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股权转让税务变更登记,该交哪些税?

股权变更要交税 【范文十篇】
范文一:股权变更要交税吗
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方以原价转让的,不交个人所得税。那么具体而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范文二:股东股权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股东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等)、变更原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企业电子信箱地址;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前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拟变更后公司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股东股权结构图,至少应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证件号、股东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如涉及企业法人股东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并承诺公司不含外资成分;
六、新增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新增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
七、公司近期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或本公司编制的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八、业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各地业务开通情况,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业务栏目标题和内容介绍),投资收益情况,下一步业务规划以及组网方案,未开通城市的原因说明等;
九、各地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可证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及下一步备案工作承诺书;
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下一步分支机构设立承诺书;
十一、已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明已开通增值电信业务);
十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
十三、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盖章且新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原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企业电子信箱地址;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
三、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前及变更后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股东股权结构图,至少应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证件号、股东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如涉及企业法人股东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并承诺公司不含外资成分;
六、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公司盖章且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八、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
九、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需要新的法人、新的股东 身份证复印件
新法人照片一份 简历一份
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副本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旧的股东会协议 调档件
范文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 公司办理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 东加盖公章);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 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六)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股权变更后股东名录 (八)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九)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免职证明;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一)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项 名 住 目 称 所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企业类型 经 营 范 围 营业期限 股 东 (发起人)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 、 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 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签字。 3、 “住所”应填写市(县) 、区(村) 、街道名、门牌号。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公司盖章: 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登记时间: 认缴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分期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或交付期限 是否下岗 失业人员 备注
注:1、 “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E.自然人,F.其它。 2、 “出资方式”填写:货币、非货币。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
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固定电话: 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移动电话: 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 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 1 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 2、3、 4、5 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 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湖南****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 **、** 列席会议新增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南****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24 日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东 100%的表决权, 所作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 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原股东 ______将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的股权,共______的出资转让给新股 东 ______。其它股东一致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股东和股权变更前后,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同意原股东______ 将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的股权,共______的出资转让给新股 东 ______。其它股东一致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股东和股权变更前后,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同意原股东______将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的股权,共______的出资转让给新股东 ______。其它股东一致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股东和股权变更前后,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同意新旧股东签订的所有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五、确认上述变更后公司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 ** *** 150 万元 175 万元
175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30% 占注册资本的 35% 占注册资本的 35%
六、公司新的股东会成立。调整公司原有的经营管理机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免去 ______ 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______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 人。 七、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八、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原股东亲笔签署(法人股东盖章) :
新增股东亲笔签署(法人股东盖章) :
湖南************有限公司 2012 年 10 月 24 日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 , 身份证号: 住址: 受让方: , 身份证号: 住址: 因为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转让方______同意无偿将其所持有的 湖南****有限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经股东会讨论同意转让给受让 方______,此出资未作任何的抵押、质押,受让方同意受让,双方达 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湖南****有限公司______的股份(股权 ______万元)无偿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不支付对价。 二、 双方以 2012 年 10 月 24 日清算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数据为准, 全部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享有转让方的债权,清偿转让方应承担的 债务。 三、转让方在湖南****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于 2012 年 10 月 24 日起由受让方行使,经营后果与转让方无关。 四、公司的变更登记事项,由受让方办理,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负 担。转让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报公司登 记机关备案一份。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无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签字(盖章): 受让方签字(盖章): 2012 年 10 月 24 日
股权变更变更后股东名录
性 姓名 别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职业状况
(变更后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全体股东签字:
变更日期:
湖南****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南****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就公司股权变更事项,全体股东形成一致意见,表决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修 改内容如下: 原章程: 1、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两人出资设立湖南****有限公司,特于 2005 年 3 月 10 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2、第四章 第五条 **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 350 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为 2005 年 3 月 10 日。
*** 出资 150 万元,出资方式货
币,出资时间为 2005 年 3 月 10 日。 3、第八章 第一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修改为: 1、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三人出资设立湖南****有限公司,特于 2010 年 10 月 24 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2、第四章 第五条 ** *** **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 175 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为 2010 年 10 月 24 日。 出资 175 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为 2010 年 10 月 24 日。 出资 150 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为 2010 年 10 月 24 日。
3、第八章 第一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公司成立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湖南****有限公司 2012 年 10 月 24 日
湖南****有限公司任职证明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产生条件 及办法的规定,经全体股东人员立会协商,一致选举**同志 担任湖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字:
湖南*****有限公司 2010 年 10 月 24 日
湖南****有限公司免职证明
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股东会议,经全 体股东人员协商同意,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同志湖南****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字:
湖南******有限公司 2010 年 10 月 24 日
法人代表、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姓名 亲笔签字 性别 国籍 职务 任职期限 证件名称及号码 现居所 (或户籍登记住址)
确认以上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全体股东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月 日 3、任职期限按照章程规定
注:1、亲笔签字”栏内应由各成员本人签字。2、“职务”系指法人代表、经理、监事。 填写。4、请将本表所有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本页背面。
范文四: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是否要税务证明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 字号[ 大 中 小 ]
问:公司投资者个人部分股权无条件转让,且其在控股期间未收到任何公司分红。工商局方面需要税务提供相关证明,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叫什么?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因此,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范文五:股权变更需要资料
1、工商变更登记表。 2、股东会决议或纪要。 3、股权转让协议。 4、新旧验资报告。 5、收款收据或收条。 6、财务报表。 7、企业涉及下列资产: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 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 50%以上 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 实。全部要补交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 据的万分之五计算。
2011 年 06 月 09 日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 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前、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表, 变更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验资报告复印件, 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范文六:   1、夫妻离婚后,产权证变更名字要交税吗?   问:我们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为我老公的名字。现在我们离婚了,房子归我所有。请问,我要把产权证变更为我的名字,需要缴纳什么契税、营业税之类的税费不?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转移,只要能提供离婚判决或离婚证等能证明夫妻确已离婚的有效文书,不需要缴纳契税等费用。因为由于离婚引起的房屋过户不是房屋买卖行为。   2、离婚时的帮助义务只能用金钱吗?   问:我知道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请问,这种帮助只能用金钱吗?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财物,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不仅仅局限于金钱帮助。   3、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费用?   问:我和我老公感情不好,我提出离婚,但我老公不同意和我协议离婚,扬言让我到法院花一大笔钱起诉离婚。请问,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是如何计算收取诉讼费的呢?   答: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你可以根据你们夫妻财产的情况自己核算。   4、如何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   问:我妻子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反复发作好几次了,每次发作就六亲不认,我现在想离婚,请问该如何办理?   答: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内进行诉讼;如果是病情严重、不能辨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应当经过法院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指定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为监护人后,由监护人代为参与诉讼离婚。   5、被拐卖后结的婚,被解救后要离婚吗?   问:我妹妹在打工时被人拐卖,与买她的人结了婚,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她被解救回来了。我想问问,她是否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呢?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你的妹妹被拐卖是受胁迫、非自愿结婚的,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你妹妹不需要离婚,但应当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6、结婚登记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问:我和女朋友在外打工,无法请假回家办理结婚登记。请问,我可以委托他人代我办理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婚必须由申请结婚的双方婚姻当事人亲自到县以上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其他任何人不能代为行使这种民事权利。   7、商标权可以继承吗?   问:我父亲去世了,他生前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继承吗?   答: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以继承该商标权。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   8、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的时间何时起算?   问:我在现单位上班已经9个多月了,单位一直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该给我支付2倍工资,但我不知道该法规定的2倍工资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范文七:上海的公司被北京公司收购股权,要进行股东变更,需要北京这边公司的资料、证照么?
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提交相关内容的章程修正案。
(4)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5)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6)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范文八:股权转让中的股权交付与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以上规范是程序性规则,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合同均不得违反,因此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否则违反者无效。下面,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权交付与变更条款的必要性
股权交付与变更条款不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是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所持股权让渡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并不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的变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转让人为履行合同将合同项下股权实际交付给受让人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履约行为,也是权利变动行为。交付股份不仅事关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且直接关乎股权的取得、变更或丧失,因而设计公司。
股权变动又称股权权属变更、股权过户,是指转让人按照法定程序将股份过渡到受让人名下。依照《公司法》第32条、第73条等规定,这种权属变更是以股东名册的变更(生效效力)和工商变更(对抗效力)的变更为准。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这是通常所称的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股权的变动,即原股东股东权的消灭,以及新股东股东权的产生。初次之外,《公司法》对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没有其他明确规定。
由于《公司法》第32条和第73条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具体,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因理解不同产生争议。为减少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使法律得到更好遵照执行,公司章程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补充和细化公司股权变更程序。
二、股东变更登记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协助受让方办理完成公司内部的股东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所在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具有约束
力,因此,公司在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应遵守法律规定,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变更登记的通知与通知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生效后,并不当然导致股权自动变更。并且,根据《公司法》第73条之规定,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是一种被动响应式行为,公司不能在没有任何通知与申请的情况下,自以为是地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而交付股份是股权转让人的合同义务,因此,转让股东负有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的义务。转让方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时应一并将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退回公司。
如果转让方没有将转让事实通知公司,公司是否可以仅仅根据由受让人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就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予以拒绝,理由如下:
①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②按照民法区分原则,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虽然相互联系,但也相互区分。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所持股权让渡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并不导致股权的自动和当然的变动。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联结点在于:转让股东为履行合同而将股权交付给受让人。因此,没有转让方实际交付股份的履约行为,股权当然不发生变动。转让方将转让事实通知了公司,公司才能相应并启动变更登记程序。
③公司拒绝登机的,受让人仍然有救济途径。若因转让方过错未通知或未申请而致未能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的,则应由转让方依股权转让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转让方仅将转让事实通知了公司,而没有将其出资证明书交回,公司能否拒绝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呢?这时,公司不能拒绝办理。因为,在转让方将转让事实通知公司后,公司将股东名册中的转让股东变更为受让股东时,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即丧失,转让方也就无权以其应注销的出资证明书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公司也就不能以转让方没有将其出资证明书交回为由拒绝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2)审查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股权转让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有权拒绝登记,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由此产生的纠纷依股权转让合同处理。
如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拒绝变更登记,则公司侵犯了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受让方有权依照《公司法》第73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诉请法院要求公司履行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义务。
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股份内部交付完成的标志。
范文九:股权转让需要交什么税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国税发[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
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
3、国税、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函[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定: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例如,2007年国美电器宣布,在香港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给独立第三方的方式,得到大中电器独家管理与经营权。收购价格为36.5亿。大中电器股权持有人张大中透露,正是由于大中电器被国美电器收购,其所持股权进行转让,向北京市地税局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6 亿元,并得到了市地税局向他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成为国内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多的纳税人。-
(四)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
[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股权转让有什么风险
(一)股权转让风险一:公司负债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二)股权转让风险二:债务转让法律风险
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范文十:公司股权转让要交税吗?
一、税额计算。
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x20%。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
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局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
(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调整。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要全面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计税成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累计结余情况,对于应分配未分配的所有者权益应考虑其对价格的影响;二是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和长期投资等;三是资产、存货的增值和减值等情况;四是股权计税成本的真实性。按照税收政策,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对其股权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该调增的调增,该调减的调减,填制股权转让纳税调整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调整纳税行为。股权转让纳税调整表由各市局自定。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个人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股权转让的按照转让价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的财产转让所得,系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进一步强调: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其中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至于财产原值的确认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给出了规定: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计算应纳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财产原值应当区分财产类别进行确认,其中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又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
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因而,请按照上述的规定计算缴纳股权转让所得。}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权变更印花税税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