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农村宅基地一处,想从中间分开,分别出售给其他两位同村已有宅基地村民,如何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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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宅基地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我想在农村修房子,但是我没有,我想让同村给我,想问一下,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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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一下:你的户口必须在本村。
你直接与“同村人”协商,签订出让协议(只针对同村宅基地转让),并经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后,你向村、镇提出申请、镇及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经乡镇国土管理部门放线,登记确权、发放《集体》(注意:宅基地无,就算你办理了房产证也无实际用途,因为房产附着于土地,但(即)是不可以转让、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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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转让也包括同村宅基地转让,源自、和等诸多法条的规定,主要是: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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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这个同村宅基地转让没有明文规定,是从法律条文及法理中推导出来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由此可见,对于宅基地,个人只拥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一般用益权,该权利的取得和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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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惊喜等着您!  甲为某村一组村民,乙为同村二组村民,乙于2007年购买甲的宅基地,并翻盖了新房居住。2013年7月因拆迁,乙获得房屋及宅基地补偿款26000元。现甲以双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补偿款归其所有。  [析案] 本案中,同村不同组的村民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认定买卖合同效力的一个依据。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具有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职能和经营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资产的职能。根据《物权法》第60条规定,我国农村存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三种情形,即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三级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基本形式,而根据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某一村的土地要么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要么属于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判断甲、乙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依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认定该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进而作出判断: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甲、乙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是村内并存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则甲、乙不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然是否就按无效处理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胡 坤农村宅基地管理试题.doc.deflate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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