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朋友公司上班好不好想离职

即使要走,也请做一个完美的离职人! : 经理人分享
即使要走,也请做一个完美的离职人!
一个真实的离职案例——前几天,一家餐厅,一个在这家企业关键岗位工作的员工说“要辞职”,第二天就不上班了。之前没有表现任何异常,也没有产生矛盾,一直表现还不错,从未提出过辞职的想法。所以,她的突然离开,让公司措手不及,连招人都来不及。公司好不容易打通她电话:一、问她是否知道辞职应该提前2个月向公司提出,对方说“不知道,她有很多同学都是辞职后立马就不干了”,讲了半天道理,对方回复“大不了是我错了”;二、和她商量推迟一两个月再离开,等公司找到新人并帮忙带一下,对方说“我真的做不到……” 离职原因是想去大城市发展,对公司没有任何异议。这家餐厅老板谈起此事仍然表示“不可思议”:暂且不说离开原因,就是离职前给就职单位提前打个招呼,这么简单而且是最基本的要求,对这些年轻孩子都是“苛求”了吗?很多人,读了那么多年书,学会了各种“技能”,但却没有学会“做人、做事以及作为职业人起码的准则”,实在觉得,这样的年轻人,未来发展太危险了!人的一生,职场几十年,中间换几次工作也属人之常情。一位老艺术家曾说过一句话:“演员最重要的不是上台亮相,而是下台的时候背影要优雅。”这句话语义深刻,职场中也确实如此,离职并不是上一份工作的终结,而是下一份工作的开始。如果处理不好离职的相关事宜,不对上一段工作画一个完美的句号,不仅有可能影响到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更会平添人生的污点。所以,在此倡议:即使要离开,也请做一个完美的离职人!那么,如何才是完美离职?完美第一步:务必提前向公司打招呼这是完美离职的第一步。现在餐饮业经常有这样的现象:一说“辞职”,第二天立马不见人。这种做法,让公司措手不及,人事安排紧张,当然,这些你可以“坐视不管”;但是,这样不负责任的离开,会让身边的同事朋友感觉“你不靠谱、不负责”。试想,当身边人对自己产生这样的印象时,谁还愿意跟你深交、甚至愿意为你介绍朋友或者下一个工作机会?如果你决定离职,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辞职申请,以确保餐厅能在这段时间找到接应的人员,给公司一个培养下一个接班人的时间。这不仅仅是为你曾经工作过的企业着想,更体现你的职业素养。完美第二步:一定第一个让你的直接上司知道如果决定离职,一定第一个让你的直接上司知道,而不是在团队中放风。现实中,很多人的思维逻辑是,先通过其他渠道放出离职风声,让直接上司做好心理准备,认为这样自己会更容易脱身。其实做个换位思考,如果你的上司不是首先从你嘴里听到辞职的消息,而是从其他的同事或者渠道知道你要离职,他会作何感想?虽然不一定会认为你不尊重他,但心里肯定也会不舒服,大家共事一场,一定要互相尊重。另一方面,如果提前将离职决定透露给直接上司以外的他人,相当于断了自己的后路。大部分时候,即使已经做出辞职的决定,也需要再有一段时间来权衡利弊,如果单位里你离职的消息满城风雨,即使最后你不想走,也留不成了。完美第三步:真诚说出离开的原因离职前,大部分餐厅的老板或者相应的负责人都会找你做次面谈离职,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场面:老板真诚地、诚恳地问你,离职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是不是对公司或者个人有什么抱怨、意见。说还是不说呢?我们又该如何回答?我们的建议是,应该诚恳地说出离开的原因,甚至诚恳的提出对公司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一个职业人,我们生活在职场里,每一个晋升,不仅是努力工作、勤奋上进的结果,更应该是成全他人、为所做的职业创造价值的结果。即使离开,你还是一心期待自己的上一家企业发展的更好,这是职业素养的高级体现。完美离职第四步:站好最后一道岗在和企业谈妥了具体离职意向并征得同意之后,再着手交接工作。在餐厅还没找到合适的接替者的时候,我们应该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岗。而即使在接替你的人来了之后,也应该将手头的工作交接完毕才能离开公司,以尽到自己的最后一份责任。完美离职第五步:给下位同事交接好工作仔细认真地做好工作交接,将你良好的职业精神留在旧同事的记忆中。尽己所能完成你手头上余下的工作,告诉接任你的同事你在做什么,哪些工作可以在你离职之前完成,哪些工作需要留待新接任职员完成,同时搞好与客户的交接,把接任者介绍给经常联系的业务单位和业务人员。在日本,职业界都通行这样的法则:没一个离开的人,都会为接任工作的人留下一份备忘录,让他能够容易接手,并迅速开展工作。 这一点,我们应该好好学。完美离职第六步:保守原公司商业机密在辞职前,我们应该将平日客户资料、工作资料等用文字记录下来,储存在档案或电脑里,离职时全部移转出去,即使离开了公司,也不将公司的客户资源带走。将原本自己负责的工作资料等原封不动地交给上一级,尊重并保守原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对外泄露。完美离职第七步:离开后,也永远说原单位的好很多人离开了原有的公司,就不惜用最坏的词语来评价原来的工作单位。试想,如果你原单位像你说的那么差,你曾在那里工作,只能代表你很差,是不是这个道理?如果我们以曾经在那里工作为荣,那是一个非常有特色的企业、非常有潜力的企业,老板是一个非常有魅力的人,而你来自那里,是不是别人对你更会刮目相看?所以,即使离开了,也一定永远说原单位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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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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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公司离职后,帮朋友做的产品(我没在朋友公司上班,只是业余帮他设计一下)跟原来公司产品一样这样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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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的陈述来看,可能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嫌疑,但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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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在北京一家小公司上班,离职手续都办完了,离职手续上写的工资也结清让员工签字,但是工资两个月了没有结清,问领导领导说自己去公司找,朋友在外地没有办法去北京,朋友很气晚上就在公司群里抢了老板娘发给朋友的奖励红包,这样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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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纠纷: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打样,这和设计完全构不着边,现在他又不给离职,公司说要走可以,但是不发工资,主要原因就是我应聘设计的,让我来做其它的,都学习这么久,现在要离职又不给,而且说自己工资也不给,岗位与我应聘的岗位不一样,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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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天申请离职。如果是试用期内的,提前三天申请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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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一年,工作近半年了,想辞职,现在又找到一家公司,但是需要我马上过去,怎么办?
相关说明:
新单位领导是我的一个大朋友 ,是院长。关系很好。,所以没离职证明也没有问题的。就是他们需要我赶快上班。我是想问,如果需要马上走的话,是不是会扣一个月的工资 因为我没有提前30天。
 看下你们单位有没有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具有下面的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具有上面这些的某些情况,你可以与企业的HR商谈下;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会留你的,尤其是未购买社保、劳动合同违法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晓以利害,一般的情况下,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马上去另外一家公司去上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六)法律。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看看公司有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中的一条,如果有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法规的规定: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是的,你这种情况如果选择那么快走的话只能选择自动离职,扣一个月工资。或者你可以到医院开一张有职业病的证明,比如肺结核等。现在的单位应该会马上放你走,不走程序,而且可以结清所有工资。
如果你的理由充分或者你的主管好点的话他可以批准你快速辞职,三天内就可走人,实在没办法那你只能选择自动离职,但扣的钱可能会多一点,自己决定吧,祝好运
你要注意,如果没有原单位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的,新单位不能为你申报交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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