠财产失去原有的合法依据,受赠人应当依的规定向赠与人返还财产。具体而言,在实践中此种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赠与尚未履行,即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登记的情况下,赠与人一经行使撤销权,则使赠与关系消灭,即赠与一经撤销即视为自始无效,赠与人不再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2.如果赠与标的物已交付或者登记的情况下,赠与标的物的已经转移,此时则只能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权人撤销赠与也使赠与关系消灭,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则失去法律上的依据,受赠人应依所有物返还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向赠与人或者继承人返还受赠的财产。返还的财产应当是自有撤销原因之日起尚存的赠与利益,包括赠与物及其所生孳息。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如果受赠人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的财产。
  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的责任承担
  赠与合同订立后,受赠人基于对的信赖,可能为接受赠与而进行了一些准备工作,如为存放大宗赠与物而寻找存放场所,或者为及时实现赠与物的增值而预先进行等,势必支出必要的一些费用,一旦赠与被撤销,受赠人的获赠权不但落空,其支出的这些费用也将无法收回,这时,受赠人可否依据侵权行为法请求保护呢?这应视撤销权的种类而定。
  对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而言,其基于受赠人有过错而行使,受赠人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即使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给其造成损失,也不能请求。对终止履行权而言,本来就因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而允其不履行赠与义务,如因终止履行而致受赠人损失的,受赠人应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受赠人的损害赔偿只能针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行为。
  八、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但须注意的是此项中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必须,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是任意性规定,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
  因此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方若&承诺放弃任何情况下的撤销权&对自己发生合同上的约束力,产生。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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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撤销的是已经生效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权利行使消灭的是债权行为的效力;而法定撤销权的撤销对象区分两种情况;合同尚未履行时撤销的是赠与合同,已履行时撤销的是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一定的义务也享受一些权利,撤销权就是其中之一。但是撤销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以防赠予以随意撤销赠与合同。那么赠与人的撤销权有哪些限制呢?本文为您解答。
当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时,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赠与合同后,可能会存在因种种原因不想赠与或赠与给他人后想要回赠与物的情形,那么,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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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特征:A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B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C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D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a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b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a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属于双务有偿合同;c多为标准合同;d要受计划的控制。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构成要件:a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b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c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b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c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A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b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c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d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条款的种类?A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B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C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a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b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c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d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除另有约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答:法定抵销的要件有: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 分)(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2 分)(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2 分)(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2 分)
\\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 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2 分)(2)拒绝履行。(2 分)(3)履行迟延。(2 分)(4)不完全履行。(1 分)(5)法律规定 的其他情形。(1 分)
\\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 答: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有: (1)技术咨询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2 分) (2)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2 分) (3)技术咨询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2 分)(4)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 承担原则。(2 分) \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a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b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c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答: 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的条件有:
(1)必须确定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该行为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制止的。(2)要有损害事实存在。(2分)
(3)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2分)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2分) \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答: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2 分)由于赠与合 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 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2 分) 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2 分)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2 分)
\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a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b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禁止之列,但其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不得转让,当然此种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为前提;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买卖合同的特征及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a买卖合同是转移村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d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e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㈡标的;㈢数量;㈣质量;㈤价款或报酬;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㈦违约责任;㈧解决争议的办法。
哪些债权不得让与?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定的身分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基本区别有哪些?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还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征。 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A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b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c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d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可抵销:a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b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c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三种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委托:a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诺成、非要式性;c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d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e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f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A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c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d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D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协作履行的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16、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答: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1 分)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2 分)(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 益设施;(2 分)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1 分)(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1 分)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 分)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a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b是无偿、单务合同;c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c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d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e终止后承租须返还原物;f具有临时性。 A是双务有偿合同;b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c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d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e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6、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a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b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c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d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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