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10月25日医保中心办理工伤认定后如何理赔理赔吗

员工在公司上班休息时间受伤,工作休息时间受伤能否申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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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休息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能否申请工伤赔偿?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宣某是某运输公司随车装卸工。在一次外出装运钢材等待其他车辆承重的间歇,他躺在车后避阴处休息(事发后称是发现车后箱滴油而在查看和检修),驾驶司机不知情倒车时将宣某碾成重度伤残。宣某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宣某是装卸工,工作职责并非车辆修理,是因工作间歇休息地点不当造成伤残,不符合工伤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  宣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宣某的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属于工伤范围,撤消了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工作间歇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为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宣某虽属休息地点不当,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原则,认为宣某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认定中的分歧既源于对“工伤”在理论上的不同解释,也囿于对现行法条的各自解读。  在理论上,人们将“工伤”界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也称为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性疾病。实践中人们进一步把“工伤”简化为“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伤害”(如我国);或者更直接表述为“因工作受到伤害”(如德国)。这二者的共同点是强调了“因工作”受到伤害,不同点在于前者在时间上有所要求。  即使我们将认识统一到工伤是“因工作”受到伤害上,似乎也不能本案的分歧。因为如何界定“因工作”仍然是一个有分歧的问题。如果我们将“因工作”严格化,实行从严解释的原则,就会严格限定“工作”的范围。因为它要求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必须在受伤时正在从事其本职工作,而且其行为与其本职工作还必须具有“直接的”、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不间断的”、“无中间环节”的联系,如司机必须是正在开车;车工必须是正在操作车床,锅炉工必须是正在烧锅炉。这样倒是简单了,却会极大地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也与人们建立“工伤”赔偿制度的本意不符。  “工伤”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源于德国,1884年德国颁布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就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无论过失或责任在何方,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工人的收入损失,伤残者均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它着眼于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来源于工作,而并不强调劳动者所受伤害仅限于其自己的工作。这已经成为各国工伤保险赔偿中普遍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比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均被认定为工伤;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等。之所以把劳动者的这些伤害也认定为工伤,是因为人们视劳动者的“工作”行为为一个整体,劳动者的“工作”包括了劳动者直接“工作”和为了“工作”而为的行为。“工作”在这里是指“工作”和“为了工作”。  此外,在工伤保险法中“因工”与“非因工”的区别最终都应当归结到“职业伤害”上。而“职业伤害”是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艺流程等相关联而受到的伤害。  对“工作”的这种理解和解释既是必要的,也是公平合理的。因为无论是劳动者的工作行为或者是其“为了工作”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利益,而且也都是在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安排、指挥下所为的行为。因此,对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工作”的理解应当择其广义。  对此,我们从日本的一个案例中更能得到清楚的结论。日黎明,24岁的韩颖从打工的饮食店完工后走回住处,途中被一骑自行车的男子抢走提包,韩颖追赶了三十多米想夺回提包,但却被该男子用刀刺中腹部等三处,一小时后死亡。歹徒逃逸。  同年8月,来日本为女儿治丧的韩林琪以“上班灾害”提出工人灾害补偿保险申请。日本有关方面通过对事发当天的情况进行调查,认为事件发生在行人较少的场合,表明上班途中伴随着潜在的危险性,确认在大阪被歹徒杀害的中国女生韩颖属“上班灾害”,并向她的亲属支付工人灾害补偿数百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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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政府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号),明确要求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省社会保障“一卡通”,目前我市已经具备了发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条件。
2、国家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从2013年起全面推广社会保障与金融功能共用芯片的IC卡。我市目前正在使用的医保IC卡必须停发。
3、省统一社保卡的发放将实现人员基础信息和卡状态信息的全省集中共享、统一管理,保证了持卡人在全省范围内个人基本信息的唯一性,免去了人员省内流动带来的换卡步骤,有助于异地人员流动,简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
二、社保卡与我市原医保卡的使用有何不同?
(1) 社保卡支持全省范围内通读。持卡人如需省内异地就医,通过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可持卡在指定的异地城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实时结算;
(2) 省内异地流动无须重新领卡。参保人在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其社保卡在新参保地的功能可以继续使用,无须重新领卡;
(3) 增加金融功能。社保卡搭载了安全性更高的金融IC芯片,为持卡人在合作银行开设了新的银行账户,持卡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银行网点办理账户激活后,就可作为银行借记卡使用;
(4) 挂失方式不同。激活了银行账户的社保卡,正式挂失必须在其合作银行网点办理;临时挂失可通过12333电话、社保卡服务网站等自助办理。
三、发放社保卡后,我市原医保卡还能继续使用吗?
我市发放社保卡后,原医保卡不再继续发放,原持有的医保卡仍可以继续使用。待参保人领取和启用社保卡后,原有的医保卡将自动作废。
四、社保卡如何启用?
领取社保卡后,持卡人必须在参保地的医保定点机构做一次读卡即可完成社保卡启用。社保卡一经启用,原持有的医保卡功能即被新卡取代。
五、社保卡的银行卡功能有哪些?
社保卡为持卡人在农业银行开设了新的银行账户,为享受更多社保卡功能,请持卡人及时到农业银行办理账户激活手续,社保卡拥有农业银行借记卡的功能,包括现金存取款、转账结算、商户消费、代收代付。农行借记卡还支持多币种(人民币、美元、日元等)、多账户(活期、定期),也可搭载各类产品(通知存款、“双利丰”通知存款、基金、国债、黄金、外汇、第三方存管以及农行各类丰富多样的理财产品),签约以后可以自动代缴各类公共事业费,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后还可以实时通过上网或手机实现转账汇款、网上购物、电子支付等,开通短信通功能就能实时了解账户变动信息。
六、灵活就业人员(含逐年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如何使用社保卡代扣医保费?
2016年10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含逐年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可通过社保卡银行账户代扣医保费。
请灵活就业人员(含逐年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在社保卡启用后,务必到银行网点激活社保卡银行账户,同时签订代扣医保费协议。并于每年10月底前存入足额资金,确保医保费成功代扣,以正常享受下年度医保待遇。如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未能成功代扣,请及时至医保窗口缴纳医保费,如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缴纳医保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原通过银行账户代扣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起,不再通过原代扣银行账户代扣,只通过激活后的社保卡银行账户完成代扣业务。
七、社保卡如何挂失、补领?
社保卡遗失后应及时挂失,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医保经办机构和金融机构实现一方挂失,双方共享,因社保卡遗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临时挂失:社保卡遗失后,可通过人社咨询电话12333或社保卡服务网站自助办理(原12345电话挂失,仅办理过渡期内的医保卡挂失)。社保卡临时挂失有效期为7天,逾期则自动解挂;金融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按其合作银行的规定执行。
正式挂失: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正式挂失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需双方证件),前往合作银行网点柜面办理,正式挂失完成后,可到参保地的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补卡手续。未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正式挂失及补卡可直接在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
八、社保卡如何换卡?
社保卡因质量问题、损坏、卡面信息变更等因素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旧卡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换卡业务。
九、如何申请使用临时卡?
在等待领取社保卡期间急需用卡的,可申请使用临时卡。临时卡仅具有医保功能,有效期为90天。领取新卡时,必须归还和注销临时卡,否则,不能领取和使用新卡。
临时卡挂失在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
十、如何申领社保卡?
1、首次申领社保卡: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市社保卡服务窗口申领;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申领人近期白底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
2、医保卡换领社保卡:持有原医保卡的人员,将逐步换领社保卡。
(1)单位在职人员:由所在参保单位组织集体换领,换领时间:2015年9月起。
(2)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驻启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参保单位组织集体换领,换领时间:2015年9月起;其他退休人员,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社保卡服务窗口换领,换领时间:2016年3月起。
(3)灵活就业人员: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社保卡服务窗口换领,换领时间:2016年3月起。
十一、社保卡工本费如何收费?
首次申领社保卡免费;卡遗失补领或损坏换卡的,收取工本费20元/张;申请使用临时卡,因遗失不能归还的,须缴纳工本费10元/张。
十二、社保卡服务窗口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市政务中心(公园南路199号);联系电话:110780。
十三、本市社保卡合作银行
单位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启东支行;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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