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系统2.0里面劳务队伍廉洁承诺书登记备注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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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能在离职证明上备注员工表现不好吗
发布时间:浏览次数:2546文章来源:
  面对表现不好的员工、被开除的员工、违纪的员工等等形形色色的让我们HR非常不爽的员工,在开具TA的离职证明的时候,HR能否任性地备注:这个员工不好搞,绩效差,表现也不好,爱打架爱胡闹,被开除10次都不少……等负面的信息呢?
  或许有部分HR认为对于快要离职的员工,自己掌握开具离职证明的权力,对员工有一定的威胁。但是小汇要告诉你,你还真威胁不到任何人。
  是的,HR无权在离职证明上备注对离职员工有负面影响的信息。
  一、退工证明等格式文件上用人单位无权任意添注
  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统一的退工证明、劳动手册等格式文件、规范招退工手续的行政宗旨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招工和退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在办理退工手续时,仅须按照要求填写,而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不得添注"为由随意添注内容,否则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件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二、公司添注的内容严重影响离职员工的再次就业
  公司添加的内容,任一用人单位看到后,都会对离职员工产生不好的印象,影响再次就业。
  故在离职证明引起法律纠纷的时候,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会偏向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这也警示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为劳动者出具符合规范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办理合法的退工手续,而且在办理过程中不能利用强势地位给劳动者的就业制造各种障碍。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一)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
  (二)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
  (三)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
  (四)将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的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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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2016年软件企业退税政策
2016年软件企业退税政策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1.纳税人按上述方式确定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后,应分软件、硬件部分设置专栏分别核算销售额。
  2.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软件、硬件的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第十七条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多的企业,在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但对相同的软件产品,以后各月申请退税时,可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等,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内,不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对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第一个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3.《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5.《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见附件4)(第一次申请退税,或发生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变更时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并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流程审批,并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两份传递至市局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法规科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登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台帐》。
  第十九条 软件产品办理增值税退税后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条 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对其进行清算(清算表样式见附件3),具体清算的组织和开展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根据市局与有关资格认定部门沟通的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执行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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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与服务&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一)
湖北日报讯 第一部分 生活服务业
  1.对客户支付的住宿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开具,需提供哪些资料?
  住宿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酒店企业可以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酒店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客户只需要提供以下信息:客户所属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
  消费客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比如说一张附有上述信息的小卡片。并不需要提供信息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为客户开具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付款方式有什么要求?
  对付款方式没有要求,现金、信用卡、银行转账等方式均可,信用卡、银行转账可以是住店个人的或者第三方的。
  3.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
  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4.酒店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单独收费的货物、服务如何征税?
  (1)长包房、餐饮、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快递服务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2)电话费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4)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免税收入应分开核算,按规定进行申报,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6)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该不动产在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办法按5%征收率计税。
  (7)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照6%的税率计税。
  5.会员卡收入如何计税的问题。
  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的,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6.酒店购进的车辆,以及支付的车辆保养费、油料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除过路过桥费在日前,按过路过桥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支出凭取得的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7.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客人用餐时收取的烟酒饮料费,按什么税率计税?
  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提供现场消费的烟酒饮料取得的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8.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上述购进农产品业务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0”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9.物业公司将代开发商管理的房屋出租,房屋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的,如何计税?
  若由物业公司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5%。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在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征收率为5%。
  10.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水电费,该如何计税?
  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物业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11.对景区门票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对景区提供的观光电梯、索道运输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门票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提供索道、观光电梯、观光车等项目取得的收入,可统一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12.保安、保洁公司如何征税?
  保安、保洁公司提供的服务,可按劳务派遣服务计税。
  13.提供票务代理服务如何计税?
  票务代理公司为旅客安排行程、住宿的行为,可按旅游业征税。票务代理公司的其他业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14.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财政返还款以及医院、学校等单位原来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收据的,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部分 建筑业
  15.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外管证》的,如何开具《外管证》?
  省内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的《外管证》的,应重新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然后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从5月11日起通过《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申请开具,也可到纳税人所属国税机关办税厅通过CTAIS系统直接开具。
  省外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的《外管证》的,直接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纳税人持《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时,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本企业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以及该项目选择何种计税方法的证明资料。
  16.日之前签定了合同,5月1日后才招投标的项目,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17.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8.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和乙方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能否以其他方式证明工程实际上在日已经开工,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是否属于建筑老项目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期来划分;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来进行划分。所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相关合同的,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9.甲供工程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纳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分包额是否含所有分包支出,还是仅含劳务?
  甲供材料及设备不计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分包额应包括全部的分包支出。
  20.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在日前,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在收到工程款时不需缴纳增值税。
  21.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写3%。
  2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税函〔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
  23.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2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款如何开具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在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所开发票金额不在申报表附表(一)中反映。
  在交房时,按所售不动产全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申报纳税。
  25.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如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26.代收的办证等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办理“两证”时,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等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27.土地价款如何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价,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毛地”或“生地”价。其票据由财政部门出具。
  拆迁补偿费通常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其票据主要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出具的发票或者收据。
  征收补偿款通常是指政府先将土地拍卖出让,再由政府出面征收拆迁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并通过政府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款项。其票据为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开发规费通常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收取标准向政府多个部门缴纳若干项的各种规费。其票据为政府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目前只有土地出让金列入差额扣除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8.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一次购地、分期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分摊?
  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购地,分次开发,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无法一次全部确定的,按以下顺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分摊土地价款:
  (1)首先,计算出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已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开发用地总面积)
  (2)然后,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3)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要按项目进行清算,且其总额不得超过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4)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可不从支付的土地价款中扣除。
  29.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外,作为无偿赠送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如果上述配套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内,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30.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如何征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1.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日后,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等物资用途明确,直接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进项税额的6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直接申报抵扣;剩余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申报抵扣。
  (2)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材料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3)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3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开发直接转让的,为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转让的,为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第四部分 金融业
  33.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
  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4.个人佣金如何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保险业代理人取得的代理佣金收入,代理人可以委托佣金支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在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保险公司应提供代理人清单作为代开资料,代理人清单上应注明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信息,由保险公司盖章确认。主管国税机关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备查,并按以下规定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1)对代理人中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和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电信业、证券业及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汇总代开发票。
  第五部分 综合部分
  35.营改增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36.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日起至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7.从地税局领取的未用完的发票,营改增后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试点纳税人从地税局领取的未用完的发票,营改增后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8月31日。
  若在此期间,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且能满足其用票需求的,停用地税发票。
  38.纳税人已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日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协商,由纳税人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金额”的证明,纳税人以此为依据自行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39.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开票时有什么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0.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以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1.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2.哪些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
  对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也适用取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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