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美国是普选也是直选更是一人一票 改变中国

香港舆论:普选未必是解决政制争拗的最好方法-搜狐新闻
香港舆论:普选未必是解决政制争拗的最好方法
  日19: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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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香港四月十七日电 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政制发展报告,香港报章今日继续发表社评文章,强调如果抛开九项因素急遽普选,将会窒碍均衡参与,对本港经济、金融、财政及其他制度产生不良影响,与民主原意背道而驰。
  香港《文汇报》的社评说,特首报告强调的九个因素为社会各界探讨政制发展提供了理性框架。本港工商界和专业界普遍认同这九个因素。香港总商会表示九个因素同总商会的看法大致相若,工业总会认为这是香港持续繁荣稳定的必要因素。专业界和中产阶级人士也普遍认为,九个因素有利维护香港投资环境和利益平衡,如果急遽普选,会令香港在福利主义道路上迅速滑行,专业和中产人士的税荷将更为沉重。
  《大公报》的社评指出,如果政制发展背离了基本法规定的各阶层共同参与、均衡兼顾的原则,出现“激进民主”的全面直选,政制设置失去平衡,无法确保各阶层、界别共同参与,个别政治利益集团横行,则特区的稳定繁荣与发展将会受到致命的打击。
  香港《商报》的社评说,实现民主的途径和道路很多,采取什么样的民主形式,走什么样的民主之路,从来就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应该因地制宜地作出选择。一人一票的普选其实只是民主形式的一种,即使是比较成熟的美国的民主制度,其总统也不是一人一票直接选举出来的,而是由“选举人票”决定谁能当总统。那些不成熟或急进的民主给人们和社会带来的往往是冲突、动荡甚至是流血和战争。
  还有的媒体评论说,普选未必是解决政制争拗的最好方法,可以考虑在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中增加民主成分,如将提名和选出特首的选举委员会名额扩大,加入民主的产生方法,这样可以反映大部分香港市民的愿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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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题推荐:直选?普选?---“占中”的根源知识普及贴
顾名思义,直选(直接选举Direct Election)是指人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政府首脑和官员,间选(间接选举Indirect Election)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第二选举人),再由代表选出当选人。美国先贤最初就想到,美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拥有这么多州,如果只使用一人一票的直选制度,会出现效率和大小州间的公正问题。所以,为了确保大选的效率和公正性,照顾到并保障各州的权益,特别是小州的权益,他们设计出了选举人团制度,使美国总统的选举在名义上是间接选举,但方式是一人一票的全民普选方式,只不过当选人的产生方式是由选举人票所决定(选举人由一人一票选举产生)。南美洲的阿根廷、智利等国也实行间接选举。日本、印度、以色列、德国、意大利、英国等国均实行内阁议会制,首相也是间接选举产生。总的来说,地广人多的国家,不便实行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不利之处是,选民选出的代表(第二选举人)因为数量少而易于发生某种势力收买威逼利诱的情况,因而不能反映真正民意,此等情况在民主制度下也不能绝对避免。间接选举的有力之处是,初选出的当选人较高的知识和品德可以弥补广大底层选民的知识不足和判断力不够的问题,因此可选出适当的政府首脑,同时可以减少在短时间内选民人数过多而引发的操作困难,也可以减轻选举费用。如果民主制度健全,以及政党政治运作良好,代表(第二选举人)受到监督和制约而不能随心所欲地做出选举决定,在这些条件下,间接选举也能起到直接选举所起到的反映真正民意的作用。直选的有利之处则是,权势很难收买威逼利诱众多选民的大多数,但是如果选民素质不高,也会发生其它诸多问题,如选民知识不足判断力不够而被误导等问题。言归正传,香港是直选好呢还是间选好呢?如果不是处在威权统治(人治)这种特殊环境下,人民素质这么高的香港,直选间选都无所谓,都会达到良好效果。但是她处在这种无孔不入地对政界收买威逼利诱的特殊状况下,选举方式就非常有所谓了。连民主国家都担忧由于选举人过少会发生收买利诱的情况,而这个情况一直在香港发生着。这就是为什么在自由度如此之高,法制如此健全的香港,政界里的“民主派”却是极少数。这也就是为什么香港老百姓要一人一票直选的原因。这也是占中者认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人口只有713万,选民只有350万,人民素质如此之高的弹丸之地香港,直选是最好不过的方式的原因。下面让我们看看为什么人大规定的普选规则会激起香港人的愤怒?为什么"占中者"认为直选对香港至关重要?首先要说明的是,香港特首(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特区首长)是由一个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简称选委会)选出来的。这里需要先说说这个选委会是怎么产生的。选举这1200名委员的方式被称为“界别功能选举”。“界别”是以行业来划分,也看懂了复杂的界别明细表和更细的代表分配名额。香港社会的所有行业分为38个“界别功能组”,选委会的1200个代表粗略的界别分配名额是,300人来自工商、金融界,300人来自专业界,300人来自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其余300人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占中”者认为:“界别选举”从一起根儿就不公平,就很混乱。明眼人一看这四个300的分配,就能看出其倾斜性,首先是向商业界倾斜,由此可以推想,参选特首人士先要讨好香港商界而不是香港市民。其次是向内地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倾斜,明显给人感觉选委代表中亲"大陆"分子居多。根本问题还不在这里,而在于选举方式本身的不公平,即,直选这1200名代表的都是各行业老板,这类的直选选民大概是24万,香港有选民350万,也就是说,有326万选民连直选那1200名代表的权利都被剥夺。所以,所以部分香港人说这1200名代表是由小圈子选出。一个小小例子来说明占中者所说“界别选举”混乱的一面:界别明细表里更细的分配名额,1200个代表中有60人是渔农界代表。香港早就不是渔村,而是现代化城市,而现在与渔农有关的工作人员只有4000人,可选委会代表中却有60名渔农代表,相比之下,香港发达的教育界的代表却只有30名。而且这60名渔农代表也根本不是那4000个渔农界工作者选出来的,基本都是上届政府指定的。虽然“界别功能选举”这么不公平,但这1200名代表里面仍然选入了17%的民主派。上几届特首选举的规则是,只要得到八分之一,即12.5%的选委提名就能入闸竞选特首,这个百分比给了极少数的民主派代表和拥护民主的香港人民一丝希望。但是,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把这个百分比提高到了50%,这使得香港人民忍无可忍地走上街头。《前哨》杂志的刊评说到:“玩政治也要讲究风度。众所周知,选委会本来就由小圈子选出,绝大部分成员是媚大陆人士,他们在经济上、政治上依赖大陆,不可能被叛。只要把12.5%提高到15%,民主派就无缘特首选举。如果15%还不能令大陆放心,那就提高到20%吧,20%是绝对可以封杀民主派的。20%听起来好听,还有利于团结中间派。对搞50%的解释只能是:大陆对那些媚共选委也不信任,担心选委会中的亲大陆分子大规模地而不是一两个地叛变。”我们不妨回顾一下香港人争取普选的历史。香港在英国统治时代发生大量民间争取直选的诉求和抗议活动,根据彭定康的自传,港英政府为顺应民意做了一次对八八年直选的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是同意八八年直选的港人占绝大多数,但是由于受到中国方面的压力,港英政府只好说谎,说调查结果是不同意八八年直选的港人占绝大多数人。1992年时,港督彭定康推出政改方案,其中一个方案是大幅增加立法局的直选议席。1995年香港的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结果是:60名议席中有20名是地区直选议席,这是直选议席最多的一届选举;另有功能组别30席,由选举委员会选出10席;官守和委任议席全部取消。中国方面对此非常不满,批评彭定康钻《基本法》漏洞,时任国务院港澳务办主任鲁平公开骂彭定康是“千古罪人”。在97年接管了香港主权后,就巧妙地取消了“直通车”(居直选议席的民选议员)。规定,最后一届所有民选议员任期跨越日至任期完毕。大陆还刻意使得行政部门的权力大于立法部门(所谓行政主导)。例如,根据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立法会议员在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时,须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这个对立法会权力的限制规定在主权移交之前是没有的,此规定造成“立法会有票无权、政府有权无票”,这种将政府的行政权力集中的做法使立法会丧失独立性,这也是香港人最不能接受的。最后,用某位占中者的一个最简单的提问作为文章的结尾:香港这样一个弹丸之地,只有350万选民,搞一人一票的直选是最简单不过最体现民意的方式,也是体现中国“依法治国”、“和谐社会”、“一国两制”最好的方式为什么不走这个正道却要走异常复杂的歪道呢?!谁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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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美国坚持实行选举人团制度?
美国民主政治制度知天下(知乎栏目)林垚,拖延症奶爸2012年美国大选时,我给南方周末写过一篇介绍选举人团制度的文章。我把全文贴在下面,其中“诞生与争议”一节与本问题直接相关,其余各节算是背景介绍:=======选举人团制度简介(选举人团制度简介)在刚刚结束的美国大选中,现任总统奥巴马虽然在全国普选票上只以50.5%:4,
美国民主政治制度知天下(知乎栏目)林垚,拖延症奶爸2012年美国大选时,我给南方周末写过一篇介绍选举人团制度的文章。我把全文贴在下面,其中“诞生与争议”一节与本问题直接相关,其余各节算是背景介绍:=======选举人团制度简介(选举人团制度简介)在刚刚结束的美国大选中,现任总统奥巴马虽然在全国普选票上只以50.5%:47.9%的微弱优势(310万票差距)领先共和党挑战者罗姆尼,却在“选举人票”上以332:206大比分获胜,成功连任。尽管这回并没有出现2000年那种情况——赢得了全国普选的戈尔,只因在佛罗里达比小布什少获537张普选票,最终以266:271输掉大选——,但普选得票率与选举人得票率之间的巨大差异,仍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选举人团”这一美国大选特有制度的讨论。选举人票与摇摆州不同于其它民主国家的元首,也不同于美国国会议员或各州州长,美国总统并非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选民先把票投给各州的“选举人”,再累计各候选人在“选举人团”中的得票,得到大选结果。全国选举人票共538张,除首都特区3张外,其余各州的配额等于其在国会中的席位数(每州有联邦参议员2人;联邦众议员席位则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从1人到53人不等)。任何候选人只要夺下全国一半以上(至少270张)选举人票,就能赢得大选。根据宪法第十二修正案,如果无人获得过半选举人票,则由联邦众议院从得票前三名的总统候选人中选出总统(每州众议员合算一票),参议院从得票前两名的副总统候选人中选出副总统(每名参议员一票)。在第十二修正案通过后,众议院曾在1825年决定总统归属,参议院则于1837年选出过副总统。今年投票前,由于选情胶着,不少人曾严肃考虑过以下可能性:奥巴马与罗姆尼各得269张选举人票,罗姆尼被目前共和党占多数的众议院抬进白宫,而民主党控制的参议院则选择该党副总统候选人拜登成为他未来的搭档。当然,这种戏剧性的场面最终没能出现。目前50个州有48个采用“赢者通吃”的方式分配选举人票,即由在某州选民中得票率最高的候选人独占该州所有选举人票;只有缅因与内布拉斯卡两州将部分选举人票按选区分配。这样一来,多数州由于两党支持者人数差距过大,成为大选中牢不可破的“红州”(共和党基本盘)和“蓝州”(民主党基本盘),竞选的主战场便集中在寥寥几个“摇摆州”。今年大选中,双方阵营在竞争最激烈的佛罗里达、俄亥俄、科罗拉多等州,分别投放了3900万、2800万、1500万美元的电视广告,铺天盖地的宣传让科罗拉多一名四岁小女孩哭着说自己受够了选举;而在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这些非摇摆州,电视上一个大选广告都见不到。近数十年来,蓝州的人口一直多于红州,共和党在基本盘上处于下风,夺取摇摆州的需求也更为迫切,尤其是选举人票大户佛罗里达(29票)和俄亥俄(18票)。历史上从没有哪个共和党候选人,在失掉俄亥俄的情况下还能当选总统。不过这次罗姆尼不仅没能赢得这两个州,而且一气输掉了9个摇摆州里的8个,可谓惨败。谁是选举人不同于许多人的误解,选举人团并非只是存在于纸面上的、冷冰冰的计票方式。选举人是真实存在的个体,他们将于12月初在各州首府集会,填写自己的总统、副总统选票。这些选票将被当场封缄送往首都,直到次年1月6日才由国会正式开启并宣布大选结果。根据宪法规定,各州可以自行决定选举人的产生方式,唯其不得由联邦公职人员担任。建国之初,选举人多由州议会直接任命,普通民众无权参与总统大选。不过历史上最后一次由州议会直接任命选举人的情况发生在1876年的科罗拉多州;在这之后,各州均一直采用普选的方式产生选举人。各州党组织或候选人的竞选委员会,需要在大选前几个月确定各自的选举人人选,并在总统选票上加以说明,这样选民在投票给总统候选人时,同时也就自动选择了对应的选举人。一般而言,当选的选举人会宣誓效忠民意,将自己的一票投给本州选民青睐的候选人。但1960年大选中,阿拉巴马与密西西比两州的民主党组织因为支持种族隔离、抵制该党候选人肯尼迪主张的种族平等,而开出了包括许多拒绝向肯尼迪宣誓者在内的选举人名单。民主党在这两个州获胜后,两州19名选举人里只有5名在最后填票时选择了肯尼迪,其余则投给了支持种族隔离的民主党参议员哈里·伯德(HarryByrd)。这种因为地方党组织与党内候选人立场相左而导致选举人拒绝宣誓的情况,在历史上较为罕见。相反,选举人宣誓后因为各种原因“背叛誓言”之事却层出不穷,迄今已有158人次之多:其中有的是出于预谋,比如1836年弗吉尼亚23名选举人,因为不满民主党副总统候选人理查德·约翰逊与女黑奴同居生子一事而集体叛变,导致约翰逊票数不足,最终通过参议院投票才得以当选副总统;有的是迫于无奈,比如1872年候选人贺拉斯·格瑞里(HoraceGreeley)在选举人填票前意外去世,他麾下的许多选举人也临时改投别家;还有的纯粹只是一时犯浑,比如1988年西弗吉尼亚一名选举人填反了总统候选人和副总统候选人的名字,而2004年明尼苏达一名选举人则把本该属于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约翰·克里的一票投给了子虚乌有的“约翰·爱华兹”(很可能是副总统候选人“约翰·爱德华兹”的笔误)——这场笑话也让明尼苏达制定了一项新法律:该州选举人必须严格按民意投票,否则其选票将被视为无效,当场加以更换。与明尼苏达有相同规定的只有密歇根。此外有24个州的法律对背叛誓言的选举人有所处罚,但其力度往往非常轻微,并不足以起到实际的震慑效果。对选举人背叛誓言的预防主要来自党组织内部:尽量甄选忠诚可靠的党员担任,如多年来为党务与竞选尽心竭力的基层志愿工作者;除此之外,还要及时发现并扼杀任何“叛变”的苗头。今年9月,艾奥瓦州共和党提名的一位选举人声称自己会把票投给党内初选的落败者荣·保罗(RonPaul)而非罗姆尼,因此被组织“谈话”,最终辞职。诞生与争议选举人团制度是历史的产物。美国立国时,部分制宪者对民主抱有忧惧的心态,认为民众易被煽动蛊惑,应该把挑选总统的权力交给更靠得住的精英。不过对大众民主的防范只是选举人团制度入宪的次要动力,其更根本的成因在于大州与小州、北方自由州与南方蓄奴州之间的妥协。人口稀少的州担心一旦实行直选,自己将在总统人选上完全失去话语权。而南方蓄奴州既不愿赋予黑奴投票权,又不想“浪费”掉庞大的黑奴人口,于是极力鼓吹按人口分配选举人票的办法,作为加入联邦的前提之一。而北方州则以每名黑奴只能换算成3/5人口,作为接受选举人团制度的条件。这一制度自诞生起便饱受争议。在其支持者看来,它是美国宪法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既维护了美国的联邦制体系、保障了小州的利益,又充分利用了选举人的个体能动性,比如能够及时甄别不合格的候选人,或者在当选者意外身亡时迅速做出反应,决定适合的替代者。还有人觉得,各州普选票分开统计,有助于把涉及票数差距的争议“隔离”在各州内部,避免引起全国性的纠纷。最后,一些支持者认为选举人团制度造就了美国两党轮替的格局,为政策连续与政治稳定提供了基础,抵御了大众民主中潜在的多数暴政与民粹主义风险。然而在反对者眼中,这些理由远不令人信服。首先,选举人团制度非但没有保障小州的利益,反而让摇摆州——尤其是摇摆州中的大州——的利益挟持了国家政策。为了获得连任,现任总统往往会在选前一二年就开始给予摇摆州大量的政策倾斜与优惠,而红州与蓝州的许多需求却遭到忽视。其次,被地方党组织推举为选举人的,往往是缺乏实际政治事务经验的基层志愿者。这些人对候选人能力与品格的判断显然不如大范围的民众直选结果靠谱,遑论历史上选举人曾经闹出的各种笑话。此外,2000年大选中,佛罗里达某些郡在投票机与选票设计上的失误(小选票背后的大名堂 - 选·美 iAmElection|聚焦美国大选 - 知乎专栏)所引发的一连串纠纷也表明,以州为单位的计票模式非但无法“隔离”争议,反而会大大加剧管理混乱、计票误差、选举舞弊等地方性问题可能对全国大选结果造成的影响。至于两党轮替格局与政策的连贯性,许多研究已经指出这是单选区议会选举等投票机制与社会政治潮流共同作用的结果,与选举人团制度关系不大。除了实践中的种种弊端外,选举人团这种设计最根本的问题仍然出在缺乏民主合法性上:无论是各州在大选中权重的显著差异,还是赢者通吃的模式下,“红州”民主党支持者和“蓝州”共和党支持者手中总统选票意义的大为丧失;无论是选举人屡见不鲜的“背叛誓言”,还是历史上曾经4次(、年)出现过的、总统候选人赢得全国普选却输掉选举人票的情况,都与现代民主政治中一人一票、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观背道而驰。改革前景据华盛顿邮报与哈佛大学2007年的联合调查,72%的美国选民认为选举人团制度已经过时,希望将总统大选改为直接选举。但政界对制度改革的热情则远没有这么高昂。在主张维持现状的人中,一部分是因为前述的种种理由,不过更多人还是出于利益上的考虑:摇摆州议员自然巴不得本州获得尽可能多的政治资源,但一部分非摇摆州的议员同样不希望本党在州里的绝对优势因为制度变更而遭到削弱;一些民主党议员担心,由于美国选民整体上偏向保守,总统直选将对保守派的共和党更为有利,而一些共和党议员则担心,少数族裔人口的迅速增长,会让更受少数族裔青睐的民主党在直选制中势不可挡。由于“选举人”这一设计是明确写在宪法里的,而修宪的门槛又实在太高,需要在参众两院分别获得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因此历史上多次修宪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动议,都仅仅因为少数议员的抵制便胎死腹中。其中最接近成功的一次是年,修宪动议在众议院以339:70的绝对多数得到通过,并获得总统尼克松的背书,但在参议院却遭到了36名参议员的集体阻挠议事(filibuster 为什么美国参议院会有 filibuster 这种奇怪的制度? - 林垚的回答),最终未能交付表决。这些参议员主要来自支持种族隔离的南方各州,本来就已经对当时民权运动席卷全国之势深为不满,自然担心若实施直选,南方州在大选中的权重会被大大蚕食。修宪之路难如登天,主张改革者只得另辟蹊径。2001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贝内特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既然宪法允许各州自行决定如何产生选举人,那么改革派完全不必触动宪法,而可以通过一个“全国普选票州际协议(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 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来改变各州选举人票的分配方式,让这一制度名存实亡:一旦加入这一协议的各州选举人票达到270张,该协议就会启动生效,把所有这些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全国普选得票最高的候选人。这样一来,候选人只要在普选中获胜,就能自动获得全国半数以上选举人票,从而当选总统。这个协议看似简单,却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两个可能的障碍。首先,1965年《选举权法案》(VotingRights Act)规定,对于某些存在长期种族歧视历史的州、郡,其选举方法上的任何改变都要事先得到司法部的核准、确定不会侵害少数族裔的投票权之后,方能生效。不过司法部今年刚刚核准了加利福尼亚加入该协议的请求,从而清除了这一障碍。其次,根据宪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若一项州际协议扩大了州权、削弱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则必须由国会投票批准后方能施行。“全国普选票州际协议”是否属于这一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多数人认为,选举人票如何分配本来就属于各州权力范围内的事务,因此这一协议并没有扩大州权;但也有人认为,既然这个协议肯定会深刻改变联邦政府的政治生态,就理应在生效前得到国会的批准。不过话说回来,就算后一种意见最终占了上风,由于批准协议只需要简单多数票即可,比三分之二票的修宪门槛低得多,因此到时候该协议获得国会批准基本上是不成问题的。自“全国普选票州际协议”的思路提出以来,已有八个州连同首都、共132张选举人票加入了该协议,纽约(29票)与宾夕法尼亚(20票)的议会目前也在对此加以考虑【更新:在这篇文章写完后迄今为止近三年间,罗德岛州和纽约州先后加入协议,但宾州没有加入;截止到2015年8月,协议中一共有165张选举人票】。乐观估计的话,或许再过一二十年,“摇摆州”等美国大选特有的概念,就将成为历史名词了。=====以下是广告时间:P我和几位朋友(包括前面答题的 @talich 老师)目前正在做一个叫做《选·美》的栏目,预备深入探讨美国选举制度的方方面面(今、明两年的最大关注点肯定是总统大选,但我们也会兼顾大选以外的话题)。我们的知乎专栏是选·美 iAmElection|聚焦美国大选 - 知乎专栏(不定时更新),播客是选·美 — IPN 出品(预计每周一期),感兴趣的朋友欢迎关注。姜源和 @talich 的解读有一点不一样,选举人团制度从现在的眼光看其实存在问题的,而且对此持批评态度的美国人也不少。相关内容在好多回答里面都提到过,这里再简略说一下。 对于选举人团制度的初衷,talich的介绍已经蛮详细了,简单来说就是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在立宪的年代,这样的安排是非常切合当时的政治理念的,即美国要建立一个共和国。在共和国中,总统只是行政分支的最高负责人,并不具有特别突出的地位,而选举总统的目的也比较单纯只是挑选一个合适的人主管行政事务而已。所以在这个观念里,得票高的候选人没法当总统不是特别严重的事情。问题在于,总统选举很快就被赋予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含义,选民通过选举总统反映民众对政党的取舍,和对不同政策的取舍。举个例子,在台湾总统的选举中,选举陈水扁并不单纯代表选民认为陈水扁本人是一个最合适的行政长官,许多选民给陈水扁投票是在表明支持民进党的台独政策,或者表明反对国民党的贪腐。所以反过来,在总统选战的时候,不仅要宣传竞选人本人的施政能力,也要反复讨论统独、黑金这些和候选人本人和总统职位都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当然台湾的政治制度和美国相当不同,但是在当代总统选举的精神在各国都是相通的,即总统选举变成一个极为直观的,体现民心向背的场合,简单来说就是总统选举更加充分的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反过来说,一旦总统选举变成民心向背的标志,那么得票高的候选人没法当选,自然也就成为一件不太理想的事情了。总结一下,在美国立宪的时候,共和是极为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民主尚不具有如今的含义和重要性。实际上,因为民主一词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对于多数人暴政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到现在避免多数人暴政的手段更侧重于司法保护或者宪法的基本权利清单。而这一切都是美国国父们没有预见到的。至于为什么美国坚持实施选举人团制度?因为美国修宪太困难了,选举人团的不便之处远远打不到启动修宪程序的地步。最后是福利,这个话题可以阅读阿克曼的《建国之父的失败》建国之父的失败 (豆瓣),非常有趣的一本书,而且有无比多的黑历史和八卦。talich(日修正):最近在 Coursera 上听了听美国宪法研究方向的著名学者 Akhil Reed Amar 的宪法课(Coursera.org),其中关于选举人团制度,Amar 教授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但相当让人信服的观点。Amar 教授说,选择选举人团制度,主要原因并不是当年的立宪者害怕民主。Amar 教授举了不少例子来说明美国宪法制定者并不排斥直选,宪法,国会议员,都是各州直选。问题出在奴隶制上。美国宪法关于选举人团制度是这样写的:Each state shall appoint, in such manner as the Legislature thereof may direct, a number of electors, equal to the whole number of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to which the State may be entitled in the Congress各州應依照各州州議會所定程序選派選舉人若干名,其人數應與各該州所當選派於國會之參議員與眾議員之總數相等。既然选举人团的人员和议员数量相当,参议员已定死在每州两人,变数在众议员上。众议员的人数是这样定的:Representatives and direct taxes shall be apportione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which may be included within this union,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numbers, which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dding to the whole number of free persons, including those bound to service for a term of years, and excluding Indians not taxed, three fifths of all other Persons.眾議院議員人數及直接稅稅額應接美國所屬各州人口分配之。各州人口,包括所有自由民及服役滿相當期間之人,以及其他人民數額五分之三,但未被課稅之印第安人不計算之。这里面的“其他人民”(all other Persons),就是南方的奴隶啦。南方如果不算奴隶,总人口就太少了。作为妥协,就把每个奴隶算 3/5 人。这在州里选举时没啥的,奴隶没选举权,就白人投票好了。但是大选时就不行了。奴隶肯定不能投票,按实际投票数来,南方就亏大了。事实上在一开始的几年,南方人只投给南方候选人,北方亦然(除了纽约这个最早的摇摆州)。如果奴隶不算票,南方候选人是没戏的。所以奴隶就需要被代表。选举人团就起了这个作用,代表了那些不能投票的奴隶。----(日说明:这个回答是 2012 年1月写的,现在再看,有不少问题。我会尽力做一些个修正)坚持这词问得有点奇怪。因为美国历史上好像从没有什么时候,有人要改变这制度,所以没有所谓的坚持。这制度好好的,为什么要改?(新评:正如评论和私信里的不少知友提到,对这个选举人团制度,各种批评意见其实很多,我以前孤陋寡闻了,这里大家先当我没说)只能说说为什么当初要立这制度,和这制度让美国政治有了哪些特点。初衷是因为害怕简单民主,多数人暴政。解法是权力制衡。一般说美国的权力制衡,都想着三权分立。但美国的制衡还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国家选举制度的核心,共和制。比如,人民和政府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通过代表完成。而地方和中央也有制衡。比如,国会的议员是地方选出,于是要想保住位子,虽然是管国家事,却要为地方利益打算。这样看美国的总统选举人票制,就看出这制度和选议员很像,以州为单位,一个一个拿下。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权力制衡的体现。这是定宪法的人故意在选民和总统之间加的一个缓冲。所以说这制度是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表现出传统保守派对民主的不信任,当然要坚持。(新评:这种反民主的想法的最佳体现,就是 1824 年的大选,最后参议院里幕后交易,把总统给了 Adams,而不是票数最多的 Jackson,于是四年后,就是 Jackson 民主,把旧党派体系推翻,建了新的第二党派体系。)当然,这制度也有一些可能是当年制定者没想到的结果。就是变成两党相争,小党派左右政治格局的机率大大变小。与其它大多数西方国家最大的不同就是,美国很少有第三党。虽然第三党也出现过,但是最后不是消亡就是被大党吸纳了。从很大程度上,这是由宪法决定的。因为宪法决定了选举的方式。和其它国家不同,美国的选举是选区制,普选的时候是一个选区一个选区一个一个候选人或者人票的赢,赢的人全部收走,输的人什么都得不到。而西方大部分国家是比例制的,你选的不是具体的候选人,而是党。然后,按照得票比例分国会席位。
在美国,一个第三党即使拿到全国20%的选票,但是在每个选区上可能一个选区都拿不下来,因为拿不到多数。所以92年 Perrot 参选拿到 18% 的选票,但是因为选票均允分配,所以最后一个州都没拿到。而 68 年南方一州长独立参选,因为在南方的巨大优势,虽然只拿到 13.5% 的选票,却拿下4个州。另一个著名的例子是林肯以 40% 选票拿下选举,也是美国这种竞选制度下才能出现这种地方政党拿下全国大选的可能,当然,结果就是,内战了。
所以在美国,这种竞选制度基本上只能存活两个主要政党。另外,因为人票按州计算,而也是 winner take all,所以它放大了候选人在每个州的胜利。你 51% 赢的和 99% 赢的得到的人票是一样的。这样的好处是,绝大部分情况下,选举都能出现至少微弱多数(总人票超过 50%)。因为美国宪法规定如果没有人是微弱多数得票,就需要参议院决定。制定宪法的人显然认为这样就增加了黑箱操作政治交易的可能。所以用人票和 winner take all,就可以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出现。而且,它还让一些微弱多数的胜利在人票上看着像一场酣畅淋漓的大胜,增加总统当选的信服度(比如 Reagan 和 Carter,50% 对 40% 的得票率,但是人票上 Reagan 几乎是席卷整个美国的完胜。)缺点当然是少数情况下会出现赢得选票输掉人票的现象,比如 Gore 在2000年。这种制度的一个直接怪影响就是像占人口18%左右的墨西哥裔在竞选拉票时不是主要的拉票对象。因为他们的分布就像 Perrot 的选民,在各州分得太开,没有决定性力量。倒是像古巴移民这样的选民,因为只集中在佛罗里达这样的人票爆多的大州,所以成了候选人积极拉票的对象。类似的还有集中在纽约和佛罗里达的犹太人。这就是美国宪法造成的地域政治。但是在其它西方国家,因为是比例得票,所以很少有党派能拿到绝对多数,这就需要多数派党联合其它党搞执政联盟,而一些得票很少的党因而成了决定政权走向的关键棋子,有与自身影响不成比例的政治筹码可以谈判。(2014年8月再补充:@余临风 指出,对选举人团制度的许多批评,可以在维基页面Electoral College (United States)上找到。基本就,最常见的批评就是这种制度让普选意义不大,而是把竞选变成了几个摇摆州的竞争。普通民众看热闹,投票兴趣了了,小州得不到应有关注。改变的最大阻力,是修宪的压力。这个在别的答案里也提到了。@余临风 还提到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 是新解决方案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多个州议会(CA, NY, IL, MA, VT 等1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共165张选举人票)已经通过:一旦通过这个议案的州的选举人票数超过270,这些州的选举人就一致将选举人票投给popular vote 的胜者,而不是这个州的胜者(比如16年共和党候选人赢了全国55%的票,麻省和加州虽然是民主党赢,也会把选举人票投给共和党候选人;因为有拥有270选举人票的州会这样做,这样可以确保那个共和党候选人当选。整个过程不需要修改宪法或联邦法,因为各州可以自由立法决定如何投选举人票)」这里想说的是,没有什么选举制度可以把这些问题都消除。比如,变成简单的按 popular vote 胜者当总统,看上去最无争议。但是,这肯定会让那些大州,人口密集地区在竞选中获得特别的照顾,成为兵家必争之地,竞选的热点,很可能就只是从当下的摇摆州,转到了这些大州而已。而这样一来,恐怕民众的意见会更大:本来大州就已经各方面都大了,现在选举都和普通州没关系了。而且,以前小州还有个基本人票保护,让他们的人票/人口比例比大州高,能获得一些候选人的照顾,完全按人口算以后,小州就更没有人关注了。规则决定了人的行为。这些改变到底会有什么样效果,能否达到那些改革者所声称的,还很难说。)茅思远,瓜怂并不是所有州都是winner-takes-all system, 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就是采用众议员选区方式(在每个众议员选区的总统选举获胜者各获得一张选举人票,而在全州选举中获胜者获得剩下的两张选举人票)这个制度的形成纯粹是美国人口各不相同的各联邦和多种族下所形成的各方可接受的最优解,各方博弈下的一个平衡,俗称“平等”——虽然实际操作中不尽然。采用选举人团制度还有一个问题是可能出现“失信选举人”。根据维基百科上的资料,历史上总共出现了158位失信选举人,71人是他们本应支持的总统候选人在投票前死亡,2人拒绝投票,而85人将票投给其他人。当然到目前为止,尚无失信选举人改变大选的结果的案例发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2年的Ray v. Blair一案中裁定:选举人是在代表各州行使权利,因此各州有权约束选举人的行为,也有权撤换拒绝宣誓的选举人。不少州份有“失信选举人票无效”的规定,但是可能涉及违宪。 回佘山,一个电商人,一个自由主义者;1,美国是联邦制,每个州都无法对其他州的决定负责。因此,为了保证每个联邦州的利益,该州的选举结果,直接反映了对某个候选人的判断; 2,也防止多数人的暴政,避免造成对少数人的伤害,因此,对普民的意见,需要做个筛选; 3,避免成为大州的意见附庸;陈洛西,电子工程师在当年的制宪会议上,最具争议的就是总统选举制度。一种方式是由国会选举总统,另一种方式是由全国人民直选总统。由于普通民众对政府不信任,害怕国会选出的总统为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而不是为了全体民众的福祉,所以国会选举总统的方式没能够生效;另一方面,政府也担心民众投票时不理性,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再加上当时条件限制,全民普选总统的方式也没能够获得通过。最后,在大家的妥协之下,对政府和民众都有所制衡的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制度最终获得以实施。摘自《美国人是如何投票选总统的?》费想,Real Estate, Mergers, PE Practicing La…美国制宪会议的代表们,确实不信任人民。但这并非「选举人团」制度的由来。比起人民,各州之间、联邦与各州之间、制度与人性之间的矛盾,才是他们担心的问题。制宪会议时的讨论思路是:不信任人民 → 参院选总统 → 不信任参院 → 众院选总统 → 不信任众院
→ 选举人团不信任参议院: 参议院掌握弹劾总统的审判权。若参议院选举总统,势必造成总统臣服于参议员,弹劾制度失效。国家落入参议院贵族手中,由共和制转为贵族制。不信任众议院:总统为获得连任,结党营私,与众议院联盟,立法行政混乱。选举人团由各州议会于大选时成立,替代「参众议员」选举总统,其人数也是各州参众议员的总数。选举人团成立后,立即同时于各州的首府投票,蜡封后快马送至联邦首都,由国会唱票宣布结果。该制度的其核心目的是:用距离与时间制造障碍,防止总统与选举人团结党营私。可惜美国国父们忽视了科技进步,低估了大型议会中党争的质变。这项制度显然已经失效了。历史不该被美化,在污浊泥泞中蹒跚前行,才是历史的常态。详见《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另,有关黑人占3/5的背景。当时蓄奴数量以南部的南卡为最,高达该州总人口的42%。北部各州反对蓄奴。那么这3/5的奇葩比例是怎么出来的呢?在讨论议院的「席位比例」时,大蓄奴州南卡的代表强烈要求黑白平权,有多少黑奴,算多少席位。而反对蓄奴的北部各州代表,对此表示了强烈愤慨,他们认为这是道选择题:A. 黑人是财产,所以没席位;B. 黑人有人权,所以要平权。于是他们义无反顾地选了A。最后还是北方够狠,拿出了大杀器「黑人产生议员」,各位代表才搁置争议,黑人按3/5产生席位。当时的选举人团,从制度上就没代表过黑人。3/5只是凑席位的砝码罢了。————加几句回答问题。为什么坚持。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政党与民主制度的摇篮之一,原本是用选举权对抗「三权」的,相当于国会总统和最高法。拆毁这块地基,本质上和推倒白宫,绑架总统,炸平最高法差不太远。同时对抗「政党」与「人民」,迈错一步就会「遗臭万年」。你看好莱坞电影里,哪个干这票的能有好下场。如此之大的政治压力,只有等待天时地利人和,还有奇迹般的人物。杨晓帆,/hsiaofan美国与欧洲不同,美国地广人稀,在华盛顿建国时没有电视辩论,没有facebook。技术上无法把候选人的信息传遍全国,统计各州普选选票也是个浩大的工程,采用间接选举其实是无奈之举。当时为了刻意和英国的上议院世袭制区分开来,直接把上议院的席位均分给了各州。所以并不是间接选举有多合理多有深意,这个制度流传了几百年只是习惯使然,英国人不也改革上议院世袭制了么。李希烈,个体主义,资本主义之前也看过很多分析选举人制度的文章,一般会说到尊重州权尊重少数,不过那些文章感觉都不如刚看到的曹长青这篇详细深入,文章总结起来4个原因:1.保护小州的利益2.可以通过赢者通吃的方式,一次到位产生总统 3.可以立即产生总统,而避免全国人头计算选票 4.不产生众多小党,使宪政制度比较稳定--------------------------------------具体论述参见下文----------------------------------------美国大选和“选举人”制度曹长青11月的第一个星期二,美国将举行选举,每四年总统大选,每两年改选国会(被称为中期选举)。按美国先贤设计的选举制度,总统大选不是在全国范围内计算谁赢得注册选民的“人头票”多数来确定赢输,而是按照总共538张“选举人票”计算,哪个候选人赢得超过半数的270张,谁就是美国的下届总统。2000年美国大选时,由于出现查票纠纷,不仅中国、古巴、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官方媒体借机嘲讽美式民主,批评美国的“选举人”制度不体现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也有不少普通人弄不明白美国为什麽要实行“选举人”制度,而不是按人头票计算。但如果对“选举人”的历史和作用稍加了解,就会发现,恰恰是这种选举方式,体现美式民主的特色,并保证着美国宪政制度的稳定和有效。在二百年前美国刚建国时,美国的先贤就设计了“选举人”制度,当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客向选民虚假承诺骗取选票,由“选举人”间接选总统,以避免弊端。但今天这层意义已消失,它和间接选举无关,也没有实际的选举人,只有“选举人票”。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尊重各州的权利,它是美式民主的放权、尊重地方州权的体现。美国全部“选举人票”共538张,是参议员(100名)、众议员(435名)、华盛顿特区代表(3名)的总数。参议员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众议员按人口产生,约50多万人选出一名。例如纽约州约有1,600多万人口,就有31名众议员,再加上2名参议员,总共有33张选举人票。按照选举人票制度,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如果赢得了这个州的多数人头票,就算赢得了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被称为“赢者通吃”。候选人在各州赢得的选举人票累计超过538票的一半(270张),就当选总统。由于是采用赢者通吃的计算方式,那麽就可能出现候选人赢了全国按人头计算的普选票,却因选举人票没过半而输了大选的现象。例如,2000年大选时,在全国人头票中,民主党候选人戈尔比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多出50万张,但由于最后在佛罗里达州布什赢了戈尔几百张人头票,按赢者通吃原则,布什就赢得了该州的全部25张选举人票,因而使他的选举人票在全国超过半数,而当选了总统。美国一直有人认为“选举人”制度不合理,呼吁废除,改采全国按人头计票制度,谁获多数票谁当选。据《选举团和宪法》(Electoral College and the Constitution)作者、丹佛大学法学教授哈德维(Robert M. Hardaway)的研究,过去两百多年里,美国国会曾有700多项法案要取消“选举人”制度,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以200年计算,等于平均每年就有近4次,但为什麽都没有通过?原因是,美国先贤设计的这种选举制度不仅适合美国联邦制的国情,并且更体现民主的真谛∶在服从多数的同时,能够尊重少数。具体来说,它有四大好处∶第一,保护小州的利益。美国是联邦制,50州其实相当于50个“州国”,“州国”和“省”的概念完全不同。“省”意味中央集权,“州国”是联邦。美国各州都有独立司法和立法权,例如州巡警不通知对方,不可跨越州界,进入他州。如果开车在美国横贯旅行,会看到州界间写著“欢迎到本州”的标志,各州边界划分得很清楚。美国先贤对制度的设计,重点是强调地方分权,而不是中央集权,其宪政理念是把权力下放到各州,并保证大州小州在联邦层次上权利平等。例如,美国参议院权力比众议院更大,但参议员的产生,和州的大小、人口多寡毫无关系,而是硬性分配,每州两名。加州人口是罗德岛州的60倍以上,但这最大和最小两个州的联邦参议员人数完全一样。美国建国之初那些小州同意加入联邦,条件之一就是保证它们和大州有平等权利,并实行“选举人”制度。“选举人”制度符合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只不过不是以全国人数为“单位”,而是以“州”为选举单位。这个多数,不是全国范围的“多数”,而是每一个州的选民多数,这样更能保护小州的权益。这种制度迫使总统候选人不能只看重几个大州,而是看重每一个州,在每一个州获得多数选票。而如果实行全国按人头计票方法,那麽几个人口众多的大州联合起来,就有可能操纵选情。例如,美国最大的7个州(加州、纽约州、德州、宾州、佛州、伊利诺州、俄亥俄州)人口加起来,相当美国总人口的一半。如果实行全国普选票制度,那麽总统候选人只需在这几个大州拉票,不必再光顾像罗德岛、阿拉斯加那样的小州了。全美只有三张选举人票的小州有7个,四张的有6个;如果不硬性每州分配2名参议员以及实行“选举人”制度,这些小州的权益一定被大州吞没。罗德岛州人口虽只是加州人口的60分之一,但选举人票却是加州的18分之一,这样就在某种意义上保护了罗德岛州的权益。因此“选举人”制度不仅符合美国的联邦制国情,更体现民主的原则∶服从多数,尊重少数。这种“选举人票”制度有点像NBA篮球赛,它不是按各场赢球总积分(相当于全国按人头计票),而是以赢得的场次多少(相当选举人票的每个州)来决出胜负。也就是说, NBA一个赛季打下来,总共82场,它不是累积计算每一场赢的分数,而是以每“场”为计算单位,赢得最多场的,就是赛区冠军。这样计算更体现这个球队的真正总体实力。“选举人票”制度的第二个好处是,可以通过赢者通吃的方式,一次到位产生总统,而不会像其他国家那样,第一轮总统选票没过半,再第二轮选举。因为只要有第二轮选举,就容易有政治分肥和交易,结果会扭曲选民意向,被迫把选票投给其他候选人。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两百多年来,一次由于两位候选人的全国选举人票相等,另一次是三名候选人平分票源,没人过半,而由众议院投票在候选人中选出总统。按照美国宪法,众议院投票做这种仲裁时,并不是435名众议员全部投票,而是以州为单位,每州一票,过半获得26州的票才能当选总统。这种规定再次显示对州的权益的保护和重视。美国两百年来只有两次由众议院票决,意外率才是1%,证明“选举人”制度相当有效。第三,“选举人”制度可以立即产生总统,而避免全国人头计算选票,清点到每一个村镇的每一张选票,使总统长时间无法产生。上次美国总统大选时,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郡重新点票,就要几个星期,如果普选票数相当接近,必须重新清点全国的选票,一直到每个村落,那麽全美50州都这样计票,总统恐怕要几个月才会产生。而总统产生的时间越长,越容易出现政治麻烦,因为那些政治动物们就会动脑筋钻这个时间差的空子。实行“选举人”制度,赢者通吃,会在选举当天立即产生总统,败者承认落选,赢者发表当选感言,选举就算结束。这种投票就马上计票,连夜用机器计算出选举结果的方式,可以避免由于时间拖长而带来的可能政治纠纷。根据上述哈德维教授的研究,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这二百年来,“几乎每次都是立即产生总统,上次选举纠纷是历史上少有的例外。”而且在实行这个制度的两百多年中,只有4次(包括戈尔那次)出现候选人在全国普选票中领先,但由于输了选举人票而落选的情况;等于两个世纪才出现4次,频率极小。第四是不产生众多小党,使宪政制度比较稳定。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一直是两大政党轮流执政,而不是像其他民主国家那样有很多小党,这和美国一直实行“选举人”制度有直接关系。由于选举人制度是以“州”为“计票单位”,而且又是实行“赢者通吃”的游戏规则,赢者囊括所有选票,因此,使得票第二多、第三多的候选人毫无所获。每个州的选举结果只有一个赢家,没有第二、第三,这样就不会产生小党,更无法产生政党比例制的多党制。政党过多,尤其是实行政党比例制的多党制,两个小党就可以联合起来对抗一个没有过半数的大党,或者多党联合执政,结果容易导致内阁不稳定,选举频繁。在被称为世界上最大民主国家的印度,也是由于政党比例制而小党“丛生”,目前国会有席位的政党就有30多个。1998年4月印度人民党在全国大选获胜,由于席位没有过半,只好联合其他多个小党组阁,但执政仅375天,就因其中一个仅有18席的小党内讧而被不信任票投垮,导致印度不得不提前大选,印度人民党靠联合24个小党才在国会席位中过半得以再次组阁。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就使小党没有多大存活空间,两大政党轮流执政,不存在多个小党联合起来投不信任票而结束内阁的现象。总统因触犯法律遭弹劾,副总统则继任,不存在必须解散内阁、提前全国大选之事,从而使政局稳定。任何一种选举制度都有它的不足之处,但从“选举人”制度实行两百多年的历史,以及它的特点来看,它虽有缺点,但更符合美国联邦制的国情,更体现民主原则。因而对那些嚷嚷着废除“选举人”制度的美国人,哈德维教授感叹地说,“这一制度在过去两百年里一直很奏效,美国人都被惯坏了。”日——原载《观察》http://www./gb/newsdisp.php?News_ID=770刘锐,理科生,经济学博士在读因为有些州总是支持民主党或总是支持共和党,所以这些州的选票的价值低。而那些两党支持率接近的摇摆州的选票价值高,相应的这些州对政策的影响大。所以,开句玩笑说,选举人团制度是为了让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者能够观察到摇摆州的政治效应。戴云杰,这。。。不是“坚持”,而是还没有成功改变。美国总统的选举制度是建国之初美国宪法以非常明细的条文规定下来的,到现在没有任何对此方式的修宪提案通过而已。选举人团制度是在当时的交通和信息传播条件下建立的,其合理性并没有因为交通和信息的快速进步而有本质上的变动。第一款,第2节:每个州依照该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第一款,第3节: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结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Da琦小小赵,行政管理在读在美国选择选举方式的时候,他们将有三种选择——人民直选总统,选举人团选举,国会选举三种方式。首先,关于人民直选总统的方式。1,
美国在建国之初对民主是有怀疑的,为了防止民主的暴力,并且建国之初交通非常不方便,人民直选总统在操作上有困难,所以没有采取这样的方式;2,
小州会反对这样的方式:因为如果人民倾向于都所熟悉的本州候选人的话,大州会因为人多而更占据优势。其次,关于国会选举。1,
美国信奉的是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由国会产生总统的话,会产生强势国会弱势总统的情况,破坏三权之间的平衡。2,
大州会反对这样的方式:因为国会是由各州按照比例派代表组成,那么在国会小州就会更加占据优势,小州的代表人更容易当选。所以说,最后采取了这样的选举人团的制度,是大州和小州的妥协,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平衡。而题主说到的为什么要坚持这样的制度,首先是大州和小州的利益难以协调,其次美国是大党主导政治的两党制,如果采取其他的方式,例如直选的方式,那么可能就会破坏两党制,选出非两党的候选人,这是党派利益所无法接受的。这个问题之前在上课的时候和老师进行过讨论,用的就是戈尔和布什总统的2000年选举案,虽然觉得选举人团的制度有一定的不妥,但确实还是适合美国政治,因为路径依赖,所以改革起来也是很困难的。匿名用户大众直选的前置科技是铁路和报纸,或者说近代化的物流和通讯。1776 年有这玩意?所以,那群写穿越小说的,别在宋朝弄选举了,你搞不定的。知乎用户国体决定的。合众国。意思是联邦政府和人民之间隔着一层州政府。人民把权利赋予州政府。然后州政府再赋予联邦政府。ztwtwz,国际关系博士,国际政治经济学方向。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的基础是利益制衡。之所以“坚持”这种制度,是它能相对地平衡各方利益。胡凡青,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实习律师!纯粹是为了实现平等,最为关键的事能够最大程度的体现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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