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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政部优抚新政策
2016民政部优抚新政策
以下是聘才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2016民政部优抚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和借鉴!2016民政部优抚新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各省辖市民政局:为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我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促进优抚安置、双拥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扩大社会影响,现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的通知》(优安函〔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宣传报道好基层典型经验,是推动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搜集、整理、报送等环节的工作,及时把基层的典型经验有计划地提供给相关媒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使这些经验得到推广运用。二、利用载体,加大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国社会报》这个宣传阵地,加强与《中国社会报》“社会管理”编辑部联系,积极报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或为该编辑部提供新闻线索。要利用《中国社会报》“贯彻落实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专栏,组织一系列关于学习会议精神的体会,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做法,以及有关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理论探索、工作实践中的创新经验等内容的稿件,扩大我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社会影响。三、完善制度,规范报送。要完善信息报送、使用、奖励、通报制度。各地总结的经验,要涵盖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动态、改革创新等各个方面。报送的稿件必须符合全面、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的要求。稿件以单位名义报送的,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四、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各地被采用的稿件,一律送省厅优抚处备份并记录分数,具体标准为:被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简报、《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采用的,均记10分;被民政部办公厅参阅件、情况通报采用的,记20分;被国办、中办采用的,记30分;被民政部领导批示的,另加10分,被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批示的,另加20分。省厅年终将对各地宣传稿件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得分作为评价各地工作的依据之一。对于在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二OO七年二月九日发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民办函[200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根据《民政部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要求,决定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民政系统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进一步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依法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基本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实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后不断提高优抚安置保障水平,实现优抚安置工作新跨越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落实措施,不断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优抚安置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二、组织领导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行政领导负责,优抚安置、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三、检查内容(一)优抚安置人员待遇项目的落实情况。检查各项有关优抚安置人员生活待遇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违规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优抚安置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有关优抚安置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是否严格、准确执行,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保障水平,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兑现。(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经费落实情况。检查烈士陵园、优抚医院、光荣院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各项经费保障标准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并按有关政策准确执行,经费是否及时定额兑现。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四)优抚安置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优抚安置经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管理使用,是否坚持了专款专用的原则;下拨和发放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挪用、截留、挤占等问题。四、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安排和要求,对本省开展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二)组织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民政部门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写出专题自查报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三)重点抽查。自查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市(地)民政部门的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下延一级进行抽查,同时,对市(地)民政部门组织抽查提出要求。对基层单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分别向部优抚安置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送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一式两份)。(四)联合检查。优抚安置局、规划财务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经费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25%(重点检查时间、范围和方法另行通知)。五、几点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执法监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深入贯彻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具体行动。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二)严密组织、注重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和切实可行的方案,方案的制定既要利于查明情况,又要避免增加基层的工作负担。优抚安置、纪检监察、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共同努力、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完成好专项执法监察工作。部和各地组织的检查组都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三)边查边改、完善机制。要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认真总结、推广经验。专项执法监察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对各地在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予以总结推广,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OO九年三月九日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二七年七月六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规定执行。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第七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第八条 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第十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民政部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广大复员退伍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退役后,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多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拟于“八一”前后宣传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通过大力宣传表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鼓舞引导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坚定信念、弘扬传统、发挥才干,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二、评选对象和数量1.评选对象: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复员退伍军人。2.推荐数量: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具体名额详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三、评选对象资格条件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发挥表率作用、做出显著成绩。3.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知难而上,勇于创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强不息、建功立业。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乐于奉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广泛赞誉。5.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堪称模范。四、评选推荐办法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全面考察、组织推荐、媒体公示的办法进行。推荐对象由民政部门组织考察并报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民政部根据事迹确定拟表彰名单后在媒体上予以公示。五、宣传表彰方式一是通报表彰;二是召开表彰大会;三是新闻媒体进行深度宣传。六、有关要求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评选推荐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努力把评选推荐过程变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激发斗志的过程,营造评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2.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本着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好中选优,确保把最优秀的复员退伍军人推荐上来。3.完善手续,及时上报。推荐对象确定后,要认真填写《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25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于日前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附件:1.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略)2.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民政部相关文章:1.2.3.4.5.6.7.8.9.10.
2016年广州参战人员优抚新政策1、关于生活补贴变“荣誉金”的问题:过去制定政策,一直沿袭“扶贫”的思维,定位在“救济困难”。由于受时间和年代的限制,这种定位与社会经济发展明显滞后,造成了许多问题,有关荣誉性的褒奖政策,我们做了许多工作。新的顶层设计方案民政部已向国务院提交了报告。大家集中来北京反映意见,有利于对该项工作的推进。对“两参”退役老兵更适合更有利的政策正在进行中。但民政部的方案要中央批准,何时出台政策,民政部无法预测,需要大家耐心等待和理解。2、关于“参战”人员待遇问题:吴国家早期出台的“参战”人员优抚政策考虑不周全,是有缺陷的。作为亲自主持并参与文件制定的经历者,2007年建军80周年制定的文件中所说的“部分”,本意是指相对全国退役军人而言所有的参战参试退役老兵,即中央八部委9号文件中列1954年以后14次执行作战任务参战的全部老兵都应该享受补贴优抚。在今后新的政策方案中,除了原先明确14次执行作战任务的人员为参战人员,又核定660次战斗参与者为参战人员,不是后来指“家在农村和城市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对于执行文件的缺陷与不足,希望大家从中国的国情和年代背景去理解。虽然文件由总参主持制定,但具体落实由民政部执行。民政部沿袭习惯表述,对“部分”再限定,造成了后来“参战”人员优抚待遇不能全受益的问题。相关阅读:全国统一了“两参”退役老兵的八项诉求。1、重新全面认定参战人员的身份,印发参战部队序列及参战军人名录:以县(旗)为单位建立健全参战军人档案,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给所有参战军人颁发国家级“勋章”、“战争(战役)纪念章”、“参战荣誉证书”,对参战退役人员家庭挂上全国统一的《光荣之家》牌匾;改对部分参战人员计发的“参战生活补贴”为所有为共和国的参战人员都能享受的“参战荣誉金”。2、建造中国军人公墓,迁回境外烈士(牺牲在韩国的烈士已荣耀回国了,牺牲在朝鲜、越南、老挝的烈士也应尽快安排回国),并对以往烈属给予统一补偿。3、制定确保参战人员养老金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法规,体现参战退役人员养老金高于同地同职级的两个档次;对退役在农村和城镇无业而未享有职工养老金的参战退役军人,统一优先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除按当兵一年抵一年上缴外,另按参战时间长短、立功受奖等级、因战致残等级给予优惠。4、颁发参战人员特殊优待证(注明安置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优待优抚细则,特别是对于免费门诊、免费住院和享受民发(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待遇)。5、对出国参战人员,按出国参战时间,一次性补发出国经济补贴。6、营造“为国当兵光荣,为国参战更光荣、出国参战特别光荣”的社会氛围,建立“八一”、“国庆”、“老年节”、“春节”对所有参战退役军人全面慰问的长效机制,并列入重点慰问对象范围,积极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特别尊重。7、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要给参战退役老兵这一群体分配适当代表名额,他们也有向祖国人民倾吐心声、参与议论国事的权力和机会。8、大力宣传解放后历次作战功绩,弘扬抗美援朝、援越抗美、援老抗美及历次自卫反击战精神及英雄功臣事迹,对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近距离的鲜活的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及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希望国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参战军人义务和权益相衡的《参战军人权益法》,保障所有为共和国而流血牺牲的参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在制定《军人权益法》、《军人地位法》时突出参战军人的特殊政治地位与特别优待内容和条款。以上诉求,已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提交,强烈要求尽快启动褒奖参战军人政策的出台。战友们!军队退役优抚对象可享多项帮扶政策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综合运用现有政策做好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解困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关于做好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解困帮扶工作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将通过综合运用现有政策,从就业、住房、医疗、生活等方面帮助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解决好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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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5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最新伤残军人优抚政策,近日,中央财政在已提前下达2015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211.7亿元的基础上,再次下达108亿元,共计319.7亿元...
2015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最新伤残军人优抚政策2015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最新伤残军人优抚政策(2)
  2015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最新伤残军人优抚政策,近日,中央财政在已提前下达2015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211.7亿元的基础上,再次下达108亿元,共计319.7亿元,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符合条件的农村籍老年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以及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的补助支出,共惠及全国894万优抚对象和12.5万建国前老党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商会”。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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