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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报 - 法院公告
第11版:公告
  (2015)金永民特字第6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章玲P申请宣告黄雄晓死亡一案,经查,黄雄晓,男,日出生,身份证号:180416。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西街七弄7号。黄雄晓于2002年1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黄雄晓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6)。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民初字第2173号  王佩兰:本院受理原告胡德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8:40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民初字第1711号  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浙江凯顺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8:40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162号  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永康市王力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1846号  池广永、李荷文:本院受理原告阮班兵为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裁判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阮班兵货款48200元。案件受理费10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05元,由你们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004号  吴波兰、陶云青:本院受理原告刘滢为与被告吴波兰、陶云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担保代偿款69813.85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2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388号  尤仁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尤旭伟、张智利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裁判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尤旭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截止日的利息、罚息、复息20302.51元和从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你和被告张智利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75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53元,由被告尤旭伟、张智利和你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杨波:本院受理原告施时月为与被告周建华、杨波、李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周建华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你和李岳明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何晓斌为与被告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价款400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081号  黄米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万和机械模具厂为与被告黄米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加工费5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855号  张春金、王文飞、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春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元、截止日的利息17193.73元、罚息9177.86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王文飞、张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文飞、张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春金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560元,由被告张春金、王文飞、张伟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872号  何邦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光灵、你及被告马玲丹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光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391.64元、利息8937.56元、罚息6588.90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费用;你及被告马玲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及被告马玲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光灵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080元,由被告马光灵、你及被告马玲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279号  陈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卡号为8534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681.82元、截至日的利息761.41元、滞纳金145.91元,并支付原告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卡号为7794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320.68元、截至日的利息1142.67元、滞纳金267.67元、费用23元,并支付原告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335号  张雪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626.1元,截止日的利息9459.98元、滞纳金12999.02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的利息、滞纳金、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5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338号  应春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元、截止日的利息9814.97元、滞纳金39186.31元,及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0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378号  杨圣革: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坚敏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坚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元、利息27031.52元、滞纳金30926.49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坚敏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790元,由被告杨坚敏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405号  罗仙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6439.16元、利息4018.68元、滞纳金623.45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414号  施亚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3800.37元、利息1690.14元、滞纳金664.05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545号  罗华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忠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文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本金人民币49715.37元、截止日的利息7206.12元、罚息6691.79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费用;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文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040元,由被告张文忠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562号  陈敏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李正辉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本金人民币99171.09元、截止日的利息15021.94元、罚息8786.80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费用;被告李正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410元,由你负担,被告李正辉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577号  杨亦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岳满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岳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元、截止日的利息12222.11元、滞纳金27691.57元、费用30890.48元,并支付原告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杨岳满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970元,由被告杨岳满、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15号  陈荣伟、潘华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荣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元、利息6069.85元、滞纳金2500元、费用100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潘华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华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荣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090元,由被告陈荣伟、潘华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29号  陈冬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998.86元、利息1525.45元、滞纳金350.41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30号  戴苏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899.07元、利息3510.06元、滞纳金870.55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4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31号  郑岳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95.67元、利息1191.66元、滞纳金618.5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7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39号  张世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62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728号  赵玲晓、赵玲晓: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9435.04元、截止日的利息5346.28元、滞纳金15000元、费用100元,并支付原告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赵玲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晓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玲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50元,由被告郑玲、赵玲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755号  彭金朝: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潘增清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8907.63元、利息1629.72元、滞纳金834.94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潘增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增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保全费290元,合计人民币2030元,由你及被告潘增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758号  鲍丹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日)。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13709.46元、截止日的利息、滞纳金2483.33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373号  王秋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447.01元、截止日的利息1730.34元、滞纳金2808.34元,并支付原告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12号  卢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卢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99.93元、截止日的利息1362.89元、滞纳金3008.75元,并支付原告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594号  颜伟兵、张才彪、颜红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被告黄伟义、周彩娣、台州市传超手套服饰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黄传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截止日的利息人民币99346.5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155‰计算的利息;被告颜伟兵、张才彪、周彩娣、颜红斌、台州市传超手套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依法减半收取7350元,由六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储兵、台州市路桥国行摩配厂:本院受理原告应彩云诉你们与被告谢广志、林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且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1213号  吴爱兵:本院受理原告丁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且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5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且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一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杜望:本院受理原告邵江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且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偿付货款3500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2596号  胡博:本院受理原告邵梅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715号  徐海波:本院执行的符金祥与徐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71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符金祥支付案件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申请执行费274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仙居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495号  徐学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724号  黄能法、龚建芳:本院受理原告傅建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2826号  费伟民、方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何根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826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2400号  徐肇峰:本院受理原告盛煌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40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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