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是宜宾市职工平均工资天原化工厂的职工,13年辞职了,他们逼我退房子,但是2000元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及议题于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
公司董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 关于拟签订老厂区整体搬迁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老厂区整体搬迁补充协议。
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老厂区搬迁的进展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在关联董事唐益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拟签订林化厂拆迁补充协议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拆迁补充协议书》。
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林化厂拆迁的进展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在董事罗云先生和邓敏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同意2016年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已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薪酬进行了披露,扣除已披露部分后的金额为: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1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议案》
同意公司用下属子公司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
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日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
关于老厂区搬迁的进展公告
一、情况概述
根据《宜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发展纲要》, 宜宾城市发展规划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 团”或“公司”)老厂区的土地纳入城市统一规划之中。公司于2012年开始启动了老厂区整体搬迁的工作,并于日与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签订了《天原集团老厂区整体搬迁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协议公司于同年12月30日收到了6亿元搬迁补偿款。日,公司与临港管委会签订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区整体搬迁补偿协议》,根据协议达成共识的搬迁补偿金额共计294,510.58万元。在搬迁过程中由于公司加大了内部资产利用279.5万元,因此实际搬迁补偿金额为294,231.08万元。截止目前,公司共收到搬迁补偿金额273,175.47万元。尚未收到款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尚未支付的代支付款11,055.61万元;2、在公司搬迁事项全部完成后,临港管委会将支付最后一笔补偿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详见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关于签订老厂区整体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号)。除上述达成共识的294,231.08万元之外仍有部分未达成共识。
二、进展情况
为加快搬迁工作进程,减少因搬迁事项对公司带来的不确定影响,尽快回笼搬迁补偿资金,加快公司项目建设,公司一直在与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地推进未达成共识部分的确认工作。经过各方多次商谈与协调,并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五届〔2017〕64号),最终未形成共识部分按照8,000.00万元进行补偿。根据双方达成的意向,公司拟与临港管委会就天原集团老厂区整体搬迁补偿尚未达成共识部分签订补充协议。
至此,天原集团老厂区整体搬迁补偿全部达成共识,搬迁补偿金额共计为302,231.08万元。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补偿金额为8,000.00万元。
2、该笔补偿资金由临港管委会于日之前转入公司开设的补偿资金专户。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收到本协议的搬迁补偿款后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由于公司整体搬迁还将发生费用支出,预计搬迁补偿金额可以弥补相应的搬迁损失,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
关于林化厂拆迁的进展公告
一、情况概述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产化工厂(以下简称“林化厂”)是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地处宜宾市三江口,根据宜宾市政府三江口区域整体开发规划已被纳入改造范围。2010年10月,公司与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关于林化厂的《拆迁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林化厂于日开始拆除,将拆除后腾空的土地交由城投集团公开“招拍挂”,城投集团在土地“招拍挂”完成后,将土地拍卖收入中退还未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再按剩余款项的90%支付给公司作为拆除补偿款。详见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关于林化厂拆迁的公告》(号)。在公司收到城投公司预付款4,000.00万元(2010年收到1000万元,2012年收到3000万元)后至今,由于林化厂土地一直未能实施“招拍挂”,林化厂拆迁补偿事项一直停滞不前。
二、进展情况
为尽快落实林化厂拆除补偿事项,公司与城投集团协商了林化厂生产区拆迁补偿调整方案,将原补偿方案调整为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金额作为林化厂生产区的拆迁补偿金额,并报经市政府和市委批准。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14),公司、城投集团以及宜宾市国资委(以下简称“三方”)对林化厂生产区的拆迁补偿形成一致意见,拟就拆除补偿签订补充协议。
三、交易对手方情况
1、名称: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55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左成业
4、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承担政府工业、农业、林业、水利防洪等基础设置项目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实施项目及公共产品的投资、融资及相关经营;土地开发、旅游景区投资、融资、开发及相关经营。投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投资的行业、产业。
城投集团为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因此此次交易为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按签订《拆迁协议书》时林化厂生产区土地规划参数和16728.65平方米的土地面积,公司和城投集团共同委托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土地评估,其土地评估总价值为10622.69万元(壹亿零陆佰贰拾贰万陆仟玖佰元整)。三方确认:该评估金额为林化厂生产区的拆迁补偿金额。
2、拆迁补偿资金的支付。
扣除城投集团已预付的4000万元,还应支付公司6622.69万元。本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6622.69万元。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收到本协议的搬迁补偿款后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在扣除林化厂对应的土地、资产帐面价值及相关费用后预计将实现7,900万元收益,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
关于拟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团”或“公司”)于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依据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对资金需求,为充分发挥整体规模优势、开辟多元化和多渠道融资手段,降低财务融资成本,减少短期债务金额,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用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期限3年,最终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
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幢-2-2-108)
3、法人代表: 方蔚豪
4、注册资本: 320000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
2、类别:固定资产
3、权属: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
4、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3年
2、租赁方式: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
3、租赁标的物: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
4、租赁总额:租赁总额不超过3亿元
5、租赁利率、手续费、保证金比例、租金支付方式等以最终与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
6、租赁担保: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共同作为承租人,无担保。
五、本次融资租赁的目的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利用公司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主要是为了降低财务融资成本,减少短期债务金额,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使公司获得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支持,所以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日-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 2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日15:00至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6、股权登记日:日
7、出席对象(1)截至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股东本人),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天原新材料产业园区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拟签订老厂区整体搬迁补充协议的议案》
2、《关于拟签订林化厂拆迁补充协议书的议案》
3、《关于201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4、《关于拟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议案》
5、《关于2016年度监事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上述议案1-4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5已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议案2、议案3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具体内容详见于2017 年7月13日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日-7月27日,上午 8:30-12:00,下午13:00-17:30。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异地股东书面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 系 人:张梦、李宗洁 邮政编码:644004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86
2、投票简称:天原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 对”或“弃权”
4、如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 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 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 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授权委托书
致: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注:授权委托书以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单位必须加盖公章。)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及议题于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7 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公司监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同意2016年度监事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已对职工监事马丽娟、补雄的薪酬进行了全部披露;对非职工监事监事薪酬进行了部分披露,扣除已披露部分后的金额为:
同意票 5 票,弃权票 0 票,反对票 0 票。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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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天原要拆完了,趁现在回去看看吧 你不在了,回忆还在!
近日,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传来消息称:天原集团棚户区改造工作从2015年5月启动后,分四期滚动开展,目前一至四期共计1595户全部完成签约,至此,天原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私有产权房全部签约完毕。
▲7路公交车终点站,便是宜宾天原化工厂所在地(程文帝 摄)
据相关棚改工作组负责人介绍,天原周边的八九九厂、下纸厂、宜宾电厂等搬迁工作也在进行当中,这个坐落在宜宾城区一角的“老工业区集群”,将逐渐从人们的视线中搬离。
▲有天原职工告诉记者,他小时候很喜欢在这里打篮球、踢足球,如今有车的人太多,这里已变成了停车场,“真的是时代变了。”(程文帝 摄)
此情此景,老职工们怎么看?一位老职工致信宜宾新闻网,称:曾与老工业区一起辉煌,如今辉煌荣耀都成历史,但他也希望,在宜宾这块土地上,蓝天白云常在,因为这里就是家园。
▲住在天原的居民出行主要靠搭乘公交车(程文帝 摄)
写满回忆的老厂
7路公交车的终点站到了。迎面就是“天原职工餐厅”,紧挨着是“天原电影院”,右边有个篮球场,旁边的小巷子里,卖菜的、卖面的,修电脑的、开婚介所的,还有各种小餐馆人来人往,似乎还能寻回一些当年的景象;左边是坡度很高的一道斜坡,蜿蜒到山上,很多红砖砌成的楼房,山顶上,是曾经的天原技校,一切都和多年前差不多模样。
▲天原所有的私有产权户已经全部签约(程文帝 摄)
宜宾的天原化工厂(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数千员工,是一个拥有70多年历史、值得员工们骄傲的大型工业企业。
▲老房子记录着天原的变迁(颜俊 摄)
不过话说回来,坐落在宜宾“下江北”的老厂,八九九厂、下纸厂、宜宾电厂……哪一个没有一点辉煌的历史?
▲小巷子里,还有不少做小生意的铺子(程文帝 摄)
如今老厂远去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组负责人告诉记者,如今的天原厂区已经全面撤离宜宾城区,留在这里的人,大多是退休职工,还有就是这些七八十年代的旧楼房。
▲厂区一些中老年人在打牌休闲,年轻人已经很少回这里了(程文帝 摄)
预计年底全面搬迁
工作组负责人表示,“天原”一至四期共计1595户全部完成签约,意味着私有产权房的住户只需待领取补偿款后即可搬迁,基本已经“没有问题了”,而剩下的集体产权房,需通过各个有关部门走完相关流程,搬迁整体工作预计在今年年底前进行完毕。
▲天原居民正在陆陆续续搬离(颜俊 摄)
同时,在周边,“八九九厂”的签约工作也在顺利推进中;“宜宾电厂”厂房拆迁正在进行中;“下纸厂”的搬迁动员会已经召开……
▲“看到这个斜坡,就知道到天原了。”旁边的居民说,这算得上是天原的“地标”(程文帝 摄)
此前,记者从各方了解的情况来看,《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老工业片区”划定为“沿江城市风貌区”,并作为“环长江旅游景观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今天采访的这位负责人认为,“环长江旅游景观带”应该仅仅是一部分建设内容,老工业区的未来,也许还有更多的期待。
职工回忆往事感慨历史
称:“愿蓝天白云常在”
前几日,宜宾新闻网收到一封特别的来信, 信中,宜宾电厂的职工刘全红称,在宜宾新闻网看到《宜宾临港老工业区的未来 融入长江景观大道整体建设》一稿,勾起他往昔记忆,内心难以平复,他希望用文字分享这段辉煌与荣耀的历史。
日,在宜宾新闻网看见一则消息:宜宾下江北又一个厂开拆了!大致内容是说下江北宜宾电厂进行棚户区改造,之前的生产区厂房开始拆除,并介绍了宜宾电厂的历史及对宜宾地区及周边市县的贡献和成就。看罢这则新闻的介绍,我内心难以平复,所以希望分享我的记忆,这段77年前鲜为人知的记忆。
宜宾电厂坐落在距宜宾市暨长江起点下游5公里处,在当时并没有奢望成为“万里长江第一电厂”,1939年,日本侵略者逼近武汉,从汉口逆江而上。
如今,很多人只记住了国立剧专来到了江安县;同济大学来到了李庄镇,但很少有人知道,汉口有两台六千千瓦发电机组来到了宜宾,由于迁移任务和战事紧迫,只保住一台,另一台为了不留给侵略者,沉入了长江。
幸存下来的发电机组不远千里来到了宜宾。
在长江之畔,老一辈讲起这段往事,他们的口中流露出艰辛和磨难。
据说,当时设计建造厂房时,为了避免侵略者轰炸,房顶能抗住炸弹轰炸,周围有巧妙的伪装,当时的人们将这台发电机组视为自己的生命,全力保护。
建成后,宜宾电厂为宜宾及宜宾周边县市战时后方经济建设提供了强大电力支撑,建起了第一条输电线路……
1953年,宜宾电厂二期建设。上海汽轮机厂生产的两台六千千瓦发电机组落户宜宾电厂,在捷克和苏联专家的参与建设和帮助下于1955年建成投产,为川南甚至是西南地区提供电力支撑,当时一共有1.8万千瓦的总装机容量,不容小觑。
勤劳的宜电力人向重庆电厂、内江白马电厂、宜宾豆坝电厂(2008年3月停产已拆除)、黄桷庄电厂(2015年停产不再发电)输送了大量技术和大批管理人才。80年代以前,宜宾电厂职工人数达1000多人。
拂去岁月厚厚的尘封、打开记忆的闸门,笔者于1985年7月进入电厂,成为一名六千千瓦汽轮机值班员,见证了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宜宾电厂的荣耀,在父辈们的眼中,我们是继承者更是传承者。
从驾驭六千千瓦机组再到驯服10万、15万、20万、60万千瓦机组,拼命“飞跃”。如今国家改革深化,淘汰低产能、高能耗产业(3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不再制造),向大容量、低排放、高效能发电机组开发。
我们曾经肩负使命,曾经与电厂一起辉煌,一起荣耀,2016年,电厂拆迁,辉煌与荣耀已成历史,但建设美好的宜宾,就是我们的新使命。作为一名电厂人,我希望,在宜宾这块土地上,蓝天白云常在,因为这里是我们的家园。——摘自刘全红《辉煌与荣耀》
编辑:生姜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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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地方门户版权所有&&技术支持: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净龙化工厂货款纠纷再审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再字第1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下江北中元路1号。法定代表人肖池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幸源,男,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管理员,住四川省南溪县罗龙镇杉木6-27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重庆净龙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法定代表人周兴伦,厂长。委托代理人喻长修,男,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水清,男,日生,汉族,重庆净龙化工厂副厂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2005)九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初审判决认为,2004年5月,被告对原告供给的5.18吨二水氯化钙样品经检测,各项指标及外包装符合国家标准。故此双方口头达成购销二水氯化钙协议。由原告每月向被告提供二个火车皮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水氯化钙,到站宜宾北站,每吨单价630元。同年5月13日,被告因生产急需,电话通知原告改用汽车送货,原告未予应允。5月15日,被告在未派员跟车的情况下,由其联系的川Q09749和川Q10600货车从原告处运走60吨二水氯化钙。原、被告诉争60吨二水氯化钙系用废旧的鸡、鸭、鱼等饲料袋包装的,外包装袋上无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商标、净重等标识,其包装、标志均不符合国家及原告制定的标准,且部分二水氯化钙已变质。被告据此拒绝收货,同时用电话通知了原告退货。5月17日原告派员与被告就此事协商未果。从日至8月16 日,60吨二水氯化钙堆放在被告所有的242.25平方米的仓库内。由于存放于被告仓库内的产品潮解挥发,致使被告不能使用该库房存放其它生产原料,按被告租用他人库房所对付的每平方米6元计算,产生保管费4360.50元。原判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买卖二水氯化钙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根据国家制定的二水氯化钙的包装、标志、标准,系双方买卖二水氯化钙合同的质量要求条款。二水氯化钙系易潮解产品,国家对其外包装有明确的规定。原告作为生产二水氯化钙的厂家,熟知外包装对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及国家颁布的包装、标志、标准,而在履行合同中,擅自改变标的物的外包装,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致使产品化解变质,实现合同的目的落空,原告之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吨二水氯化钙的价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催收价款的差旅费的诉讼请求,仅有其口头陈述而无相关依据予以证明,且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不予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5.18吨二水氯化钙的价款及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主张。因原告所供二水氯化钙的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颁布行业标准要求,被告依法有权拒绝接受,故对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提走现存放于被告库房内的二水氯化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验收60吨二水氯化钙时,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及内在质量均不符合约定,并及时通知了原告。而且明确提出退货,原告未及时提走,致使库房所存二水氯化钙潮解污染库房,被告不能使用其库房存放其它生产原料,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理应由原告承担,故对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净龙化工厂5.18吨二水氯化钙价款3263.4元,并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重庆净龙化工厂的其余诉讼请求;三、原告重庆净龙化工厂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行提走堆放在被告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内的60吨二水氯化钙,逾期由被告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处理。四、原告重庆净龙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付被告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损失4360.5元。五、驳回被告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原再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买卖二水氯化钙产品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第二批以后的产品,协议约定的运输工具为火车,提货地点为宜宾北站。后被告擅自改变运输工具和交付地,自行指派汽车到原告处提货。原告虽对被告擅自改变约定的行为未予同意,但仍将与第一批相同质量的60吨二水氯化钙交付给了被告,应视为原告对被告擅自改变约定行为的认可,是双方对口头约定中的部分条款的变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原告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地和产品验收地,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在变更后的履行地将60吨二水氯化钙产品交付给被告,已完成交付产品义务。受托人接收产品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将产品运到被告处,被告再次验收过磅入库,以示被告已接收产品,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接收产品后拒不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5.18吨二水氯化钙产品价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所例举的证据予以采纳,其请求本院予以主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追收货款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主张,其请求应予驳回。关于谁委派提货的问题,双方均不承认是自己委派的驾驶员提货。但从被告自认的因急需二水氯化钙产品用电话通知原告改用汽车送货,在原告未允许的情况下到原告处提货的是宜宾运输公司的货车。据货车驾驶员证实到原告处拉货的是本公司电话通知的,且不认识原告的任何人员。从原告处拉货到被告处,被告验货入库等情况看,驾驶员到原告处提货这一事实是受被告的委托。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反诉中提出,原告供应的第二批 60吨二水氯化钙产品存在质量的问题,根据双方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的二水氯化钙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双方的这约定是检验原告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对产品的检验期间,双方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应及时检验”的规定,被告在派人到原告处提货时更应根据标准及时检验。而被告派去的人员在提货时并未提出异议,也未拒收产品,而是将产品拉回被告处,被告过磅入库,应视为验收了原告的产品,事后被告才用电话告诉原告称产品不合格,要求原告派人处理。原告为证实被告的说法,第三天派副厂长到被告处,被告本应会同原告派去的人员相互配合对该产品的堆放地即库房予以确认,并查看产品后封存,取样报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确定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但被告对原告派去的人员拒不接待,而仅凭被告方证词称产品有质量问题,缺乏证据证实。所列举的证据1、2、 3是被告自行调查所作的笔录属单方言词证据,不能证明产品的质量问题。证据4、6即“退货函”,本应是被告行使告知义务。但二次“退货函”均不是被告发出的,而是被告下属供销处发出的,对外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中,被告作为证据提出,可视为被告对其供销处发函行为的追认。但“退货函”原告是否收到,被告未列举证据证实。且“退货函”仅是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不能作为证据采用,故被告的告知义务不能成立。证据8、10、11、12,系被告内部各职能部门处理物品的操作程序,虽在通知,报告中提到处理的是原告的产品,但均是被告内部职能部门自认行为,并没有证据证实是原告的产品,被告至今也没有证据证实按照证据7中的规定进行检验,其处理程序与本案无关,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13是被告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等,均是根据被告一方提供的依据。该证据不能证明是原告的产品,其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14、15,运输产品的驾驶员对到原告处提货交付给了被告这一事实,有被告的反诉状印证,本院予以采纳。驾驶员受被告委托,到原告处提货时有验收产品的职责,但在提货时,驾驶员对原告的产品并未提出异议,在被告过磅、卸货入库时也未指出原告的产品外包装不合格,而事后又回忆说产品外包装不合格,并指认被告所拍的照片上是原告的产品,这种证词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16,货车主人证实到原告处拉产品是驾驶员告诉他的,而驾驶员证实是公司电话通知他的,两人说法不一,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17,被告的职工,汪为明的反思材料,属内部材料,不能证明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本院对该证据材料也不予采纳。本院在原审、再审中均向原告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被告收到通知到本案审理终结时止,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故被告的反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现所列举的证据不能形成锁链。其请求原告支付占用库房的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确认原告供给被告的5.18吨二水氯化钙产品之货款的主张是正确的,应予维持。而对被告之反诉请求予以主张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判决:一、维持本院作出的(2004)九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撤销第二、三、四、五项;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向原审原告支付货款37800元及利息(利息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本金时止);三、驳回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支付因追收货款所造成的差旅费损失之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被告之反诉请求;原审诉讼费2312元,再审诉讼费 2312元,反诉诉讼费257元共计4881元,由原审被告负担。原审原告在原审中预交的1200元,本院不予清退,由原审被告直付给原审原告。原审被告预交的257元,本院不予清退,原审被告所欠的原审、再审诉讼费3424元,限原审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缴纳。天原公司上诉理由及请求:一、原一审法院作出的(2005)九民监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的关于再审立案的规定。因本案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审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这从民事法律原理上是无法解释的,从而不难看出一审法院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二、再审判决违反法律和有关诉讼证据采信的规定,背离法律事实,全盘采纳被上诉人单方证据,支持其再审诉讼请求。双方此前对货物买卖达成了口头协议,不能简单以运输车辆是我司委派。三、被上诉人所供二水氯化钙产品是日运抵后过磅,需说明的是依据我司的物资采购管理流程规定过磅不经检验。我司入库前验收即发现该产品的包装及内装货物质量有问题即拒收,但因无被上诉人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只得同意暂存于库房代为保管,等待被上诉人处理。这一事实,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验收入库,其推断既不合情理,也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四、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我司在当天电话告知被上诉人并要求其立即派员处理,这一事实已经被上诉人的书面回函及来员处理所证实;日被上诉人人员到我司解决其产品质量问题未果,原因是该产品并没有入库,根据我司管理流程,不归使用部门处理以及对方人员拒不运回所致。五、我司反诉请求被上诉人供应不合格的产品而占用我司仓库近250平方米,造成我司损失近4500元。请求撤销原再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化工厂辩称:一、日,天原公司因生产急需要求我厂用汽车送货一批,我厂未同意,天原公司在同月14日委派两辆货车来我厂提运二水氯化钙60T,有该车驾驶员代表天原公司在我厂的送货单上签字为证。若是我厂送货,那么,送货单何须两驾驶员签字验收?岂不跟上一次一样,由天原公司生产管理部直接验收,因此,天原公司之说法不能成立。二、天原公司以60T二水氯化钙以其包装、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没有事实依据,因天原公司在一审民事反诉状中称“日¨¨当天,化工厂到天原公司解决质量问题,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达到一致处理意见。”在一审质证中又称:“¨¨原告到被告处协商,但未找对部门即返回”,对此前后自相矛盾的说法,能证明什么呢?既然天原公司认为有包装、质量问题,我厂来贵公司,就应共同去指认货物的存放地点,共同封存取样,确定有关质监部门进行检测¨¨,凭其检测结果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遗憾的是天原公司不予配合。故天原公司之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其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经再审查明,2004年5月,天原公司与化工厂口头约定由化工厂供给天原公司二水氯化钙产品,每吨单价630元。同年5月12 日,化工厂供给天原公司二水氯化钙产品5.18吨,包装上均有厂名、产品名称及产品标志等包装袋包装,经天原公司验收合格。后双方又口头约定,由化工厂每月向天原公司提供二个火车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水氯化钙产品,每吨单价630元,产品到站为宜宾北站,5月13日,天原公司因生产急需二水氯化钙产品,便用电话通知化工厂改用汽车送货,化工厂接到电话通知,未同意天原公司的要求。5月14日中午,天原公司自行联系的川Q09749和川Q10600号两辆货车到化工厂处提货。化工厂组织装卸工人为天原公司指派来的两辆货车上搬运与第一批相同质量及相同包装的二水氯化钙产品共计60吨。化工厂将60吨货单交给提货人即货车驾驶员,并由提货人签收。5月15日,产品运到天原公司处,经天原公司过磅计量为60吨,并卸货存放于天原公司的仓库内。后天原公司电话告之化工厂称,产品的外包装和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化工厂派人解决。5月17日化工厂派副厂长周水清和工作人员借用桂科的小车到天原公司处,天原公司对化工厂派来的人员拒不接待,也未让化工厂人员查看存放于天原公司仓库内的二水氯化钙产品,也未对化工厂供给的产品进行封存,化工厂于当天返回。 日化工厂又向天原公司去函,函件中对双方约定购销二水氯化钙产品,天原公司自提产品及到天原公司处解决问题的经过作了说明,并提出要求天原公司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天原公司收到函件后未作答复。化工厂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原公司支付货款41063.40元及利息和追收货款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 元,并由天原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在原审审理中,天原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化工厂供给的二水氯化钙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化工厂拉回产品并承担占用仓库的损失费4500元。另查,日提货人杜跃强、罗金友签名的送货单两份。证明供给天原公司的二水氯化钙为60吨。原审中,天原公司请求出庭作证的证人货车驾驶员杜跃强作证,证明到化工厂处拉货是公司领导通知的到化工厂处拉货到天原公司处,天原公司收货过磅入库及所拉的货有鸡、鸭、鱼饲料袋包装产品的情况。天原公司之供销处于日发给化工厂的“退货函”复印件一份。函件的内容认为天原公司已严格按 HG/T2327-92标准检测,化工厂的产品从外包装到内在质量不合格,要求化工厂务必于5月19日18时前将送来的60吨货物全部退走,否则按废品处理。桂科的证词证明日原告的副厂长和工作人员借用他的小车到被告处的情况。日,化工厂发给天原公司的告知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口头约定购二水氯化钙,天原公司指派货车员到化工厂处自提产品。5月17日化工厂派人到天原公司处,天原公司未接待,同时要求天原公司对产品进行化验检测等情况。天原公司自行调查驾驶员所作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在化工厂处拉货,并从天原公司自拍的照片上确认是化工厂的产品情况。上述事实,有送货单、提货单、双方函件和有关证人证词及当事人之陈述等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天原公司与化工厂口头约定买卖二水氯化钙产品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关于双方对第二批产品之质量、包装以及是否系天原公司要求并委派驾驶员提取发生争议的问题。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和供需双方情况作如下评析:由于天原公司系需化工厂所产产品之用户,天原公司在购买第一批产品验收认可无异议后,电话要求化工厂供给第二批二水氯化钙产品。第二批货物由天原公司所在地的运输车辆提货并交付给了天原公司,有运输车辆驾驶员之证词证明了这一事实,并证明了天原公司需求第二批产品这一客观意愿。第二、第二批产品如有质量或包装问题,天原公司理应拒收或应在化工厂派员来协调处理时予以协商处理。但从双方在原审中所提供证据看,证明了化工厂在此情形下是持积极态度,故虽双方对第二批产品发生质量或包装问题未予妥善处理之责任在于天原公司,其所造成之经济损失理应由天原公司自行承担。第三、关于天原公司反诉要求化工厂赔偿给其造成损失费4500元的问题,经审理认为,由于化工厂所供之产品已经天原公司接收并入库,且后化工厂来人处理其不予协同处理,对该产品占用之仓库费亦应由天原公司承担,故其反诉请求于法据,不予主张。综上,上诉人天原公司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再审判决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合计2312元,由上诉人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虹审 判 员 林 华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00五 年 十二 月 八 日书 记 员 李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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