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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2013年7月1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正谱
2013年7月29日
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我市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弓长岭区(以下称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是我市五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我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辽阳县、灯塔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征收部门可以书面委托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非营利性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征收部门在委托范围内,对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转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房屋征收。
第六条 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接受监察、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征收部门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安排,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和城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编制我市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国有土地征收区域、国土和房屋面积等内容。
第八条 为实施《条例》第八条,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征收申请;
(二)征收范围现状图;
(三)征收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资料。
征收部门收到文件资料并受理后7日内,启动房屋征收准备程序。
第九条 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规划和计划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组织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入户调查,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制作分户、汇总摸底调查表,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5日。
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数据和当地实际情况,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估价格)匡算征收补偿总费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区域及范围、摸底调查基本情况、补偿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金额、产权调换房屋)和奖励时段及标准,产权调换房屋地点、拟确定的户型面积及种类、结构,房屋差价和扩大面积款以及就近上靠户型间距面积款标准。
(二)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市政府审议、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部门根据公众意见或者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后的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公布。对未采纳的意见,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项目及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实施下列行为:
(一)审批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房屋及建筑。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土地抵押。
(三)户口迁入与分户(出生、结婚、军人复转、刑满释放和解教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回原地迁入户口除外)。
(四)低保户登记。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办理工商登记,房屋析产、不动产转让、租赁、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续建以及种养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办理和实施以上行为的,不予补偿。暂停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对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征收决定公告当日,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开始组织分类或者分户评估,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
征收范围内的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和设施必须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项目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当补偿;
(三)房屋内装饰装修的适当补偿(简易装修、产权调换房屋恢复原有装修设施和可移动装修设施的除外);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五)企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其他按政策应当给予的补偿和补助。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50%以上被征收人意见确定。通过以上方式仍未能确定的,征收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以及3名以上被征收人代表见证和监督下,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随机确定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征收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 征收住宅(含住改商)房屋,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以下称原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增加补偿面积: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增加原面积的15%。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步行楼梯的,增加原面积的10%;产权调换房屋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增加原面积的15%;产权调换房屋为步行楼梯和两部以上电梯的,增加原面积的20%。
征收办公用房、企业厂房和商业网点房屋(含办公用房、企业厂房改变用途的房屋)不增加补偿面积。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分时段给予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含住改商)以及办公用房屋最高奖励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0%;商业网点最高奖励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5%。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含住改商)房屋最高奖励不超过原面积的15%;商业网点最高奖励不超过原面积的5%。
办公用房产权调换和企业厂房不予奖励。
奖励时段划分和各时段奖励标准由征收部门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十九条 单层建筑住宅(含住改商)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优惠扩大面积:
原面积为14O至40O(含40O)的,原面积、增加补偿面积和奖励面积(以下称还建面积)以及优惠扩大面积之和不超过原面积的2倍;原面积40O以上,还建面积低于80O的,优惠扩大面积=80O-还建面积;优惠扩大面积不足10O和还建面积高于80O的,给予10O优惠扩大面积。
优惠扩大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扩大面积款。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应当收取(或支付)、结算房屋差价。差价标准为评估价格高的房屋和评估价格低的房屋之差。
住宅(含住改商)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不收取与原面积相对应面积的房屋差价。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为全额低保户且符合以下条件,经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和社区共同认定,现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安置保障:
(一)享有全额低保待遇一年以上;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为32O以下;
(三)本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长期居住;
(四)持有全额低保证和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
安置保障方式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调换步行楼梯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40O;调换步行楼梯和一部以上电梯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45O。由于设计原因,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超出以上标准的,被征收人不承担扩大面积款。
在签约期限外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原面积和超出以上标准部分收取房屋差价和扩大面积款。房屋差价和扩大面积款按照差价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的20%收取。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约依据为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其他认定为合法的国有土地以及房屋手续。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评估及补偿方案确定的相应价格为标准,结合还建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结清新旧房屋差价、扩大面积款、就近上靠户型间距面积款,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应当根据调查登记并按照规定调换的房屋面积标准确定。具体户型设定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户型面积为准)。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最大户型面积的,可以分户产权调换,最高给予10O优惠扩大面积,在补偿方案确定并公布的户型当中选择调换房屋。
住宅房屋扩大面积款以及就近上靠户型间距面积款收取标准:规定标准内的,按照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50%收取;超出规定标准的,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收取。
第二十五条 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被征收人房屋以外的国有土地和利用国有土地生产经营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面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减去被征收房屋面积。
国有土地使用权适当补偿标准: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国有土地地级基准地价的50%给予补偿;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估价确定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征收部门每年根据征收项目的不同区位、项目规模、搬迁运输和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结合房屋征收与补偿实际,拟定除房屋以外的各类补偿补助配套标准及价格,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并自行过渡,非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的标准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期限外完成签约搬迁并超出过渡期限的,按逾期当年的标准补偿。
过渡期限由征收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周期和综合验收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的有线电视、通讯、水电气设施以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需要迁移的,按照有关政策或者市场现行价格一次性全额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恢复原设施且不收取费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合法并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由征收部门根据企业规模和经营情况,与生产经营者通过协商确定标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由企业提供上一年或者当年的全年及每月利润总额和完税凭据等证明材料,计算出利润和月平均所得,作为停产停业期间月平均损失补偿标准,给予损失补偿;依法不纳税或者测算不出补偿标准的,通过会计审计或者税务估算等方式确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搬迁后可以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6个月损失补偿;由于政策调整以及相关规定,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企业按原生产经营项目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12个月损失补偿。
第三十条 征收公有租赁住宅房屋,承租人参与房改的,对承租人给予补偿;承租人不能参与房改的,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产权调换,实施产权调换的,双方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迁移公共设施、各种管线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标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重置价格或者由征收部门与所有权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由所有权人按照协议确定的搬迁期限自行迁移。
征收范围内的公共花木、绿地应当保留。根据规划不能保留的,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当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向征收实施单位交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调查认定手续。征收实施单位回收并统一申报办理注销与灭籍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政府执行的,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征收部门自建或者委托建设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其地点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性质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旧城区改建项目为住宅或者兼有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建设项目为非住宅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被征收人实行异地产权调换。
建设项目为分期建设的,先建产权调换房屋,后建其他房屋。对被征收人实施异地产权调换,采购的期房或者现房按照当事人约定和购房协议办理。
产权调换房屋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第三十七条 需要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国有土地出让时,应当附带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条件。具体条件由征收部门拟定并出具。
第三十八条 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档案,并将分户签约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收补偿结束后,征收部门于3个月内将征收档案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四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征收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宗教场所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辽阳县、灯塔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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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2015年跟踪审计查出问题3260个 审计署公布整改情况
  2015年12月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日公告)
  2015年,审计署以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为目标,组织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和29个中央部门、7户中央企业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重大政策措施情况持续进行跟踪审计,其中12月对1至11月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核查,同时重点检查了民生、环保、交通等领域项目推进及简政放权、创业创新等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年跟踪审计整改情况
  2015年,各级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检查各类项目共计7.28万个,累计抽查相关单位10.58万个,其中审计署直接派出的审计组检查项目5510个,抽查单位5286个,查出问题3260个。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定期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从跟踪审计的总体情况看,相关部门和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强化民生保障和风险防控,推动重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地区认真整改,对一些单位和个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推动了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一)促进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对审计报告持续反映的铁路、水利、保障性住房等重大项目前期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部分项目进展缓慢,以及虚报开工及完工量,已建成项目闲置等问题,相关部门和地区积极规范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建设、强化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截至2015年末,已促进新开工、完工项目9408个,推动9454个项目加快了审批或实施进度。
  (二)促进财政资金统筹盘活。对审计查出的部分地区和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力度不大、配套资金不到位以及财政资金拨付进度缓慢、支付不及时和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分类整合、加快下拨等方式积极落实整改。截至2015年末,促进相关部门和地区加快下达财政资金5288.22亿元,落实配套资金551.36亿元,促进收回结转结余资金1144.25亿元,整合和统筹使用专项资金732.1亿元。
  (三)推动落实简政放权。跟踪审计着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措施落实,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和地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中介服务收费,完善配套制度措施。2015年,促进相关部门和地区取消、合并、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134项,取消职业资格、企业资质认定等241项,停止或取消收费111项。
  (四)促进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着力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促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着力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及通关便利化等政策落实,促进对外贸易、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着力推动民生政策的贯彻实施,促进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入住,清理违规享受低保、扶贫政策的人员。
  (五)促进防范经济领域风险隐患。跟踪审计中关注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资产变化、债券市场管理、支农再贷款管理等方面情况,推动相关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债券市场等领域不断加强监管。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了风险防范方面措施26项。
  (六)促进整肃不作为乱作为。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各地对2138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有549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有1157人被诫勉谈话、约谈,有195人被通报批评,有67人被停职检查或作出书面检查。上述人员中有90人涉嫌违纪违法,审计机关已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2015年12月审计发现的主动作为事例及查出的问题
  从12月的审计情况看,各部门、各地区在积极主动作为、推动创新发展等方面取得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浙江省出台文件,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重庆市、湖北省注重完善支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发挥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将147项投资审批事项合并为26项、将256项申报材料精简到17项,大幅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通过“一口受理”平台开展并联审批,实现“十一证三章”联办;贵州省和广东省揭阳市、山东省即墨市积极落实“互联网+”战略,培育电商等产业,取得了明显成效;天津市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青海省通过将中小企业发展等基金由直接拨付模式变为向企业增资入股,完善进入和退出机制,更加有效地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商务部结合“一带一路”战略和国际产能合作要求对企业加强指导,加快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创新工程,已建成和正在推进的合作区75个,入区企业1154家,累计实现产值419.7亿美元。
  审计也发现,有些部门和地区在政策落实中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主要是:
  (一)部分民生保障工作落实不到位。一是吉林、辽宁2个省的4个县(市)有684万元扶贫资金未发挥效益;二是贵州、山东、广西3个省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老年公寓等项目,由于资金拨付不及时、前期准备不足等,项目未能按期开工或完工。
  (二)个别项目进展缓慢。民航运行管理中心和气象中心建设工程因前期准备工作时间长等推进缓慢,1.17亿元财政资金闲置;甘肃省兰州市北环路中段工程超工期3年多仍未建成。
  (三)部分地区未按时完成节能环保方面工作任务。北京市未按时完成2015年公交车结构调整任务;黑龙江省部分重点燃煤企业锅炉环保设备安装使用不到位;江西省2015年矿井关闭退出工作未按期完成;广东、山西2个省的部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度滞后。
  (四)有些单位依托行政审批或认定事项违规收费。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违规指定下属事业单位承办与初步设计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并向企业收费3980.9万元;江苏省科技部门所属的2家事业单位代行行政职能开展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工作时,收取服务费等4682.3万元;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政府成立公司违规收取施工单位自采砂石费用438.93万元。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一、教育部抓紧已结题科研项目结账工作、盘活科研项目结存资金20.03亿元。审计指出教育部部分所属高校5.02万个已结题科研项目未结账、财政资金23.93亿元未及时盘活使用等问题后,教育部根据审计建议,立即要求各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已结题未结账的科研项目进行认真清理,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账手续。截至2015年末,65所直属高校的42 754个科研项目已办理结题结账,清理盘活资金20.03亿元。
  二、海关总署及时清理自行设立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针对审计发现的未按规定清理自行设立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问题,2015年8月,海关总署印发《关于预归类服务试点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函〔号),明确海关总署对预归类服务单位及人员不再进行考试和资质授予,对从事预归类服务的单位及个人不设置准入门槛;11月20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预归类服务有关文件的通知》(署税函〔号),规定不再对社会化预归类服务实施职能管理,并废止了以往有关预归类服务的文件。
  三、能源局明确要求杜绝变相审批行为。针对向部分投资项目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或“同意纳入规划”的复函等问题,能源局2015年7月召开专门会议,明确要求相关司局严格执行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号)要求,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函等变相审批行为。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多措并举落实铁路项目建设任务。针对审计发现问题,中国铁路总公司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整改工作,通过建立问题台账、下发督办通知等多种形式督导各部门和单位加强整改。截至2015年末,共推进43个拟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36个在建项目加快进度、4个拟投产项目按期投产;促进73.84亿元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消化结存资金4.43亿元,纠正虚报投资19.29亿元。
  五、北京市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审计指出北京市及顺义区闲置土地处置不及时的问题后,北京市加快推进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机制,对8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警告、行政告诫等问责处理。截至2015年12月底,北京市本级及顺义区闲置土地中有36宗共计119.01公顷土地已开工建设,同时收回10宗共计18.47公顷土地使用权。
  六、天津市加快散煤清洁化替代等项目建设。审计指出天津市散煤清洁化替代项目和农村地区推广先进民用炉具项目进展缓慢问题后,天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领导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配套政策,积极推动项目进展,截至2015年10月底,天津市洁煤配送量已达到116.03万吨、先进民用炉具安装86.19万套,超额完成2015年任务目标。
  七、山西、吉林、黑龙江、河南、广东5个省加快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审计指出山西省引调提水工程进展缓慢问题后,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研究整改方案,出台了项目建设实施细则和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等,实行一周双报制度,动态跟踪工程进展情况,并对17名慢作为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等问责处理。截至2015年末,2014年度抗旱应急引调提水工程70个项目全部完工,完成投资24 202万元。
  审计指出吉林省2014年度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34万亩未完成、中央补助资金2.4亿元闲置问题后,吉林省人民政府积极整改,省水利厅、财政厅等及时组织项目县申报建设任务、下拨2.4亿元资金,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资金结算和财政投资评审等工作的通知》,督促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和资金结算进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截至2015年末,34万亩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
  审计指出黑龙江省水利厅审批周期长,导致5.58亿元“节水增粮行动”资金长期结存问题后,黑龙江省水利厅组织对全省各市县“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进度进行了分类研究,通过加强督导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每10天对全省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市县进行了约谈。截至2015年12月底,项目建设基本完成,累计完成投资27.25亿元,完成率99.89%。
  审计指出河南省伊洛河治理项目2013年和2014年建设内容未开工、已到位的2.2亿元中央财政资金闲置问题后,河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整改:一是由省水利厅牵头成立督查督办领导小组,加强项目督导;二是整合各工程段项目建设管理局,增加管理人员,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加强统筹推进,附属物清点、土地丈量、补偿款拨付与工程招投标等工作齐头并进;四是启动问责程序,对9名慢作为干部进行问责。截至2015年12月底,洛阳段工程已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巩义段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
  审计指出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和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2个重大水利工程前置审批事项较多、前期工作耗时较长问题后,广东省人民政府采取制定工作计划表、倒排工期、落实责任人等措施进行整改,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在4个月内完成前期工作,实现了2015年开工建设的目标;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也提前完成项目建议书报批工作。审计指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中坝镇圩镇虚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量和投资完成额问题后,广东省制定省、市、县三级联动整改机制,落实整改措施,对问题涉及的紫金县和中坝镇圩镇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省通报,截至2015年末,虚报的工程量全部完成,实现了改善当地农村1.15万人饮水条件的目标。
  八、大连市多方协调力促丹大快速铁路开通运营。审计指出丹大快速铁路(丹东—大连)施工遇阻问题后,对因建设丹大快速铁路造成城庄铁路(城子坦—庄河)客运损失等问题,大连市人民政府两次召集交通局、庄河市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专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对形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与城庄铁路投资方协商解决土地、消防等方面问题。日,丹大快速铁路按期完工并正式开通运营。截至日,丹大快速铁路18天内发送旅客18.6万人次。
  九、吉林、浙江、河南3个省加快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审计指出吉林省吉林市已建成的929套廉租房未及时分配的问题后,吉林市人民政府迅速落实整改,对2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1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及时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扩大保障范围,制定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截至2015年12月中旬,929套廉租房已全部分配完毕。
  审计指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546套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2年问题后,萧山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整改:一是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由中心城区扩大到全区;二是加快公共租赁住房推广工作,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推广公共租赁住房;三是下调租金等级,通过上述措施,有效地消化了长期闲置的存量公共租赁住房,截至2015年底,上述546套闲置房屋中有521套已完成配租。
  审计指出河南省新乡市17个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有3509套公共租赁住房未及时分配的问题后,河南省及新乡市迅速落实整改,下发整改通知、成立调查小组,对涉及到的县(市、区)公租房未分配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对1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人进行诫勉谈话,截至2015年12月底,3509套公租房已全部分配,1469户已经入住。
  十、福建、四川、青海3个省严肃处理套取中央补助资金问题。审计指出福建省华安县经贸局和财政局直接或串通企业骗取中央补助资金4334.6万元的问题后,福建省积极整改,截至2015年12月底,已追回资金4274.72万元,未追回的59.88万元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追缴,并对9名责任人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社会机构,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审计指出四川省古蔺县和四川省酿酒研究所弄虚作假,获取中央补助资金问题后,四川省成立联合核查组对问题进行督查,截至2015年12月底,古蔺县70个应关闭矿山已全部关闭,所有证照全部注销完毕,2名责任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7名责任人员被诫勉谈话;对四川省酿酒研究所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辞退直接责任人员,收回了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15万元。
  审计指出青海省海南州人民政府和原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用虚假材料套取中央专项资金6000万元问题后,青海省认真研究部署并及时分解落实整改责任,对该问题涉及的6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截至2015年末,海东地区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十一、甘肃省多个部门对扶贫对象进行认真复核并处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员。审计指出甘肃省精准扶贫对象认定不准确等问题后,甘肃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整改,各市、州分别抽调专人对贫困人员建档立卡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和督导检查;同时,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回头看”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截至2015年12月底,已将识别不精准的人员从甘肃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中剔除,对3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另对365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追责处理。
  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努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审计指出自治区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窄、成本高、难度大等问题后,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出台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培育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多渠道融资;探索试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并将评级结果向金融机构推荐等创新手段,努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截至2015年10月,全区有178家小微企业提交申请,提出资金需求7.96亿元,已有42家企业通过银行审批,共获得贷款1.58亿元,其他企业正在按银行贷款程序办理。
  一些部门、省(市)、单位落实政策的措施和做法
  一、浙江省出台文件,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浙江省先后印发《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从大力提升干部干事创业能力、切实推动干部敢担当打胜仗、着力推进干部恪尽职守有作为、强化对为官不为干部的问责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一方面建立推进改革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以支持保护敢抓敢管、坚持原则的干部;另一方面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造成后果的严格执纪问责,公开通报典型案例,加强组织调整,对严重失职渎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重庆市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重庆市开展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专项行动,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1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392家,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数达到753家,有研发机构的企业数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比重达到12.3%。新产品产值超过3500亿元,增长35%以上,对全市工业增长贡献率达20%。
  三、湖北省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湖北省先后制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及5个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等文件,提出通过改革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提高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比重,实行高校院所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等,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2015年1月至9月,全省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012项,其中19项重大科技成果实现商业化转化,全省专利申请达到50 026件,同比增长38.51%。
  四、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幅压缩审批办理时限。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试点实施“四个一”审批改革,即将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涉及的147项审批事项合并为26项,整合为规划选址与用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施工设计与招投标、统一验收4个阶段,将审批涉及的36种表格合并为一个阶段一张申请表,将256项申报材料精简到17项,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截至2015年末,平潭片区已经有71个投资建设项目适用“四个一”模式,共出具《综合审批决定书》179份,投资项目的审批办理时限压缩到90个工作日以内,整体行政效能提高近3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通过“一口受理”平台开展并联审批,实现工商、质监、国税、检验检疫等部门证照和公章、财务章、报检专用章“十一证三章”联办,大部分证、章均可在1个工作日内领取。
  五、广东省揭阳市、山东省即墨市积极落实“互联网+”战略。广东省揭阳市通过制定电商管理条例、开展征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打造电商人才免费培训基地,推动电信运营、物流快递、公共交通等配套产业发展,着力打造军埔电商村为农村电商样板,截至2015年末,面积0.53平方公里、总人口2800多人的军埔村已开设各类网店3000多家,月成交额超过1.50亿元,村民人均月收入超过5000元。山东省即墨市通过搭建普惠型公共服务平台、成立品牌孵化中心,为企业提供创意设计、品牌运作、电商孵化、宣传推广等综合服务,引导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截至2015年末,已累计培育各类企业186家,其中品牌孵化企业52家、设计师工作室26家、电商孵化企业108家,培育自主服装品牌65个,当年实现网上销售总额3.2亿元。
  六、贵州省积极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引领产业转型升级。贵州省通过实施“数据铁笼”等15个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示范应用工程,建成电子政务云网上项目联审联批平台;成立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推动大数据与三次产业融合;引进培育了货车帮、东方祥云等一批大数据优强企业。2015年,贵阳呼叫中心产业发展迅速,新增6万个呼叫中心座席,提供12万个就业岗位。
  七、天津市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起,天津市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本级及区县财政筹集60亿元资金作为贷款风险补偿金,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一旦发生贷款损失,按50%的比例补偿贷款本金。同时,为更好地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全市重点领域和产业,自日起,对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出口型外贸中小企业、涉农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发生的损失,按70%的比例进行补偿。
  八、青海省创新中小微企业扶持办法助力企业发展。2014年9月,青海省成立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中小微企业担保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外经贸发展基金等由直接拨付企业的模式变为向企业增资入股,并完善各项基金进入和退出机制,更加有效地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截至2015年底,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入股中小微企业86家、退出2家,共向中小微企业注入资金4.05亿元。
  九、商务部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的载体作用,推动企业“走出去”。2015年,商务部结合“一带一路”战略和国际产能合作的要求,指导企业推进合作区建设,通过实施在建合作区项目月度进展情况统计制度、建立合作区招商推介工作机制,以吸引更多企业入园发展等,加快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创新工程。截至2015年12月底,已经建成和正在推进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共计75个,分布在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34个国家,累计完成投资181.8亿美元,入区企业1154家(其中中资控股企业723家),累计实现产值419.7亿美元,带动就业岗位1.5万个。
  12月审计发现的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
  一、吉林、辽宁2个省的4个县(市)684万元扶贫资金未发挥效益。一是2014年,吉林省通榆县和靖宇县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获得中央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补助资金295万元,截至2015年末,因工作组织不力,上述中央扶贫贷款贴息补助尚未发放给贷款农户。二是2014年,辽宁省辽阳县和灯塔市(县级市)共收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581.5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90万元),截至2015年末,仅拨付192.50万元用于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等,其余38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5万元)仍在当地财政专户结存。
  二、贵州省2014年以前建成的922眼地下水(机井)尚未投入使用,影响约64万农民的饮水改善。贵州省地下水(机井)利用工程主要用于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并兼顾灌溉、应急抗旱。由于项目推进协调时间长、资金拨付不及时等,截至2015年末,已打成井的水泵、蓄水池等地面配套设施未建成,导致2014年底前已打成的922眼井无法及时投入使用,影响约64万农村群众的饮水改善。
  三、山东省鄄城县2011年至2015年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未实现供水到户。2011年至2015年,山东省水利厅共安排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2.6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8669万元。截至2015年12月底,因市县未安排建设资金、对中央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拨付不及时等,净水厂建设进度缓慢,各乡镇加压泵站到村内管网也未连通,导致该县2011年至2015年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未实现供水到户,影响44.91万农村居民和13.36万学校师生饮水安全改善。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16个民生项目进展缓慢。审计抽查了2011年至2014年中央下达投资计划的30个民生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3.24亿元。由于前期工作准备不足等,截至2015年末,河池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楼等16个项目未开工建设,1.66亿元中央财政资金闲置在各级财政。
  五、民航局空管系统“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前期费用1.17亿元长期闲置。民航运行管理中心和气象中心是民航“十二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2008年8月由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由于2012年6月民航局才落实项目场址、项目投资估算超出立项批复等,截至2015年末,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仍未获批。2008年和2009年,民航局安排民航专项基金2.2亿元作为前期费用,截至2015年末仅支出299.26万元,其余资金因长期未使用上交财政部1亿元,还有1.17亿元仍闲置。
  六、甘肃省兰州市北环路中段工程建设引入的企业不具备投资实力,项目超工期3年多仍未建成。为解决兰州市交通拥堵问题,2010年5月,兰州市决定以BT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兰州市北环路中段工程,项目投资概算17.95亿元(后调整为26.23亿元),计划建设期为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2011年1月,在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净资产不少于5亿元”这一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兰州市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兰州市北环路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投资合同》,并约定由市政府为该项目提供12.5亿元贷款担保。截至2015年底,在市政府通过违规担保等方式为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9.32亿元建设资金的情况下,该项目仍因该公司投入资金不足以及征地拆迁进展缓慢等,超工期3年多未建成投运。
  七、北京市2015年公交车结构调整任务未完成。根据《北京市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5年工作措施》要求,北京市2015年应更新2500辆公交车(其中投入电驱动车1383辆),并建设与更新电驱动车辆相配套的172个充电桩。截至2015年末,因协调机制不完善、购车招标投标程序复杂、公交车充电桩建设缺乏行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等,仅完成194辆车更新任务,其余2306辆尚未更新;充电桩仅建成4个,剩余168个正在前期规划中。
  八、黑龙江省部分重点燃煤企业锅炉环保设备安装和使用不到位。审计抽查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和绥化市等地16户重点监测燃煤企业的77台总规模2.03万蒸吨/小时的锅炉改造情况发现,其中13台锅炉无脱硫设备,23台锅炉无脱硝设备,部分已安装环保设备的锅炉未正常运行。如绥化市绥化中盟热电有限公司和绥化市弘坤热力有限公司等2家工业企业,12台锅炉均未安装脱硝设备、8台锅炉未安装脱硫设备。
  九、江西省2015年矿井关闭退出工作未按期完成。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达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2015年江西省应关闭退出矿井50处,淘汰落后产能110万吨/年。2015年8月,江西省将关闭退出计划指标分解下达至各产煤区的地市人民政府,并确定了50处关闭矿井名单。截至2015年末,尚有34处矿井未达到关闭标准。
  十、广东省10个国家减排责任书项目未按期建设完成,省“十二五”重点减排规划中69个项目建设进度滞后。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订的“十二五”减排责任书要求,广东省2015年应建成投运19座污水处理厂,截至2015年末,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污水处理厂等10座污水处理厂还未建成。同时,广东省2013年以来应重点推进、列入该省“十二五”规划的116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截至2015年末,仍有79座(包含国家责任书中的10座)未建设完成,占比68.1%,其中28座未开工。
  十一、山西省太原金世纪阳光水净化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二期及再生水回用工程进展缓慢。2012年4月,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太原金世纪阳光水净化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二期及再生水回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总投资2.17亿元,建设工期为2012年至2014年。由于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推进项目不力、初步设计资料报送不及时且存在漏项等,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于2015年7月才开工建设,截至2015年末完成投资额5391.04万元,进度缓慢;再生水回用工程尚未开工。
  十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违规指定下属事业单位承办与初步设计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要求,上海市达到一定开挖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材料时,需提供经过专家评审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目前,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出具和专家评审工作,均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指定该委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委科技委办公室)承办。市建委科技委办公室通过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企业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并向企业收取费用。2014年和2015年,市建委科技委办公室共实施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1364项、收入3980.9万元。
  十三、江苏省科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代行行政职能时收费。2013年至2015年,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分别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受科技部门委托开展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工作时,向申请合同登记的企业或个人收取服务费等共计4682.3万元。
  十四、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政府成立公司违规收取施工单位自采砂石费用438.93万元。2009年8月,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松潘县松州砂石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州砂石公司),由其负责全县砂石资源的经营管理工作。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松州砂石公司除代政府部门收取国家规定的砂石资源相关税费以外,还以“砂石资源费”等名义,向5家在松潘县域内自采加工砂石的施工单位违规收费438.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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