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开展支付境外佣金 所得税业务,发生一笔30万美元佣金收入,这笔外汇收入在外管局申报平台直接申报就可以了吗?

一笔出口外汇的“外储”演变之旅
截至3月底,我国外汇储备已经突破了3万亿美元大关。其中有近2/3是来自于经常项下的外汇流入。
既然出口货物是一国赚取外汇的主要渠道之一,让我们看一下,一笔通过向国外出口货物换得的外汇在我国是怎样变成外汇储备的。
章惠君是上海铁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会计,每月都要跑到外管局一次,进行出口收汇的核销。
上海铁高是一家经营钛材出口的贸易公司,公司不大,业务量也小,因而他们与国外进口商选择的是“电子汇款”结算方式。相对于信用证结算,电汇的方式较为简单。
章惠君说,在公司发货进口商确认收货后,货款会首先打到铁高在开设的一个账户上,这个账户是“待核查账户”,铁高还不能拿来运用。在收到这笔款项后,中国银行会电话通知章惠君,跟她做“一般贸易款”的确认。这时,章惠君就需要带着电子口岸卡等材料到商业银行进行转账,银行将确认这笔收入在外管局核定的外汇额度内并将其在额度内扣除,然后这笔收入被转入铁高的另一账户——“经常项目账户”中,也称为“一般美元账户”。进入到这一账户,铁高就可以将这笔外汇自由运用了。
但到这时,这笔出口收汇在国内的程序还没有走完。到了月底,等手头积攒了多笔业务单子后,章惠君将带着银行签发的水单(到账通知单)、海关报关证明、核销单等文件到上海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出口收汇的核销。
“只有经过这三个环节,一笔出口收汇的处理才算完成。”她说。
也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一笔通过向国外出售货物所获得的外汇才算通过道道关卡,正式进入国内。
不过,进入到企业账户上的这笔外汇还没有成为外汇储备。它可能被企业作为进口货物的款项来支付,从而再度流到国外。只有那些在满足了对外支付需要之后还剩下的外汇才可能最终变成外汇储备。
2010年我国出口货物总额达到15779亿美元,同时我国还有13948亿美元进口,因此,实际上2010年有1831亿美元(出口-进口)是最终留在了国内,这些外汇将成为外汇储备的重要来源。
进入银行系统
当然,如果外汇只是待在企业的账户上它仅具有民间身份,还需要经由银行系统、进入到央行的账户上才会成为具有官方身份的外汇储备。
一般来说,企业在收到外汇后通常会进行结汇。
“因为没有进口业务,不需要进行付汇,其他的付汇也少,而且现在人民币一直升值,越早结汇越好。”章惠君说,铁高的做法一般是立即结汇。
“结汇”指企业将外汇卖给银行换回人民币。在进行结汇后,铁高的美元账户上缺少了一笔美元,而人民币账户上则会相应地增加一笔人民币存款。而对于银行来说,买入的这笔外汇收入转到了银行自身的账户上,需要纳入综合头寸管理了。
根据国家外管局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将自身持有的外汇头寸控制在一定额度内,即所谓的综合头寸管理。对于超出头寸的部分,商业银行需要在外汇市场上卖出。反之,如果头寸不足,则需要买入补足。
曾在某分行国际业务部任职的胡小姐告诉记者,银行每天都要把持有的外汇头寸保持在限额之内。分行的头寸限额由总行分配,总行的外汇头寸限额由外管局核定。
“分行的交易对手就是总行,如果超出限额,分行要卖给总行,分行的头寸汇总后成为总行的头寸,超出限额的部分总行就要拿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平掉。”她说。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一个主要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当商业银行将多余的头寸拿到这个市场上进行平盘时,它需要寻找到另一家恰好短缺头寸的银行作为交易对手。由于我国的外汇流入多于外汇流出,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大多数银行都需要卖出外汇头寸,只有少数银行需要买入外汇头寸,很多银行将可能找不到交易对手来平盘。这导致了两种结果:如果任由银行在市场上将美元抛出,银行间市场美元汇率将大幅下跌,人民币将持续大幅升值;或者一个更大的买主进入到市场中来接盘,这样人民币汇率就可以保持相对的稳定。
显然,我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后一种结果,而扮演这一最大接盘手的机构就是央行。但我国央行如何在银行间市场上来操作并不透明。据了解,央行多是以隐蔽的身份来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中的。
“以前央行是直接在这个市场上操作的,那时主要是通过竞价系统,因为竞价系统是匿名交易,没有人知道交易对手是谁。”一位在银行间市场从事外汇交易多年的某外资银行外汇交易员表示。
从1994年银行间外汇市场成立到2005年,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只有一种交易模式——竞价交易,竞价交易的特点与目前股票交易模式类似,由系统撮合成交,没有人知道交易对手是谁,这也给央行干预市场以一定的便利性。
自2006年起我国银行间市场引入了询价交易模式,交易双方互相询价、协议成交,这一模式迅速超过竞价交易成为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主要交易模式。央行的干预模式也随之改变,央行在银行间市场设立了外汇市场一级交易商制度,通过一级交易商之手来间接参与市场。
“外汇一级交易商会直接跟央行交易,他们从央行手中拿头寸,一般是根据央行要求向央行卖出外汇,然后再从市场中平补。”上述交易员称,不过,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例如在市场出现跌停或涨停时,央行也会借助竞价系统来干预市场。
“一般市场成员是不会与央行直接交易的,但当市场上有更多流动性提供出来时,可以感觉到是央行在干预这个市场。”他说。
无论是直接入市,还是通过外汇一级交易商间接入市,央行将商业银行抛出的大量美元收入自己的囊中,这些外汇被以对外债权形式计入货币当局的资产负债表中,变成了我国官方储备中的外汇储备。
在成为外汇储备之后,这些外汇的职能也发生了改变:它们可以用来清偿国际收支逆差,保证对外支付,还可以被央行用于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本国货币汇率,增强我国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当然,央行收入的美元也并不以美元形式躺在央行的账户上睡大觉。央行需要将它们运用到国外来赚取一定的收益。它们通常存在的形式是国外银行的短期存款,外国有价证券包括支票、债券甚至股票等。目前我国外汇储备中有逾1万亿美元是以美国国债的形式存在的。
如果故事只是到了这里,外汇储备的积累还不会如此遭到人们的质疑。但真实的情况并没有这么完美。
要知道,央行在从银行手里大把收进外汇的同时,需要将相等价值的人民币转到银行的账户上。这些因外汇而得来的人民币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被叫作“外汇占款”。央行收进的外汇越多,银行账户上的人民币资金越多。这些不断流入的外汇,实际上成为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源头。
如果任由这些基础货币投放出去,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货币超发、国内流动性过剩,进而引发资产价格泡沫、严重的通货膨胀。为了避免这一局面,央行又采取各种手段将这些人民币回笼。
央行最初采用的手段是进行正回购,但受制于央行自身持有的国债规模的限制,正回购的回笼规模十分有限。从2003年开始,央行创造了央行票据这一回笼工具。目前央行票据已成为主要的公开市场操作手段。目前我国的央票余额已达到4万多亿元。
可以想象,如果外汇资金不断流入,央行放出的外汇占款越来越多,央行需要回笼的货币也越来越多。同时,过去发行的央票因为到期也需要继续回收回来,这意味着央行的回笼压力越来越大。为了缓解这一回笼压力,央行于2006年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作为微调的货币政策工具频繁使用,通过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来达到回笼外汇占款的作用。
央行副行长易纲日前透露,央行用存准率大致收回了吐出基础货币的80%,这些货币以某种方式冻结在中央银行的体系内,不再参与货币乘数效应。
但易纲坦言,央行目前的压力依然比较大。
责任编辑:NF069(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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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使用操作
老师 您好!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刚刚办完进出口权。现在关于电子口岸操作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不是特别清楚。我司是一般贸易,想问一下:
1.6月1号后,电子口岸需要进行的操作,无纸化签约后,只需出口前进行代理报关委托,出口后,不需报送。即电子口岸别无需其他操作。
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是做预收款登记用的吗?还有其他用途么,什么时候操作呢,合同签订后,还是预付款到了之后,如果是TT后30天,要做哪些操作呢?
外汇局还有其他系统需要我们登陆操作么,我看网上说有网上服务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
提问者:mengming0207
您好!1、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前,需进行无纸化签约及对报关行的授权;5月1日(含)后出口的货物,无需在电子口岸系统中做数据报送。2、外汇应用服务平台分为两部分: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任一笔外汇收支都需要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做申报;关于货物贸易监测系统:A类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除此之外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情况,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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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现对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同时,对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调整及具体要求
(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 PAYMENT”或“NRA PAYM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字样。
3.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三)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22号文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2.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无需打印相关凭证。
3.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4. 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交官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境内居民应在收付款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中,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向境外居民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其既涉及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也涉及境外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境内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的有关规定申报以下数据: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账户时,应按照出口收入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企业将境外账户中存放的出口收入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时,应按照支出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此外,当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五)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之间的交易,例如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等导致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内银行的境外账户支付款项等属于国内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96)汇国发字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申报其境外账户变动及余额情况。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涉及的概念
(一)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个人的认定依据是其是否在我国居住一年(含)以上,一年(含)以上的视为中国居民。实践中,在缺乏相关辅助信息的情况下,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中国居民。
(二)关于币种和金额的确定
1.《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鉴于银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计算机系统中提取数据时,“汇款金额”可能为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除费用),因此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可与汇款人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存在差异。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可能大于或等于实际付款金额。
(三)关于国别的确定
1.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实际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2.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暂申报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3.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为反映我国对外负债的变动情况,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三、关于部分特殊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一)关于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境内银行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并根据贷款期限和借款人分类(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部门)归属在相应项目下。
如果境外借款人使用该笔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则境内解付行/结汇行应通知境内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使用境内银行对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2.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者买方信贷,如果资金汇入境内,则在境内企业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
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或服务,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则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的同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出口商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接受境外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向境内供货商购买货物,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汇入境内供货商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由境内供货商在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
(二)关于QFII、QDII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QFII项下的资金自境外汇入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资金汇入”。资金汇出境外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申报:本金汇出境外时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本金汇出”;利息汇出境外时,若能够区分,则将投资股票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股息等汇出”;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支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出”。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对境外进行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即申报单证中的境内收/付款人)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除商业银行外)通过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非托管账户与境外发生的其他跨境收付款,申报主体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并由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QDII项下境内托管账户资金汇出境外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存放境外存款”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资金汇出”。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款项时,应区分以下情况: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的本金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本金汇回”;收到利息收入时,投资股票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股息等汇回”;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回”。境内托管人应按照13号文的规定,将以境内托管人名义在境外开立的“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余额纳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进行统计。
(三)关于特殊贸易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关于福费廷、保理、押汇、海外代付等特殊贸易融资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应在上述业务所涉收付款发生实际跨境时,由申报主体(境内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原始经办银行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关于出口贸易境外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对于境内出口商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性质的境外融资业务,境内出口商应在以下环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商提供融资时,境内出口商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时,应按照该笔交易的实际性质申报在相应贸易项下;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融资银行偿还款项时,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
(五)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货物贸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某些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的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付款,也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该类收付款申报在“货物贸易—其他收入/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9000”,交易附言中应注明业务类型,如“邮寄货物”、“网络购物”等。但非批量购买的图书报刊、软件和医药分别记录在相应的服务项下。
(六)关于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若银行为一居民个人和一非居民个人开立了联名账户,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由境外汇入,则应将该联名账户视同为非居民账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该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以及该账户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为境内汇入或存入,则该联名账户视同为境内居民账户,即该联名账户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支交易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七)关于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全额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八)关于银联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外提现与消费的,以及非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内提现与消费的,统一由银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应的收支应申报在“因私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2030”。
(九)关于不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根据22号文规定,通过不结汇中转行划转的涉外收入款项,应由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必须注明原始汇款行,以便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十)关于不足0.5美元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收付款金额为正整数,对于不足0.5美元的涉外收付款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四、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根据22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满足22号文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就国际收支统计有关事宜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现将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明确如下:
&& &(一)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的要求。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确立的原则,并按照《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设置网上银行系统界面,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信息,如汇款人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汇款币种及金额、收款人名称及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以满足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要求。
&&& (二)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申报流程的要求。以电子银行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根据22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范,对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码编制、基础信息接口导入、申报或核销信息的录入/导入、纸质申报凭证打印和签章、信息审核、修改等作出规定,以规范电子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报送。
(三)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纸质申报单的要求。境内银行通过电子银行方式办理客户对外付款业务时,可根据汇款人的电子银行汇款指令直接打印《境外汇款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签章”栏内注明“本笔付款来自电子银行”,同时在“银行签章”栏内加盖银行印鉴。
(四)境内银行就其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有关国际收支统计事宜进行备案时,应提交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流程等材料。若同意上述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进行回复;若不同意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受理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境内银行办理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还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外汇分局特殊处理措施标准和程序的备案要求
根据22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外汇分局应将辖内“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上述标准和程序应适用于外汇分局全辖,下属支局无需另行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分局制定辖内“不申报、不解付”标准和程序后,在实施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对此备案进行批复。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现场核查结束后,各分支局应向被核查单位下发现场核查报告。关于现场核查报告的具体名称,各分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该条第(七)项与第(八)项的执行顺序可由各分支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中所提及的“居民”和“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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