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现在建筑行业费率税收费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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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老师建筑行业要上交资源税吗?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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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1 追问:老师,如果要交的情况,以什么做为计税依据呀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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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出纳实务老师您好!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分包款如果含设备款和安装款这二项是否都能扣除?请指教!
老师您好!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分包款如果含设备款和安装款这二项是否都能扣除?请指教!
提问人:NSR
可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简易计税可以扣除分包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上述没有规定分包款的具体内容,则凡是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分包款都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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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c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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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软件核算的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的录入资产内容,有了固定资产台账后,会计科目就没有必要进行明细核算。
&&&&3、设计费应计入在建工程-前期费用-设计费;监理费计入在建工程-工程其他费用-监理费。两项费用性质不一致,建议不要归入一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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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税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
来源:海南国税&   |
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管问题
(一)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11%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税收征管问题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讫销售款项或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或开具发票,满足此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为发生纳税义务,应该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时间收到的款项可视为预收款,按3%计算预缴增值税。
省局2016年7月印发的《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第五、六条相应废止。
(二)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跨市县经营的税务管理
1.增值税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并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管理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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