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企业的外汇使用有何规定

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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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需要哪些手续?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人员汇出外汇的手续
  1、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正常业务的外汇支出,可凭付款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2、 "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
  3、 "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4、 "三资"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用产品回收资本和分配利润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提取和拥有的其分额内的产品可以运出,但必须汇回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款和其他应付的款项。如在中国境内出售,其销售所得的外汇,在缴纳应付款项后可以汇出。
  5、 "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凭企业董事会证明和纳税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汇出金额超过50%的比例时,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
  6、 "三资" 企业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外汇经费,经上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期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7、 依法停办的"三资"企业清理结束后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资金如要求汇出,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应办理下列手续:
  1、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需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帐户者,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2、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帐户:
  (1) 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
  (2) 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 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3、 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帐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融、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 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 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 企业对境外帐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4、 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帐户,并应在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的国家或地区开立。该地区如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5、 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凡未提交书面证明者,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户的文件自动失效。
  6、 企业境外帐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帐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帐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帐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 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并作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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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境外投资中如何“搞定”国内主管部门? 拉个清单
&&&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外汇。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来源:中国外汇网
  传说订阅本公众号的粉丝有很多“国际咖”,境外投资啥的都已经成为家常便饭啦!这让大多数办公时间都在西三环的小编压力山大呀!境外投资涉及面面,小编就聚焦在国内相关政策与事项办理环节,通过翻阅法规、请教专业人士整理了这篇实务指南。虽然小编没有实务经验,但经过“大拿”斧正、权威“把关”,这篇文章可是满满的含金量呀!
  境外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多吗?
  数目不多,但内容广泛、细节繁多。
  拉个清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第9号令);
  《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函[号);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律规范的发布主体,也是境外投资的主管部门。
  那么,境外投资过程中,
  境内机构需要跟国内的哪些主管部门打交道呢?先看个图
总结一下:
  凡是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都要到商务部门、发改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以及登记等手续。具有特殊特征的主体,还要增加其他手续:如果境内机构属于,还需要跟主管的金融监管部门“打好招呼”;如果企业性质是央企或国企,还要经过国资管理部门“点头同意”。
  在管理方式上,商务部门、发改部门都采用了核准和备案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则是登记管理。
  既然都叫“核准和备案管理”
  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有什么区别呢?
  商务部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发改部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中方投资额10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第八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另外,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号令)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取消了10亿美元的“门槛”,将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类别仅限于“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此外,不管是在商务部门还是发改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提交核准申请或备案的部门层级也是有差异的。
  是不是有些懵圈?不用担心,附赠一张直观表格,供您对号入座!看表格
  需要注意的是,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对“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定义并不相同。
  对于“敏感国家和地区”,发改部门指的是“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商务部门则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对于“敏感行业”,发改部门指的是“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而商务部门指的是“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明确了“核准还是备案”、“到哪个层级办理”这两个基本问题,
  接下来就要准备相关材料,继续看图说话!
  最新动态广播:发改部门的政策快要调整啦!
  日,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发布了针对2014年4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的修改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包括进一步缩小需要核准项目的范围、取消国务院审核的层级、取消银行融资意向书、省级发改委不再审核境外投资项目等。小编提醒您,要跟进修订案的发布进度哦,以便按照新规对实务操作进行调整。
  以上是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相关手续
  下面来说一说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登记
  境外投资过程中,外汇业务主要涉及前期费用登记、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三类(减资、清算注销等业务这里就不讨论啦)。《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43页―47页,对审核材料和办理原则都有明确的规定。
  举几个案子
  前期费用登记
  现有境内主体A、B拟进行境外投资,计划与境外机构F、境外个人P在合资新设境外投资企业K,A、B拟占投资额各600万美元。境外投资项目成立前,境内主体A需申请向境外投资企业K汇出前期费用30万美元,用于缴纳项目招投标。
  操作指南:境内主体A需要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ODI前期费用登记。务人员首先维护A的主体档案,然后通过“协议管理-ODI前期费用”模块办理登记。登记后,境内主体A得到业务登记凭证,并以此办理后续的前期费用汇出业务,实际汇出金额30万美元。
  新设登记
  案例1的投标成功后,境外投资企业K设立,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其中:A协议投资额600万美元,出资形式为已汇出的前期费用30万美元、货币出资520万美元、专利技术50万美元;B协议投资额600万美元,出资形式全部为货币出资;F协议投资额200万美元;P协议投资额100万美元。
  操作指南:该业务涉及两个境内股东,委托境内主体A为主办企业,A需携带A、B两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到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由于主体A在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时已建立档案,对其查询核对即可,之后依次为其它4个主体(境内股东B、境外投资标的企业K,以及境外股东F和P)维护主体档案。然后,通过“协议管理-对外义务出资”模块来办理ODI义务出资登记。登记后,境内主体A和B分别拿到属于自己的业务登记凭证,以此办理后续的投资款汇出业务,A实际汇出520万美元,B实际汇出300万美元。随后,A完成了其专利技术的出资,外方股东也分别完成了各自出资。
  增资登记
  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上述境外投资企业K渐入佳境,拟扩大生产, 为此K需办理增资,将投资总额由1500万美元增至1800万美元。增资的300万美元由境内股东A出资。
  操作指南:境内主体A需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增资变更业务。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协议管理-对外义务出资”模块来办理登记。登记后,义务出资登记凭证的业务编号依然没有改变,A凭原业务登记凭证办理后续增资款的汇出,实际汇出金额300万美元。此时,境外投资企业K的投资总额变为1800万美元,其中1500万美元是股东的实际投资,另外300万美元是境内主体B的投资义务。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案例,节选自《中国外汇》2015年第11期《ODI实务》
  小编结语:世界那么大,总有一国适合您。把您心仪的投资东道国留言给小编,说不定就能看到东道国有关外资方面的介绍呢!如果觉得以上内容还不错,请您动动手指给小编点个赞吧,您的认可将是小编继续加油的根本动力!
  特别鸣谢: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赖海军律师分享的关于商务部门、发改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外汇
(责任编辑:邓益伟 H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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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投资的外汇汇出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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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投资的外汇汇出法律问题初探
  作者:王成伟 律师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走出去”的的战略是我国近些年来的重要战略,尤其是对非洲等第三世界的投资,是我国投资的发展方向。中国人民银行11日傍晚公布数据称,到今年6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13326亿美元,同比增长41.6%。中国外汇储备加速增长的势头没有丝毫减弱迹象。而在同时,由于各方面的压力我国的人民币币值却不断的降低。减轻我国金融压力的一方法便是对外投资项目,而这些投资中就我国需求而言,能源投资是重要的一个方面,这种投资集中在非洲等地区。就比较优势而言,我国拥有技术优势和产业优势投资项目也是在非洲等地区。这些国家刚刚开始经济发展,金融体制尚不完善,各国差异较大,为保证我国的外汇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境外投资外汇流动的法规,这些法规仍在完善之中。
  现就我国境外投资外汇法律问题应注意的问题,笔者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境外投资的合格主体。
  境外投资的合格主体是没有具体限制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商务部颁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从这条的理解看,应当是企业才可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并经商务部具体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项目需经核准申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需经核准申请。也就是说境外项目投资必须是法人,个人及工商户不再此类,因项目性外汇流动只能是中国的法人企业进行。个人、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及其派驻机构不能进行项目投资。
  所以,投资主体没有具体限制不等于投资何种项目均无限制,应当注意您的投资方向,以免出现投资不能的情况,这是进行外汇往来的前提条件。
  二、关于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
  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为加快境外投资步伐,应国务院指令,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日颁布了《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对外审批手续,首先,对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同时,对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简化:
  (一)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
  (二)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六)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规定是30日,现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20工作日审查完毕。外汇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外汇往来的前提条件,对外汇来源的合法性审查,从现行文件要求看,还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对外投资外汇审查向更加简化的方向发展。
  三、关于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是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问题,居民个人将境内资产、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如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设立的企业)日之后未经外汇局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投资及其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境内机构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不得为该境外企业并购的境内企业办理外资外汇登记。以虚假、误导性陈述等手段骗取外资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经发现,追究其自登记之日起所汇出利润和其他资本项目款项的逃汇责任。
  个人境外投资之所以要求如此严格是因为境外投资逃汇严重所致,为防止这一现象,防止外汇的无序外流甚至逃汇国家出台了强制性的法规政策及相应的配套措施。
  其二是关于企业境外投资的的外汇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日颁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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