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2年兵转业是必须驾照转回户口所在地地吗?,可以去爱人的城市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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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随军后 丈夫转业可以回家属的原户口所在地吗
现在家属户口在A市,想随军到B市,这样过两年老公转业还可以回A市吗
 问题来自:山东 - 滨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1:15 咨询人:02w730ip134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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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  我是邳州二中的邹卫东。本人1991年10月入伍,2004年6月从部队转业回原籍邳州。2006年被邳州市政府以部队转业人员的身份安置到邳州二中。  自上班后,本人在邳州二中一直是一名临时工的身份,没有享受到法定的同工同酬的持遇(即:邳州市政府所谓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待遇。暂不说这身份合不合理,合不合法)。为此,邹卫东多次向省长信箱、国家信访局等单位申诉,可每次都被邳州二中、邳州教育局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搪塞。  现就同工同酬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  一、 邹卫东是在部队服役满12年的转业老兵,既然是市委、市政府安置进的教育局(及下属)单位,大家都知道:教育局及下属是国家、政府全额财政拔款单位,何来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人员”的身份?  二、 本人既是政府依法安置的人员,为何不能享受正常的同工同酬待遇》?  1、 2010年11月,邹给省长信箱(分别于2010年9月,邮件编号6年6月,邮件编号69647。)写信,要求享受正常的待遇,答复中说“经协调,学校及人事等部门解决了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其工资已进行多次调整,现每月2512元。”而事实是:自省长信箱回复后,在拖了半年之久后,学校给予了工资上的调整,但既没按正式在编人员待遇的逐年递增(每年按工龄上调),也更没享受正式在编人员的绩效工资待遇。2011年之前的工资损失没有补回,年,邹的工资按每月800元发放,自2009年开始实行绩效工资以来,邹从没享受!  2、 答复中说“学校也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事实是:学校仅在2013年初,为邹卫东办理了年的医疗保养。2012年之前的那几年,邹的保险并未办理。而且,学校仅仅只办理了医疗保险,其他“四险一金”并未办理。正常职工(哪怕是临时工都享有的)“五险一金”跑哪去了??请问各位领导,这也能说是办理了吗?这不是明显的在敷衍职工,糊弄上级吗?  现强烈要求政府给邹卫东一个明确答复!  邹卫东    附:  一、《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二、日《兵役法》规定: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三、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第三章 安置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2014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四)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六)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江苏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9月)  第六章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分配安置任务时应当统筹兼顾、公正合理。  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专门用于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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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转老兵在部队12年间,四次荣立三等功,三次优秀士兵,多次营连嘉奖。在回到地方后,也想和在部队一样兢兢业业工作,可谁承想却并沦落成为一名临时工!!!可悲可叹!
  没办法哟,生活在天朝,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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