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朝鲜实行过一夫多妻制的国家吗

韩战结束后朝鲜曾实行一夫多妻,这事儿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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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19 &
据内部消息是有此事,主要是补充人口,但是没有公开鼓励这样做,事实可以。后来由于政治舆论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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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其实并不是实行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
中国古代其实并不是实行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只有正房才是真正的妻,妾并不是真正的妻,这就注定了正房与妾的法律和社会地位存在重大区别。
正房凭借与夫的夫妻关系,对外分享丈夫社会地位和财富,其地位通常被视为与丈夫等同,高于地位仅次于其丈夫的其它男性,比如亲王的正房,地位高于郡王。对内则是女主人,地位仅次于丈夫,高于其它一切家庭成员,包括儿子。如果丈夫去世,正室在分配财产方面有巨大发言权,继任的家庭男主人不管是否自己亲生的儿子,都要把她作为孝道的主要目标来尊从。
妾与夫不是平等的夫妻关系,而是一种半夫妻半主仆的关系,因此不能分享夫的社会地位。“妾”这个字,从辛从女,本意就是罪女,即女奴的意思。在奴隶制时代的良贱制度中,妻为良,妾为贱,妾不仅与夫有一定主仆关系,与妻也一样,所以妾的对内地位也低下,甚至比自己亲生儿子都低。你看过红楼梦就知道,贾环的地位都比赵姨娘高。
妾唯一比正房“占便宜”的地方是,如果夫犯了十恶不赦的大罪被判灭九族,那正房由于是真正的妻族,她的父族和母族都要被抄斩。而妾由于不是真正的妻,只有她本人作为夫的家庭成员被杀,她娘家人不会受到牵连。
可见,古代封建宗法制度中,夫与正室是法律承认的社会关系,而夫与妾更像是一种私人和临时性的关系。因此,正室和娶与出都是很隆重的事,而妾就简单多了,以至于有的男人先娶妾后娶妻,而且娶妾简单而且对妾的条件要求不高。
妾提高身份的唯一途径就是生育。妾如无生育,能否进族谱都两说着,一旦生育,则算是真正与夫建立了亲缘关系,哪怕只生女儿,社会地位也能上个台阶。如果有儿子,那地位当然就更高了,等于在家庭里开了一房,如果未来这一支子孙繁多,她在族谱中的地位就会很高。但妾即使生子,也不能与正室PK。因为正室生的叫嫡子,妾生的不过是庶子,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财产和爵位的权利,庶子没有继承权,嫡子与庶子间也是存在一定主与仆、良与贱的关系的,哪怕妾先生下长子,也照样没用。
最运气的妾,是待正房早逝后被扶正,并且正房无嫡子,这样她的长子就有望获得继续权了。在这种极品情况下,她可望获得与正房一样的历史地位。
地位差这么多,要不中国古代数千年来,每个妾都盼着正房早S,每个庶子都盼着嫡子早亡呢!
中国古代其实并不是实行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只有正房才是真正的妻,妾并不是真正的妻,这就注定了正房与妾的法律和社会地位存在重大区别。
正房凭借与夫的夫妻关系,对外分享丈夫社会地位和财富,其地位通常被视为与丈夫等同,高于地位仅次于其丈夫的其它男性,比如亲王的正房,地位高于郡王。对内则是女主人,地位仅次于丈夫,高于其它一切家庭成员,包括儿子。如果丈夫去世,正室在分配财产方面有巨大发言权,继任的家庭男主人不管是否自己亲生的儿子,都要把她作为孝道的主要目标来尊从。
妾与夫不是平等的夫妻关系,而是一种半夫妻半主仆的关系,因此不能分享夫的社会地位。“妾”这个字,从辛从女,本意就是罪女,即女奴的意思。在奴隶制时代的良贱制度中,妻为良,妾为贱,妾不仅与夫有一定主仆关系,与妻也一样,所以妾的对内地位也低下,甚至比自己亲生儿子都低。你看过红楼梦就知道,贾环的地位都比赵姨娘高。
妾唯一比正房“占便宜”的地方是,如果夫犯了十恶不赦的大罪被判灭九族,那正房由于是真正的妻族,她的父族和母族都要被抄斩。而妾由于不是真正的妻,只有她本人作为夫的家庭成员被杀,她娘家人不会受到牵连。
可见,古代封建宗法制度中,夫与正室是法律承认的社会关系,而夫与妾更像是一种私人和临时性的关系。因此,正室和娶与出都是很隆重的事,而妾就简单多了,以至于有的男人先娶妾后娶妻,而且娶妾简单而且对妾的条件要求不高。
妾提高身份的唯一途径就是生育。妾如无生育,能否进族谱都两说着,一旦生育,则算是真正与夫建立了亲缘关系,哪怕只生女儿,社会地位也能上个台阶。如果有儿子,那地位当然就更高了,等于在家庭里开了一房,如果未来这一支子孙繁多,她在族谱中的地位就会很高。但妾即使生子,也不能与正室PK。因为正室生的叫嫡子,妾生的不过是庶子,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财产和爵位的权利,庶子没有继承权,嫡子与庶子间也是存在一定主与仆、良与贱的关系的,哪怕妾先生下长子,也照样没用。
最运气的妾,是待正房早逝后被扶正,并且正房无嫡子,这样她的长子就有望获得继续权了。在这种极品情况下,她可望获得与正房一样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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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多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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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多妻制是指一个男子同时娶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子为配偶的婚姻形式。在某些国家、地区一夫多妻是合法的婚姻形式。在另一些国家、地区由于法律的不可追溯性,在一夫一妻制确立之前形成的多妻婚姻,仍具有合法性。
虽然一夫一妻多妾婚姻不被现代大多数社会认同,一夫一妻多妾行为依然常见。在不支持、不允许一夫一妻多妾的国家,它可能以同居的形式而保存下来,这些情人或公开或秘密地受到其男性伴侣的支持。在某些情况下,一名男子有另一个(或更多)的家庭,拥有着法律上不承认的妻子,供养她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
在文化人类学中,一夫一妻多妾是一种一个男人同时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习俗。这习俗是多配偶制的通常的形式。一个男人可以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或一个已婚男人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时拥有多过一位丈夫,即一妻多夫。
值得留意是在人类和动物中,雄性或雌性可以与其他伴侣交配。一夫多妻是指组织起社会的一种正式和长期的关系,而不是对实际行为的详细表达。
东亚文化圈
在东亚地区,古代实行“一夫多妻制”。对于一个成年男子来説,他的正式妻子只有一位,即“正妻”(或称正房、嫡妻、正室)。少数情况中,会多娶与正妻地位相等的妻子,则称为平妻。
除正妻以外,他可以拥有数量不等的妾,也称“偏房”、“侧室”、“庶妻”,民间俗称“小老婆”、“细姨”,比妾地位更低的则是宠婢。
三者的地位依次降低,妻须明媒正娶,所生子嗣称为“嫡出”,具有正统法理的继承权利。妾和婢女所生子嗣称为“庶出”,地位较低,妾以较为简单的仪式所纳,所生的子嗣仍可能有资格继承家族遗产。婢女所生子嗣则属于私生子,甚至有时不被视为家庭成员。
大中华地区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则遭到破坏,“一夫一妻多妾制”成为常态[1][2]。因此,事实上古代只是名义上的一夫一妻。比如明代,朝廷明确规定:官员不可纳妓为妾,否则革去官职,永不叙用。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1930年公布《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今天,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纳妾都是非法的,但事实上的纳妾(包二奶)的情况仍有。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妻与妾有严格区别,而且在大多数朝代,一般情况男子在只能有一个妻,一般称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则称皇后,皇帝的妾室为嫔妃),妻以外的其他配偶都是妾。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三族、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而妾由于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显著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爵位的资格。
一夫一妻多妾制中国持续了数千年历史。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曾在1930年公布的《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对于纳妾行为不再容忍,纳妾者按法律将受到制裁。但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但此后官员纳妾并非个别现象。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一直提倡男女平等,但从高级领导人到普通党员,多妻婚姻并不少见。与其他的多妻婚姻不同之处,他们在与妻子分居的情况下,与其她女性结婚,与第一位妻子既不离婚,也不共同生活,如朱德和他的三位妻子(刘从珍、陈玉珍、康克清)。亦有女性共产党员主动加入多妻婚姻。女共产党员江竹筠在党员彭咏梧在已有妻子的情况下与他结婚。此后历经政权更迭,中国大陆、香港、台湾陆续在法律上确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之前形成的多妻婚姻,仍然具有合法性,婚姻关系受到保护。
& &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0年实行的《婚姻法》规定一夫多妻不合法。此后,在境外成立合法的多妻婚姻,亦不会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3]。同时由于法律不可追溯性,之前成立的多妻家庭,仍有共同生活的案例[4][5]。
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出现大量包养情妇(包二奶)的社会情况。2002年至2007年,中共中央查处了16位省部级高官,其中九成有包养成情妇的情节[6]。1997年修订的《刑法》[7]规定了重婚罪,但重婚案是需要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如配偶重婚,当事人不起诉,则检察院不起诉。
2010年在东莞、珠三角等地女工性生活“一夫多妻较为普遍”引起正在北京出席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南方都市报》3月8日推出的东莞女工性生活调查显示,在制造业发达,男女性比例长期失调,僧多粥少的情况下,东莞工厂区“一夫多妻”、女工“养”男友的情况普遍。[8]
在香港,由于采取习惯法,直到1971年香港政府发布法令,大清律例被正式取消,“一夫多妻”才改为不合法。香港、澳门现今仍有家庭是一夫多妻的。
虽然香港社会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但普遍和公开存在包二奶现象。著名例子有富商何鸿燊,他原有一妻一妾,而1980年代中期又公开了二位姨太太。由于香港与内地收入消费差距极大,低收入的工薪族亦可以以较低的花费在深圳另组家庭。八十年代开始,香港男性开始在深圳长期包养内地女性做二奶。九十年代中期,深圳部分村落由于住满二奶,被谑称为二奶村。[9]凤凰卫视作过一个不完全统计,一个二奶村皇岗社区中被香港人包养的“二奶”有5万人之多。
2008年,前保良局总理林依丽以个人名义入禀法院告特首曾荫权、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及律政司司长黄仁龙,称他们长期以来无视包二奶引发的社会问题,拖延立例。香港大法官邓国桢表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男人可以包二奶,可以有情人、情妇,也可以与她们生儿育女,这些都是合法的,无需法例监管。”[10]
在台湾,一夫多妻也是不合法的,会触犯中华民国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但是旧时代的思想存在着,许多门阀名人、巨商富贾纳妾,少数政商名流甚至公开拥有超过一名配偶。大企业家如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大同集团创办人林挺生等,政治人物如前行政院长张俊雄、立法委员林进兴、演员雷洪等,均有台面上的如夫人。
古代日本皇室及贵族亦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侧室。在幕府时代,幕府统治者征夷大将军的正妻称为御台所,侧室称侧夫人。
古代朝鲜半岛亦有一夫一妻多妾制,在朝鲜王朝‎时代,等级森严,两班贵族、士大夫不能与中人、平民或贱民结为夫妻,等级高的男性只能纳等级低的女性为妾,她们所生的子女亦承袭母亲的阶级,对亲生父亲及父亲正室所生的兄弟姊妹要视为主人侍奉,地位如同奴仆。妾生之女多数亦会嫁给士大夫、官员为妾或嫁给士大夫、官员的庶子为妻。
除了极少数例子,如朝鲜王朝‎时代,明宗李峘在位期间,当时的大王大妃文定王后之兄尹元衡之妾郑兰贞(被封贞敬夫人)外,妾不能被扶正为正妻。
在蒙古,男人可以娶多位正室以及妾(他们的妻可能是寡嫂与后母)。
印度自古时号称实行一夫多妻,《摩奴法典》中有相关记载,但据历史记载只有帝王才实际上奉行一夫多妻。例如维加耶那加尔国王Krishnadevaraya就有众多妻子。
古代的欧洲,包括古希腊和罗马,形式上以一夫一妻为主流。但是,在欧洲中世纪,存在初夜权等现象[来源请求],领主具有享用和当地所有中下阶层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权利,在法国、德国、苏格兰等地以法律的形式作规定,1833年颁布的《威尔士图解法典》中规定:“庄园主将有权向其领地上所有结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则按照习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与新娘过夜。”[11]这种制度比可能造成财产分割损失的一夫多妻制对有权有产的庄园地主更有利。在西方基督教社会,罗马法律曾规定男子可以有一个妾,但是妾所生的儿子在法律上等同于私生子。
俄罗斯车臣共和国
俄罗斯车臣共和国副总理曾说,由于战争太多男丁死亡,车臣的人口减少,正研究把一夫多妻合法化。“我们必须欢迎这个(一夫多妻的想法),因为我们国家有数百万名孤独的妇女。”伊斯兰教为车臣人的主要宗教,《古兰经》容许男性娶四名妻子,亦是因为当时战乱频仍,大量男性死亡,女性无人照顾,才会容许多妻,其用意并非鼓励男性多妻,而是须照顾因战乱而独留在世的寡妇,以及伴随的失怙孤儿。且要求男性有能力负担供养多于一名妻子,并要对各妻子都平等对待,每娶一名新妻子都要得到现有妻子的同意。但是根据民意调查,大部分当地女性都反对这个想法。[12]
早期的摩门教实行一夫多妻,现时分支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于1890年正式宣布结束多妻制度,并从1904年开始将实行多妻制度的会友开除教籍或禁止他们加入教会。但是关于多妻制度的《教义和圣约》第132章仍然存在于教会的标准经文中。美国联邦政府因多妻制度监禁教会会友,没收教会财产,并只要摩门教不终止实行多妻制度联邦政府禁止犹他从美国领地升格成为犹他州。在这个时候,教会宣布收到停止实行多妻制度的启示。不过也有偷偷实行此教义的例子。另一分支基本教义派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还是多妻制度。分布在亚利桑那州的科罗拉多市和犹他州的希尔戴尔联合起来的双城的社区中,基本教义派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仍然实行一夫多妻。美国剧集《Big Love》便是根据此基督教教派的一夫多妻制度而改编,主角信奉摩门教,有3名妻子。
伊斯兰世界实行容许一夫多妻的沙里亚法,容许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是必须对各妻子公平相待并妥善照顾。土耳其苏丹在苏里曼一世前不结婚,但在托普卡珀后宫养女奴。由女奴为苏丹生育子女,再选出王储。
大部分由穆斯林主导的国家仍然保留容许一夫多妻的传统沙里亚法,容许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是必须对各妻子公平相待并妥善照顾。极少数的国家禁止多妻制,但多妻制现象依然存在。
虽然多数穆斯林国家允许多妻制,但有些国家则对娶第二位妻子做出了一定的限止。如巴基斯坦和摩洛哥,男子要得首任妻子首肯,才获准娶第二位妻子。
犹太人在公元9世纪以前也存在一夫多妻制。
圣经旧约中有多位一夫多妻的人物。在现代也有一些现代的圣经学者认为圣经主张一夫多妻制,如William Luck及Blaine Robinson。 [13][14]
经济上的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虽然在情感上和生育繁衍下一代上是适合男女的,但是在经济上就不一定会包括大部分男性,但可以包括大部分女性。只有男性中富有和拥有不错政治权力的才能支持多过一位妻子,或者像伊斯兰中这些男性被容许多过一位妻子,其他男性拥有一位妻子或甚至没有妻子。一些男性和女性在一夫一妻社会中从未得到配偶,而一夫多妻制度会让更多男性找不到配偶;人类自然生育的性别比略大于一,而在适婚年纪男女的性别比则更接近一,因此一夫一妻制比较可以保障男性的结婚权。
男性需要的是结婚的权益,但女性需要的是能选择单身的权益,因为女性的身心特质比较容易适应单身生活。在传统父权社会中,女性没有经济能力,需要依附男性,因此一夫多妻制是可以令较多女性得到经济保障。现代社会女性有能力经济独立,只要社会环境让女性有一定的就业机会,令她们有能力负担个人生计,就不再需要藉婚姻得到经济保障,亦不需要以一夫多妻制来保障女性的生活。但是在年轻女性没有明显多于年轻男性的现在社会,男性仍然面临难以娶妻的困境——同样的困境也出现在过去一夫多妻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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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战后是一夫多妻制吗 朝鲜战后男女比例多少?(2/5)
社会:父权制国家中母性的价值
我向两位女性询问,谁可能会不想生小孩,她们告诉我说:&我们国家的所有女性都想要小孩。任何不想要小孩的女人都会被看成是不正常的&。我又问她们,不要小孩的妇女会不会因此在社会层面背上污名,她们还是告诉我:&所有女人都要有小孩&。&&琼?哈莉黛(Jon Halliday),与朝鲜妇女联盟的访谈,1985。
朝鲜的领导层很少出现女性的身影(金敬姬是唯一的例外);军队的情况同样如此,军中关键职位都由男性占据。那么,朝鲜女性在社会中主要扮演什么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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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人类学家索尼娅?梁(Sonia Ryang)认为,在朝鲜,&母性是分配给女性的最首要的品质。女性特质就是母性特质,女性气质就是母亲的气质&。这种情况不仅是国家努力推动母性的发展以便更好地照料儿童的结果,而且也是可以通过观察文化和意识形态获得的印象。在《最干净的竞赛》一书中,布莱恩?梅耶提到,1964年出版的朝鲜语字典中,&母亲&这个条目下有很丰富的释义(&可以用来比喻一个深受爱戴、照顾一切的人&),而且通常会在例句中提到朝鲜劳动党(&党是一切新事物的母亲&)。可是,&父亲&这个词的定义却简单得多:&生母的丈夫&。
对母性特质的指涉在朝鲜随处可见:金日成和金正日都曾被描述成具有保护、关怀和关爱特质的形象,而他们的战士则被刻画成(对那些把朝鲜仅仅理解成是一个好战的国家的西方观察者来说,这一点想必会非常有趣)是在两位领袖中的一位怀里寻求舒适与庇护。尽管在西方观察者看来这或许有点可笑,但是这一概念正是朝鲜政治宣传的核心。母亲具有一些不可或缺的特征:为了展现出保护功能并提供指引,他们应该(至少看上去)比她们的孩子更年长也更有智慧。
一位喜欢过山车或是跟罗德曼打篮球的领袖,或许很容易跟热血少年的形象联系起来,而保持半岛紧张局势或许正是这位年轻的领导人向朝鲜人民证明其保护能力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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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ICP备号-2你们只知道平民背景的凯特王妃嫁给了威廉王子,却不知道摩洛哥国王为了娶她,不惜修改宪法,废除了一夫多妻制,改写了整个国家的历史!
她就是摩洛哥王妃&&拉拉&萨尔玛(Lalla Salma )。
萨尔玛被誉为全球最美的王妃之一,一头浓密明艳的红发,更是让她独具古典优雅气质。
1978年,萨尔玛出生在摩洛哥古城非斯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父亲是教师,3岁的时候,母亲就去世了,跟着外祖母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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