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7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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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集体经济是从所有制方面来划分的经济形式,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组织形式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是从组织经营的角度来说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 集体经济是从所有制方面来划分的经济形式,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组织形式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是从组织经营的角度来说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 (1)形成的基础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国家法律直接规定形成的,是在外力的作用下形成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自愿形成的,不受外在因素的制约与干预。
&&& (2)生产资料的占用和使用形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是集体占有,以家庭承包的农民拥有使用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农民。
&&& (3)职能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解决社区范围内经营者需要解决的水利、道路、公共卫生等公益性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承担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不了也不应该承担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经营性问题。
&&& (4)经营方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统与分的界限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国家政策来进行调整;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约定的项目、范围、程度内实行统一经营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对参与的方式、程度有完全的主动权。
&&& (5)分配方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固定分配、按劳分配为主,目前以向成员提供福利为主要分配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交易量越大,对组织利润的贡献也越大。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成员惠顾量(成员与组织之间的交易额)成为主要分配依据。
&&& (6)覆盖的范围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区性的,与村民委员会所管辖范围是一致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跨县跨乡跨村,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当前位置:&>&&>&&>&&>&
对擅自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置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的行政处罚
武汉市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八十七条
违法违规行为
无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
1.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鄂食药监文〔2016〕13号)第十一条: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事实和性质,确定案由,按照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轻重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并依法确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对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
(1)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A ~ A +(B-A)×30%;
(2)对一般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 A +(B-A)×30% ~ B-(B-A)×40%;
(3)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B-(B-A)×40% ~ B。
前款规定的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
职权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建议程序:发现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及交办.转办中发现发现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调查时应出具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七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八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第三十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第四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第四十七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第四十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第五十一条: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第五十二条: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五十三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全市范围涉嫌违法行为实行“谁立案、谁查处”的原则。
市局负责全市违法案件查处的监督.协调与指导工作,负责上级转办.跨区域违法案件和区局提请市局管辖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查处。
各区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查处本辖区内违法案件,区局发现涉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其线索,应当及时报送市局集中统一组织查处。
对于因违法行为需要吊销许可证的,移送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武汉市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中山大道67号汉华星港6楼608室
联系电话:027-
监督投诉方式
1.硚口区政府服务热线(区长热线.区治庸问责热线):027-
2.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中山大道67号汉华星港6楼608室,投诉电话:027-,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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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亦称“农村经济”。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简介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农村集体经济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可能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具备了现实可能性。
1.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组织基础依然存在。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一些农村在行政村(原生产大队)或自然村(原生产队)的社区范围内,成立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国目前存在200多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有一些农村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实际上履行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在农村改革的过程中,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一直发挥着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功能,如对集体土地进行发包、收取集体提留(农村税费改革后这项职能已不存在)、为家庭分散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进行集体积累等经济活动。这一农业集体化的制度成果,绝不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羁绊,而是今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组织基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不是要改革掉这些集体经济组织,而是通过改革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只有这样,农村改革和发展才能向着邓小平所讲的高水平的集体化方向不断前进。
2.工业化发展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物质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工业化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不仅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准备,而且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第一,工业化带动了城镇化进程,转移了大量农村人口到城镇就业,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减少为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既可以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成的土地承包大户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来实现。第二,工业化促进了农业机械化,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为实现农业集约化、集体化创造了基本物质条件。第三,工业化为农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
3.农村改革和发展培养和造就了一批现代农民。农村改革30多年来,尽管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村人才大量流向大中城市,但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造就了一批立足农村、发展农村的现代农民。这是因为,一方面,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逐步改变了原有的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经济意识,在市场经济中锻炼和提升了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随着农村教育和农民培训的发展,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也有了很大提高,当前,已有近70%的农民具备中等教育文化程度。此外,国家还采取了农民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农业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派遣大学生村官等有效措施,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现代农民的形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储备了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4.广大农民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强烈愿望。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体制下,全体村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与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存在水涨船高的对应关系。一般说来,集体富,村民富;集体穷,村民穷;集体空,民心散。这一点无论是从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村,还是集体经济脆弱的村,都能得到印证。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意味着村民负担的减轻、收入的增加,在更大程度上意味着村民福利的改善。因此,广大农民具有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愿望。不过明显的一点是,无论是广大农民的心愿还是现实发展都清楚地表明,广大农民不再需要过去那种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归大堆”的集体经济,而是要求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使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农村集体经济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障碍
尽管当前具备了逐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就能一帆风顺、顺理成章。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现实,还需要克服不少困难和障碍。
1.社会舆论仍然对集体经济存在偏见。近年来,在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一股否定集体经济的风气。一些学者大肆渲染刘庄、南街、华西这些集体经济典型村的特殊性,无视这种特殊性背后的历史必然性和普遍性;有的学者否定中国农业合作化过程的合理性,认为中国根本不存在集体化,只有“被集体化”,直接为土地私有化鸣锣开道。在他们看来,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低效的、落后的,而且是不人道的,是腐败和村霸的“温床”。这些认识的根源在于,一是,由于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在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一些集体经济“空壳村”,问题更严重。在反思这些问题的时候,一些人首先有意无意地将集体经济看作罪魁祸首,而根本不去思考集体经济的弱化所引发的更严重的问题。二是,在思想上绝对地、片面地看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的关系、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共同富裕的关系,看不到二者的对立统一性。因此,他们看不到或者无视集体经济的先进典型,一提集体经济就立刻与产权不清晰、低效率、管理不善划等号。他们看不到改革开放为逐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所准备的物质基础,也无视广大农民群众要求发展集体经济的根本意愿,而一味地不顾实际地强调私有化的改革方向。在他们看来,谁若强调发展集体经济,谁就是极“左”的表现,就是思想不解放的表现。
2.一些地方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还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在集体经济是保守的、落后的这一不利舆论影响下,一些地方缺乏集体经济发展的宽松政策环境,造成集体经济贷款难、税收负担重等问题,一些改革政策措施很难落到实处,党的方针政策被流于形式。
3.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需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自身本领过强、作风过硬的带头人和强有力的农村基层党组织。早在1987年,中共中央发出《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通知,要求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合作组织的干部,要由具有献身精神和开拓精神、办事公道、能带领群众致富的人担任。目前,在集体经济实力弱的农村,党员年龄偏高、文化水平较低,党员干部队伍不稳定,党组织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不强等问题比较普遍。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尤其是村级党组织建设成为限制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因此,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已经成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迫切要求。
4.集体主义观念有所弱化。集体主义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集体经济的灵魂。由于几千年来小农经济的深刻影响,加之小农思想改造的长期性、艰巨性等原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广大农民仍然不可避免地保存某些旧社会的思想和习惯。一些地方“有分无统”、“重分轻统”的做法,使广大农民多年形成的集体主义精神受到削弱。
5.人才缺乏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绝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缺乏懂得现代经济管理的人才,又缺乏农村经济发展急需的科技人才。在一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存在着决策不科学、创业观念淡化、挥霍集体积累、无视集体财产流失、忽视市场经济规律、产品科技附加值低、竞争力弱等现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多地表现出无奈。
农村集体经济三、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前景
目前,有学者以分散的家庭经营体制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为由,或以农村集体经济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为由,开出了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土地私有化药方。但是,土地私有化绝不是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有悖于社会主义的本质,会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是坚持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大局,而且关系到中国广大农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这一根本问题。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实践形式,积极探索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多种途径,坚定广大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与决心,引导他们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目前,在全国已有个高水平的农村集体经济。无论是在东部沿海(山东省烟台市南山村),还是在西北边陲(新疆尉犁县兴平乡达西村);无论是在彩云之南(云南省昆明市福保村),还是在黑水白山之间(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也无论是在中原腹地(河南省临颍县南街村、新乡县刘庄村等等),还是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崖口村),都有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典型代表。将党的农村政策与集体经济的总方向结合起来,农村集体经济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1]
.山东农业信息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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