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抱养孩子的条件及手续的孩子没有走收养手续,养了半个月了,亲生父母要要回我们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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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希望有个孩子,所以很多没有生育能力的人会通过领养的方式获得子嗣。但是领养并不是一件很随便的事情,在我国就要办理领养证。那么什么是领养证?办理领养证有哪些要求?又该如何补办呢?
什么是领养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必须要依法登记,以规范收养的登记行为。这种登记可以很好地维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而且还能确定谁是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并且保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当持有此证,就表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监护人,需要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而被收养人也要对收养人履行必要的法律义务。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未满14周岁,不过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孩子可忽略此条件。再婚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可忽略。2.孤儿(父母双亡或者和生父母失去联系);生父母家庭特别拮据,无法继续抚养的孩子(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孩子可忽略此条件)。3.如果孩子超过十周岁,需要其本人同意。
办理领养证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须符合下列要求:1.无子嗣。这一点是要求申请领养者之前并没有生过孩子,不存在继子或继女,也没有收养过他人。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的是收养人基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智商、健康状况、家境等方面都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可以完成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3.无特殊疾病:没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可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主要指的是一些精神类疾病和传染病。4.年满三十周岁。这里指的是收养人必须达到三十周岁(包含30),如果是夫妇,那么二者都必须达到。5.双方都同意。如有配偶,必须要征得配偶的同意。6.足够的年龄差。如果是无妻子的男性领养女童,那么二者的岁数差要超过四十以上。7.特殊情况不受限制。如果是收养自己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以及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那么就可以忽略“年龄差四十岁”“孩子不满14岁”“生父母家庭拮据”的条件。8.特殊情况可多收养。如果是领养福利院的弃儿、孤儿、残疾儿童,那么可忽略“无子嗣”“只能收养一名”的条件。
办领养证需准备哪些材料
·&常规材料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户口本,身份证。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主要是为了确定申请人没有医学上被判定无法收养孩子的疾病。·&特殊材料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子嗣证明。2.公安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3.如果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
领养证要怎么办理
1.申请(1)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这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因此需要当事人要亲自办理手续,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2)将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a.户口本,身份证。b.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c.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d.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e.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3)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初衷,并且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且抚养被收养人以及其它相关内容。2.审查这是整个登记工作的重要环节,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经行完善的审查,审查必须耐心仔细,不可徇私舞弊。具体内容如下:(1)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如果是夫妇,二者都需要审查。(2)了解申请人的为什么要收养,观察其真实意思表达。(3)查看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被收养者大于十岁,还要询问他的意愿。了解孩子的来源,认真审查看看是否为假弃婴。(4)了解申请人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5)了解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3.登记经过审查并且了解申请人、孩子以及送养人的情况,即可判断是否允许登记。如果符合《收养法》,则可以颁发领养证。如果不符合,则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进行一些法制宣传。
如何补办领养证
日我国的《收养法》正式实行,而之前私自收养并且收养登记之日已超过14岁的孩子,需要补办领养证。而补办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户口所在城市的区(县)民政部门所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2.经由户口所在区域的村(居)委会证实,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的查核后,提供的《子女情况证明》。3.孩子发现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对发现人进行核查,并且提供《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4.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二者一起生活数年并且以父母子女相称的证明以及其它资料。5.户口所在区域的民政局要在市级以上纸媒(报纸)发布一则通告:查找孩子亲生父母(为期60天,费用自理),并向县公安机关提供收养事实证明。6.准备好上述材料,即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提起落户申请,审批过后即可办理相应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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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 最新回答: 日已采纳:独生子女证就是无效的.和没办理领养证无另何关系....妹是领养,因为至今他们没有办理领养证。请问,我是否可以生二胎呢?...
3个回答 - 最新回答: 日已采纳:第三胎吧...次婚姻男方有一男孩是领养的,有领养证,先在我们有一宝宝还没出生我们算几胎?...
4个回答 - 最新回答: 日已采纳:你好,孩子不领出生证明是不能如户口的。你赶紧补一个,就算是你们没有结婚...领养证,能把户口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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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公网安备号&收养法17年未修改,诸多规定已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收养需求&
孩子,抱你回家有多难
本报记者&&王比学
&&&&来源:&&&&
  家在北京的张女士一年前抱养了一个小孩,但一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面对旁人的疑问,她也很无奈,“我也想办,但是手续太复杂,所以一直就这么拖着。”
  现实生活中,对于不能生育、不想生育、失去孩子的家庭,收养孩子是他们的一种生活选择。还有一些人,出于帮扶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的爱心,也会选择收养孩子。
  与现实的收养需求相比,收养法显得有些不适应了。收养法颁布于1991年,1998年作过一次修改,此后17年再未修改,如今有些内容有必要予以修改。
  降低收养人门槛
  ●解除“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等收养条件的制约
  家住湖南长沙的胡女士已经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但“单独二孩”政策让胡女士萌生了再要一个男孩的念头。
  “我年纪大了,不想再生了。”胡女士说,考虑到家庭情况,她想从老家收养一个男孩。可是,多方询问后的结果让她有些郁闷:根据收养法规定,她并不具备收养资格。“没想到只让我生,不让我领养。”
  我国收养法旨在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对于收养人的资格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现行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只要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能收养儿童。由于已经有一个女儿,胡女士显然不符合规定。
  胡女士的情况并非个案。“计划生育是收养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说,“除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华侨收养之外,收养人均受‘无子女’以及‘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的制约。这样的规定,虽考虑到未成年人对新家庭的契合尺度,本质上是‘生一胎’的要求和体现。”
  事实上,计划生育制度的实施是收养法出台的重要背景之一,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在当时国家推行独生子女生育制度的情况下,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是合理的。如果允许有子女者可以收养,不仅可能会使独生子女生育制度形同虚设,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来说,亦有失公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费安玲说。
  但自2009年开始,很多地方开始实行“单独二孩”政策试点,这就意味着收养法依据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发生了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明确规定,凡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另行收养,从而将不受一个子女限制的收养人范围由华侨扩大到更多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家庭。这样合理的变动将为更多的未成年人提供被收养的机会,也符合收养法的立法宗旨。”夏吟兰说。
  扩大被收养人范围
  ●提高被收养人年龄上限,明确解救出的被拐卖儿童可被收养
  在福利院的孩子中,有一部分是公安机关解救出的被拐卖儿童。也许福利院的其他孩子可以被收养,但是他们不能。
  依据现行收养法的规定,只有3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对于公安机关解救出来的儿童,由于既不能证明是被父母遗弃,又不能证明已丧失父母,因此他们不能被收养。如果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他们便只能一直呆在福利院,特别是一旦超过十四岁,便再无被收养的可能。
  数据显示,当前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能成功回到父母身边的比例不到10%。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既不阻碍被拐儿童寻找亲生父母,又让确实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孩子能感受家庭的温暖,仍然是一个难题。
  深圳市社会福利院的做法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参考:这些孩子被福利院寄养到爱心家庭一段时间后可以被正式收养,但为了不阻碍孩子与亲生父母团聚,福利院事先会与收养家庭谈好,如果孩子父母6岁之前上门来找,收养家庭应无条件归还,不能索要任何补偿;如果孩子父母在孩子6至14岁期间上门来找,则两家进行商量,亲生父母可适当支付抚养费;若孩子年龄已过14岁,就要完全听从孩子的意见。
  地方尝试只是权宜之计,治本之策在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对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致儿童无法找到其亲生父母的,为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当先将其作为被监护人加以保护,比如先寄养到一个家庭,对其人身财产进行保护与管理。待经过一段时间后,欲收养者向法官提出申请,经法官确认的确无法寻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后,批准收养申请。”费安玲说,“但是,必须注意留有充足的时间以便相关机构寻找其亲生父母,或其亲生父母寻找该儿童,较为合理的时间为两年。”
  夏吟兰建议,“除了现行规定的3类未成年人之外,可增加一个兜底条款,如‘经相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可以被收养的其他未成年人’,通过司法或民政部门的裁量,为那些不符合现行收养法规定、却有被收养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同时,对于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应提高至18周岁,这样更能与其他法律衔接,也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完善收养后监督机制
  ●增加跟踪回访规定,设立收养观察期
  今年4月,南京市一名9岁男孩被养父母虐待事件引起社会关注。据调查,男孩于6岁时被收养,学校在去年发现其有被打的现象,身上有被打伤、烫伤、刺伤的痕迹,并且出现心理问题。在多方努力无果后,班主任只得将男孩受伤图片上传网络寻求帮助。
  班主任的举动,是对我国现有收养监管机制缺失的一种折射。现行收养法主要对送养收养程序、条件等作了规定,对于收养后续事宜并没有相应的规范条款,对于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侵犯行为,并没有惩治手段。
  “在国外有试收养阶段和回访机制,由社会工作者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情况,进行追踪回访,并撰写报告,提交给法庭,以确保被收养人适合收养家庭,收养人善待被收养人。在试收养阶段,社会工作者提交的报告是法官决定是否可以正式建立收养关系的重要依据。”夏吟兰说。
  费安玲表示,“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跟踪、回访,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她建议,在今后收养法修改时,应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如规定一年的收养观察期,其间发现不适合收养的,法官可以判定解除收养关系。
  (李&&纵参与采写)
  《 人民日报 》( 日 18 版)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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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扬州市民冯光(化名)和妻子结婚后迟迟未生育,心急的母亲就从别处抱养了一名男婴。没承想就在抱养后,妻子就怀孕并产下一名男婴。有了亲生的孩子,夫妻俩不愿再抚养抱养来的那个孩子了。在和母亲商量未果后,他两次赶到开发区公安局文汇派出所举报母亲,称其非法收养。通讯员 李志 海军 现代快报记者 宋体佳
  无奈之举
  儿媳迟迟未孕,婆婆抱养男婴当“亲生”
  今年32岁的冯光是扬州本地人,几年前与妻子陈萍萍(化名)结婚。结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妻子迟迟未能怀孕,这让冯光的家人十分着急。
  2012年5月,冯光的母亲私自从城郊一对打工夫妇处抱养了一名男婴。当时,冯光夫妻虽然不愿意接受,但也并未反对。
  他们还配合母亲,通过特殊手段,为孩子办了出生证明,做了户籍登记,并为孩子取名豆豆(化名)。抱养来的男孩,就这样成为夫妻俩的“亲生骨肉”。
  意外之喜
  妻子竟怀孕产子,他想“退还”养子
  让人没想到的是,2013年6月,一直以为无法怀孕的妻子竟奇迹般怀了孕。今年3月份,陈萍萍产下一名男婴。在文汇派出所出示的接警记录中,冯光描述称,儿子出生后,家里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也正因此,小夫妻俩越来越觉得豆豆是一个负担,打算将养了两年多的豆豆送还给其亲生父母。
  据了解,起初,冯光和妻子想将豆豆还给其亲生父母。但当他们将这个想法告诉母亲时,遭到了她的强烈反对,非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还激化了家庭矛盾。
  矛盾激化
  为送走孩子,他两次举报母亲非法收养
  与母亲闹僵之后,冯光想起:母亲收养豆豆时并没有通过合法程序。
  今年6月19日,冯光第一次进行了举报。在文汇派出所出示的接警记录中,冯光称,母亲将豆豆领回后,通过非法途径在扬州一家医院为其开了一张出生证明,证明上显示孩子的父母为冯光夫妇,随后通过此证明给豆豆上了户口。此外,冯光还向警方举报称,养子豆豆很有可能是其母亲花钱买来的。因其多项举报无法提供证据,警方在对其一番法律教育后,将冯光劝回。
  第一次举报无果后,前天,冯光再次来到文汇派出所举报母亲非法收养豆豆。并称,豆豆不是自己亲生的,要求警方要么将豆豆送还给亲生父母,要么送给福利机构。此外,冯光还表示,就算不把孩子送走,也要把豆豆的户籍从自己名下变更到父母名下,由父母承担抚养责任。
  陷入僵局
  警方担心:就怕孩子以后受委屈
  警方表示,如果冯光举报内容属实,则其母亲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但因冯光提供的证据有限,无法作为判断依据。要证明豆豆和冯光的关系,就要做亲子鉴定,这需要司法部门出具相关手续。警方对此事的处理一度陷入僵局,无法做出明确处理。
  “养父一心想摆脱孩子,我们不好做出处理。”据了解,目前冯光及家人不存在虐待豆豆的行为,“但我们担心孩子以后会受委屈,所以先告诉他抛弃孩子的后果,对他进行教育。”文汇派出所接警民警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目前能做的就是关照社区警察,定期上门查看。
  儿媳说法
  当初就是被动接受
  送还起于家庭矛盾
  昨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和冯光的妻子陈萍萍取得联系。陈萍萍称,她和丈夫结婚后,迟迟未能怀孕,婆婆没和她商量,从外面将豆豆收养回家。“当时收养就不是我的意思,只不过那个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办。”
  “小孩蛮可怜的,那么小就离开了妈妈。”她称,因为家庭矛盾的不断激化,再加上见婆婆对豆豆教育不到位,担心孩子长大后离开等原因,这才有了将孩子送出去的想法。
  以上情况是否属实?昨天,根据警方提供的信息,现代快报记者来到冯光母亲居住地,试图通过她还原更多真相。遗憾的是,其家门紧闭,数次敲门后,仍无人回应。
  新闻链接
  用假证给抱养孩子上户口
  泉州一市民被拘留
  为了给抱养来的孩子上户口,福建泉州市民施某花了五十块给孩子办了一张假出生证,却被民警当场识破,送进了拘留所。
  原来,施某老婆(石狮人 37岁)几年前与其结婚,婚后一直没有怀孕,为了满足妻子当母亲的愿望,两人商量后去抱养了一个孩子。2014年3月份,施某花了五十块钱办理了一张假出生证。原本以为购买一张假出生医学证明可以解决孩子户口,没想到自己的“如意算盘”落空,还因为使用伪造证件受到了行政处罚。
  民警提示:公民的户口办理应该提供真实的证明和材料,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的行为将触犯国家法律并引发法律后果,最高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收养孩子需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如果不办理收养手续,会成为私自收养,触犯相关法律。
  据泉州网
  深度追问
  这种非法建立的收养关系,是否被认可?
  据了解,豆豆是冯光母亲私下里收养的,之后又通过非法手段将其入户。那么,由此形成的收养关系,法律上认不认可?
  “事实上这种抚养关系已经形成了,法律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是认可的。”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孙兴斌律师认为,虽然这种收养关系是通过非法手段建立的,但是在此事件中,孩子是无辜的。从保护孩子的角度,法律上对这种既成事实的关系是认可的。
  此外,据孙兴斌介绍,若抚养过程中不存在问题,即便有不存在直接关联的人员对这种收养关系提出质疑,法律上也不会轻易去推翻。“还是从孩子的角度去考虑的,关系推翻了,孩子的生存就成了问题。”
  小夫妻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
  采访中,陈萍萍曾明确向现代快报记者表示,收养豆豆非其本意,而是婆婆强行“塞”给夫妻俩的,也正因此,在不过问婆婆收养豆豆的前提下,她也不会承担抚养责任。
  对此,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苏海悦认为,既然陈萍萍当初没有拒绝豆豆,还帮助婆婆为豆豆入了户,那么这就意味着其夫妻二人接受了豆豆。如今,从表面上看,豆豆就是陈萍萍夫妻的孩子,其关系已成既定事实,两人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无权拒绝抚养。相反,豆豆长大后,对陈萍萍夫妇也负有赡养义务。若陈萍萍认为当初有被迫情节,不愿承担此抚养义务,除非推翻两人目前的关系。
  抱养的孩子能“送还”吗?
  两年前,冯光的母亲私下将豆豆领养回家,如今,他又千方百计想把养子豆豆送出去。那么,被收养的孩子,究竟能不能再还回去呢?
  对此,扬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相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向现代快报记者解释称,按照正常的领养程序,孩子出生后要先在亲生父母那里落户,然后才能被合法收养。就算是福利机构的弃婴,也要先经过60天的公示后,才能合法收养。通过合法途径收养的孩子,在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协调同意后,可以合法解除收养关系,进而将孩子送回送养人处。若送养人因某种原因,不愿意再接收孩子,根据《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规定,转移监护权,应由司法部门判决。
  而在豆豆的问题上,该人员表示,豆豆并没有通过合法程序收养,不具备收养手续,也正因此,无法通过这些渠道送还亲生父母或者福利机构。
(责任编辑:李春娟)
原标题:扬州一夫妻抱养男婴后生育儿子欲要退还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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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子阅读,不仅要读书,还要带着孩子读自然…[]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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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养孩子成“黑娃” 民政局:尽快办收养手续
&&&&记者近日从哈尔滨市民政局获悉,去年4月1日,为解决事实收养中出现的&黑户&问题,国家民政部等部门出台了《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形成事实收养的居民,可按规定去办手续。但一年过去了,哈市办理收养手续的市民仅有3人。&&&&事例:抱养孩子难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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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的相关消息  【要点提示】
  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尊重社情民意,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办案,优先适用法律。但在法律规定空白或模糊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运用善良民俗习惯所体现的事实内容和行为规则来综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和决定处理结果。
  【案件索引】
  一审:(2009)凤翔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日)。
  【案情】
  原告张峰(35岁)和原告何妮(31岁,人名均为化名)系夫妻关系,妻子何妮有智力障碍。二原告于日依法领取结婚证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被告何华和杨丽亦为夫妻关系,系原告何妮的生身父母。2004年农历2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由二被告出面为二原告抱养了一女婴,取名张敏。抱养的当月,二被告以原告方缺乏抚养能力及对张敏生父母有承诺为由,经二原告同意,将张敏抱回自己家中代为抚养至今。在此期间,原告方多次向二被告要求履行抚养、监护义务,二被告未同意,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并打架,经双方村委会调处亦未能解决。
  另,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原被告双方至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二原告持有生育第一个孩子登记证和张敏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姓名:张峰、何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为张敏办理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目前,孩子张敏已在被告所在村小学上学。
  【审判】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抱养的孩子张敏的合法监护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在收养法已生效多年的今天,“抱养”在我国农村仍然相当普遍,如发生纠纷,此类孩子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
  本案中的二原告,由于某种原因,一直未生育,于是原被告双方协商共同为二原告抱养了张敏。但因原告张峰的妻子何妮有智障,张峰要挣钱养家,所以经二原告及其父母同意,孩子自小便由外公外婆代养,双方一直承认孩子是为二原告抱养的,并为孩子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可由于长期抚养,现二原告感到自己的监护权受到影响,怕长期下去会影响大人与孩子的亲属感情,张峰之父母也愿意并有能力代儿尽抚养孩子的义务,想要回孩子自己抚养,二被告竞不愿配合,为此多次发生纠纷,最后状诉法院请求解决。
  调解中,原告方以几代单传为由,坚决要求将孩子要回由自己监护、抚养,二被告承认孩子是张家的,但以长期随自己生活,改变监护对孩子成长不利,待长大后再给为由不愿交还孩子。
  此案应当如何判决?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原被告双方均未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均无合法的监护权,我国法律上无“抱养”一说,所以应当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农村事实上的抱养,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收养,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的,就是收养,因为种种原因(包括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能办理合法收养关系的,便是抱养。抱养情况在我国广大农村甚至城市相当普遍,抱养的孩子和“父母”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所以本案应当依法确认二原告的监护权。
  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凤翔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为二原告抱养了张敏,虽然二原告至今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张敏已在二原告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社员权利,为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张敏收养关系未依法确立前由抱养人即二原告履行监护职责较为妥当。二被告称原告方缺乏抚养监护能力,二原告与张敏未实际产生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二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张敏被抱养已经六年,并已到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农村的善良风俗,群众公认二原告系张敏之“父母”,张敏系二原告的女儿。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在收养关系未依法确立前张敏由原告张峰和何妮监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交纳。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第一种意见是不顾社会生活事实和善良风俗,机械适用法律,回避矛盾而不是解决矛盾,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笔者不能苟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判决意见。理由是:
  一、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二款规定,只有在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才能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的孩子张敏从一出生便被生父母送二原告抚养,脱离了生身父母的抚养和监护,虽然经二原告同意,一直由“外祖父母”二被告抚养,但名义上一直是二原告的孩子,这一点双方没有异议。虽然未能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据二原告诉称,民政部门当时认为他们不符合收养条件),但群众公认二原告与张敏有事实上的养父母关系,这一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明确并稳定孩子法律上的监护权无论对抱养父母的情感需求还是对张敏的健康成长十分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二款原则规定,我国婚姻法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在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该案的当事人于2004年抱养张敏时二原告均不满三十周岁,所以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其满三十以后完全可以补办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可二原告仅为张敏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一直未补办收养手续。所以,本案中的当事人对张敏的“收养”虽不是收养法认可的收养,但是一种民俗认可的抱养。且这一抱养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二、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明确“抱养”双方当事人的的法律地位和人身、财产关系十分必要。
  虽然关于“抱养”孩子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权益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是空白,但法律并未禁止这种行为。这种抱养情况无论在我国历史上还是当今,在一些地方还是客观存在,所以亟待立法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解释以便规范执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稳定社会秩序。
  按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有两种,即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民间的抱养行为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属于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监护责任及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比照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予以处理,这种事实收养行为如法律不予承认,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平衡和解决,这些都有待收养法在修改时予以考虑,也有待通过相关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笔者赞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存在规避法律或政策的前提下,对这种“事实收养”可以参照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予以处理。因为不管法律承认与不承认,“被收养人”的人身权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每个人的人身权的内容和范围一律平等,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保护人身权是我国法律的最基本的职能之一。我国的宪法和以宪法为依据的其他法律部门都对人身权作了最严密的保护。毫无疑问,被事实收养人的人身权也不例外,而且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别关注。因为这些事实收养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已经脱离这些孩子,有的可能都已无法找见,如果法律再不予救济补充,那么,这些被事实收养人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受抚养教育权等)将失去保障。另外,保护事实收养人的人身权也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些当事人作出这些“抱养”行为时,大都是出于善意,即就是未办理合法的手续,违法性也不大,所以他们也应当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护。
  三、法无明文规定,善良民俗可依。
  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事实行为不在法律规范之中,依靠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进行调整,“抱养”便是这种情况之一。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善良民俗习惯,如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公德和规范,亦应受到法律保护。2009年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运用善良风俗习惯的意见》,对全省各级法院运用善良民俗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意见指出,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运用善良民俗习惯,应把握以下原则:(一)不违法性原则;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运用善良风俗,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处理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二)补充性原则;善良民俗习惯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三)合理性原则;运用善良民俗习惯,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要求,体现社情民意和公理,不得违背公认的社会道德标准,并应排除封建迷信等内容。(四)地域性原则。善良民俗习惯有地方性特点。笔者认为,本案中二原告因不能生育而根据民俗实施的对张敏的“抱养”行为符合省高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运用善良民俗 习惯的意见》中的四项原则的规定,凤翔法院判决确认二原告的监护权符合立法精神亦符合善良风俗习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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