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户口转居民户口是农业户口吗那一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户口管理―《江苏省志?人口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户口管理
(一)江苏省户口管理工作的形成和发展
年,是江苏户口管理废旧建新,初具规模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形成了城市、城镇户口登记管理;开始建立边防地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并着手于临时户口(暂住户口)登记工作,南京、徐州、无锡、扬州、泰州等市建立了人口卡片,及时提供人口资料;调查控制反动党团、特务和外围组织的活动分子。
解放初期,户口管理工作围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开展工作,主要是废除国民党政府旧的户口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新的户口管理制度。1949年,苏北解放,苏北行政公署部署了户口调查和户口登记工作。1949年秋季以后,苏南各地解放,相继进行了与管理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相结合的户口整顿工作。1950年,苏南、苏北行政公署和南京市公安局根据政务院部署,组织开展了户口改革(即户口大登记)运动,江苏各地逐步建立了户口管理制度。1951年,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实施《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江苏在城市、城镇全面开展户口调查登记工作,调整了基层户口管理组织,改变了城市、城镇户口管理混乱状况。这对于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反动势力,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年,户口管理工作主要是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开展户口登记,清查反革命分子,重点是打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历时3年,户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乡村和水上船舶户口登记管理实施意见》,江苏逐步建立船舶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953年,根据政务院发布的《为准备普遍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江苏省进行第一次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确定7个登记项目,不仅为全国、全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做好准备,也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了确实的人口资料,同时为全省户口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1954年12月,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发出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联合通知,1955年国务院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建立农村户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工作,江苏省政府转发并作了补充规定。-18日,召开了全省第一次户政工作会议,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实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变动登记制度。会后,各地纷纷制定计划、训练干部,很快开展户口核对工作。
年,是江苏户口管理工作逐步健全和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公安机关统一了户口管理工作和组织机构,建立并初步完善了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围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针对大批农民涌入城镇,造成城镇人口膨胀的问题,对城市采取户口迁移压缩政策。
1956年2月,根据国务院指示,原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全省户口登记工作及人口资料的统计汇总业务全部移交公安机关,从而统一了全省城乡的户口管理、统计工作和组织机构。为贯彻落实公安部1956年3月召开的全国户口工作会议,全省公安机关结合选举、换发户口簿、整顿油粮供应、年终统计、建立人口卡片等,加强户口管理工作,使户口登记的准确程度有了提高。
1957年江苏省公安机关围绕三项基本任务,开展户口管理工作。即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范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服务对敌斗争。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采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并逐步在城镇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7项登记制度,在农村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4项变更登记制度。
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使户口管理基本制度和组织机构遭受干扰,以致在以后的几年内管理工作处于松散状态。特别是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严重,人口变动量大,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无法坚持,大量农村劳力盲目涌入城镇,人口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根据城市人口饱和、超过承受能力的情况,江苏省采取紧缩城镇人口的政策,动员了一大批职工和城镇居民下放到农村,并对户口迁移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
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是江苏省户口管理遭受严重破坏时期。这一时期,户口管理组织普遍受到冲击,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户口管理基本制度无法执行,有些地方人口户籍资料被毁或散失,人口统计不能正常进行,给江苏省户口管理造成了混乱、破坏和倒退。
年,是拨乱反正、全面发展的新时期。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户口管理工作进入了全面加强、改革和发展的新时期。
1978年以后,随着平反冤假错案和落实政策等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江苏省先后调整和放宽若干户口迁移政策,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办理落实政策人员及受牵连家属子女、回城知青、精简职工和下放人员的户口。
为迅速恢复和加强户口管理业务建设、制度建设,江苏省各地根据公安部《关于当前加强城市公安派出所基础工作的要点》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基层基础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精神,有计划地开展对人的了解熟悉工作,要求民警做到“四知”:知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是否因违法犯罪受过处理等)、知经济情况、知现实表现、知经常交往人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同时,确定户籍民警主要责任,建立和健全户口管理制度,以及外勤民警、内勤民警和户籍民警之间的联系制度,帮教违法人员制度等。
1985年后,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各地在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中,对派出所警务勤务制度进行改革,积极推行民警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1987年,江苏省公安厅专门成立了由政治部、治安、刑侦、内保等处参加的调查工作组,对派出所改革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在新形势下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的指导思想,确定了派出所管理辖区社会治安的基本任务。
为了加强农村户口管理和治安工作,1984年以后,经中共江苏省委批准,在有条件的地方,以乡财政为主,分期分批以乡建所,按警员标准招聘合同制民警,至1989年8月,全省共招聘合同制民警1.2万人,组建派出所1017个,充实派出所967个。
1990年,户口管理工作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安定、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根据人财物大流动、社会日趋不断变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立了加强和改革人口管理的工作思路,逐步推行三个转变:从以常住人口管理为重点向以暂住人口分类管理为重点转变;从以按户口性质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为重点向以实际居住地管理为重点转变;从限制型管理、手工操作管理和以行政手段管理为重点向服务型管理、现代化管理和依法管理转变。
(二)城镇户口管理
城镇户口管理主要是对居住在城市、城镇常住户口、集体户口、暂(寄)住户口进行户口登记、变动登记、户口迁移、户口调查等,提供准确的户口统计资料。
1949年下半年,随着各城市接管工作的开展,苏北、苏南行署和南京市公安局废除了国民党政府旧的户口管理制度。1949年苏北解放后,苏北行政公署公安局部署了户口登记工作;当年秋季以后,苏南各地解放,相继进行了与管理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相结合的户口整顿工作。同年12月,苏南地区实行户警专任制,即派出所设1名内勤,将辖区划分若干户口段,苏、锡、常、镇4市以250户至300户设1名户籍警,镇或较大集镇以300户至400户设1名户籍警,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了联勤小组。苏北行政公署明确规定:较大的通、扬、泰城市,一个户籍警管辖250至300户,其他城市以一个户籍警不超过350户为标准。
1950年,苏南、苏北行署公安局根据政务院的部署,组织开展了户口改革(户口大登记)运动,江苏各地逐步建立起户口管理制度。同年,苏南行署公安局修改《苏南各城市公安局户口暂行管理规则》,并公布施行《苏南行政区城镇居民申报户口暂行规则》、《苏南行政区居民违反申报户口规则暂行罚则》和《苏南户口调查登记实施办法(草案)》,废除了保甲制度,集中开展了户口大登记运动。至年末,苏南共有4个城市、20个县城和125个城镇登记管理户口296万人。同年11月,全省认真贯彻华东公安部《华东城镇户口管理内务通则》及内务细则,在无锡市试点后全面推开,大力加强组织建设。至1953年底,全省共设城镇公安派出所476个,户籍警3112人,共管理户口4522638人,占全省人口11%。其中12个市设有派出所251个,户籍警2652人,管理738819户,2806575人;67个县城集镇设有派出所180个,长江、湖荡设有水上派出所45个。
通过户口改革和新的户口登记制度的建立,公安部门加强了与广大群众的联系,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查获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据苏、锡、常、镇4市统计,户口改革后已掌握材料的反动党团人数,烟赌娼盗偷流氓人数,流亡分子人数,散兵游勇人数。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积极作用。
年,各地围绕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肃反等运动,认真贯彻1951年华东公安部《户政工作建设方案》、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条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颁发的《户口登记暂行办法》、1956年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以及1958年毛泽东主席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精神,江苏省多次开展了户籍调查工作,认真解决遗漏、重登户口和项目登记差错;建立新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由城镇户口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4项变动登记发展为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7项登记制度;规范了城镇户口登记表册、居民户口簿和迁移证件,初步建立了人口卡片,开展了人口统计,加强了户口管理组织建设,基本改变了城市户口管理混乱状况。1956年,全省8个专区、12个省辖市、69个县城及353个城镇共查实人口5731292人;结合户口调查掌握城镇社会情况,在镇压潜伏土匪、特务、反革命残余分子,打击各种犯罪分子,铲除社会渣滓等斗争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全省户口管理工作出现了混乱。城镇派出所普遍存在户籍警员少、户口段划分过大、户口管理松弛、制度荒废等问题,有的派出所因编制少或户籍警被长期调用,日常工作无人办理,以致影响日常户口管理工作。
1963年,省第十二次公安工作会议制订的治安工作计划,要求各地健全7项登记制度,限制农村人口盲目迁入城市,对集体户口进行整顿,确定专人管理。至1965年,全省城镇户口管理逐步得到加强,有了良好的基础。
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户口管理遭到破坏,特别是前两年,在“砸烂公检法”极左思潮影响下,城市公安机关普遍遭冲砸,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3月实行军事管制,在斗争“走资派”特定背景下,户政管理业务无法开展。1968年8月至1969年初,除动员上山下乡、支边等,其余异地迁移户口等工作基本不再进行,有的地方出现不执行农迁城户口政策的现象。年,由于一些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镇,部分支边、上山下乡人员倒流回城镇,有的甚至户口迁出人一直未走,滞留城镇,致使无户口人员增多,仅南京市城郊就有6500人左右。1971年8月,省革委会批转政法工作组《关于户口问题的请示报告》,要求各地坚决执行《户口登记条例》和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取消一切自行其事的规定,但这一文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1974年初,军代表撤离公安机关,大部分老公安陆续归队,户口管理工作也逐步恢复。1974年后,各地根据省公安厅要求,相继在城镇地区开展了户口调查、核对和整顿试点,同时继续做好知青上山下乡等户口迁移工作。
-16日,召开了全省户口工作会议,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关于户口管理工作的指示、规定,交流了经验,研究了1977年工作意见,并印发了《关于户口管理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确定了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的指导方针。
年,全省各地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告(国发〔号文件)、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问题的解答》、《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市、镇人口增长实行控制。在此基础上,恢复、完善了城镇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和变更更正户口事项等7项登记制度,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证了各项户口管理制度的落实。
1981年,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户口管理工作,为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作准备,全省对城镇户口进行全面整顿,重点解决重漏差错,整改人户分离、超计划生育小孩以及种种原因造成的滞留城镇人员无户口等问题。同年,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抓紧进行整顿门牌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地根据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整顿、重新装钉了门牌,从而规范了市、镇街巷门牌编排工作,推动了城镇户口管理工作,促进了城镇建设。
1982年后,各地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城市发展情况,积极摸索城镇户口管理经验,加强了楼群、住宅户口、集体户口、大专院校与机关大院户口的管理,推动了城镇户口管理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乡镇工商业蓬勃兴起,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集镇务工、经商,迫切要求迁入集镇落户。198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长期务工的农民和其家属,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口粮簿》,统计为非农业户口。是年,全省办理该类户口1969户,3434人;个集镇办理8.7万户,15.6万人;1987年以后开始减少。
1990年,为完成第四次人口普查任务,各地公安机关集中警力和时间,经过层层试点、培训骨干、核对户口、整改、检查、验收等环节的工作,对城镇户口进行了全面整顿,对符合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经认真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针对城镇人户分离突出的问题,无锡、南京、苏州、盐城、镇江等市制定了《关于人户分离问题的规定》,积极做好动迁归户工作。
(三)农村户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江苏省农村户口登记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安机关配合开展户口管理工作。
1950年,苏南、苏北行署公安局配合民政部门在部分地区进行了户口登记。1951年,全省农村派出所参照《华东城市户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户口管理工作。
1953年,根据政务院公布《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规定,江苏省人民委员会部署第一次全省人口普查登记,核实全省农村地区人口数字,为进一步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奠定基础。此次调查统计,全省农村人口为人。
1954年11月,江苏省第一次户政工作会议决定在全省农村逐步实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登记制度。根据会议精神,各专区、市、县的民政、公安等部门互相配合,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户口簿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变动登记制度。
1956年,根据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精神,各级公安机关陆续从民政部门接管了农村户口管理工作,并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建立和健全农村户口管理制度。
1957年撤区并乡后,不少地方户口管理流于形式,无专人负责。江苏省公安局转发了公安部《关于当前建立与健全农村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尚未进行户口整顿的县,结合春季生产、“整社”等中心任务,抓紧做好农村户口的整顿工作,并建立经常的管理制度;已经完成整顿工作的地区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1958年,江苏省人民委员会转发了省公安局《结合选举建立与健全农村户口登记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组织乡村干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群众中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指定专人负责,对未进行登记或者虽已登记但簿册残缺不全的,予以补登和纠正重复、遗漏和其他差错。
1959年后,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及经济困难等原因,全省农村外流人口剧增,非正常死亡现象突出。据统计,1959年比1958年出生人口减少159751人,死亡人口增加了225070人。为此,公安部和江苏省公安局分别于月下发了《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通知》,动员外流人口回乡生产。1961年底至1962年,根据公安部批转公安部三局的《关于当前户口工作情况的报告》,全省农村地区对户口工作进行了整顿。1963年,各地逐步在公社和生产队建立了两级户口登记簿册。
月,为顺利完成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各专区、市、县组建了以社、队干部、户口管理人员为主的人口普查队伍,共10万人。全省农村地区核查、登记、汇总统计工作于8月底结束。
年,农村户口管理主要由乡文书或民政助理负责,这一时期的主要工作是接收城镇下放的职工居民、插队知青,安置被城市清理遣返回来的盲流人口,以及接受社员申报出生户口等。
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规定》下发后,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积极动员滞留城市人员返回农村的同时,做好生产生活安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户口管理工作。1980年,省公安厅转发了公安部《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并组织各地、市集中3个月时间进行调查。是年,根据公安部、国家计生委要求,江苏省公安厅会同省统计局、计生委对1980年出生、死亡两项人口数字进行重新统计。省公安厅在淮安县平桥公社进行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就加强农村人口统计、解决出生不报、死亡不销等问题作了全面部署。
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开始前,根据1982年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在全省农村清理了旧的户口簿册,重新填写换发了新簿册,农村派出所和乡镇户口管理机关对户籍管理资料查漏补缺,重新装订。并加强了保管维护工作,使农村户籍资料管理工作有了很大改观。当年12月,江苏省转发了国务院国发〔1982〕48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省公安厅在淮安县进行农村户口整顿试点,对无户口人员逐户逐人调查登记,摸清底数。省公安厅专门发出《通报》,省政府办公厅也以苏政办发〔1983〕49号转发了淮安县政府《关于解决农村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情况报告》,要求各地参照淮安做法,认真解决,进一步推动了农村户口管理工作。
1983年以后的几年里,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农村出生、死亡、迁入、迁出4项变动登记工作,重点抓出生人口调查核实,此项工作一直延伸到1990年。1986年,结合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对农村人口全面调查登记,核对、变更、纠正了大量登记项目差错。1988年11月,省公安厅会同省计生委转发了公安部、国家计生委《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12月中旬,省公安厅在赣榆县九里乡进行了调查核实和落户试点,针对农村出生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专门发了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出生人口的入户登记工作。
(四)船舶户口管理
船舶户口又称水上户口,是指以船舶为家和常年在水上从事运输、捕捞、养殖等作业,以船为单位形成的户口。
江苏省共有水面1.7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7.5%,有长江、运河、淮河三大水系,内河航道2.34万多公里,全省76%的乡镇通航。10万亩以上面积的湖泊有10个,中小湖泊1100多个,湖面达1100多万亩,占总水面的45%。水上人口情况复杂,水上户口管理任务繁重。
江苏省船舶户口管理始于1949年。解放初期,苏北行署公安局即对湖荡、沿江港口等地区开展水上户口管理工作,设立了检查站和水上派出所,将船舶户编成小组,发给户口簿及航线册,建立增减人数登记制度。
1950年以后,通过户口改革(户口大登记)运动,长江、运河、太湖、洪泽湖、高宝湖等地逐步建立船舶户口登记制度。
1951年9月,苏北行署召开水上治安会议,部署水上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苏北行署制订了《船舶户口管理实施细则》,即《苏北区船舶户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居留与长期航行在苏北境内的所有船舶,必须申请户籍登记,经查明后发给户口簿,方能成为正式船舶户;船舶户必须在管理机关指定的规定地段停泊船只;船只常住地的确定,一般以乡为单位,较大港口以港口为单位。11月,苏北户政会议强调了水上治安会议的精神。12月,华东公安部在南京召开水上户政会议,规定凡是由各水上派出所登记的船舶户,以船主或主要负责人为户主,按户发给户口簿;凡在陆地上有户口的船民不登记船舶户口,只登记船舶,发给船民证。坚持依靠群众、便利船民的原则,实行出生、死亡、迁移等项登记制度。水上户口管理的重点是船只集中的较大港口及杂船。为统一华东地区船舶户口管理制度,华东公安部于当年制定了《华东区船舶户口暂行管理办法(草案)》。至年底,苏北行署公安局共建有水上公安局5个,派出所27个,检查站10个,群众自卫武装8000余人。一些地区也初步制订了变动报告和定期会议制度;试行水上户口管理制度。同时利用冬季河水结冰期间,在有专门公安机构的水面和内河几个主要城市,组织开展户口登记工作,共登记2万多户。
1953年,随着水上民主改革运动的开展,在全省较大的港口、湖泊逐步统一了船舶户口管理。华东公安部在当年颁发的关于《实施中央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中,对如何划分水、陆户口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同年,江苏省公安局颁发《江苏船舶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为迎接江苏省第一次人口普查,做好选举人民代表准备工作,江苏省选举委员会下发《关于水上人口调查几个问题的解答》,对全省船舶户口也进行了一次大查对,经查对,1954年全省共有船舶户口77517户,人口372792人。
1954年10月,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内务部《户口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并作出补充规定。明确提出:水上户口由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未设公安派出所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和《暂行办法》办理,并按期上报县、市民政部门。同年,省公安局、交通局联合发出通知,对运输民船的港籍、户籍管理作出规定。
1956年,全省设立3个水上公安局、4个水上公安分局、60个水上派出所。此外,一些城镇派出所也管理部分船舶户口。据当年统计,江苏省共有船只151365条,水上人口732260人,其中已登记船只有130575条,登记人口621957人,分别占总数的96%和85%。经过对船舶户口的全面登记、整顿停泊登记制度、发放船舶户牌、户口排队、更换户口簿等一系列工作,为民主改革、镇压反革命、运输业和渔业合作化运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改革船舶户口管理工作存在的手续繁杂、管理空隙较多的问题,1957年10月江苏省公安局转发了公安部《关于建立与健全船舶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先试点,然后全面推开。通知确定了船舶户口的管理范围、立户标准和户口登记机关,明确了船舶户口的迁出、迁入,外出、返回和中途停泊、终点停泊的登记制度。
1964年1月,针对前几年水上户口管理有所放松,船只特别是杂船中“人无户籍,船无港籍”增多等情况,省公安局根据省委、省人委的指示,部署在苏南地区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了清理整顿杂船工作。通过整顿遣送1456条长期盲流的船只,安置了5799人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当年,结合人口普查工作,苏州、镇江、南通、盐城、淮阴5个地区又进行了清理、安置水上杂船工作,共查出无户口、无港籍船只2772条,至9月底安置1853条,其中遣送回乡参加集体生产676条,就地安置1177条。
1966年,省公安局把水上清理船只作为当年全省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于3月份要求各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无锡、南通等地迅速行动,至5月初步摸清水上船只的户籍、治安管理等情况,省公安局还派出工作组赴无锡等地协助开展工作。但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这项工作即停顿,水上户口管理工作也遭破坏。
1976年10月以后,船舶户口管理逐步得到恢复和加强。至1982年,全省有水上公安分局6个,水上派出所51个,共有干警377人。
1982年,公安部发出《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通知》,江苏省认真进行贯彻落实。是年3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统一船舶户口簿册式样的通知》,要求各地在5月底前在整顿户口的基础上,建立与整顿船舶户口簿册,并下发了船舶户口登记簿、船舶户口簿和船舶集体户口簿式样。5月,针对1981年下半年以来各地整顿户口以后户口管理上变化的情况和遗留问题,为确保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的准确性,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核对户口和清查流散杂船、自流人口的通知》,要求各地对以船为家常年从事捕捞、运输、手工业的流散杂船进行调查摸底,重点弄清两种人的情况:一是户口待定人员,二是户口状况不清人员。此项工作,在设有水上公安派出所的地区,以公安部门为主,人口普查办公室配合;在没有水上派出所的地区,以人口普查办公室为主进行。据统计,全省共核发《船舶户口簿》6.26万本,占应发数的98%。通过核发证簿,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船舶户口管理制度。
1984年,为进一步加强水上治安、户政管理,江苏省采取由地方负担经费、公安机关派出骨干、招聘合同制民警的办法,组建了一批水上派出所。
(五)居民身份证颁发及管理
1. 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是日国务院批准,日公安部公布施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2号、53号文件精神,日省公安厅上报省政府的《关于全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请示报告》中,对全省的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实施步骤,全省发证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省会南京市和沿海开放城市连云港、南通三市人口总数326.6万人,在1986年内完成发证工作;第二步,无锡、苏州、常州、徐州四市,人口总数303.4万人,在1987年内完成;第三步,镇江、扬州、淮阴、盐城、常熟、泰州六市,人口总数379万人,在1988年内完成。各县(市)发证工作在1988年后根据情况考虑。二是组织领导,必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部署和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省和各市均在公安部门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厅长和副局长兼任。区、街道、乡、镇成立相应机构,工作人员一般按500人配备一名的比例在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中调用。三是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门配合制定具体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颁发居民身份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力求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四是发证经费。成本费和办公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省财政承担全省制证主要设备的购置费。各市发证需要的机房、库房和购置附属设备的费用、工本费和办公费,均由市财政负责解决。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的请示报告。全省从1986年开始拉开了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这项巨大社会工程的序幕。
1986年1月,经省政府同意,在南京召开了全省颁发居民身份证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主要是贯彻国发〔1984〕52号、53号和省政府苏政发〔号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全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出席会议的有当年发证的南京、连云港、南通三市的市政府秘书长、公安局分管局长和科长,年发证市的公安局长、科长,省级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主任、省公安厅副厅长李明朝就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作了讲话,并对实施步骤、组织安排、各项准备工作等进行了具体部署,省政府副秘书长蔡秋明、公安厅厅长陈文章到会讲话。会议强调抓好五件事: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办事机构;二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三是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四是认真搞好试点;五是合理解决发证经费。
根据公安部加快发放工作、在五年内(年)完成颁发居民身份证任务的要求,1989年9月,省发证办公室给省政府作了《关于调整全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实施步骤问题的请示》,省政府办公厅以苏政办发〔86〕51号文及时转发。原定实施步骤调整为:除南京、南通、连云港三市1986年全面完成发证任务外,从1987年起,全省城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发证,于199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发证工作。
1986年7月,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的通知》(苏居证字〔1986〕9号),规定居民身份证编号由地址码、年龄码和顺序码共15位组成,一人一号,不重不错。1986年7月,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手续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使用规定的通知》(苏公治李字〔1986〕94号),要求各地逐步用《常表》取代《户口登记簿》,并对《常表》的使用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常表》是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二、《常表》登记的事项,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定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三、公民迁出、死亡、参军、逮捕、劳教等注销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表》另行编排保管,以备查考;四、公民申报项目的填写要求;五、其他登记项目的填写要求;六、《居民身份证变更申请表》、《签发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补发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缴销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式样。当年南京市奋战100天,完成了公安部下达的100万人口的发证任务,南通、连云港二市完成了本市的发证试点工作,并为全市及各县全面铺开积累了经验。
1986年11月,全省颁发居民身份证第二次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会议充分肯定了南京、南通、连云港三市的试点工作,许京安副秘书长代表省政府就进一步提高对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发证经费、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等问题提出了要求。李明朝副厅长在会上布置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各地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全面安排部署发证工作,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自始至终抓好质量,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1987年,全省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伊始,公安部下达江苏省1200万人口的发证任务。
根据公安部《关于使用微计算机管理人口基本信息的通知》精神,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党组决定在全省推广应用微计算机管理人口基本信息工作与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同步进行,这项工作首先在苏州市试点,并于1987年6月和1987年10月分别召开了全省发证办主任会议和苏州会议,两次会议均强调了推广应用微机管理人口基本信息工作,对推动和促进全省微机管理人口基本信息系统的建立起了重要作用。会后,各地针对实际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各市、县陆续购置了微机,配备人员,开展培训等工作。
1988年是全省集中发证工作任务最繁重、也是关键性的一年,公安部下达江苏省2000万人口的发证任务。为抓好当年的发证工作,保证按时完成任务,5月经省政府同意,召开了全省颁发居民身份证第三次工作会议,各市人民政府、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公安局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会上,传达公安部在四川乐山召开的全国居民身份证工作会议精神,公安厅副厅长李明朝作了1987年全省居民身份证工作情况和1988年工作意见的报告,省公安厅凌福根副厅长就微机管理人口信息工作作了书面发言,南京、淮阴、苏州、常州、连云港和江宁、射阳7市、县交流了发证和使用微机管理的经验,会议肯定了1987年发证工作取得的成绩,至1988年3月底,全省已制发证件1142万份,占任务数的95.2%,会议确定,1988年发证人数力争完成2500万份。各市任务指标:徐州市400万份,盐城市350万份,苏州市300万份,淮阴市250万份,扬州市260万份,无锡市228万份,常州市182万份,镇江市150万份。
1988年10月,公安部召开了加快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电话会议,省级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市、县分管市、县长,市政府秘书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县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负责人,公安局长参加收听。利用这次电话会议,省公安厅厅长陈文章针对全省发证工作进展不平衡、微机管理人口信息与发证同步进行抓得不紧、制证方面存在的问题等,要求各地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确保发证任务的完成。
会后,各地认真贯彻电话会议精神,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经过努力,至1988年度末,全省75个市、县已全部开展发证工作,其中已有11个省辖市、35个县(市)基本完成集中发证工作,累计发证3000余万份。
1989年初公安部下达江苏省1200万份发证任务。省发证办公室于年初印发了《关于1989年度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分解下达发证任务的同时,要求各地发布通告,在本地区实施使用、查验制度,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制度。同年5月,全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第四次会议在淮阴召开,传达了公安部1989年全国居民身份证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全省三年来发证工作情况和经验,研究落实1989年发证工作任务。发证工作得到了公安部的肯定和表扬。三年来,全省3300多万居民领到了居民身份证件,初步建立微机管理人口基本信息系统,技术制证网点初步建立,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开始走上轨道。这次会议明确提出:争取1989年底全省基本结束集中发证任务,进一步加强微机管理人口基本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申换补领、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保管好发证积累的资料;实行使用查验居民身份证制度;报经政府同意,成立居民身份证常设机构,配备管理人员(2万人以上的城市、县城派出所配备专职内勤),保证发证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至当年8月,全省完成集中发证工作的共有54个市县。
1990年公安部下达江苏省700万人发证任务,集中发证工作进入扫尾阶段。年初,省公安厅印发了《一九九O年居民身份证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抓紧集中发证扫尾工作的同时,将工作重点转到做好居民身份证管理,充分发挥证件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稳定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同年12月,根据公安部关于“要做好集中发证的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各地认真开展自查、互查、抽查,组织各市分成四个片,采取听汇报,看台帐,深入到单位、居民家中逐人逐项进行核对的方法,对集中发证工作、日常管理和微机管理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进行抽样检查,全省共检查12个区、13个县(市)、50个派出所、150个户口段(村)、72家旅社(招待所)。至次年2月底,全省累计制发证件4942万份,发证率为97.86%,超过公安部规定的标准,圆满完成了16周岁以上人口集中发证任务。
2. 居民身份证日常管理工作
集中发证一开始,全省就注意采取“一手抓发证,一手抓管理”的办法,一方面,围绕公安部下达的年度任务,逐月逐旬狠抓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另一方面,随着发证工作的不断深入,逐步把日常管理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上来,不断巩固和扩大发证工作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现实斗争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的作用。各地在抓紧完成发证任务的同时,及时配备、抽调人员建立管理机构,保管集中发证的有关资料,使用《常表》取代户口登记簿,开展日常的申、换、补领和收缴(交)工作,以及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查验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管理工作要求,省公安厅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讨论修改,于1989年9月制定了《关于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1989年10月,全国实施临时身份证制度,根据公安部《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江苏省实际,1990年3月又制订了《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常表》的登记与管理,居民身份证底卡的管理和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申、换、补领及收缴、迁移与变动的管理,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查验,微机管理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发证经费、管理机构及职责要求,对临时身份证的申领对象、范围、申领手续、签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业务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的管理有章可循。规定和实施办法下发后,各地也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更具体、操作性更强的管理制度。
1990年10月,省公安厅召开发证工作会议,提出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迅速建立健全居民身份证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认真抓好制证所和制证队伍建设,解决好日常发证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城市实行市、区、派出所三级体制,农村实行县(市)、派出所二级体制。当年,各市、县狠抓了《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全省31个市、县建立了日常管理机构,各派出所分别落实了居民身份证内勤和协管员;全省全部实行《常表》取代《户口登记簿》制度,并结合人口信息系统利用底卡取代口卡,建立健全了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缴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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