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杨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与杨过计土地纠纷因为村支书龚拴拴是杨过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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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拴拴真的没有犯罪事实吗? &&
刘治成 发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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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拴拴真的没有犯罪事实吗?
内蒙古乌审旗图克镇乌八村村民李茂林、杨泽丰、李飞云、米侯怀等控告村支书龚拴拴诈骗救灾保险金157000元,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该村九、十两社遭受冰雹灾害,龚拴拴虚报灾情,将没有受灾的八社虚报为受冰雹之灾,又用虚假理由将八社20多户村民的金牛卡骗到手,骗取救灾保险金68000元。2012年二社、三社又遭遇冰雹灾,龚又用同样的虚报受灾面积,骗取村民金牛卡的办法,又骗取了受灾保险金89000元,二年共骗取157000元。除给村里账上打进3.2万元外,由龚侵吞。有村委会成员说,龚给上级领导送礼送了六万元。
乌审旗公安局乌公(经)不立字【2015】3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查认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本案真的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龚拴拴身为村支书,替受益人夸大损失的程度,将没有受冰雹灾的社虚假报为冰雹灾就是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又替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且侵吞为己有,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保险金应该归村民所有,他隐秘的窃为己有,那或者他构成盗窃罪。
该条还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即使龚拴拴的行为被列为单位犯罪,依法仍然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村民的控告,公安机关怎能以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呢?
退一步说,即使龚拴拴真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难道龚拴拴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吗?而只要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立案就是违法的。
(刘治成,.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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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41
无需诉讼的诉讼
内蒙古乌审旗图克镇乌兰什巴尔台村农民杨泽丰和祖父母一起生活,三口人共承包地耕地17亩,五荒地100多亩。2000年村里架高压线,村委会要求每户缴纳550元。他家因交不起该费用,村里即将其承包的17亩耕地收回,另行承包给新增加的人口。承诺三年后归还。被逼无奈,杨泽丰外出打工,祖父母搬到父母那里居住。被告就把原告一户三口人销户了。
二00二年,杨泽丰回到村里发现户口被注销,经要求补上了户口。但被收走的17亩耕地却一直没有归还。2003年他要求村委会归还耕地时,村委会说他自愿放弃了承包权, 不再归还了。为此他多年上访,经乌审旗政府、图克镇政府和乌兰什巴尔台村村委会协商,日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关于乌兰什巴台村村民杨泽丰信访一事的答复意见》做出如下答复:
“一是现土地已全部承包到户,村委内没有任何机动土地,再无法重新做出调整。”
这里没有说是否应当归还杨泽丰的承包地。从字句上推理,是应当归还的,否则也就无须称“再无法重新做出调整了。这里也没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来拒绝杨泽丰的要求,因为按照该条规定,还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杨泽丰的承包地原本不应当被收回调整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杨泽丰一家三口,因为欠村委会550元的集资款,其承包的17亩耕地即被全部收回,并且永远剥夺了其承包土地的权利,这是法律明确禁止且规定了救济办法。村委会干部为了某种利益而违法,镇人民政府为何熟视无睹呢?
《答复意见》“二是土地是你自己自愿退出的,乌兰什巴台村不予承担19年占用土地使用费。”
如何证明是杨泽丰自愿退出土地呢?《答复意见》称,“经调查,……村委决定,若不交清集资款额可以自愿退回所承包的耕地,然后转包于他人三年,三年内交清此款者,村委再将耕地退还,否则不予退还,另承包他人。你三年也未提此事,直到现今未交清此集资款。再加上当时耕地的各种税费较重,你自愿将所承包的耕地全部退回村委。”
如果是因为当时耕地的各种税费较重,杨泽丰自愿将所承包的耕地全部退回村委,《答复意见》则无需调查村委的决定了,如果因为杨泽丰交不清集资款而收回承包地且因为至今未交此款而永远剥夺了其承包土地的权利,还要说他是自愿的,那跟黄世仁说杨白劳自愿用女儿抵顶债务何异?
《答复意见》“三是你可以在承包的130亩五荒地中新修水浇地10左右,政府给予补偿伍仟元推土机械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他费用由本人自筹。”“四是考虑到生活困难,政府年底将在民政救灾中给予适当照顾。”证明了镇政府对于村委违法收回承包地的补救。也是对前二项答复意见的否定。只是,依法应当由村委会承担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的,为何不分青红皂白地由政府补偿和照顾呢?政府不能履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要公民感谢其补偿和照顾,由此可见,我们真的是官本位而不是传媒所称的以民为本啊!
更为令人无法接受的事实是,当杨泽丰按照镇政府的答复意见,在自己承包的五荒地中实施推土造田时,却被杨过计阻拦,声称此地是他承包的。原来在杨泽丰出外打工时,杨过计将他的林地围封霸占。之后村委会调解了四年,于2014年出具了《关于三社杨过计与杨泽丰林地权属纠纷一事的处理意见》:此林地由杨过计管理。后经乌审旗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杨泽丰的仲裁请求。”
面对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却熟视无睹,还振振有词的驳回杨泽丰要求土地承包权的请求。真不知道他们是真的不懂法,还是故意违法渎职?
自2000年杨泽丰家承包的17亩耕地被非法收回,至今无地可耕。
自古以来,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农民要求归还被非法收回的耕地,这哪里用得着诉讼呢?但是杨泽的耕地被收回,经上访十多年,经仲裁、诉讼,到头来仍然无地可耕。说杨泽丰的诉讼是无需诉讼的诉讼,还有一个理由是他诉的是杨过计,因他阻挡了杨泽丰在自己承包的五荒地中推土造田。这也用不着诉讼的,镇政府的决定被一个农民阻止不能执行,镇政府自会出面解决的。但是令人难以相信的是:杨泽丰不但诉讼了,而且他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理由是:他没有证据证明对争议地有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杨泽丰的权属证书和承包合同,因为他打工在外,祖父母到父母家里居住,房屋倒塌而丢失,但是政府和村委有存根,杨过计的承包合同也能证明争议的土地不是他的,但他拒不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多少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应当保护能够保护的合法权益,本来用不着诉讼的事情,为何诉讼也不能得到保护呢?
(刘治成,日,北京)
回复时间: 17:29
民 事 诉 状
原告杨泽丰,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53915,住内蒙古乌审旗图克镇乌兰什巴尔台村三社。
被告乌兰什巴尔台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云华,村长。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发包给原告17亩耕地。并赔偿违法收回17亩承包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1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家(原告和祖父母共三口人)原有承包地耕地17亩。2000年村里架高压线,被告要求每户缴纳550元。因原告交不起,被告即将原告家的17亩耕地收回,另行承包给他人。承诺三年后再退回。被逼无奈,原告外出打工,祖父母搬到父母那里居住。被告就把原告一户三口人销户了。
二00二年,原告回到村里,发现户口被销,经要求补上了户口。二00三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家的17亩耕地又承包给了他人。原告要求归还耕地时,村、镇干部说原告放弃了承包权,再不给分配耕地了。为此原告多年上访,经乌审旗政府、图克镇政府和乌兰什巴尔台村村委会协商,日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关于乌兰什巴台村村民杨泽丰信访一事的答复意见》决定,让杨泽丰在承包的130亩五荒地中新修水浇地10亩左右,政府给予补偿伍仟元推土机械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当原告实施推土造田时,却被杨过计阻拦。原来原告出外打工时,杨过计将原告的林地围封霸占,不准原告推土造田。之后村委会调解了四年,于2014年出具了《关于三社杨过计与杨泽丰林地权属纠纷一事的处理意见》:此林地由杨过计管理。后又经仲裁、诉讼,此林地均确定为杨过计管理。自2000年原告的承包地17亩耕地被被告非法收回,至今无地可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据此,原告诉至法院,敬请依法支持。
乌审旗人民法院
杨泽丰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虽然之前法院作出过有关杨泽丰土地案件的判决,但那是杨泽丰与杨过计关于五荒地的争议,而本诉是诉求村委会发包给收回的耕地。不是重复起诉。
敬请法院依法受理。如不予受理,请作出裁定,给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回复时间: 19:33
躲掉和尚拆掉庙?
2000年,农民杨泽丰因欠村里550元集资款,17亩承包地(耕地)被收回。他多年上访未果。
2016年1月,鄂尔多斯市人大信访办责成图克镇政府解决杨泽丰的承包地,镇书记肖治宽、镇长高鹏不予处理。杨泽丰气愤之下将杨过计围杨泽丰林地的围栏破坏。杨过计报警后派出所欲将杨泽丰拘留,将他传唤到派出所后,一名警察(杨泽丰没有记下他的警号)令他脱下鞋子,抽掉腰带。说是所长要拘留他,后令他交出400元罚款,镇书记肖治宽让他退回十多年前镇政府给他的推土机费5000元,均未开收据。在这种情况下,杨泽丰来到北京请求曝光。
关于杨泽丰承包地被收回的《农民诉求生存的保障》、《无须诉讼的诉讼》、《龚栓栓真的没有犯罪行为吗?》系列报道在人民网、新华网等网站曝光之后,相关部门均告诉杨泽丰迅速处理。但之后又称,龚栓栓构不成犯罪,随后,将杨泽丰的承包地收回的责任人支书兼村长龚栓栓调升,不管村里的事了。镇长、书记全调走了。杨泽丰的事就没人管了。俗话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和尚做了坏事,受害人会找到庙上。但鄂尔多斯市却为了阻挡解决杨泽丰的上访问题,竟将造成杨泽丰上访多年的责任人及其上一级领导全部调走,莫非意在躲掉和尚拆掉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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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栓栓当支书时村委会收回了杨泽丰的耕地,杨泽丰多年维权无果,至今妻离子散!
回复时间: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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