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逃离传销魔窟2016是最后一年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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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今年 已遣散传销人员3万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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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获悉,今年1至10月份,我省公安机关破获传销案件27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34名,捣毁传销窝点6900余处,教育遣散31800人次。除合肥外,芜湖、阜阳、池州等传销问题较为突出的市,传销的举报投诉量显著下降。
  传销发展下线用上&美人计&
  今年6月份以来,广德警方多次接到外地群众报警求助,称其亲戚家属被人诱骗至广德进行传销活动,且被限制人身自由,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7月25日~28日,广德警方捣毁多个传销窝点,现场抓获涉嫌组织传销人员49名,解救出重庆、广东、广西、湖北、四川等地近百名受害人。
  经查,2015年4月份,该传销组织从福建转移到广德,借&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发展销售人员。该组织在&拉人头&的过程中还使出了&美人计&,让女嫌疑人在一些婚恋网站注册,吸引男性进行网络联系,然后以谈恋爱形式诱骗受害人来广德,随后将受害人带至出租屋后收缴受害人手机及全部财物,并进行看管控制。如果不从,还会遭受殴打、闷水等暴力。
  不但非法拘禁还殴打
  9月5日,滁州警方成功摧毁一个利用传销活动进行犯罪活动的特大团伙,捣毁传销窝点12个,解救、遣返涉传被骗人员140名。
  8月初,滁州市南谯区连续发生&传销人员劫持人质&&传销人员跳楼逃生致伤&&传销人员拦路截停洒水车&以及&传销人员高空掷物呼救&等警情,当地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经侦查发现,该传销组织以经营&海之惠保湿套装&为名,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添加好友,并以&介绍工作&和&恋爱会面&为由,将百余名受害人诱骗至滁州南谯区龙蟠南苑、龙蟠西苑等小区传销窝点后,通过殴打、言语威胁、恐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逼迫受害人交出随身财物,同时让受害人编造谎言,让家人向其银行卡上汇款。
  专案组很快查明该传销组织的10个窝点及主要负责人。 8月30日,警方调集重兵,对各个传销窝点进行清剿,一举抓获并刑拘传销骨干43人。抓捕过程中,该传销组织头目胡某、韦某闻讯逃往芜湖市,专案组连夜赶赴芜湖,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于9月3日将胡、韦二人抓获。随后,警方对涉及的传销窝点再次进行突击清理,又现场抓获传销骨干33人。(市场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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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内国际淮南市被命名为2016年度安徽省无传销城市
日前,淮南市被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省综治办联合表彰命名为“2016年度安徽省无传销城市”,淮南市连续两年获此殊荣。
开展无传销城市的创建,是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的深入;是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淮南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总体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举措,努力构建覆盖全市的打传防控体系。按照安徽省无传销城市分类、动态管理的管理要求和“打创并举、以打促创、以创固防”的总体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不动摇、属地管理不走样、落实责任不松懈、全面创建不停步,持续深入开展了无传销城市、无传销区、无传销社区(村)的三级创建工作。
截止目前,淮南市共命名表彰无传销区8个、无传销社区242个、无传销村561个,保持了对传销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有力维护了淮南的社会稳定。社会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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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藏至我的藏点2016合肥传销最新消息:合肥传销大案二审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 安徽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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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合肥传销最新消息:合肥传销大案二审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发表日期:&&&&已经有3796位读者读过此文&&&&
&2016合肥传销最新消息:合肥传销大案二审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 & & & 周某某因为涉嫌传销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胡瑾律师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胡瑾律师:一审认定参与传销人员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应依法改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某组织、领导&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级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购份额款按比例逐级瓜分。该传销组织规定加入者必须先购买一份为3800元的份额,从第二份开始每份为3300元,自己购买的和下线人员购买的份额自下而上层层累加,并依此将成员分为业务员级,组长级,主任级,经理级,老总级等五个层级。
被告人周某某2010年年初周某某在湖南长沙市加入传销组织,积极进行传销活动,发展了曾某某,李某某和葛某等人作为直接下线,并继续往下发展。2011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某转移至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区继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通过建立经理室控制和管理传销下线人员,并于2012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周某某发展下线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元以上。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传销人员网络图,银行账户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2010年年初在湖南省长沙市加入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积极进行传销活动,发展了曾某某,李某某和葛某等人作为直接下线,并呈伞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其中:曾某某再发展韩某某,刘某,乔某,叶某等人。2011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某转移至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继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通过建立经理室控制和管理传销下线人员,晋升为老总级别,并实际控制和管理彭某某的下线黄某某,苏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下线人员。被告人周某某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元以上。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被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同年8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接到一审判决书以后,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并聘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著名刑辩律师胡瑾,委托其担任周某某的二审辩护人。自接受委托后,胡瑾律师反复研读卷宗,查证据,抓细节,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多年来的成功实践经验总结整理出了辩护词。2016年4月19日,案件在合肥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胡瑾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周某某辩护。
庭审中胡瑾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对上诉人周某某量刑过重。理由和事实如下:
一、一审认定下线人数达120人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下线人数至少达120人以上证据不足,其没有考虑韩某某、彭某某独立于周某某的事实,也没有区分周某某2013年6月退出传销组织前后的下线人数。
(一)一审判决未考虑韩某、彭某独立于周某某的事实
在&1040&工程的传销类型中,存在老总只能拿下线三代的老总奖金的规则。本案中,韩某和彭某是周某某的下线曾某某分支中的下线侍某某的下线,周某某和韩某、彭某是隔了四、五代的老总。按照只能拿三代,超四代出局的规则,在韩某、彭某上总后,周某某已经是超过四代的上线老总,自然出局,不可能从这条&线上再拿到老总奖金。根据最高法、最高捡、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的规定,&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得报酬或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和人数。&根据该规定,周某某在韩某和彭某这两条线上出局后,没有再从这两条线上获利,也不从事这两条线的管理。韩某和彭某独立后发展的下线人数,周某某不能从这两条线上获利后的他们发展的下线人数,不应计入周某某的下线人数。也就是2011年5月6日之后韩某线上的下线人数,2012年2月之后彭某线上发展的下线人数都不能计入周某某的下线人数。
(二)一审未考虑周某某退出事实
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周某某于2013年6月已退出传销组织的事实,没有区分那些是在其退出前加入,那些是在其推出后加入,全部计算为其下线人数不符合实际。一审判决在计算周某某下线人数时,是以该传销组织案发时的时间即在2014年11月或&之后的时间为计算起点,由该时间点及以后该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的供述、证言或手写的体系图来证明周某某2013年6月退出时的下线人数,得出其下线人数至&少达120人以上。这种计算方法不科学,没有区分哪些下线人员是在周某某退出后加入的,将周某某退出后加入的下线计算为周某某下线人数不合理。
二、一审认定的涉案金额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充分
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涉案金额至少在250万元以上证据不充分,其没有考虑苏某某使用、控制周某某建行卡的事实。
辩护人不排除周某某上线苏某某控制、使用周某某名义开户的建行卡的可能性,理由如下:首先,该传销组织由长沙迁至合肥,苏某某控制其建行卡具有可能性。其次,从周某某用于传销的建行卡上的资金往来上可印证苏某某控制其建行卡具有可能性。最后,在传销组织中的确存在上线老总以下线人员名义开户,开户后银行卡和密码由自己控制以逃避责任的情形。本案中从银行卡开户时间及资金往来看,不能排除周某某上线苏某某控制其银行卡的合理怀疑,应当作出对周某某有利的事实认定。
三、一审未认定坦白情节与事实不符,且理由不充分
一审法院以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为由对周某某坦白情节不予认定,其理由不充分。一审判决书没有认定周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其理由是:&经查:庭审中被告人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故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胡瑾律师基于案件事实认为,一审中周某某是认罪的,对其从事自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在合肥滨湖新区从事传销活动是承认的,和以前多次供述是一致。周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与其此前的供述、其手写的传销网络图(该网络图上有标注退款的数额、部分人员)、以及一审辩护人也提交的部分被劝返人员书写的《证明》,能相互印证。可见,周某某庭审中的辩解并非当庭翻供,其辩解与其此前的供述、网络图、银行卡能相互印证,有事实根据的,不能因为其庭审中的辩解就不认定其具有如实坦白的情节。
四、一审不采信&劝退&、&退赃&等辩护意见草率,且违背事实
一审法院对周某某&劝退18人,退赃45万元左右&的辩护,在没有调查核实或要求控方核实的情况下,即直接不予采信或显过于草率。应当注意到周某某的劝退传销人员并退赃的这一辩解,在此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中、手写的体系网络途中都有反映,并与部分被劝返人员署名的《证明》能相互印证。首先,法庭应当充分考虑辩护方取证的难度。因为这18人来自全国各地,不可能让他们开庭时都出庭作证。部分人员署名的《证明》,并留下身份证和联系电话。一审可以调查核实。其次,控方负有客观义务,应全面调查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证据。不能为了追求控诉效果,就放弃调查对被告有利的证据。鉴于此,胡瑾律师认为法庭应当认定其积极退赃的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周某某一案在人数、涉案金额、是否具备坦白这一法定从轻情节等重要问题上一审判决存有明显瑕疵,应当予以纠正。同时,周某某,应当依法从轻判决。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胡瑾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了充分考虑,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对于案件的最终结果,我们拭目以待。我们相信法律定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事实以公道。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某组织、领导&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级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购份额款按比例逐级瓜分。该传销组织规定加入者必须先购买一份为3800元的份额,从第二份开始每份为3300元,自己购买的和下线人员购买的份额自下而上层层累加,并依此将成员分为业务员级,组长级,主任级,经理级,老总级等五个层级。
被告人周某某2010年年初周某某在湖南长沙市加入传销组织,积极进行传销活动,发展了曾某某,李某某和葛某等人作为直接下线,并继续往下发展。2011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某转移至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区继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通过建立经理室控制和管理传销下线人员,并于2012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周某某发展下线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元以上。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传销人员网络图,银行账户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2010年年初在湖南省长沙市加入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积极进行传销活动,发展了曾某某,李某某和葛某等人作为直接下线,并呈伞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其中:曾某某再发展韩某某,刘某,乔某,叶某等人。2011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某转移至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继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通过建立经理室控制和管理传销下线人员,晋升为老总级别,并实际控制和管理彭某某的下线黄某某,苏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下线人员。被告人周某某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元以上。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被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同年8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接到一审判决书以后,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并聘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著名刑辩律师胡瑾,委托其担任周某某的二审辩护人。自接受委托后,胡瑾律师反复研读卷宗,查证据,抓细节,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多年来的成功实践经验总结整理出了辩护词。2016年4月19日,案件在合肥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胡瑾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周某某辩护。
庭审中胡瑾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对上诉人周某某量刑过重。理由和事实如下:
一、一审认定下线人数达120人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下线人数至少达120人以上证据不足,其没有考虑韩某某、彭某某独立于周某某的事实,也没有区分周某某2013年6月退出传销组织前后的下线人数。
(一)一审判决未考虑韩某、彭某独立于周某某的事实
在&1040&工程的传销类型中,存在老总只能拿下线三代的老总奖金的规则。本案中,韩某和彭某是周某某的下线曾某某分支中的下线侍某某的下线,周某某和韩某、彭某是隔了四、五代的老总。按照只能拿三代,超四代出局的规则,在韩某、彭某上总后,周某某已经是超过四代的上线老总,自然出局,不可能从这条&线上再拿到老总奖金。根据最高法、最高捡、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的规定,&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得报酬或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和人数。&根据该规定,周某某在韩某和彭某这两条线上出局后,没有再从这两条线上获利,也不从事这两条线的管理。韩某和彭某独立后发展的下线人数,周某某不能从这两条线上获利后的他们发展的下线人数,不应计入周某某的下线人数。也就是2011年5月6日之后韩某线上的下线人数,2012年2月之后彭某线上发展的下线人数都不能计入周某某的下线人数。
(二)一审未考虑周某某退出事实
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周某某于2013年6月已退出传销组织的事实,没有区分那些是在其退出前加入,那些是在其推出后加入,全部计算为其下线人数不符合实际。一审判决在计算周某某下线人数时,是以该传销组织案发时的时间即在2014年11月或&之后的时间为计算起点,由该时间点及以后该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的供述、证言或手写的体系图来证明周某某2013年6月退出时的下线人数,得出其下线人数至&少达120人以上。这种计算方法不科学,没有区分哪些下线人员是在周某某退出后加入的,将周某某退出后加入的下线计算为周某某下线人数不合理。
二、一审认定的涉案金额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充分
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涉案金额至少在250万元以上证据不充分,其没有考虑苏某某使用、控制周某某建行卡的事实。
辩护人不排除周某某上线苏某某控制、使用周某某名义开户的建行卡的可能性,理由如下:首先,该传销组织由长沙迁至合肥,苏某某控制其建行卡具有可能性。其次,从周某某用于传销的建行卡上的资金往来上可印证苏某某控制其建行卡具有可能性。最后,在传销组织中的确存在上线老总以下线人员名义开户,开户后银行卡和密码由自己控制以逃避责任的情形。本案中从银行卡开户时间及资金往来看,不能排除周某某上线苏某某控制其银行卡的合理怀疑,应当作出对周某某有利的事实认定。
三、一审未认定坦白情节与事实不符,且理由不充分
一审法院以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为由对周某某坦白情节不予认定,其理由不充分。一审判决书没有认定周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其理由是:&经查:庭审中被告人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故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胡瑾律师基于案件事实认为,一审中周某某是认罪的,对其从事自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在合肥滨湖新区从事传销活动是承认的,和以前多次供述是一致。周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与其此前的供述、其手写的传销网络图(该网络图上有标注退款的数额、部分人员)、以及一审辩护人也提交的部分被劝返人员书写的《证明》,能相互印证。可见,周某某庭审中的辩解并非当庭翻供,其辩解与其此前的供述、网络图、银行卡能相互印证,有事实根据的,不能因为其庭审中的辩解就不认定其具有如实坦白的情节。
四、一审不采信&劝退&、&退赃&等辩护意见草率,且违背事实
一审法院对周某某&劝退18人,退赃45万元左右&的辩护,在没有调查核实或要求控方核实的情况下,即直接不予采信或显过于草率。应当注意到周某某的劝退传销人员并退赃的这一辩解,在此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中、手写的体系网络途中都有反映,并与部分被劝返人员署名的《证明》能相互印证。首先,法庭应当充分考虑辩护方取证的难度。因为这18人来自全国各地,不可能让他们开庭时都出庭作证。部分人员署名的《证明》,并留下身份证和联系电话。一审可以调查核实。其次,控方负有客观义务,应全面调查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证据。不能为了追求控诉效果,就放弃调查对被告有利的证据。鉴于此,胡瑾律师认为法庭应当认定其积极退赃的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周某某一案在人数、涉案金额、是否具备坦白这一法定从轻情节等重要问题上一审判决存有明显瑕疵,应当予以纠正。同时,周某某,应当依法从轻判决。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胡瑾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了充分考虑,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对于案件的最终结果,我们拭目以待。我们相信法律定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事实以公道。
&因为案情复杂,二审没有当庭宣判!
合肥传销最新消息:合肥传销大案二审开庭,胡瑾律师:一审认定参与传销人员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应依法改判&安徽省15市被认定为“2016年无传销城市”,合肥不在列_凤凰资讯
安徽省15市被认定为“2016年无传销城市”,合肥不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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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省15市被认定为“2016年无传销城市”,合肥不在列近年来,安徽省努力构建打击传销的防控体系,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取得新成效。 日前,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文明办和省综治办联合发布通报,认定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和黄山15个城市为“2016年度安徽省无传销城市”。
通报强调,各地要按照“打创并举、以打促创、以创固防”的总体工作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不动摇,属地管理不走样,坚持落实责任不松懈、全面创建不停步,持续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为安徽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根据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文明办和省综治办联合出台的《安徽省无传销城市认定办法(暂行)》,无传销城市按年度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名实相符、群众信赖。除了组织机制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之外,整治查处必须有力,传销活动得到及时清查整治,社会面传销基本清除,无规模性传销活动,无传销引发的恶性治安、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原题为《安徽15市被认定为“无传销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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