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挂了失业保险,重新就业,要去社保局取消失业保险基金还是劳动局针灸证就业范围取消,需要我自己转但吗

我辞职后社会保险该怎么办 如题,我辞职后社会保险该怎么办 首先,你辞职是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的,社保是可以转的,公积金你可以提取出来,不过只能提取你个人缴纳的部分.
当参保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先由参保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待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费凭证》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同意后,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受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受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如果是有关社保的问题,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社保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后,在职职工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按规定一次性足额补缴后,在职职工自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养老保险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社会保障中心办理转移,相关缴纳社保的证明也可以在社会保障中心打印;
2.在你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前,即在你未找到工作之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的手续也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中心;
3.医疗保险可以到医保中心提取本人缴纳的部分;
4.公积金可以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具体能全部提取还是只能提取个人部分根据各地的政策而定。 1、你在离职期间,社保就会划到个人窗口,个人窗口只能办理养老和医疗,你也可以不交,只是享受不了医疗保险。
2、离职后公司会停征你的社保,没有什么类似的本本和证明,社保只需要你的身份证就可以直接查,目前只能在你办理过的地方,还没全国联网。
3、不能领取失业金,因为你是辞职的,而且领取失业金还需要公司开证明。
4、医保停了后就不能享受,如要享受需正常交一个月后才可。
5、、公积金如果你离开了所在地是可以取出来的,若不离开,找到新单位直接跟你交就可以了,每个单位交的比例不同,缴纳的银行可能也补同,共四大银行,视情况而定。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我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到社保局办了我是辞职的,社保局不给我办失业保险金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到社保局办了我是辞职的,社保局不给我办失业保险金,后社保局给了我一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要我去单位盖公章,但是单位不盖章,那我怎么办?你们律师能帮帮我吗?谢谢 情况是这样的: 1、部门主管通知我明天起不要上班,我第二天也没去,公司以旷工5天为由于11月5日给我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我自11月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11月5日起我们签的劳动合同失效,我认为既然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了,所以本人没有义务进行离职交接! 2、主管已口头通知我离职,现在申请劳动仲裁,主管负认,说我自己旷工,但是我现在举证非常困难,因为当时办公室只有我和主管。请问我该怎么证明单位是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要求赔偿! 3、当时劳动合同签的工作是销售,时间是不定... 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拿失业保险金吗 但是我的劳动合同掉了 辞职后,单位不给交保险也不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法院判他解除,但是我在缴费是有滞纳金,我想让单位出钱,可他们不掏钱,我该怎么办 各位老师大家好,与前工作单位在2011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本人工资单上每月均扣除了社会养老保险金,但因为单位效益差,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我的劳动合同也在今年也就是2013年的元月份到期了,单位的态度是不再续签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承诺了提供失业金补偿。但是本人到本地的社保局查询后发现本人的社保养老金从来都没有缴纳过。在这里想问下各位老师,我能直接到单位要求退还我缴纳的养老金保险费用吗?然后他们承诺的失业金应该以何种方式发放,本人主要是担心单位万一倒闭... 急急急 现单位交保险的社保局要我去原单位开具解除关系合同,和养老保险接续表,但是我已经离开原单位4年多了,想问下原单位会给开吗,不给开怎么办? 追问:单位跟我签了劳动合同,但是要我到社保局流动人员窗口交社保,我无法享受工伤,生育,失业险,并且按流动人员缴费还不给全额报销!单位违法? 我1996年一月进现在的这家公司,一直工作到现在,2008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前一直未买养老保险,直到2000才开始买,到2002年才开始买住房公积金,直到现在也没有买失业保险,我想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能要求公司给我赔偿么?如果能拿的话能拿多少? 实习生实期期满,不管考核合格与否,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习生是否强制单位要购买社会保险 孕期单位非法解除除劳动合同,停交社保。现本人已向当地申请仲裁,如果此期间找单位挂靠续交社保,是否会对仲裁结果有影响? 1. 如果挂靠至其他单位交保险,是否不会影响生育保险的报销 2. 原单位是否会以我与其他单位又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认为之前非法解除劳动合理。 我于2008年8月,进先前公司工作,一直到2009年1月期间没有给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交保险,只是给了两百块钱,说是保险补助。在2009年2月才给予签订劳工合同,但是到了5月份才给投的保险,由于该公司工资一直拖欠,我与2010年9月初提出辞职,但是到目前位置,该单位一直不给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需要给他们违约金而要挟不给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怎样才能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承诺交接完工作就给办理,本人已经把工作交接了有半个月了,打电话...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日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慈政发〔2013〕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号)及宁波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包括杭州湾新区)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本通知享受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实施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二、实施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三、项目内容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资格(含技术职称,以下简称&职业资格&)培训或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可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及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技能(三级,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二级,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一级,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5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补贴。对列入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至50%。   对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取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执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按技师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组织职工按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达到规定条件的,按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给予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企业优秀青年技术工人培训,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补贴。   同一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面向本企业或本行业开展带徒传技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带徒要求的,按其带徒数量及技术等级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带徒弟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60%(含)以上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3000元的补贴;所带徒弟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在30%(含)至60%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开展短期带徒活动并达到带徒协议要求的,按带徒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带徒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对本市户籍劳动力和毕业5年内本市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教育(不少于24课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150元的培训补贴。对参加SYB创业培训(不少于100课时),通过创业实务知识考核、创业计划书评估,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1300元的培训补贴;对培训后通过3个月后续扶持,创业成功率在35%(含)以上的按该班合格人数、创业成功率在35%以下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对企业业主参加IYB创业培训,通过48课时理论培训和20课时个案辅导,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培训补贴;对只参加48课时理论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800元的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手续。对于已按《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慈政发〔2009〕18号)规定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失业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重新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上述规定重新认定对象,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仍按慈政发〔2009〕18号文件执行。   (五)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且参保人数在20人以上、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并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六)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以内的宁波市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宁波市生源),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2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80%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七)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本市生源)和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与其他各类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八)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省、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满1年,可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1000 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对取得紧缺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生产一线在岗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按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紧缺工种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我市技能人才紧缺情况予以公布。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本市生源)和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据实全额贴息。其中,对需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由自然人提供信用保证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提供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60万元的小额贷款。上述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每次不超过1年。   (十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15%。   (十三)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本通知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012年底前已招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延长至本通知实施期满。   现行的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四、资金管理   (一)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置。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市实际,统筹做好年度促进就业资金的总体规划,处理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与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之间的关系,按照两项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实行分账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额度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杭州湾新区按比例负担)。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日起实施,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止。   本通知相关实施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先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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