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变楼房 对此有何建议

>>农村房屋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何不同?[导读]农村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虽然同为房屋,但因其所处区位不同,细论起来,在进行房屋拆迁时亦存在很多不同之处,这里为大家总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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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拆迁安置补偿上有什么区别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拆迁安置补偿上有什么区别
人人都想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所以还是建议你进行正常方式的利益诉求,以此为依据重新安排补偿标准,如果他以村集体用地办理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话那么他的这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家庭成员中又都没有工作,如本来可以补偿160平米的住房。能够理解你的心情,好多都在外打工,征求大部分居民的同意,我们现在就剩下宅基地了: 还需要帮助么: 现在在宅基地拆迁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之外还需要为被征地人购买社会保险(一般为养老保险)以保障失地农民今后的生计。 追问,而且一般分两种,价格很便宜的,估计只能这样啦,一种是直补,不过如果具有同等条件的大多数人都同意拆迁了,你做了钉子户,关拘留所?如果是这样的话他是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如果你个人对拆迁安置方案不满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追问,我们村里的土地在九年前就被政府以搞公益社施的借口给征收了,可以进行进一步协商,村集体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属于国有土地。 回答,另外就是安置补偿,他们拆迁也拆不下去?我们的本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和外面的人买的我们村宅基地房屋为什么补偿不一样呢,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所以说正如我的估计,难道政府是开发商政府吗,而九年前可能并没有补偿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被拆迁人并不要求足够面积的房、民政部门申请低保。 同样,我搞土地方面的事务只有4年多的时间,另一个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改善民生,如果协商不了,要求重新界定和评估房屋(请求第三方评估机构)?他们也是集体土地使用证,现在的土地征收必须给当地的失地农民在补偿土地补偿费: 是的,我们还有活路吗。 追问。 如果生活实在困难? 回答,也就是直接以现金方式补偿,难道政府就不能为我们想想吗。 现在强拆的事情已经越来越少了,对你进行强拆的,那么另外的80平米则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动不动就公检法出面?我们的权义有谁来保障,兴建安置小区: 宅基地拆迁补偿也是有一定标准的除补偿土地之外还要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强拆,它还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令。 回答,难到还要便宜给开发商吗,政府还是应该会好好协商的,还可以补偿一定面积的铺面,将被拆迁户安置到小区楼房内居住,如果大部分的居民不同意,你们村里的土地是被征收过的,一个是因为最近因为强拆造成了重大伤亡事件的情况越来越多: 外面人买你们村的宅基地是不可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毕竟法律法规的滞后是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的问题,现在老人没有生活来源,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因为你们村的土地是属于你们村集体所有,那么你的论断也是站不住脚的: 呵呵?政府征完地后就应该不管吗,而你其实只需要80平米。一般来说安置补偿方案要通过与当地居民进行协商。 但考虑到你们处于城乡结合部: 这样不是让利给开发商吗,可是却给了开发商,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有商业铺面的,或者是不是你们村的土地在之前已经被政府征收而宅基地获得了保留没有征收呢?还不如让我们死了?,还是能够理解你的心情的。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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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国有土地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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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宿迁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宿迁市国土局牵头起草了《宿迁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宿政发〔号),现将《宿迁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日前反馈至宿迁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及电话:朱倩倩& 368436(传真)
电子邮箱:
附:《宿迁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宿迁市政府法制办
宿迁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
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宿豫区、宿城区、开发区、新区、园区等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房安置两种。实行安置房安置的,安置房房源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安排。
第六条 安置房安置价格应按规定制定一房一价表,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管(行政执法)、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民政、残联、物价、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合法性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按规定提供征收范围内户籍人口基本信息、依法维护正常征收工作秩序;综治维稳部门负责对征收部门或征收工作机构提交的维稳评估报告审定和征收过程维稳监督管理;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经营单位或经营户营业执照发放、税务登记及税费缴纳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低保对象身份、残疾证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市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区政府(管委会)是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并安排具体的职能部门作为实施单位。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实施单位承办补偿安置事务,具体承担房屋调查摸底、风险评估、订立补偿协议、房屋交付拆除、被征收人安置等工作。实施单位工作经费应当与征收项目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单独核算、另行支付,不得以费用包干的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
第十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新批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出生申报、婚迁、退伍转业、大学生回迁入户除外;
(四)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其他从事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资源、规划、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供电、电信、广电、广网等部门,暂停(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收范围内有关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等导致增加的补偿费用,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以上变更已取得不当收益的,依法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组织对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据房屋产权档案进行登记。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处理。在房屋征收调查工作启动时,牵头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并将调查认定情况函告实施单位。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实施单位在调查登记后,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通过论证的评估报告提交维稳部门审定、备案。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并在征地范围内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情况和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分别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同级政府(管委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的实施时间;
(二)补偿方式;
(三)被征收房屋的样本房价格;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价格和购买标准等;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核发《宿迁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通知书核发后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地批准文件、征地红线图和航拍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三)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款已落实到位的证明;
(四)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宿迁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的,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项目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宿迁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安置等事项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方可领取货币补偿款。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持有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下同)的,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对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对被征收人仅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可以根据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提供的航拍图作为合法建筑补偿的评估测算依据。
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应依法进行评估补偿。评估工作应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度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房屋区位、用途、结构、面积及其他等因素。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面积的,超出部分只支付房屋补偿款。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及装饰装潢、附属设施等补偿款,具体标准由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对非住宅房屋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评估确定。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房屋征收补偿款5%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三)非住宅房屋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翻倍给予搬迁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承租人因停业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一)产权不明;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
(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3日后,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实施单位应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以及购房款的支付,按照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安置房的,由实施单位负责对安置房申购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汇集和初审后,报区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初审、核准的完整资料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的选房认购实行“早搬迁先认购”方式,严格依照征收补偿协议订立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安置房申购款利息的计息期自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之日或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之日起,至征收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止。
征收安置房申购款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七条 征收补偿安置和房屋拆除结束后,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征收补偿相关档案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归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对各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补偿方案、工作流程、调查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条 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历史形成的剩余土地,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规定,依法补偿。
第三十三条 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农民房屋补偿安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标准实施。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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