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医保缴费年限可以累计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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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其( )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A.工伤保险B.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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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其( )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A.工伤保险B.商业保险C.基本医疗保险D.失业保险E.生育保险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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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A.工伤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B.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C.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D.生育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E.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A.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B.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C.可以缴导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D.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E.应按照实际缴费年限,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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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提交中……《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转移接续的概念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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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方圆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办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解读】本系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付出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可有所差别以鼓励参保人员到下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药费结算办法医疗费用付出尺度以及医疗费用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清楚单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般为年
&个人跨兼顾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解读】本系关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规定
年月人保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兼顾地区流动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已经到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跨兼顾地区就业的其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应当到场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本系关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的规定
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本法的首要调解对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雇佣至名学徒或者帮工在工商行政办理部门登记的自然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矫捷就业人员由于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由用人单位单方缴费个人不缴费是以未将矫捷就业人员纳进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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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缴费年限应如何处理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缴费年限应如何处理?    回复: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号)规定,已经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导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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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转移接续的概念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的余额。
  最新举措
  2012年6月,国务院批转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规划纲要提出,我国将落实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实际上,2011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保法,已经明确提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此前,人社部、卫生部等也曾就此专门下发过文件。不过,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进行得并不顺利。
  人社部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仅50万人次,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仅为2.2亿。而目前我国参加城镇医保的人数已达到47343万人,农民工参加城镇医保人数也达到4641万人。
  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医改文件精神,2009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号),对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分类作了规定。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之间的转移接续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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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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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显示均为向日葵已认证会员,其资料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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