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申请专利利的成本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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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申请专利的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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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一下,
现在手上碰到一个要处理的问题。
我公司现在正在申请专利,先支付给了代理机构代理费,由其代申请。按规定,此部份费用是可以计入无形资产---专利的成本中。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申请是否成功的不定因素,且审批时间较长,达2年之久。
可是,现在这笔代理费已经支付,而结果要到2年后才能确定是否成为无形资产,如不成功,则为费用。
现在,对这笔代理费,入什么科目比较好?
1、入待摊费用
2、挂其他应收款
3、大家帮我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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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还是入无形资产---专利申请(未确认前不要摊销), 比较好。
理由是, 这笔费用确实是为申请专利而使用。专利是属于无形资产的。你担心的是怕不成功, 如果不成功也没关系啊! 再把专利申请费转出来, 转到待摊费用好了。
好处是, 这笔费用的归集正确明了, 使用情况也清楚。还有成功与否后的转帐也很清楚。
不知你认同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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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楼上的做法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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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同意楼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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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恋语随风 于
14:21 发表
我建议还是入无形资产---专利申请(未确认前不要摊销), 比较好。
理由是, 这笔费用确实是为申请专利而使用。专利是属于无形资产的。你担心的是怕不成功, 如果不成功也没关系啊! 再把专利申请费转出来, 转到待摊 ...
首先,真心谢谢你的回复。
我想了想,如果按你的操作,那一级科目还是入了“无形资产”,并会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公司已拥有了“无形资产”。但是实际情况是:公司仍没有取得专利局的授权书,不符合无形资产---专利的会计确认条件。
这样,就会误导查看和使用公司会计报表的人。
所以,受到你的启发,我想,还是在长期待摊费用下,增设一个“专利申请”二级科目,来对此类费用归集,到期,如成功,全部转为无形资产,如不成功,全部转为管理费用。
因我公司还是执行的是旧的会计制度。
如果是新的会计制度里,在成本费用类,有一个“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将此类费用归集到此一级科目下。
以上是我的个人想法,还请大家再帮想想,有何不妥?
[ 本帖最后由 gyf9007 于
15: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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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gyf9007 的帖子
这是旧的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描述: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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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恋语随风的提供资料。
我也找了找书上关于自创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新的会计制度比旧的会计制度中,有区别的是:对无形资产的成本范围要大些。
且新、旧的书上,对自创无形资产的举例:全部是说;取得了某项专利,发生注册费、律师费多少,用银行存款支付。
结果会计分录就是:借:无形资产& &&&XXX
& && && && && && && && && && && &&&贷:银行存款& & XXX
晕! 那些编书的人,可能一个个是,戴着高度近视眼镜,整天坐在书桌上,脑袋在不停地想像着该怎样做,怎样做才好的人。但实际上呢,各项事情,他们可能从来没有操作过。以为有些东西,说申请就可申请,交钱就马上可以办好!
要知道,发明专利,最快也要2年多才能批好啊!才能说“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了无形资产。而钱却要在申请时先支付,不能等办好后,才能说交。难道能在此申请期间,先付的钱就不用做帐了吗?等取得后再做从银行付款?
这就是中国的书,一天到晚空想的人编出来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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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也在申请专利,我也把它做在&无形资产---专利申请&.
平时没感觉,现在说出来看样子还是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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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可先挂其他应收款过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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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挂&无形资产&不符合资产认列的要求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简介/专利费
国务院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0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四)着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规定/专利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于日共同颁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号),规定了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以公告(第75号)的形式对该通知进行了转发。)
专利费/专利费
专利费:为保护专利而收取的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称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局第4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代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部分专利费用。收取的专利费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以下称收费处)。专利收费工作应遵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专利收费的职能范围(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含文印费)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5.三种专利年费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与申请费同时交纳、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与申请费或年费同时缴纳时,代办处可以收取;作为中间费用单独缴纳时,代办处不予收取。(二)专利费用减缓的手续一项专利最终能否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在您缴纳专利费用之后才能被承认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当您申请的专利审核通过之后,切记一定要在缴费的限期内按时缴纳,否则您的专利会被撤回。但是如果在缴费方面确实有困难,可以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文件规定,申请人或者是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行专利费用减缓。但想要获取专利费用减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手续方法才能成功实现。一般而言,如果申请人需要请求费用减缓,首先就要填写一份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请求书,并且首先要缴纳规定费用的20%。要注意的是,请求书的内容一定要确保真实性,尤其在专利费用减缓的请求书里面涉及个人收入等经济状况的内容,应当清楚真实地填写,这样可以让有关单位能够了解到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以便更好地进行判断是否同意费用减缓。如果是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人申请专利,在专利费用减缓的申请书里面应当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最好就是能够提供经济收入的相关证明让专利局更加确信。而如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专利申请的时候,在提交专利费用减缓的同时也要缴纳规定费用的40%。专利费(三)专利收费对象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二、专利费用收取程序(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到代办处面交的专利费用。(二)专利缴费日期的确定专利缴费日应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申请号(含申请号错误或申请号不完整)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若汇款人在退单上补填信息后再次寄送代办处时,应以汇单第二次寄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三)专利收费记帐代办处的专利收费,应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以下称收费系统)。每日应建立面交、邮局、银行记帐卷;工作需要时,可建立更正卷、转帐卷、月末特殊凭证卷。系统在使用中应严格遵守"专利收费系统操作手册"或相关说明的规定。代办处应将面交专利费用当日记帐;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缴费信息完整的应当日记帐,原则不超过次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除外)。面交专利费用时,应请缴费人当面核实记帐数据。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并重新打印收据,含有错误信息的收据应由代办处收回作废。当日面交收费结束后,应输出面交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及收据号。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修改后,由复核人员(不得是数据采集的同一人员)通过复核数据。必要时,应通知缴费人更换收据。银行或邮局汇款记帐后,应每日按卷号输出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修改后方可通过复核数据并批式打印收费收据。打印后需更改收据号时,可利用特殊凭证维护功能或相关说明修改收据号。(四)专利收费收据的处理收据第一联(棕色)在记帐后,应按序排列,寄送收费处。收据第二联(黑色)在记帐后,面交或寄送给缴费人。寄送收据时,应采用挂号信函并记录发函日期,以备查询。收据第三联(红色)在记帐后,按收据号排序寄送收费处。收据第四联(兰色)在记帐后,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按序装订成帐本,供财务检查或审计使用。(五)缴费凭证通过代办处面交专利费用时,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以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通过银行汇款时,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通过邮局汇款时,由代办处复印的邮局汇单(复印正面,必要时应复印汇单正、反两面),以复印件为记帐凭证。三、记帐更正(一)记帐错误需更正的内容记帐后发现因代办处工作失误造成的缴费日期、缴费金额、缴费名称或申请号四项信息之一有误时,应依职权予以更正。(二)代办处更正记帐后发现上述错误,若收费数据及收据尚未转交收费处,可由代办处自行更正。(三)收费处更正记帐后发现上述错误,若数据已转送收费处,但收费处未转入CPMS主库,代办处应及时书面通知收费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更正。通知单应写明需更正的内容,由代办处负责人签章,并附送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四)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更正记帐后发现上述错误,若数据已由收费处转送CPMS主库,代办处应填写失误更正报告,送初审流程管理部综合处予以更正。更正报告应附有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五)收据少开金额或多开金额的更正发现收据少开金额的,应立即建一同性质的卷(银行汇款建A卷,邮局汇款建B卷)输机记帐后补开收据,并附送更正报告及证明材料。发现收据多开金额的,代办处应立即将失误更正报告、证明材料及时报告收费处,收费处及时更正并开出冲款收据,收据第二联寄交款人、第三联转流程室,第四联复印,原件收费处记帐,复印件签字盖章后寄代办处,代办处凭复印件记帐。在相应科目做冲帐处理。四、专利收费数据传送及收据的转送(一)专利收费数据的传送代办处当日记帐的数据,应在第二日利用网络向收费处传送(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除外),并确认数据传送成功,若传送失败应再次传送。传送工作应遵照代办处收费系统操作手册的规定执行。因故不能传送数据的,应当日上报收费处;未上报的,按无故延误传输数据处理。(二)专利收费数据传送的记录数据传送后,代办处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内容包括:数据传送日期、数据传送量、数据凭证号范围、数据传送人的签章,以备查询。(三)专利收费收据的转送代办处当日打印的收据(含第一联、第三联),应在第二日以挂号形式寄送收费处,不得将多日收据合为一日寄送。寄送收据第一联(棕色:存根),以连续纸形式按序排列;第三联(红色:送文档),应以单页形式按收据号顺序排列。寄送时,应附汇总单一式两份(应有相关人员签字),收据使用情况表(日报表)一份。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的专利费用(一)结算收费处每月依据接收代办处的数据做出月结算单,以传真形式通知代办处。(二)汇款代办处接到月结算通知单后,应与相应月转出的数据核对,复核无误后,在一周内按月结算单通知的金额全额汇入收费处帐户。代办处应遵守月结算及汇款的规定,不得无故延迟汇款。收费处有关帐户信息如下: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帐号:440051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支行北太平庄分理处(三)重新结算经代办处核对,发现月结算单内容有误时,应以传真方式立即通知收费处,收费处在三日内应向代办处发送正确月结算单,代办处接到月结算单后,一周内向收费处汇款。(四)专利费滋生利息据国家财政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规定,由专利费用滋生的利息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代办处独立帐户资金滋生的利息应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代收),上缴时应附有书面说明,简述利息滋生原因。(五)专利费用的日报表、月报表每日与收据一并向收费处报送下列三张报表:1.日结单2.汇总表13.汇总表2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向收费处报送下列三张报表:1.科目余额表2.应交局费用明细表3.资产负债表六、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及管理(一)专利收费收据的领取及返回代办处领取的专利收费收据,应按顺序使用。每日使用的收据第一联(棕色)与第三联(红色),次日用同一信封挂号寄送收费处。(二)作废收据的处理代办处记帐后的收据因故作废,应将收据第一联至第四联全部收齐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其他第一联(棕色)收据一并按序排列,寄送收费处。收据汇总表应标明相应的作废收据号。(三)收据使用报表代办处应按规定报送"收据使用情况表报表"与"收据使用季报表"1.收据使用情况表报表为每日记帐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时,输入使用(含作废收据号在内)的启始号与终止号。2.收据使用季报表为每季度记帐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方法同上,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报送收费处。(四)收据用途专利收费收据仅可用于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七、专利缴费凭证和记帐凭证的保存专利缴费凭证与记帐凭证(收据第四联)前后粘贴一处(收据在前,缴费凭证在后),装订成册后由代办处代为保存。以自然年计算,第二年的年末将前一年度成册的帐簿由专人转送收费处,转送时应附相应的帐簿清单。八、代办处专利收费系统管理及使用(一)收费系统的管理收费系统的软、硬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代办处负责使用管理。代办处负责人对收费系统的安全及正确使用负责。收费系统应由一名代办处工作人员操作,该工作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二)收费系统的工作范围收费系统仅用于代办处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工作范围,不得向代办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收费数据及收费系统软件。(三)数据备份及系统的恢复代办处操作人员每日应对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备份并妥善保存备份资料。当系统崩馈时,操作人员因应立即通知收费处,由代办处系统操作员根据恢复手册指导内容,重新安装系统,收费数据由代办处利用本地备份数据盘恢复。恢复过程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综合处。(四)收费系统的软件维护与更新代办处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安排。九、附则(一)各代办处应设置独立银行帐户、帐号,不得委托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财务部门代管。独立帐户仅能收取专利费用,帐户内资金的支出方向为专利局收费处。(二)专利收费的工作应由持上岗证的代办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人员对专利收费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泄密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专利收费标准和种类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规定执行,不应超范围收费,不得在专利费过程中收取任何手续费。收取的专利费用应按期如数上缴,不得擅自挪用、滞留。擅自挪用、滞留应上缴专利费的,将扣除代办处当年的20作为罚款。(四)因代办处工作失误,需由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更正数据时,每更正一申请号数据,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6元的罚款。(五)代办处无故延误专利收费数据的传输或未按规定时间寄送收据,每滞后一日,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六)代办处应遵守国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法规,依法行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改变代办处的工作职能。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责令其停止业务工作并整顿,直至撤销专利收费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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