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事部令第9号中的 因个人原因怎么解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解读 【工作年限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中工作年限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解读
  【工作年限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中工作年限的计算的规定。
  工作年限(工龄)的计算建国以来,国家为了正确处理职工的工龄问题,以适应工资制度和劳保福利制度的需要,先后颁发了许多文件,这为我们正确计算职工工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这些文件中,有四个基本文件: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年国秘字第(号命令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充通知》;年国务院人事局发出的《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上述四个文件,明确了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概念,确立了工龄计算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工龄的基本计算方法,因而成了工龄计算的基本文件,是我们解释工龄计算问题的主要依据。现行的很多规定都是根据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某种具体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规定农民工转正,其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临时工被所在单位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那段时间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即: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原河北省劳动局[]冀革劳字第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这与对于与企业职工(非农民工)的本企业工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除调动,离职,学习期间,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期间,转让、改组或合并,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工伤医疗期间情况)。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条规定的是该部法律的实施过渡性安排。规定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原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对于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
  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本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只要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要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十年&应从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工作开始时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其中&十年&的界定对于明确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但是现实中对此操作比较困难,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中第九条进行了界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中的规定,&十年&的计算是从劳动者在本单位参加工作之日开始计算的,而不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年月日开始计算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由于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要合并到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例如,小王从年初开始在一家私有企业工作,到年底已经工作年,年初,企业被新公司兼并,小王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进行工作。对于小王来讲,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不是从年月日开始计算的,而是从在企业开始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而且,小王到公司进行工作并不是由于个人原因,而是由于企业被兼并,所以,这几年应当算作是在企业工作,即到年初,小王在企业工作了年。而如果是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工作间的变动,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仅仅是计算在本单位的时间。例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小王年在企业工作,到年底已经工作(年,到年底小王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年初,企业被新公司兼并,兼并的一个月之后,小王通过应聘被企业录用。对于小王来讲,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不是从年月日开始计算的,而是从在公司开始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而且仅仅计算其在企业工作的时间。
  五、连续工作年以上的待岗职工的劳动合同问题连续工作年以上的待岗职工,是指工龄具有年以上。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要参照的时间标准是按照该职工的工龄。有两种情形:、连续工龄达到年如果该职工的连续工龄达到年,即是该职工在一个单位工作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在原来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要进行续签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工龄情形达到年而连续工龄不足年如果该职工的一般工龄达到年,即是在所有参加过工作的单位中的所有时间合计达到年的,而在一个单位工作不足年的,则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受此两项的约束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满足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在一个用人单位中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双方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双方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如:焊工、电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相关条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是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原劳动人事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号)规定,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通过以上条文,可以明确,特殊工种员工的工作年限应用于计算员工是否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情况。而特殊工种员工的工作年限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规定才能退休:、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男需年满周岁,女需年满周岁。、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年的。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又如某职工,现年周岁,曾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年,后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年,两者相加达年,虽符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年的退休条件,但不符合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年的退休条件,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工作年限折算的目的和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规定: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如果允许工龄折算,计算连续工龄时,从事井下、高温工种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的工人办理;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不折算工龄。根据以上条文,可以明确,工作年限折算是为了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统帐结合改革后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再折算工龄。由此可以看出,是否实行工龄折算由各省自由决定。如果折算的也只是以前的工作年限,以后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而且工龄折算也只是用于计算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不用于实际工作年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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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稿件来源: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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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于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十条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
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十三条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第十四条 
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五章  工资协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
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有
  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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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心”服务评定标准“六心”服务的评定是与公司考核结果、员工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挂钩的,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定的,对此,公司对各个门店的员工将实行动态管理的办法。现根据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制定店铺员工“六心”服务评定考核办法,以促进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1、什么是“六心”服务?所谓的“六心”是指信心,热心、用心、耐心、诚心和细心,而“六心”服务则是指用“六心”的标准来为每一位顾客提供最优质的服务。2、“六心”服务评定的目的(1)促使管理者公正、公平、客观地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并对员工进行指导、培养和激励,引导员工纠正自己的工作态度和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2)规范员工的服务态度,提高顾客的满意度,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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