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中集团必须有集团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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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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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统借统还”请问。银行提供的统借统还业务,应该如何理解,如何定义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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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
提供的统借统还业务,应该如何理解,如何定义
谢谢
统借统还是指由集团企业本部向银行机构统一办理借款,分配给下属机构子、分公司(包括二级法人)或自身使用,并由集团公司本部统一归还到期借款。具有一旦建立信贷关系,贷款的发放过程简单化,方便客户自身资金统一调度使用,银行也省去了很多日常事务性工作,经原来可能的多个贷款客户集中为一个,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不利的地方是由于统一借款,本部可能对下属机构资金需要及使用产生宽打窄用的现象难于掌控,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原因,银行也难于及时发现其下属公司资金使用和运作的情况,一旦发生变故银行难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不欢迎企业进行统借统还,原因如楼上所说,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很难有效监督企业对资金的使用,容易发生挪用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的房地产企业,尤其如此。
因此如果要统借统还,银行一般要求集团总部对下属企业具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权,即分子公司财务完全听命于总部,有的甚至还要求有统一的人事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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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贷款是由政府统一对外借款,这些资金或由国家集中使用,或者投放给地方政府和企业,借款本息由政府负责偿还子项目单位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由国家统借统还的金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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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集团统借统还资金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年来,中难一直困扰着企业发展。为此,现在很多集团公司都开展资金统借统还业务,即母公司根据集团资金预算需要,统一由集团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对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收到贷款后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两种模式
  集团资金统借统还按照具体操作模式不同,可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企业集团自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给集团其他企业,自集团其他企业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
  另一类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第二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多了一个集团财务公司统筹资金的环节。两种模式有些共同的特点:资金来源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由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者本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充当统借统还的资金中转角色(简称&统借方&),资金的最终使用方限定为集团内部企业,统借统还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中,集团母公司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下属单位利息,但母公司一般不开具发票,仅是向下属单位开具收据。
  实例分析
  案例:日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从某银行取得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6000万元,然后将该笔贷款平均分配给提交用款申请并签署借款协议的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乙和丙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某银行给甲集团的该笔贷款年利率为6.6%,约定按季计算并支付利息,甲集团按照惯例亦按6.6%向子公司乙和丙收取利息并开具了收据。
  财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母公司甲取得银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短期借款6000
  母公司甲收到贷款后分拨给子公司乙和丙时: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借:其他应收款&丙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子公司乙和丙收到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3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准则》中的附录&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短期借款的核算范围的规定,即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子公司乙和丙收到的甲集团母公司分拨的贷款不宜计入&短期借款&核算,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一季度母公司甲支付利息给银行时:
  借:财务费用99(%&4)
  贷:银行存款 99
  子公司乙和丙向母公司甲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49.5(%&4)
  贷:银行存款49.5
  母公司甲收到子公司乙和丙上交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49.5(%&4)
  贷:财务费用49.5
  按照《部 国家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第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统借统还资金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的利息不需要营业税。
  按照《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不超过母公司贷款利率,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其税前扣除。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借款人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子公司乙、丙和甲矿业集团母公司都不属于金融机构,甲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乙和丙之间签署的借用款协议不交印花税。
  企业需注意三点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需要经过核准登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必须经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注意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统借统还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二是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三是适用主体为企业集团。
  实务中需要规范统借统还合同,书面约定款项用途。《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因此,集团公司统借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注明事先约定统借方可以将贷款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成员单位使用,并事先在合同中明晰成员单位的范围和名称。
[责任编辑: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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