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县仙女镇仙女镇是几几年禁止批复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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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仙女镇一贪官落马
  仅值27万的老房抵35万购房款
  由于手头上没有太多的现钱,丁某向刘某提出,“我现在没有这么多钱,我先付你35万元现金,再将我现在居住的花木巷的房子折抵35万元给你,此外不足部分我在七闸村还有一块老宅基地是我母亲的,作价15万元抵给你。”刘某考虑丁某是原江都镇的副书记,分管自己的百货广场项目,也就答应了他的要求。此后,丁某向刘某缴纳了35万元的现金购
  过了几天,丁某就拟定了关于将自己现住房抵给刘某房地产公司作为35万元房款的协议,并在当天就签订了协议;在次日将盖好公司印章的协议书交给丁某的同时,丁某也将自家母亲宅基地的翻建报告给了刘某。在所谓的“房款”结清后不久,丁某就拿了两套联排别墅的钥匙,着手装修,并于日搬进新居。
  2006年的12月,丁某将花木巷的老房子钥匙拿给了刘某。据刘某交代,“我进去看了一下,房间里只有一个挂壁式空调,客厅里只有一套旧沙发和一张方桌,另外就是旧衣柜、橱柜,没有其他家用电器。”而事后,刘某也坦承,“按当时的价格不值35万元。”拿到房子几天后,刘某就以27.3万元的成交价卖出,按照丁某冲抵的35万元的购房款,刘某“直接损失”了7万7千元。
  调查期间忙补交“差价款 ”
  得了好处,丁某自然要“投桃报李”。在三江百货广场项目上,丁某给刘某行了不少的“方便”。2003年7月至2007年12月,丁某在担任江都市仙女镇党委副书记期间,负责江都市三江百货广场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全额收取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在丁某的同意和认可下,致使刘某的开发企业少缴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造成国家22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2007年年底后,丁某就已经退居二线,但一封举报信,还是揪出了丁某不为人知的犯罪事实。日,江都市检察院反贪局收到举报原江都仙女镇党委副书记丁某有关经济问题的举报信,经检察长批准,对其进行了初查,掌握了丁某在购房过程中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日,丁某到扬州市院侦查指挥中心谈话,在证据和事实面前,丁某才陆续交待了其在购房过程中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被反贪局调查后,丁某也找到了刘某想要“补款”。得知自己将宅基地卖给刘某,是无效行为后,日早上,丁某就携家属到房地产公司找到刘某,说要补齐剩余15万房款。刘某按照房价2000元每平方米算,扣除丁某已经支付的35万,这样刘某又收了138980元的“尾款”,丁某又少交了购房款11020元。在丁某的要求下,刘某开具了收据,并且把时间提前至日。
  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获刑1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丁某于2003年7月至2007年12月,在担任江都市仙女镇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负责江都市三江百货广场开发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少交款177560元;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花木巷住房向开发公司冲抵购房款,少交款77000元;少交购房款11020元。合计受贿265580元。法院同时查明:丁某于2003年7月至2007年12月,在担任江都市仙女镇党委副书记期间,负责江都市三江百货广场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全额收取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开发商少缴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造成国家22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日,江都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和高于市场价向请托人购买和出售房屋,并少付购房款,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晓剑表示,丁某的行为可以称为“非传统”受贿。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符合该规定的就应构成受贿罪。丁某以“低价购房”的“非传统”受贿形式,尽管与传统的直接收受钱物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相同的。丁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开发商低价购房,变相获取了钱物。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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