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南区申请2017城市低保申请条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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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区污水处理费暨简化自来水分类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茂名市区污水处理费暨简化自来水
分类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 2015年10月,茂名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和茂名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了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和简化市区自来水分类价格的申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的规定,在参照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对上述企业的成本监审结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市市区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市区污水处理费暨简化市区自来水分类价格调整方案,调整的对象范围为茂名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即原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
一、生产成本与企业经营状况
(一)现行市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与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的生产成本
根据原茂名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的批复》(茂价〔号)的规定,市区现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居民:0.693元/m3,非居民:0.873元/m3,由原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统一征收。
根据茂名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茂名市第一污水处理厂2013年-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茂价成监审〔2016〕2号)成本监审结论:2013年至2015年三年综合单位污水处理定价成本为0.99元/m3。
2013年至2015年市财政划拨该厂的运营费用分别为:1773.92万元、1755.94万元和1683.12万元(财政拨款是该企业唯一的收入来源),年平均运营费用为1737.66万元[(5.94+=1737.66万元]。污水处理总量分别为3663万吨、3494万吨和3203万吨[年平均污水处理量为[(03)&3=3453万吨]。三年平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为0.50元/m3(1737.66&元/m3)。单位污水平均运营费用远未能弥补单位污水处理成本(0.503-0.99=-0.487元/m3),即该厂一直处于负债经营状态。
&&& (二)市茂名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供水价格水平和经营状况
&&& 茂名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执行的水价是2013年调整后的价格。市区自来水综合价格为2.10元/m3,在全省21个地级市中由高到低排第10位。上述自来水综合价格加上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价0.85元/m3)后,形成最终自来水综合价格为2.95元/m3,比湛江市高0.14元/m3,比阳江市低0.52元/m3。该公司的财务审计结论显示,该公司2013年至2015年的综合单位供水成本为2.11元/m3(不含水资源费和税金)。2015年该公司完成售水量6050.52万m3,利润 244.83万元,扭转了自1998年以来连续17年的亏损。
&&& 二、价格调整的政策依据
(一)污水处理费调整的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第一点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简化自来水分类价格的政策依据。
&&& 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第一点规定:&各地要结合自来水价格调整,将水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的用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
(一)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2016年底前,市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各区、县级市城区,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二)简化自来水分类价格。
&&& 市区现行的水价分为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特种行业、公共公益、特困低保户等七个类别。
结合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调整,根据粤价〔号文精神,将市区现行的自来水价格七大类别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大类别。
根据原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各地调整水价时各分类用水价格之间的价差缩小到10%左右,居民生活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比价安排在1:1.1至1.2之间,特种用水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倍。限制类、淘汰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价格在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5%;公共公益类用水价格按综合供水价格的80%执行;特困、低保户用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50%。
&&& (三)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号)第一点规定:&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因此,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按照粤发改价格〔号文第四点的规定执行,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和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厅、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号)中关于暂免征收的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污水处理费,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标准。&据此,我市不再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减免污水处理费。
&&& (四)自来水价格调整坚持充分考虑承受能力和合理补偿成本的基本原则,对特困、低保户实行优惠。
&&& 以&充分考虑城市居民承受能力,合理补偿供水成本&为基本原则,尽量控制居民生活用水调价幅度,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特困、低保户仍实行原优惠政策。
(五)简化自来水分类价格后,居民生活用水的阶梯价格仍按原相应规定执行。
市区自来水分类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后,其居民生活用水执行的阶梯价格仍按《茂名市物价局关于茂名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价〔号)规定的《茂名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实施细则》执行。
&&& 四、价格调整方案
(一)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 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要求,我们对市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提出两个方案:
&&& 方案一:居民0.95元/m3,非居民1.40元/m3
方案二:居民1.00元/m3,非居民1.50元/m3
1.对方案一调整的说明
居民生活用水实际征收额从现行的0.693元/m3调整为0.95元/m3,上调0.257元/m3,升幅27.1%。非居民生活用水实际征收额从现行的0.873元/m3调整为1.40元/m3,上调0.527元/m3,升幅37.6%。
2.对方案二调整的说明
&& &居民生活用水实际征收额从现行的0.693元/m3调整为1.00元/m3,上调0.307元/m3,升幅30.7%。非居民生活用水实际征收额从现行的0.873元/m3调整为1.50元/m3,上调0.627元/m3,升幅41.8%。&&&
&&& 3.提出方案一的依据
发改价格〔号文第一点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⑴阳江市已于2015年12月执行居民0.95元/m3,非居民1.40元/m3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最近,经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了解,他们也正在按这个方案走调价程序。
⑵根据茂名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茂名市第一污水处理厂2013年-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茂价成监审[2016]2号)成本监审结论:2013年至2015年三年综合单位污水处理定价成本为0.99元/m3。
基于上述原因,所以,设想的方案一是按发改价格〔号文的要求,取最低下限标准进行调整。
4.提出方案二的依据
⑴根据茂名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茂名市第一污水处理厂2013年-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茂价成监审[2016]2号)成本监审结论:2013年至2015年三年综合单位污水处理定价成本为每立方0.99元/m3。
其中:定价成本:2013年为0.94元/m3,2014年为0.99/m3,2015年为1.03/m3。
⑵根据原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自来水到户价格的通知》(湛价〔2011〕42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3月起湛江市区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已由2009年的综合平均价0.86元/m3调整为 1.00元/m3。
&&& 基于上述原因,所以,设想的方案二是为了使得我市市区污水处理费与湛江市区目前的水平相持平。&&&
(二)简化自来水分类价格
1.简化分类的依据。根据粤价〔号文的要求,将水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
2.测算各类用水价格。根据茂名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报送我局的2013年-2015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相关资料,测算出各类用水价格。
⑴第一步,计算2013年至2015年售水总量:25= m3
⑵第二步,根据以上售水总量测算出各类用水的比例:
①居民生活用水比例=三年居民生活用水总量&三年售水总量,即:
(23)&0%=53.86%
②特种行业用水比例=三年特种用水总量&三年售水总量,即:
(363+354910)&0%=0.53%
③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原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比例:三年非居民生活用水总量&三年售水总量,即:
(80)&0%=39.2%
④公共公益类用水比例=三年公共公益类用水总量&三年售水总量,即:
()&0%=6.12%
⑤特困、低保用水比例=三年特困、低保用水总量&三年售水总量,即:
(752+232404)&0%=0.29%
⑶第三步,根据上述各类用水比例,在综合水价2.10元/m3的框架内,测算出新的三类水价。测算方法为:假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00元/m3不变,特种用水价格4.00元/m3不变,公共公益类用水价格按规定按综合水价格2.10元/m3的80%即1.68元/m3测算,特困、低保用水价格按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00元/m3的50%即1.00元/m3测算,则测算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29元/m3。具体测算方法为:
①居民生活用水单价(2.00元)占综合水价(2.10元)的份额=居民用水单价&居民用水比例,即:
2.00&53.86%=1.0772元。
②特种行业用水单价(4.00元)占综合水价(2.10元)的份额=特种用水单价&特种用水比例,即:
4.00&0.53%=0.0212元。
③公共公益类用水单价(1.68元)占综合水价(2.10元)的份额=公共公益类用水单价&公共公益类用水比例,即:2.10&80%&6.12%=0.10282元。
④特困、低保用水单价(1.00元)占综合水价(2.10元)的份额=特困、低保用水单价&特困、低保用水比例,即:2.00&50%&0.29%=0.0029元。
⑤将综合水价(2.10元)依次减去上述四种用水所占综合水价的份额,可计算出非居民用水占综合单价份额为2.10-1.2-0.19=0.896元。将这个份额(0.896元)&非居民用水比例(39.20%),可计算出非居民用水单价,即:0.896&39.20%=2.29元/m3
综上所述,测算出各类用水单价为:居民生活用水2.00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2.29元/m3,特种用水4.00元/m3。&&&
(三)市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与简化自来水分类价格对接后的自来水价格调整情况
茂名市区现行自来水价格及代收费统一价目表
(原茂名市物价局监制2013年6月1日 )&&&&&&&&&&&&&&&&&&&&&&&& 单位:元//m3
城市附加费5%(代收)
污水处理费&(代收)
垃圾处理费每月每户(代收)元
垃圾处理费
环境卫生服务费
特困低保户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
公共公益类用水 (物业、招商、趸售)
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核定收费额
经营服务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按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一对接调整后的市区自来水综合价格表
&&&&&&&&&&&&&&&&&&&&&&&&&&&&&&&&&&&&&&&&&&&&&&&&&&&&&&&&&&&&&& 单位:元//m3
城市附加费5%(代收)
污水处理费&(代收)
非居民用水
按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二对接调整后的市区自来水综合价格表
单位:元//m3
城市附加费5%(代收)
污水处理费&(代收)
非居民用水
&&& (四)污水处理费调整后的收益测算
&&& 实施价格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益测算:
生活用水量:(23)&3
&&&&&&&&& =
特种行业用水量:(363+354910)&3
&&&&&&&&& = m3&
非生活用水量:(80)&3
&&&&&&&&& = m3&
公共公益类用水量: ()&3
&&&&&&&&& = m3&
特困、低保用水量: (752+232404)&3
&&&&&&&&& = m3&
按方案一:
&居民用水征收额:&0.257&0.9=元&&&&&&&
&特种用水征收额:&0.527&0.9=元
非居民用水征收额:&0.527&0.9=元
公共公益类用水征收额: &0.257&0.9=元
特困、低保用水征收额: &0.257&0.9=38381.85元
五项合并后预计比现行收入可增加的征收额:
+02267.11元
按方案二:
&居民用水征收额:&0.307&0.9=元
&特种用水征收额:&0.627&0.9=元
非居民用水征收额:&0.627&0.9=元
公共公益类用水征收额: &0.307&0.9=元
特困、低保用水征收额: &0.307&0.9=45849.13元
五项合并后预计比现行收入可增加的征收额:
+08431.23元
测算结论:按方案一,估计收入增加1800万元。
&&&&&&&&& 按方案二,估计收入增加2200万元。
&&& (五)污水处理费调整后的综合平均价格测算
&&& 假设实施价格调整后的售水总量三年平均值仍然是前三年售水总量的平均值。
生活用水量:(23)&3
&&&&&&&&& =
特种行业用水量:(363+354910)&3
&&&&&&&&& = m3&
非生活用水量:(80)&3
&&&&&&&&& = m3&
公共公益类用水量: ()&3
&&&&&&&&& = m3&
特困、低保用水量: (752+232404)&3
&&&&&&&&& = m3&
五项合计的总售水量:
1.按方案一污水处理费收入:
居民用水征收额:&0.95&0.9=元
特种用水征收额:&1.40&0.9=元
非居民用水征收额:&1.40&0.9=元
公共公益类用水征收额:&0.95&0.9=
特困、低保用水征收额: &0.95&0.9=元
五项合并预测的征收额: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价格为:
&&& &=1.02元
2.按方案二污水处理费收入:
居民用水征收额:&1.00&0.9=元
特种用水征收额:&1.50&0.9=元
非居民用水征收额:&1.50&0.9=元
公共公益类用水征收额: &1.00&0.9=
特困、低保用水征收额: &1.00&0.9=
五项合并预测的征收额: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价格为:
&&& &=1.08元
(六)自来水价格调整后的综合平均价格测算
&&& 假设实施价格调整后的售水总量三年平均值仍然是前三年售水总量的平均值。
生活用水量:(23)&3
&&&&&&&&& =
特种行业用水量:(363+354910)&3
&&&&&&&&& = m3&
非生活用水量:(80)&3
&&&&&&&&& = m3&
公共公益类用水量: ()&3
&&&&&&&&& = m3&
特困、低保用水量: (752+232404)&3
&&&&&&&&& = m3&
则:居民用水收入:&2.00=元
&非居民用水收入:&2.29=元
特种行业用水收入:&4.00=元
公共公益类用水收入: &1.68=元
特困、低保用水收入: &1.00=元
五项合并预测的收入额:
调整后的自来水综合平均价格为:
&&& &=2.10元
(七)公共公益用水及惩罚性用水价格
1.公共公益类用水:是指对现行的物业小区、招商引资的特殊优惠政策、趸售用水等,按综合供水价格的80%执行。(2.10&80%+1.00方案一)具体价格为2.68元/m3。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第八条规定,该类别所有到居民户的终端价格不得突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 2.惩罚性水价:根据原省物价局粤价〔2008〕421号文第一点第(三)项&&&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当地政府认定的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在现行分类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0%-20%的范围内确定&&&的要求,我市本次水价调整拟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当地政府认定的高污染企业用水在非居民生活用水分类水价基础上加价15%,(2.29&115%+1.50方案一)具体价格为4.13元/m3。
&&& 3.特困低保户用水:是指对本市户籍的由市民政部门核准在时效范围内的低保户、五保户或特困户等低保对象,其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50%执行,(2.00&50%+1.00方案一)具体价格为2.00元/m3,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
&&& (八)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1.级差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级,级差水价比例为1:1.5:2。&&&
2.00元/ m3
30-45 m3(含)
3.00元/ m3
4.00元/ m3
2.各级水量基数的确定及计量方法。
仍按《茂名市物价局关于茂名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价〔号)规定的《茂名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实施细则》执行。
&&& 五、价格调整的社会影响分析
(一)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与简化自来水分类价格对接后市区自来水综合价格在省内所处的价格水平
根据广东省各地市最新相关文件及2015年城市供水统计年鉴等资料整理,在本次调整前,我市水价在全省21个地级市中由高到低排第10位。在本次调整后,我市水价在全省21个地级市中将由高到低排第8位(详见附件1、2、3)。
(二)综合价格调整对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低收入家庭用水户的影响
1.对居民生活用水户的影响。
根据我局对全市居民生活用水调查显示,年间,市区居民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最高值为23m3。据市统计局《2015年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397元/年。按每户平均人口3.39人计算,每户每月平均可支配收入6044.65元。假设2017年居民生活用水量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与2015年持平。本次综合价格按方案一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综合价格将从2.793元/m3调整为3.05元/m3,则2017年居民每户每月增加水费支出5.91元[(3.05-2.793)&23=5.91元/m3],该支出仅占每户每月可支配收入的0.098%,可见,本次市区自来水综合价格调整对市区居民生活影响不大。
&&& 2.对工商业企业及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的影响。
假设2017年市直工业总产值和工业企业用水量均与2015年持平。据市统计局《2015年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市自来水公司提供资料显示,2015年茂名市直工业总产值2347.89亿元,其中工业增加值为713.02亿元,2015年工商业企业及非居民用水量为2785万m3。本次综合价格按方案一调整后,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价格将从3.183元/m3调整为3.81元/m3,则工商业企业及非居民用水户2017年将增加自来水费用支出1746.20万元,即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中水费支出仅为0.000024元,可见,本次综合价格调整对工商业企业及非居民用水户影响不大。
3.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影响。
本次水价调整工作充分考虑市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特别是对市区特困、低保户仍实行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减半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国家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再对特困、低保户实施免征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所以特困、低保户用水价格在本次水价调整后,将从1.00元/m3调整为2.00元/m3。所以,本次水价调整对市区低收入家庭存在一定的影响,下一步,待污水处理费征收额增加后,再提请政府通过补贴方式消除该影响。
附件:1.广东省地级城市自来水综合价格汇总表
2.广东省地级城市自来水价格汇总表
3.广东省地级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表
4.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 5.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
&&&&&&&&& 6.关于继续深化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的通知(粤价〔号)
附件1广东省地级城市自来水综合价格汇总表
(资料来源:广东省各地市最新相关文件及2015年城市供水统计年鉴)
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
注:综合平均价格:是由自来水平均价格加污水处理费的平均价格构成。污水平均:是指各分类污水处理费的平均价格。水价平均:是指各分类自来水的平均价格。排序位次:按综合平均价格从高到低排列。
附件2:&广东省地级城市自来水价格汇总表
(资料来源:广东省地级市最新水价文件及2015年城市供水统计年鉴)
自来水价格
现水价执行时间
附件3: 广东省地级城污水处理费价格表
(资料来源:各地市相关文件)
污水处理费
注:本表以综合平均价由高至低进行排列&&&&&&&&&&&&&&&&&&&&&&&&&&&&&&&&&&&&&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厅、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就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各地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政府应严格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五、确保配套措施落实到位。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各地要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它财政专项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强化行业监管。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监督污水排放企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监管,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三是做好低收入保障。要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六、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各地要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公开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结果;重点排污单位要公开污水排放等指标;污水处理企业要定期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等信息。要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我国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提高污水处理收费力度的实施方案,并于每年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将予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21日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水务(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管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大力推进水价改革,择机出台理顺自来水价格的调整方案,对促进自来水行业健康发展和提高用水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网同价进展偏慢、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相对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水价格分类。各地要结合自来水价格调整,将水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的用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独立核算自来水企业之间相互供水的价格列为趸售供水价格。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实现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网同价目标。
  二、合理制定分类水价。各地要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要求,合理制定各分类用水的价格,保持各类用水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实现公平负担。
  三、推行节水计价方式。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提高用户节约用水意识。实施阶梯式水价时,第一级阶梯水价可按保本水平制定,切实保障好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水权益和合理负担,要利用第二级和第三级阶梯水价收入测算平衡,将居民生活用水平均价格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各阶梯水量基数,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各地要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和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今后各市、县城区要在水价调整时同步实行阶梯式水价,不得出台只提高水价而不实施计价方式改革的方案。在稳妥推进计价方式改革后,水资源短缺地区可逐步适当减少各阶梯水量基数,以促进节约用水。
  四、探索&全成本&模式定价。逐步推进按照全面反映资源成本、工程成本、环境成本、生态成本、利润税收等&全成本&水价模式,合理制定终端水价,理顺各环节的供水价格。对于利用智能卡(IC卡)先付款后用水方式等结算水费、自来水企业财务费用相对降低的地方,可对智能卡用户在分类水价基础上给予3%以内的优惠。
  五、建立审价督促制度。要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自来水价格监审工作。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监审结论后,对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政府补贴后仍有亏损和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需要的,要合理制定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工作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并将水价调整方案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重视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县级(含县级市、单独定价市辖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制镇区自来水价格监管,认真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建制镇自来水价格调整决策,抓紧解决管理缺位问题。要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包括农村饮水困难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等)供水价格监管,充分运用价格政策支持农村降低供水成本费用,对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不得提前开征污水处理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度电价执行。由各级政府立项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投产后,供水价格要严格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不高于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测算标准。
  七、加大水价宣传力度。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沟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拟定详细、客观、生动和便于公众参与互动的宣传方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审慎决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水价调整时机和力度,统筹考虑与其它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衔接,稳妥做好水价调整工作,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八、本通知自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3日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继续深化供水价格改革
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水价改革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具体实际,积极稳妥地落实各项措施。全省普遍开征了水资源费,较大幅度提高了水利工程非农业用水的价格,基本理顺了自来水价格,以产业化发展为方向、公用事业价格管理为模式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日趋完善,水价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对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应当清醒看到,目前我省水价构成和水价形成机制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城市各类用水比价关系不尽合理;二是有利于节约用水的计价方式改革进展缓慢;三是部分农村生活用水质量低价格高的问题突出;四是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而且不均衡,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水源地建制镇普遍未开征或标准较低。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步入良性运行的轨道,抑制了水价杠杆对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有效调节水需求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为了加快建立充分体现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形成水价结构和比价关系合理、价格机制科学的综合水价体系,现就继续深化我省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
(一)简化水价分类。进一步简化水价分类,价差较小的两类用水应逐步合并,已单列特种用水价格的城市不再扩大适用范围,未单列特种用水价格的城市不再分设。分类水价的安排要以综合平均价格为基准缩小各类用水的价差,不宜在现行价差基础上继续扩大价差。
各市、县要按照国家要求,尽快实施服务业用水价格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推广两部制水价。市、县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要求,切实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政策的水价计收方式改革,对供水产销差率较高的建制镇,可推广&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现已实行水价计收方式改革的市、县、镇,要根据水资源状况,适时调整居民生活用水量基数和非居民用水计划或定额,合理调节用水需求。
(三)实行差别水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当地政府认定的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部门在现行分类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0%-20%的范围内确定。对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项目,可实行鼓励性水价政策,具体标准在现行分类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给予10%-20%的减价优惠,具体优惠范围、期限和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上一级物价部门核定。
二、加快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终端水价制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各环节的供水价格。要在2009年适当提高农业供水价格,并同步将非农业供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到&十一五&期末,要基本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三、 逐步实行城乡供水同网同价,规范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水价政策,逐步实现同网同价;同时要将跨村经营的自来水价格,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进行必要管理,重点整治高于镇级水价水平的跨村自来水价格,大力鼓励城市自来水企业向农村延伸供水,进一步降低农村生活用水价格。
四、积极扶持和促进再生水生产利用
要认真落实对再生水生产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价费支持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成本。再生水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原则上可按同类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安排差价,通过低成本低价格优势,鼓励和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水价改革。
继续深化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实施难度较大,各地必须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要在日常工作中对水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供水量和运行成本的变化情况,及时依照法定程序调整有关价格或收费标准,防止价格(收费)矛盾积累、激化;调整水价要采取小步快跑的方法,提价幅度较大的应当分步实施;制定水价改革方案要统筹兼顾上下游各环节和供用水双方的利益,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低收入家庭要采取减免水价、价格优惠或价格补贴等措施,并把握好出台时机,避免集中出台调价项目。各地物价部门建立工作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按省的要求制定水价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任务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具体贯彻落实情况,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水价改革工作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上一级物价部门。
&&&&&&&&&&&&&&&&&&&&&&&&&&&&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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