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要怎么办

新规:包工头欠工资,发包方要担责
09:34:18&&&来源:浏阳网&&&
湖南出台新规,农民工又添&欠薪防火墙&
包工头欠工资,发包方要担责
&&& 每年年底,都是农民工讨薪高峰期。今年新春佳节刚过,省政府办公厅便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农民工构建又一道&欠薪防火墙&。
浏阳日报记者李丹
个人承包盛行
农民工工资难保障
&&& 去年年初,市民陈典文(化名)在一家建筑单位做工,按照包工头的约定,上半年的工资按每天150元结算,下半年按160元/天结算。但等到年底进行工资结算时,实际领到的工资却是按140元/天结算的。
&&& &包工头下面请了一个管工的,我们的工资都是由这个管工的人发。&陈典文说,在年底结算工资时,管工的人以没赚到钱为由,降低了每天的工资标准,这样一来,他辛苦工作一年便少领了四千多元。因为与包工头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目前&管工&又无法联系,包工头则以&也在寻人&为由拖延。
&&& 在去年年底,我市九部门曾组成联合检查组,专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从检查情况来看,七八成的欠薪问题,发生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头环节。&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而导致这一环节出现欠薪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找不到包工头、包工头以工程承包没赚到钱为由拖欠农民工资、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结算不清等。
包工头欠工资
发包人先予支付
&&& 这一次,《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发包人或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人或承包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时,发包人或承包人先予以支付。此外,还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连带责任。
&&& 一直以来,建筑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此次《规定》再次重申: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项目开工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预存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由有管辖权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
&&& 据《规定》,劳动报酬要按时足额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克扣或拖欠,且不能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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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包工头|农民工|工资
  东营网讯 7月19日,记者接到东三路银座饺子城旧址拆迁工程项目的农民工的讨薪求助电话,爆料人称自己的工资已经被拖欠了约两个半月。
  据了解,这是经一个朋友介绍而组织起来的施工队,该工程的负责人小佟因朋友介绍接下银座饺子城的拆迁和装修项目,并按照要求在院内修建了彩钢房。该项目的农民工向记者反映,拆迁工程竣工、装修工程的刷墙漆完成已经有大约两个半月的时间,他们仍旧没有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为此,负责人的妻子带领农民工们几次三番来到东三路一家公司讨要工程款。
  随后,记者在他们的带领下来到该公司,记者从公司方面了解到,是该公司内两位老总打算合伙投资开酒店,而在工程即将完成之时,投资方突然得知该项目由于好几年未支付房租导致房产证被扣在法院,其中一个合伙人意识到这可能是个大窟窿而打算放弃对该项目的投资,公司现在的负责人透露,该项目的手续仍有一部分没有办理和签订;另一个合伙人则由于正在准备结婚事宜,因此无暇顾及此事。
  在19日的上门讨薪中,工程负责人小佟并未现身。据农民工透露,在雇主与小佟的通话中,雇主曾多次承诺结账日期,但均未兑现。目前小佟的电话也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偶尔他会通过电话告诉工友们什么时候去领工资,但最终都是空手而归。
  据了解,两位雇主以实物和现金的形式分别付给了小佟20余万元和32000元,至今仍有将近30万元的工程款未结清。小佟先给了每位农民工1000元以维持生活。
  针对拖欠工资一事,投资方与农民工双方各执一词,公司现在的负责人表示:&讨要工资的人应该是当初签合同的工程总负责人,而不是应让工友们直接向雇佣方讨要,这是不符合程序的,而且他们三天两头来一次公司,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该负责人解释道,此项业务发生在两位合伙人和小佟之间,作为局外人,谁都不了解全部的事实,更无法替他们做主。经协调,该负责人承诺只要小佟出面,他们将会按照合同核算工程量并结清应付的款项。关于农民工能否直接向投资人讨薪一事,记者咨询了天地恒律师事务所的杨秀强律师,他表示:&由于劳动者与投资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因此直接讨要工资是不合理的,就算是到法院起诉,也必须由包工头出面与农民工共同起诉才能成立。&对于此事件的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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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红土
  现在,一些从事建设施工的企业,为了降低管理方面的成本,将施工项目以“切豆腐式”方法分解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有的承包组织和个人再次分包给“包工头”,施工完毕后,造成“包工头”欠农民工资的白条无法实现,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是什么法律关系?如何适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包工头或组织与农民工是平等主体、意思自治,是劳务关系,农民工是提供劳务一方,包工头或组织是接受劳务一方,所欠的工资实际上是劳务费,应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按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由雇主包工头或组织承担。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设施工总承包公司只在所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工程款包含农民工工资,如果建设施工总承包公司的工程款已付清,建设施工总承包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施工总承包公司将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其转包或分包合同无效。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招集民工从事建筑工作,虽建设施工总承包公司没有直接招工,但最终用工单位是建设施工总承包公司。包工头或组织招集民工从事劳动活动,及与民工结算工资行为,属于建设施工总承包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建设施工总承包公司承担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这种用工方式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虽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管建设施工总承包公司是否尚欠工程款,都应承担支付尚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的责任。如果工程款已支付完毕,建设施工总承包公司承担责任后,另行追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一、包工头或组织招聘农民工从事建筑某项工作,包工头或组织与农民工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施工总承包公司将劳务承包给包工头或组织,构成了建设施工的分包合同关系。三、包工头或组织招聘农民工,包工头或组织不具有用工资格,应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公司将劳务承包给不具施工资质包工头或组织,其分包合同无效,造成拖欠农民工资存在过错,不管其工程款是否已结清,都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与基础。
  一、包工头或组织招聘农民工从事建筑某项目的工作,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关键性的问题。包工头或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招集农民工从事某建设方面工作。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最本质的区别是劳动关系存在隶属关系,农民工的工作是服从包工头或组织的领导、安排及监管,不是平等民事主体,暂不论这种用工是否合法,本质上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这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虽农民工与包工头或组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包工头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属于非法用工,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造成农民工工资的不能到位,农民工并无过错,是包工头或组织非法用工造成的,包工头或组织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农民工损失不局限所欠的工资,还应包含追索拖欠工资的误工、交通费等损失。
  二、施工总承包公司与农民工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责任,但对拖欠农民的工资是否存在侵权责任?这是第二基本的、关键性问题。施工总承包公司对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没有合同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否认是否存在侵权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拖欠农民工资是给农民工造成了财产损失,损害包括了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又依据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文件《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返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该《办法》虽属行政规章,但既有法理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法理依据是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违法分包过失责任,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故,工程总承包企业是否结清工程款,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用工资质的包工头或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是侵权责任。因此,包工头或不具有用工资质的组织应当赔偿所欠民工工资等损失;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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