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工作服职工食堂征求意见表

省总女工委主任李国悦一行来保就《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立法座谈征求意见
9月2日,省总工会女工委主任李国悦、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副处长王晓平、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刘艳辉、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王亚琼一行,来我市召开座谈会,专门就《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立法,征求了各个层面的意见建议。会议由市总工会女工委主任支亚主持。市人社局、卫计委、安监局、妇联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顺平、莲池区、高阳、高碑店、安国、蠡县等县级工会的工会主席、女工主任,钞票纸厂、惠阳厂等企业的工会主席、劳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
会上,参会人员充分发表了意见建议,大家一致认为,该《规定》特点鲜明、针对性强,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保障。同时,大家立足各自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针对具体条款分别提出了意见建议。
李国悦认真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建议,她指出,省政府将制定《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列入2016年重点立法项目,为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重点对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征求意见建议,这是对工会组织的信任,更是对广大女职工的厚爱。她表示,这次座谈组织的很好,收获很大,保定市总工会对各个层面的人员组织的非常全面,既有市本级相关单位的同志,也有县级工会的负责同志,既有工会系统干部,也有企业负责劳资的同志,表达了各个层面的意见。这些意见建议很具体、很有针对性,下来后,我们要把这些意见建议认真的进行汇总和吸收,按要求向省政府反馈。希望大家继续推进和支持女工工作,立足各自职责,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市总工会女工部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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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5时07分   来源:法制办网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关于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
    (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zg@。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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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工作服制作方案(征求意见稿)[1]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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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制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 工作服穿着群体
1、营业厅工作人员
营业厅工作人员职能含业务受理、业务演示与导购、服务及投诉处理,人数约800人。
2、外勤服务工程师
上门处理用户报修及线路维护人员,人数约1200人。
20~50岁。
二、 工作服制作标准与设计要求
1、 企业文化与工作服主题
1) 工作服设计内涵:体现公司“有线沟通、无限服务”的理念,团结、拼搏、和谐、共赢的企业文化;体现公司服务的社会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多元性;体现公司主要产品,包含公司数字电视、高清互动电视、信息网络、互联网业务等产品的元素。
2) 应参考广西广电网络公司VI(视觉辨认系统)规范,配合公司VI的色系和风格,整体或局部应用在工作服中,展示广西广电网络蓬勃向上、朝阳产业的良好品牌形象,改革、创新、不断拓展的精神,倾心为客户提供便捷优质信息服务的科技含量。
3) 基准色调含VI蓝色为主,延续企业形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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