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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11月起施行 2016重庆居住证办理流程日 16:23重庆晚报手机客户端 |扫码下载中金网APP摘要: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条件的即可申领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参保、办理护照、子女接受教育等。此外,居住证持有人如果符合规定的落户条件,有望落户我市。
  (文章原标题:《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11月起施行,2016重庆居住证办理流程。,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条件的即可申领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参保、、子女接受教育等。此外,居住证持有人如果符合规定的落户条件,有望落户我市。  申请条件  居住地居住并登记满半年  办法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申请居住证要具备什么条件呢?一是申请人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二是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对于合法稳定就业,要被相关用人单位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对于住所,除了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等,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也符合条件。  申请程序  首次申请免收证件工本费  哪些机关可以办理居住证?一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二是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办法规定,申请居住证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  值得一提的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否则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对于换领、补领居住证,将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也不得收取费用。  持证福利  参保办护照子女义务教育  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居住地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办法还对持证人子女的教育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民办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三年学籍的可以参加高考。  此外,持证人还可以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等。  对于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还可以在居住地应征入伍。  另外,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把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2016重庆居住证办理流程:  重庆居住证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一、申办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二、受理发放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对办理居住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审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可以当场制作发放;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  三、证件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以及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五、证件费用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  六、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8时到12时,下午14时到16时  重庆市居住证办理地点(部分)  大阳沟派出所 渝中区上小较场62号   解放碑派出所 渝中区沧白路17号附1号   较场口派出所 渝中区较场口82号   朝天门派出所 渝中区打铜街22号   七星岗派出所 渝中区和平路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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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2016年重庆 最新居住证办理流程, 重庆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
日期: 23:42:30 && 编辑:27军事网 && 来源:27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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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016年重庆 最新居住证办理流程, 重庆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由作者投稿编辑于 23:42:30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  今天小编就为你介绍关于2016年重庆最新居住证办理流程,重庆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16年重庆最新居住证办理流程
  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重庆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境内来津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核查、制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居住证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人。
  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
  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
  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第四条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大型企业、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工作。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签注,使用功能中止;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单位开具《重庆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六条 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证申领点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合法居所证明,无居民身份证人员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近期证件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印章。
  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二)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
  (三)居住在本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
  (四)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受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并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
  第七条 境内来津人员在津申报居住登记免费。
  ,重庆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
  (一)重庆市居住证申请表和近期证件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四)在津就业、就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申领居住证的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出具收件凭证的申领材料送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第十三条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境内来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四章待遇
  第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第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取得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五章积分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第三十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
  居住证积分管理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重庆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根据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
  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为确定上、下半年积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第三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手续,需提供积分入户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重庆市居住证、合法落户地相关证明,以及与积分有关的学历证明、技能水平证明、职称证明、合法居所证明、纳税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者荣誉称号证明、结婚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征信记录等有关材料。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材料,在相关业务系统中无法查询的,应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市审批办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受理积分入户申请。市审批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居住证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机关首先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积分入户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相关方面进行审核,并及时确定分值。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各部门审核评分情况,计算总积分,确定排名。
  第三十五条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积分情况在重庆政务网或者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定期公布,居住证持有人可以自行查阅积分。
  第六章入户
  第三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市人力社保局于每年6月、12月,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期积分入户分值线和入户指标,根据积分排名情况,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同时,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积分入户人员信息发送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地点,并负责对落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在下一申请期确定的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反馈上一期落户人员名单。
  第三十八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境内来津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和积分入户、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第四十一条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的;
  (四)将在服务管理过程中获得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五)在居住证登记和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个人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四)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五)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
  (六)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
  (七)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
  第四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积分落户:
  (一)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即: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人员);
  (二)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第四十五条个人和单位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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