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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成功学校与王海臻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马鞍山市成功学校与王海臻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浏览:1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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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503民初173号
原告(暨被告):马鞍山市成功学校。
委托代理人:王雷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怀彬,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原告):王海臻。
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方子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成功学校(简称成功学校)与被告王海臻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王海臻与被告成功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两案由本院分别于日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晔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功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陈怀彬,王海臻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向东、郑方子穗到庭参加诉讼。因成功学校、王海臻均系不服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马劳人仲案字(2015)第308号仲裁裁决而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功学校诉称(暨辩称):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从未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不存在重新确认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被告自入职以来,每次都与原告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被告自愿选择与原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向原告提出,故被告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且原告已提前告知被告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被告也没有提出要求原告必须续签合同,故原告系依法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经济赔偿金。被告主张的旅游费应为考察费,属于福利待遇,原告无该方面的书面制度,仅为不成文的做法,即每连续工作满3年且教职工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出考察旅游才可能发放2000元,若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出考察旅游,则该费用由学校直接支付给旅游社,而不是教职工本人。本案被告不符合发放条件,不应享受该福利待遇,其主张补发福利待遇也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成功中学并无固定的中考奖励制度,中考奖励制度均由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制定一次,成功学校2014年和2015年中考奖励方案中均规定“下学年不续约的教师将不享受中考奖”,即只要不续约,就不再享受中考奖,包括教师不续约和学校不续约的情形。本案被告已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双方不再续约,因此,被告并不符合学校中考奖发放条件,其主张2015年中考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假设原告需要向被告发放2015年中考奖,被告参照2014年中考奖制度计算2015年中考奖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将福利待遇计入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无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工资不含集体福利费、交通补贴等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本案中,被告工资表中的交通费、辞职补助、人事代理补助等项目属于福利待遇,不应计入工资总额中。故上述福利待遇项目纳入工资用于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无法律依据。不论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主张的旅游费、双倍工资及其他费用,被告的主张费用的仲裁时效为1年,且应为被告申请仲裁之日前一年,超过仲裁时效的费用原告均不予认可。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无需按照仲裁裁决书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
王海臻辩称(暨诉称):被告于2003年8月到原告处任教并与原告签订聘用合同。2008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第三份聘用合同。根据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工作表现良好,不存在上述规定情形,故被告2008年8月与原告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已经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被告请求确认原告于2008年8月应当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故被告认为,原告应自2008年8月起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原告不仅没有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未经被告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拒绝。被告认为,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被告已经在原告处工作12年,应当支付24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根据原告的制度,教师享有外出旅游的福利,每三年发放旅游费3500元(每年500元,每三年2000元),初三年级的教师根据当年中考录取情况发放中考奖,被告系初三年级教师,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时,未发放被告享有的上述两项费用,原告应当予以补发。现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确认原告应当于2008年8月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原告支付被告自2008年8月起至2015年7月止双倍工资347046元;三、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1112元(被告上一年度平均收入5463元×12×2);四、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至2015年旅游费用3500元;五、原告向被告支付2015年度中考奖2774元。
经审理查明:日,王海臻进入成功学校工作。自2006年起,双方每年签订教师聘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的期限为日至日。日,成功学校向王海臻发出《关于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王海臻学校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王海臻于当日签收了该通知。日,成功学校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合同到期不续约为由,决定于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王海臻为此向学校领导和教育局等部门反映,要求续订聘用合同。后王海臻向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与本次起诉一致的请求。该委于日裁决成功学校向王海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王海臻、成功学校对该裁决均不服,以致成讼。
另查明:王海臻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296.7元/月。2015年王海臻担任成功学校初三年级两个班的化学教师。成功学校2015年中考奖励方案设置了中考成果奖,其中针对教师的奖项包括包括基础奖、高中升学巩固率奖、中考优秀奖、行政管理奖等。行政管理奖要求完成四大目标,即学生获得本市中考状元、中考700分以上学生达600人、所有中考科目单科均分居全市第一名(含体育)、被集团内部学校录取100人,如完成该四大目标,年级主任奖6000元,年级辅导员奖3000元,其他行政中层领导奖3000元。该奖励方案还规定,享受中考奖的教师为班主任和中考考试科目(包括物理、化学等)任课教师,下学年不续约的教师将不享受中考奖。根据2015年中考奖励方案及王海臻所授学生的录取情况,成功学校计算出王海臻2015年的中考奖为64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王海臻、成功学校的当庭陈述、身份证、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仲裁裁决书、仲裁文书送达时效证明、教师聘用合同、关于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工资明细、2015年中考奖励方案、中考奖计算方式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双倍工资。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海臻自2006年起每年与成功学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双方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要王海臻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成功学校就应当依法与王海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仍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说明王海臻在签订该合同时不仅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而且知晓并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王海臻不同意签订该合同,其完全可以拒签并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其不仅没有拒签,反而在此后多次与成功学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可以推定,王海臻认可已经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成功学校与王海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王海臻要求确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我国法律之所以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一方面可以保持人员稳定,减少企业损失,但更重要的是为保障劳动者利益,有利于形成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因此,只要出现了法定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海臻在成功学校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其在知道成功学校不续约的情况下向成功学校领导和教育局等部门反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此时,按照法律规定,成功学校应当与王海臻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但成功学校没有续签,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王海臻在成功学校工作的年限及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成功学校应向王海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5296.7元/月×12个月×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了工资总额包含津贴和补贴,故交通补助、辞职补助、人事代理补助等项目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的补贴,应当列入工资总额。对于成功学校关于前述项目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旅游费。旅游费属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发放该项费用不是成功学校的法定义务,且该项费用并未在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也没有体现于成功学校的规章制度,故成功学校享有发放该项费用的决定权,现王海臻要求成功学校支付该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四、关于中考奖。成功学校的中考奖励方案设置了各种教师奖项,也规定下学年不续约的教师将不享受中考奖,由于整个奖励方案的制定目标是为鼓励教师和学生争创佳绩,那么不续约就不奖励也应当理解是针对教师的规定,即教师出现消极状态,不同意续约的情形时就不给予奖励。王海臻与成功学校虽然未能续约,但不续约的原因在于成功学校,而非王海臻的主观意愿,且中考奖励是对教师已经付出劳动的肯定,与将来是否续约无关,故成功学校仅以王海臻不续约就不奖励的理由不同意支付中考奖励,不予采纳。根据2015年中考奖励方案及王海臻所授学生的录取情况,成功学校应当支付王海臻2015年中考奖6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暨被告)马鞍山市成功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暨原告)王海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中考奖648元,合计元;
二、驳回原告(暨被告)马鞍山市成功学校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暨原告)王海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马鞍山市成功学校诉王海臻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王海臻诉马鞍山市成功学校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0元,由马鞍山市成功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家旻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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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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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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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工形式:编制外合同工。
四、报名时间:2017年 2月& 13 &日至 &17 &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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