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分单,在分单以后办的土地证办理流程2017,哪个有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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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分家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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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家的时候分家书中没有提及一块地,母亲后来把这块地给了我并且领了土地证,同时父亲也站在了兄长那边。如果打官司我又没有胜算?各位帮个帮谢谢啊。但最近母亲去世后兄长硬说这块地他也有份。相关说明:
再问一下,分家书中提及一块承包地,由兄弟二人平分。母亲去世后父亲是否有权进行更改(我也有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谢谢。
母亲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地给你,在法律上,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只是规定分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3,但不强制,也就是说主导权在父母手中;6=2&#47。只有在没有遗嘱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多判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如果当时父母双方都同意了,那么这份分家书就是有效的,因为已经生效。
还有就是你问到的尽赡养义务的问题。
再说一下分家书本身的问题。此时,父亲就不能再主张更改;有的主张不可以改变,其后也无权再要回;如果过户只有母亲单方面同意,那么其效力就可能受到质疑,如果你的土地证被认定无效的话,由于你母亲去世,如果无遗嘱,属于你母亲的那一半土地就要按法定继承平分,其无权处分属于父亲的那一半,这在《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和实务界存在分歧,就好比合同生效后就不能随便撤销一样。
对于你补充的问题,同理,而且是合立遗嘱,就跟上面法定继承的情况一样。(2)如果分家书是签订当时就生效,或者约定父母在世时某个时间生效,那么就不是遗嘱,而是一种不可逆的财产处分行为(父母双方当时意思表示一致),因为合立遗嘱的父母一般不会同时去世,未去世一方可以改变,法院可能会酌情判给你一部分,那么就属于遗嘱:(1)如果是父母双方意思一致而立,并且是在父母去世后才生效,兄弟二人和父亲各分得一份,就是1/2再除以三,每人分得1/6,。如果土地证的过户是在父母都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的,那么就是共同将这份财产给予你,父亲无权再单方面进行更改,否则,这种情况下,对你就很不利了,如果其站在兄长那边;2+1&#47,那么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否可以改变,有的主张先去世一方的部分不能改变。当然,如果是你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有权利要求多分。
此处需要说明一点如果这块土地是父母共有的,父母就想把财产给不尽赡养义务的人你也管不着,除非你生活困难,你父亲的份额就是1&#47,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母亲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地给你,在法律上,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只是规定分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3,但不强制,也就是说主导权在父母手中;6=2&#47。只有在没有遗嘱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多判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如果当时父母双方都同意了,那么这份分家书就是有效的,因为已经生效。
还有就是你问到的尽赡养义务的问题。
再说一下分家书本身的问题。此时,父亲就不能再主张更改;有的主张不可以改变,其后也无权再要回;如果过户只有母亲单方面同意,那么其效力就可能受到质疑,如果你的土地证被认定无效的话,由于你母亲去世,如果无遗嘱,属于你母亲的那一半土地就要按法定继承平分,其无权处分属于父亲的那一半,这在《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和实务界存在分歧,就好比合同生效后就不能随便撤销一样。
对于你补充的问题,同理,而且是合立遗嘱,就跟上面法定继承的情况一样。(2)如果分家书是签订当时就生效,或者约定父母在世时某个时间生效,那么就不是遗嘱,而是一种不可逆的财产处分行为(父母双方当时意思表示一致),因为合立遗嘱的父母一般不会同时去世,未去世一方可以改变,法院可能会酌情判给你一部分,那么就属于遗嘱:(1)如果是父母双方意思一致而立,并且是在父母去世后才生效,兄弟二人和父亲各分得一份,就是1/2再除以三,每人分得1/6,。如果土地证的过户是在父母都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的,那么就是共同将这份财产给予你,父亲无权再单方面进行更改,否则,这种情况下,对你就很不利了,如果其站在兄长那边;2+1&#47,那么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否可以改变,有的主张先去世一方的部分不能改变。当然,如果是你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有权利要求多分。
此处需要说明一点如果这块土地是父母共有的,父母就想把财产给不尽赡养义务的人你也管不着,除非你生活困难,你父亲的份额就是1&#47,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这个要看老人是否经济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老人经济非常困难: 再问一下。母亲去世后父亲是否有权进行更改(我也有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谢谢,由兄弟二人平分,分家书中提及一块承包地所谓分家是 父母对自己合法财产进行赠与 的行为那么赠与必须 有权赠与如果你说的那地的使用权是你父母2人,那么你母亲的行为有效的仅仅是1/2至于打官司结果也应该这样 问题补充
土地证是你的名字那就是你的拉只要你和你兄长轮着照顾你父亲就好拉打官司也有理呀你又没有不养你父亲他们怎么告你呀
在QQ的系统设置里,有个查找联系人选项,不允许将我推荐给可能认识的人,那个选项前面打钩。
没有设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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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了新房发现老的土地证上的土地有部分不是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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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造新房子的时候,把老的土地更多详情 请律师会员后查看与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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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我家和我堂叔家合建了一个房子,由于他之前已办好了整块地的土地证,所以我家就没有将该证件重新办理,只是给了他办土地证所花的一半的钱。现在我家想要自己办自己的土地证,我堂叔他们却不肯交出土地证,请问这样的案件如果打官司我家的胜算多大?请律师大概要花多少钱?我家在一个乡镇上。官司在县里打的话。谢谢各位律师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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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是否能够胜诉,关键看证据。如果委托律师,可直接去律师事务所聘请并协商费用。
何峤巍,女,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注册企业法律顾问、工程师、九三学社社员,从业十余年。现担任多家国企、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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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的问题比较好解决,只要你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房屋是双方合建的,那就肯定有你们的份额,至于土地证问题,不是法院能够解决的,那要有土地管理部门解决。
莫建勋律师1982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学士,198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晋为高级律师。莫建勋律师精于刑辩,长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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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收集证明合建房屋的证据,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刘雪梅专职律师(执业证号:64996),对外经贸大学法律硕士,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主要从事民事诉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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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明合建房屋的证据,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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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集证明合建房屋的证据,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张勇法学博士简介职  务: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重大案件);各种合同纠纷、房地...
头衔:中级大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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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合建房产,你可以主张返还财产,无权得到房产。建议与当地律师面谈处理。
盐城律师服务网,地址盐城市政府东侧华邦国际10楼b区1003室。
头衔:法海游民
建议收集证明合建房屋的证据,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在业务处理上能力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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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 邢东伟
  “从建厂的时候,我们就开始为申请办理土地证而奔波,如今都过去二十多年,现在不仅土地证仍没有希望,就连厂子都快要因拆迁没了。”今年56岁的郭世宇曾经是三亚市乡镇企业示范区里一家食品饮料厂的“老板”,当年生意的红火也曾让他有过辉煌的岁月,但因为示范区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迟迟没有能够得到解决,无奈之下他和示范区里的10多家企业家一起和政府部门打起了没完没了的官司,如今二十多年过去了,不仅企业相继瘫痪倒闭,他们主张的土地使用权也因为相互矛盾的政府部门文件和法院判决而陷入了一团乱麻之中。
  居委会和企业争地
  南边海是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著名风景区鹿回头山脚下的一片国有土地。上世纪70年代这里还是荒山、海滩,1971年,原崖县革委会批准将它划拨给榆港作为渔民新村。榆港居委会发动群众,在滩涂上历时3年填海造地。1987年后,榆港居委会把这块地方的30多亩土地相继承包给宝岛制冰厂、鹿城食品饮料厂、振兴船舶修理厂、永兴冷冻厂等10多家企业,承包期限为10年到20年不等,允许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等经营活动。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这些厂家已投资近亿元,相继发展壮大,生意兴隆,每年给三亚市带来几百万元的税收,解决了近千人的就业,南边海也成为三亚市乡镇企业示范小区。
  郭世宇说,他创办的三亚鹿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1995年被三亚市工业局列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之一,被海南省乡镇企业局确定为贯彻落实省乡镇企业“7100”工程目标任务要抓好的100个骨干企业之一,由于业绩突出,曾多次受到省、市政府的表彰,为三亚市的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992年,三亚市征用南边海土地进行旧城改造,十几家乡企都在改造的范围之内。负责改造南边海的海南鸿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拆迁赔偿时,因考虑到十多家企业的赔偿数额太大,回报率太低,而放弃了开发权。三亚市政府便发出“市府(号文”,要求这些乡镇企业不再进行综合改造,但要进行“自行改造建设”,达到三亚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的要求。
  榆港居委会在了解政府要求企业“自行改造”的文件精神后,认为南边海土地使用权归居委会,便于1994年7月向三亚市国土局申办《土地使用权证》。半年后,南边海的10家乡镇企业也联名向三亚市政府提交了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的报告。
  相互打架的政府文件
  1996年3月,三亚市政府下发“三府函(1996)31号文件”,决定将南边海的土地使用证发给10家乡镇企业。榆港居委会不服市政府的决定,并组织人员上访。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门的调查,《调查报告》建议市政府应按国家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10家乡镇企业现用的土地办理征用手续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10家企业,并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三亚市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8月下发“三人常函(1996)2号文件”给三亚市政府,要求召集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办理《调查报告》的合理建议。
  一个月后,三亚市政府下发了落实人大常委会意见的文件:“三府(号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南海街道办事处十家乡镇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通知》要求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尽快为这些乡镇企业发放土地使用证,并给榆港居委会以适当经济补偿,10家企业将来发展了,也要为榆港居委会的社会公益等事业多做贡献。
  日,三亚市政府办公室召集10家企业、榆港居委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开会协调,会后下发了编号为“三府办(1997)31号”的会议纪要。
  这份编号同样也是31号的政府办公室文件与一年前以三亚市政府的名义下发的31号文件意见相反。该文重新确定榆港居委会具有南边海土地使用权,三亚市房产管理局要先给榆港居委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此基础上同时给具备条件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企业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榆港居委会同意。
  协调会过后一个月,三亚市国土局就为榆港居委会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而10家企业并未如协调会上达成的一致那样同时获得居委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政府办的《会议纪要》与政府文件哪一个效力大
  据郭世宇介绍,在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三亚市乡镇企业示范小区的骨干企业和产业群就此开始逐渐衰败,郭世宇的食品饮料厂也在在苦苦支撑后不得不关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几家企业迫不得已和政府打起了打官司,将三亚市政府和榆港居委会告上了法庭。
  政府办公室与市政府文件哪一个效力大?海南省的三级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进行初审时认为,南边海一带的土地属国有土地,三亚市人民政府在《三府函(1996)31号文件》和“163号文件中”,决定由三亚市房产管理局依法给予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尽快发给土地使用证,但三亚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国土局在三亚市未撤消上述文件和未取得被告(三亚市政府)同意批准的情况下,给第三人榆港居委会发证,违反了法定程序。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三亚市政府撤消给榆港居委会发证的行为,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初审判决之后,三亚市人民政府服判不上诉,而榆港居委会不服,上诉到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中院1999年5月二审一改城郊法院的判决,认为城郊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依据主要有三点:一是南边海的争议土地是当年榆港大队在上世纪70年代付出3年劳动填海造地形成的;二是南边海的争议土地是榆港居委会以租赁形式承包给乡镇企业经营的,榆港居委会是实际的开发利用者;三是三亚市政府办公室的31号《会议纪要》是处理南边海争议土地连续几个行政行为中的最后一个。
  9家乡镇企业对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不服,申请再审,被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驳回。
  2002年9月,海南省高院在复查后驳回乡镇企业的再审申请。2005年11月,海南省高院再次驳回十几家企业的申诉。
  2006年8月,海南省高院的主管副院长亲自带队前往三亚,与三亚市领导人就企业申诉一事进行协调,并在10月份向三亚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三亚市政府完成其下属办公室未完成的事项,利用行政手段,妥善化解纠纷。
  记者注意到,海南省高院给十几家企业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三亚市政府对涉案土地权属问题的处理,先后作出多次决定,有的内容不完全一致,以及与有关部门、三亚市人大的有关决定、决议不一致。三亚市政府在处理争议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反复性,人为地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其行政程序确有瑕疵。
  奔波二十年仍无果
  “我就想不通,政府办公室发的会议纪要竟然比政府发的文件效力还要大,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郭世宇说,他请教了多位法律专家,均认为“市政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只具有行政管理效力,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应以政府文件为准”;因为市政府的办公室是市政府内部设置的一个办事机构,其权力范围局限于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而无权对应当由市政府决定的行政事项作出决定。从法律上讲,政府办公室并不具有政府所具有的权力意志,因而也不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以文件的形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作出决定显然超越了其职权,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曾担任三亚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副主任的一位法律人士更是认为,“政府办会议纪要的级别低于人大和政府文件,根本无权否定它上级的文件,更不能否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文件。”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十多年来,郭世宇和他的同盟者与三亚市政府及下属职能部门打了数不清的官司,这些官司多以败诉结案,他们不断的信访也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在这漫长的过程中,郭世宇的同盟者有的因为看不到曙光而退出,有的则和政府部门达成了和解,但他仍不愿放弃。
  今年,与政府打官司屡战屡败、屡败屡战的郭世宇再次将三亚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亚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三府办(1997)31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海乡镇企业用地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不是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会议纪要》违法无效。目前,这一案件正在二审中。
  尽管当年的三亚市乡镇企业示范区已经不复存在,当年在此办厂的企业也风流云散,而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郭世宇当年办厂的地方已经显得十分破败,并被三亚市列入了旧城改造范围,但郭世宇有时候仍在想,如果当年能够得到政府持续有效的支持,自己和企业的命运或许不是今天这个样子。
  在三亚市政府法制办,主办该案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一切以法院的判决为主,他们不想就此案发表什么意见。
  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待记者的法官在了解了相关案件情况后表示,由于案件年代久远,一些办过这个案子的法官都已经退休了,有的还去世了,而现在主办该案的法官对于案件过去的情况也不是很了解,所以无法接受记者的采访。
 责任编辑:莫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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