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税收征管厄瓜多尔 互助公约约包含美国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 - 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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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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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
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公约》批准书,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约》适用于根据我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
二、我国税务机关现阶段与《公约》其他缔约方之间开展征管协助的形式为情报交换,有关具体要求按照《)规定执行。
三、以下事项属于《公约》批准书中我国声明保留内容:
(一)对上述税种以外的税种,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
(二)不协助其他缔约方追缴税款,不协助提供保全措施;
(三)不提供文书送达方面的协助;
(四)不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
四、在我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五、本公告与《公约》同时开始执行。
六、《公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2016年1月1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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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与国内税法关系的思考
&&[日期:]&&&来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 李茜&&&
&& 内容摘要:
&& 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从此拉开了中国多边国际税收合作序幕。《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作为国际公法将广泛地涉及到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方方面面,对国家税收管辖权、司法适用、纳税人权利、税收征管水平等带来了一定冲击。本文通过审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在分析其对我国税制影响基础上,揭示出其与现行税制的冲突和矛盾,探索二者之间协调运行的基本轨迹和框架。
关键词: 国际税收& 税法&& 国际协作& 国际公约
August 27, 2013, Wang Jun, directo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behalf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igned the “The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 in Paris, France, pulled from Chinese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prologue.
This Convention as a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will be widely involved in China's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aspects, bring a certain impact on the national tax jurisdiction, judicial application, the rights of taxpayers,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level etc. This paper examined this convention in the analysis of the convention &impact on China's tax system,& reveals the conflicts and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convention and China tax law, and explore the coordinated tracks and frames of the convention and China tax system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Taxation& &Tax Law&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 一、&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对我国税制的影响
&& (一)《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演变和特点
&&& 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以下简称欧委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经合组织)于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共同制定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the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以下简称《公约》),向两组织成员开放,于日生效。《公约》生效之后,其所倡导的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标准在税收合作领域逐步确立起来。2009年经合组织在墨西哥举行了全球税收论坛全体会议,重组扩建了原本建立在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税收论坛,至此形成了一个拥有105个成员(包括世界主要经济体和多数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的税收领域最大的国际组织―“全球税收论坛”,其所倡导的国际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标准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认可。2008年10月,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专家组(UN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ax Matters)将此标准纳入其税收惯例示范法,正式将“全球税收论坛” 所倡导的标准作为在全球范围内普遍认可的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标准。2010年5月,经合组织与欧委会按照税收情报交换的国际标准,通过议定书形式对《公约》进行修订,并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于日开始生效。
《公约》共6章32条,纵观《公约》演变历史和背景框架,较之其它国际税收合作条约有如下突出特点:其一,适用人的范围宽泛。无论涉及人是否为某缔约方或任何其他国家的居民或国民,缔约方均应提供征管协助。其二,征管协作向纵深发展。不但情报交换形式多种多样(含同期税务检查及境外税务检查),而且还涵盖了税款追缴(含保全措施)、文书送达,合作领域向纵深拓展。其三,覆盖税种范围广泛。涵盖了除海关关税以外的所有国内税种。其四,缔约国多种多样。不仅有欧美西方发达国家,也有亚洲如韩国、印度等国家,还有南非等非洲国家。
&& (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由一个计划型经济逐步向市场型经济转轨发展,初步建立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国民经济得到空前发展,税收收入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2012年全国创造GDP分别为397,983亿元、471,564亿元、519,322亿元,年均增长率10.3%、9.2%、7.8%;税收收入分别为73,202亿元、89,720亿元、100,600亿元,年均增长23%、22.6%、12.1%。尽管如此,由于新旧经济体制的碰撞,加之对世界经济的发展状况缺少经验和深刻理解,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远远没有建立和完善,转型期需要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同时,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全球经济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由于欧美债务危机、国际货币体系缺陷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将会引发国际市场不断跌宕起伏。我国“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指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务艰巨,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是保持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在经济转型升级调整之际,对内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对外鼓励企业海外投资是必不可缺的两大支柱,由此也给我国国际税收管理带来严峻挑战。据统计,2005年至2012年,我国每年通过反避税挽回的损失从4.6亿元上升到了346亿元。经合组织于2013年2月公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指出,打击国际逃税行为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方面完成的,它需要各个国家和政府联合应对方能奏效。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正是顺应了世界各国对于全球性多边税收征管协定的这种需求。我国加入《公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其一,开启中国参与国际多边税收合作之先河,为我国参与国际多边税收征管合作提供了实践机会,促进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在参与国际合作过程中不断得到改善和加强。其二,搭建招商引资、海外投资提供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强化反避税提供积极有效措施,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其三,恪守依法治税,承担条约义务。这不仅要求税务部门在执行互助的具体税收事项时要符合相关约定,而且还要求我国加强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透明度,同时,还要研究如何通过国内立法安排来履行这些义务。
&&& 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与税法的冲突和适用
&& (一)《公约》法律地位
&&& 1、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法是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通常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根据《中华法学大词典解释》,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一般性条约和特别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国际条约的名称很多,有条约、公约、盟约、协定、协定书、宪章、签约、声明和宣言等。国际公约是国际条约的名称之一,指国家间为解决某一重大问题,通过举行国际会议所缔结的确定它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表示的协议,其内容主要多系造法性的行为规则和其它制度。国际公约是多边条约,一般具有开放性,允许非原缔约国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参加进来。有些公约规定,缔约各方可以对公约的某些内容提出保留。
&&& 2、国际公约与双边协定关系。国际协定是国际条约的一种,通常为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国际条约又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即国际公约)两大类。双边税收协定(Bilateral Tax Agreement)是指两个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由于各国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文化背景等不同,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大多数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基本上都是双边协定。截至加入《公约》前,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也都是双边协定,其是当前我国涉外税收征管实务中重要法律依据。从国际条约发展史来看,关于某一方面的条约一般都存在着由双边向多边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多边条约相对于双边条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一,就约束力而言,双边条约只能对两个缔约国有效, 多边条约由于有更多国家接受从而具有更大国际影响力。其二,就稳定性而讲, 多边条约涉及缔约方众多, 若一方违约,必将对其他所有的缔约方承担国际责任, 从而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其三,就合作层次来看,多边条约可以在更多国家范围内达成统一规则,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进行合作,从而体现了更高一级的合作。
&&& 3、国际公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国际法并没有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但在实践中各国逐步达成共识形成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即一个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来改变国际法。二是不干涉内政原则,即凡是一个国家没有承担国际义务的事项,都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畴。如果某事项既属于国内法管辖,又在国际法调整范围,此时国家主权原则起主导作用:国内法院可以实施国内法而不顾国际法,但有关国家在国际上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这个国际惯例的理解,可以从2002年发生在北京的“美国泛美卫星公司涉税案”中关于中美双边税收协定与国内法适用结果上得到很好的诠释。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上通常有三种方式:其一,转化方式(Transformation),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立法,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在国内适用。其二,并入或采纳方式(Adoption),由国内宪法或部门法做出原则性规定或通过立法机关批准,总体上承认国际法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可在国内直接适用。其三,混合方式,一个国家根据条约性质来决定有些条约以并入方式在国内直接适用,有些条约则必须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转化后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
我国宪法仅对我国对外缔约程序做出了规定,但对于我国批准或加人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与国内法相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均无具体规定。从立法与实践经验看,我国在适用国际条约时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在部门法中制定相应国内法规则,就条约问题做出直接适用的规定,国内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将条约作为其具体的执法依据,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根据条约规定主张其权利。二是条约生效后,还需要在国内法上做出相应修改或补充来履行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在此之前,条约不能成为具体的执法依据,当事人也不得直接援引条约规定向法律适用的专门机构主张权利。在实践中,我国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上多采用了转化适用,主要因为:国际条约通常只是框架原则性的,缺乏具体权利义务界定,转化适用可以使条约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转化适用还可以使条约相关内容的解释确定并符合本国实际需要和利益,保证国内司法能够协调一致地维护国家利益。同时,转化适用能够使国家在条约生效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确保从容地调整、衔接相关国内立法。
&& (二)《公约》与国内相关税法的比较分析
&& 《公约》规定的协作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协作和文书送达三项义务。这些条约义务在国内的实施还需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对国内税收法律体系与公约内容进行异同分析,并加以更改、完善,才能达到全面履行《公约》义务的目的。
&&& 1、关于税收情报交换。《公约》主要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境外税务检查以及内容矛盾的情报交换。目前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签订了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就此专项制定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公约》中税收情报交换内容具有一致性,《公约》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的大部分内容与《规程》的规定具有一致性,基本可以通过我国现有的国内法律制度得到解决。但是在关于同期税务检查、境外税务检查情报方面,以及情报交换涉及范围上,国内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修订。同期税务检查、境外税务检查对我国税收执法提出了新要求、高标准,不但需要出台具体的操作规程,而且还要制定符合《公约》标准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税收情报交换适用领域范围以及税种范围,《公约》与《规程》规定不尽相同,需要国内法进行补充和修订。
&&& &2、关于税收追索协助。《公约》主要包括税收主张的追索和保全措施,这些内容在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以及《规程》中均无涉及,没有国际实践经验。由于税款追索、保全措施涉及到一国税收管辖权、财政利益、司法制度、执法规范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公约》这些规定将对我国司法界以及税务执法造成一定冲击和带来挑战。一方面要理顺税收与司法的关系,确保纳税人救济渠道畅顺;另一方面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确保《公约》与国内法有效衔接。
&&&& 3、关于文书送达。《公约》还规定了文书送达协助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是指行政、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方式,将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参与人的行为。目前,我国尚未在国际税收协作中对税收文书送达做出明确、具体规定。鉴于一方面涉外文书送达程序繁琐,需要承担高昂费用,另一方面文书送达纯属程序问题,涉及关系简单,因此,保留或执行《公约》中有关文书送达的义务,都不会对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制度带来太大影响。
&&& 三、《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视角下的税收制度安排
&&& 为了维护良好的国际经济秩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
纳税遵从度,世界各国必须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加入并履行《公约》已成为当今国际税收管理中不可逆转的潮流。为更好地贯彻《公约》精神,切实履行在《公约》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当从立法、管理两个层面对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审视和梳理,以推动《公约》顺利在国内法中适用。
&& (一)完善立法,为执行《公约》提供法律依据
&&& 1、制定对外投资财税法。据商务部统计,我国可查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始于1982年。30多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稳步、快速、持续增长,投资分布欧洲、美洲、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投资行业不仅集中在第二产业,还渗透到第一、第二产业。目前,我国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法规和条例比较零乱,多为“意见”、“试行稿”、“暂行规定”等,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海外投资保护、税收服务机制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缺乏系统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财政支持和税务服务对做大、做强我国“走出去”企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建议在不断总结对外投资与法制建设实践经验基础上,出台《对外投资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对外投资财税管理法》等配套单行法,构成一个系统的、科学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
&&& 2、情报适用范围和纳税人救济途径。《公约》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情报适用范围、保密事项以及当事人诉讼进行了规定。从《公约》规定来看,为纳税人提供充分的权利保护还只是停留在个别条款进行宣示的阶段,没有实质、有效的措施。也就是说,对于以各种方式实施的税收情报交换,纳税人要保护自己的权利,目前主要还只能依靠国内法。因此,一方面我国必须在有关税收征管协作程序性立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情报的用途、司法鉴定作用以及保密范围。另一方要建立健全保护纳税人权利各项制度,提高税法透明度,充分给予纳税人在情报交换、征税协助和争端解决中的参与讨论权、被通告权、申诉与辩护权等,切实保障纳税人权利救济途径。
&& (二)深化征管改革,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1、修订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实践经验,第91条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际条约法律效力高于《征管法》。二是当某事项在国际条约和国内法都涉及的范围内时,以国内法适用。由此,我国《税收征管法》是执行《公约》主要、具体的载体。《税收征管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颁布于1992年,历经修订。时隔十几年,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国际关联性日益紧密,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修订《税收征管法》应该更新征管理念,立足改革征管模式,强化征管手段和国际合作,使之有效地与《公约》有关规定相衔接,为税收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 2、建立国际税收征管互助组织体系和协助规章。履行《公约》,需要一个以高素质队伍为前提、以高效率组织体系为基础、以高水平征管制度为保障的协助制度。首先,要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花大力气培养业务专、英文好又精通计算机的国际人才。第二,以征管一线为单位,层级设立专人、专职国际税收岗位;以上一级为牵头单位,为下级搭建业务交流、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制定相关制度和机制,出台具体操作办法,规范协作流程,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协作的执行框架。
&&& 3、建立涉外税务检查制度和机制。虽然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中有对于“境外税务检查” 相关条款的规定,但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对于发起或者接受境外税务检查的具体操作程序并无详细规定,我国国内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是空白。税务部门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公约》规定的同期税务检查、境外税务检查协作方式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出台指导性文件,发布具体操作程序,这是我国加入《公约》行使境外税务检查权利和承担对应义务的迫切要求。
&&&& 4、营造公平透明的纳税环境。税收透明原则是国际税收协作组织一直以来致力的任务目标,也是我国依法治税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依法治税道路上还任重道远,税收透明环境还比较薄弱, 没有形成系统、成熟的制度。我们要加快税收法治化建设步伐,一方面优化纳税服务,搭建税务政务公开平台,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加大对跨国公司避税的惩罚力度,提高纳税遵从度。
[1]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Z].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2]崔晓静.《多边税收行政互助公约》修改及我国之应对[J].法学.2012(07).
[3] .“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适用”不可绝对化.涉外税务.2007(05).[4] .税收征管国际合作研究.厦门大学 2007
[5]张小青.多边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的未来发展[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6]刘永伟.国际税收协定的几个重大发展及其展望.中国法学.2005(01).
[7]付慧姝.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中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思考.企业经济.2011(04).
[8]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05).
[9]王雨,李理.借鉴国外经验增加税收透明度.中国财经报2004(09).
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网站
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各方具有创立此后相互间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共同目的,即创立法律的目的,因而在表示上有共同的内容。
杨长勇:解读美国泛美卫星公司税收案,http://econ./dpf/student/lea.php.
参见百度百科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录入:高海霖&&阅读:70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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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
  8月27日,在位于法国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总部,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简称《公约》),正式成为该公约第五十六个签约方。至此,二十国集团所有成员都加入了该公约。
  这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个多边税收协议,表明中国在参与国际多边税收合作机制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历史性的、坚实的一步。经合组织秘书长安赫尔·古里亚评价说,中国签署该公约不仅“时机非常好”,而且“意义重大”。中国的加入,反映出国际社会在共同面对税收问题上的一致决心。他高度赞赏中国在国际税收合作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他说,在这方面,中国一直同经合组织保持密切合作,积极推动这一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他在签字仪式上表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展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他还强调,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之际签署这一协议,标志着中国税收领域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具有非常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近年来,在外资不断进入中国的同时,中国对外投资规模和效益也持续增长。签署该公约,将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国际税收征收网络,拓展国际税收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有利于提高中国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
  《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应对和防范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合作内容包括税收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追缴税款等。该公约由经合组织和欧洲委员会于1988年共同发起,日生效,最初只向经合组织与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开放。日,两组织响应二十国集团号召,按照税收情报交换国际标准,通过议定书形式对《公约》进行了修订,并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修订后的公约于日生效。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的自由流动促使跨境收益迅猛发展。但各国税法规定上存在的差异及其银行法关于金融隐私权设置的严格保密制度,却给肆无忌惮的逃避税行为留下空间。
  自2009年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召开以来,为应对日趋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国际社会加强税收征管协作的意愿日渐增强。在今年6月和7月分别举行的八国集团峰会和二十国集团财长会议上,与会成员均发表声明要求合作打击偷漏税行为。逃税漏税也将成为今年9月初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峰会的一项重要议题。
  由于逃税漏税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关注,二十国集团最近倡议,自动交换税收情报应成为一项国际通用标准。在此背景下,《公约》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其影响力也快速提升,并且正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
  中国于2011年在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上签署了加入该公约意向书。古里亚说,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中一个有重大影响力的国家。中国一直致力于支持二十国集团与经合组织的提案。尽管一些国家一开始对这些提案有疑虑,但当它们听了中国的发言后疑虑就消除了。
  “中国在国际税收事务上很活跃。”古里亚指出,中国是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税收论坛的副主席国,同时也是其下属的同行审议小组的骨干成员,参与了其中所有税收方面的有关工作。此外,中国在税收领域也成绩斐然。中国财政力量强大,债务少。据他介绍,在经合组织即将发布的对100多个国家的税收评级报告中,对中国的评价是“几无瑕疵”。
  法国《世界报》网站当日评论说,中国加入该公约是国际社会打击偷税漏税的里程碑事件。在二十国集团峰会召开前夕,中国签署这一协议无疑将受到特别的欢迎,对于还未加入到该公约的国家,比如瑞士等,将起到“示范作用”。
  (本报巴黎8月27日电)
  张斌(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2009年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后,面对日益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税收征管的国际间协作,尤其是税收情报的交换。因此,《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影响力迅速上升,经过修订的《公约》为各国之间进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提供了新标准。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跨国公司对华投资不断增长的同时,近年来对外投资也有迅猛的发展。该《公约》的签署对我国反避税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以税收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反避税合作进入了新阶段。该《公约》的签署和执行对于提升税务机关应对跨境逃避税的能力,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服务水平,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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