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港沟办事处谢玉波主任苏新民现任什么部门和职务

(2014)历城民初字第3009号

法定代表人:苏新民主任。

被告韩连朝男,生于1963年3月2日汉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章锦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濟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韩连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1月17日以需偠准备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以需要准备其他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负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均为依法公开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在互聯网上予以公开。

二、本网站裁判文书的公开为非盈利性质公众可免费查阅;所提供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三、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撤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撤回在中国裁判文書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可将文书在本网站的URL发送到邮箱,通知我司做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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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009号

法定代表人:苏新民主任。

被告韩连朝男,生于1963年3月2日汉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章锦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濟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韩连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1月17日以需偠准备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以需要准备其他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负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均为依法公开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在互聯网上予以公开。

二、本网站裁判文书的公开为非盈利性质公众可免费查阅;所提供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三、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撤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撤回在中国裁判文書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可将文书在本网站的URL发送到邮箱,通知我司做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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