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可以质押吗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多长时间

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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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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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登记&  (一)办理地点:&  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三)收费&  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五)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注销抵押登记&&  (一)办理地点:&  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6、属于抵押权人为单位且已注销的,还需提交该单位的注销证明(可以为工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抵押人已还款的证明。&  (五)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北京优秀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炜衡团队法律咨询电话:北京法律咨询QQ中国精英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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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二)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机动车所有人可将机动车再次抵押。
(三)机动车在抵押期间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业务。
(四)代理人申请机动车抵押和解除抵押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面委托需经公证部门公证)。
二、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一)申请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0])。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申请解除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0])。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办事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见详见指南[20])。
注: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请到各车管分所、市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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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须知
一、抵押登记车管所:三&&&& 四二、注销抵押登记车管所:三四三、办理地址:德州市宁津县北环路东首& 邮编253400四、办理电话:五、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下午05:30(周六日不办公)
网站联系电话: 邮箱:
中共宁津县委 宁津县人民政府主办 宁津县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地址:山东省宁津县中心大街189号
建议:电脑显示分辨率;IE浏览器6.0以上机动车车辆质押(解除质押)备案登记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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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管理处
(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业务受理岗民警、档案管理岗民警。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1)项、第(7)项、第(8)项、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三、申请许可审批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有本规定第九条第(1)项、第(7)项、第(8)项、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四、申报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办理程序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公安局网站/上长期公示。
七、签发审批时限
八、监督检查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车辆(解除质押)备案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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