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日常工作所进行监督

②决策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决策活动是否依据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否体现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人民的意愿和本地区实际而进行的监督。 ③绩效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业绩、效率、效能情况进行的监督。
④廉政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真正做到清正廉洁进行的监督。
⑤人事监督。指对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人事监督包括三个环节,即任前了解、任命表决和任后监督。
4. 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须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间、顺序等方面的规则的总和。。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实施的,不同的监督方式由于其性质所限,需要遵循不同的程序,以下就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进行说明。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
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
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大会主席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
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在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主席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主席团认为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根据主席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
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对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如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做出评价。
2)执法检查的程序
①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年均须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②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以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要进行执法检查的内容,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③执法检查的实施。执法检查组组成后,即针对相关内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通常,执法检查组成采取实地调研、查看文件档案、查询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④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整理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执法检查执行完成后,需提交给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⑤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3)质询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质询的程序如下:
①质询的提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
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②质询案的提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给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③质询案的答复。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质询案后,应依法作出答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关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须按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的安排进行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4)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就特定问题开展调查的程序如下:
①调查程序的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②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③调查的实施。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即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④调查报告的提出。调查委员会应当人民代表大会或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1.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与主要内容
答: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对象:
从广义上讲,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都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监督的主体,它所监督的对象包括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从狭义上讲,对于一个具体的纪律检查机关而言,其监督对象是有限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
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首要任务,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最基本的和经常性的任务。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
3)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又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2.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答: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答:1案件检查。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的相关活动。
2.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3.宣传教育。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
4.信访处理。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
5.其他监督方式。除了以上监督方式之外,纪律检查机关还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开展党内监督。如对下级党的组织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参与党的其他组织和部门的监督活动,对特定时期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处理,开展与其党内监督职责有关的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1、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检查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
(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中各种法律手段是否完备,有无错捕、漏捕情况,公安机关在立案、拘留、搜查、预审、羁押、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情况。
(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
(4)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
2、试述贪污罪的认定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界定
(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公共财物并非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贪污行为又未达到情节较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贪污罪也主要采用窃取、骗取财物的方法,因此容易混淆。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3、试述受贿罪的认定。
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认定的具体问题
(1)受贿罪的界定
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受贿罪和以下行为的界限:
①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的界限。合法报酬,是指行为人在法律、法规、政策和组织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为他人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和是否付出了劳务。获取合法报酬是付出劳务所得,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
②受贿罪与接受馈赠的界限。馈赠是指亲友之间出于亲情与友谊而赠与的财物。受贿和接受馈赠表面上都是收受他人财物,有时很难区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赠与财物者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赠与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否则属于接受馈赠。
③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主要看受贿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依照《刑法》的规定,受贿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均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受贿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因受贿给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受贿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等情形。如果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受贿情节一般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物方面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污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②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廉政制度,或者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问题详情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A.国家行政机关B.审判机关C.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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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A.国家行政机关B.审判机关C.检察机关D.军事机关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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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
狱等提请批准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
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
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
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
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
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它党员进行的监督。党员监督的内容
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
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
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
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
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
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
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
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
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
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行政复议管辖: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的职责权限范围。对于行政复议机关
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哪些复议申请由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对
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如果全服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向哪级、哪个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本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复议范围既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行政争议拥有管辖
权,同时也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
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人民政协监督: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宪
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民主监督而非权力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监督
对象形成强制,但人民政协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的决策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
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的重要形式。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语、建议、检举、申诉、控
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通过这种监督,增加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遏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等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决策,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特约监督员制度: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民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
制度,包括特约监察员、特殊教育督导员、特约税务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等,特约监
督员是现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特约监督员参与政府的有关工作,
也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找到了一条具体途径。
社团监督:又称社会团体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团体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职权行为以及个人品行所进行的广泛监督。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
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舆论监督: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利用言论、出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方式有批评、建议、评论、揭露违法和腐败行为等。随着
社会的民展与进步,舆论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控制公共权利的重要手段。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
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
部门反映情况,提出 意见和建议,投诉请求,并由这些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予以处是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
化和社会和不知所云,监督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作
为现代信息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想结合的必然产物,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
新型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政府道德署:是美国政府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和国会负
责。政府道德署的基本职责是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
德行为。另外,政府道德署在各主要部门都设立脚有专职道德官,他们专门负责制定
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行为准则,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问题。
美国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
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等。
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该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行政交谈: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之一。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
遭受损害的国民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
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当发现公务员违纪渎职时,行
政交谈委员会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交谈制度对于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国民的联系、进行权力救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民请求监察制度:韩国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实行的一项监察制度。凡
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的影响时,受侵
害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监察院进行审计监察。任何单位和人均可动用审查请求权,要求对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和审计监督。20岁以上的300
名成年人,即可联名上书监察院请求进行监查。韩国的国民请求监察制度充分保障了
公民的合汉权利,对行政效能监察和提高政府绩效具有重大意义。
? 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主事前监督、事中监
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客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错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 孙中山的监督思想: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地方
? 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
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扣决定权在地皇帝;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正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包括
以下几种: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法律文件的备案;法律文件的审查;执法检查;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要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询问和质问;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组织代表视察;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提出罢免案;其他监督方式。
? 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广泛性;有限性;强制性;目的性;先进性;
? 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作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 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
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监督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 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进行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3、主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 简述行政赔偿的成立条件: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高等教育、各类资格考试、文学作品欣赏、应用写作文书、行业资料、92监督学各种题目与答案2010秋作业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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