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单位是临时工没交保险现在办理退休能自己补交以前年度房产税的侯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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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照公务员单位干了14年的临时工,没有交失业险,怎么办
我是96年2月到这家参照公务员单位干临时工的,今年我43岁,现在领导通知我2月底前交清工作回家.现在单位只给我交了养老和医疗保险,请问他们有没有权清退我,清退后我的补偿能有多少?
 问题来自:辽宁 - 沈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6:11 咨询人:t202307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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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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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  谁来维护农民工的退休权?!     我的母亲叫张瑞英,是湖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琵琶溪宾馆工作了18年(从1990年5月至2007年10月)的农民工,现在体弱多病不能工作了,由于该宾馆没有为我母亲办理社会保险和支付解除合同补偿,母亲不得不告到法院要求琵琶溪宾馆为我母亲办理退休手续。但是法院把我母亲50岁后近10年的工龄,一方面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第一条规定说我母亲50岁时应当退休以后只能是雇佣关系;另一方面又说我母亲50岁前只有工龄8年多,不符合《国务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不能为我母亲办理退休手续,只判决张家界琵琶溪宾馆支付我母亲6528元。该《暂行办法》的宗旨是:“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协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明明我母亲的工作也为单位和国家做出了贡献,怎么在母亲的身上就不能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呢?在别人50岁开始安享幸福晚年的时候母亲服从安排和管理还在继续辛苦拼命的工作,本想将来有一个愉快安定的晚年生活!没想到母亲干出一身病且多履行了10年的《劳动合同书》竟被他们说成了雇佣合同!!!  我母亲的户籍在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白溪镇岩山村,但1985年就离开了农村随父亲来到了张家界市冶金宾馆工作,1990年张家界琵琶溪宾馆开业因需要技术骨干人员,琵琶溪宾馆领导愿意以提供住房和安排母亲的工作为条件调我父亲和母亲到了张家界琵琶溪宾馆。在随后的18年的工作期间里,我母亲一直与张家界琵琶溪宾馆签有《劳动合同书》并交有500元的押金。张家界琵琶溪宾馆没有为我母亲交纳社保保险,没有我母亲周休日、法定节假日休息,也没有给母亲一分钱的加班补偿。2007年10月底我母亲因年老生病不能再工作,张家界琵琶溪宾馆领导解除了母亲的劳动合同,不同意我母亲去医院做身体检查,也没有支付我母亲一分钱的补偿。母亲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张家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我母亲日年满50岁后不应该继续签有劳动合同书,认为我母亲50岁以后近10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雇佣关系。母亲不服,于2007底上诉至武陵源区法院,区法院认定了我母亲的《劳动合同书》的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但另一方面又认为依《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第一条,我母亲应当在50岁时退休,可是又矛盾地说张家界琵琶溪宾馆不应当为我母亲办理退休手续。2008年8月母亲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法院,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我母亲50岁后的工作是雇佣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女农民工年满55岁退休的法律规定,但市中院不加任何解释地以一审的原词加上仲裁裁决书上的内容拼凑地在一起驳回了我母亲的上诉请求。2009年正月,母亲以一审、二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然而省高院在日作出的裁定书中同样没有正面回应我母亲的再审理由,反而在驳回理由中认为我母亲是“计划外的农民合同工”,“临时工”,以这种在法律意义上早不存在的歧视性政策解释来否认母亲的合理要求。  湖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琵琶溪宾馆挂的是湖南省人民政府重点接待单位的招牌,是经常接持省级政府领导和中央级领导人的有知名度的单位。我母亲与张家界琵琶溪宾馆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母亲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书》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张家界琵琶溪宾馆也应当受到这些《劳动合同书》的约束,否则张家界琵琶溪宾馆就没有诚信啊!这对于被接受管理的劳动者的母亲是不公平的!   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四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以上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给本人。”这个规定明确了女农民工在55岁周岁时可以享受社保待遇,并没有区分所谓“计划内农民工”与“计划外农民工”。怎么我母亲这个女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就只能到50周岁呢?  我母亲在年满50周岁的前后一直是接受张家界琵琶溪宾馆领导的安排和管理,该单位从来就没有行使过劳动合同解除权和终止权,更不用说出具给母亲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书的书面通知了。现在10年后他们无端地认为我母亲50岁时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这怎么能保护母亲弱势群体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上述规定只有在2007年10月底,我母亲主张权利之日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母亲这没有发生劳动争议的10年工龄怎么不算数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母亲至今没有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我母亲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自然终止的情形。(劳办发[号)文件明确规定了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该职工仍是用人单位职工。由此可见退休、退职的另一前提是职工必须通过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母亲不可能自动退休退职啊!  我母亲是农村户口,但在农村早就没有了家和财产,在这连续18年的工作中,名义上是“临时工”,但实际上就是长期工,干的是“正式工”不愿干的最苦最脏的清洁卫生服务员。作出的贡献并不比所谓的“正式工”少。母亲也一直是工会会员,但是由于总经理与工会主席的职务是一个人兼职的,所以我们职工的合法权益常常没有保障。母亲现在年老多病不能工作,没有了生活来源,为打这个官司用尽母亲本来就不多所有积蓄,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今恳请各位网友主持公道!也恳请在法律维权方面有经验的网友帮我母亲出谋划策使我母亲能有效地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我全家人不胜感激!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我母亲明明与张家界琵琶溪宾馆订有劳动合同,在一审法院中也认定了这些劳动合同书的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但是在适用法律上就是躲猫猫样不谈劳动合同书,只是无中生有地说我母亲50岁时应该退休,但又不能退休!
  这是母亲50岁后的其中一份劳动合书.
  母亲张瑞英50岁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书,现在我的母亲劳累成疾,为打官司花掉了所有的积蓄!
  没有退休,服从领导安排和管理,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书,法院竟能认定我母亲10年前50岁时退休,这种认定有人性和道理吗?!
  恳求这方面的专家指点!
  没有人来发言,看来都是来诉苦的,苦难人太多救不够来了吧
  谁能帮我?
  劳动合同书受劳动法的保护
  为了我的母亲不能放弃!
  弱势劳动者联合起来到北京上访去!
  现在的司法为什么这样黑
  我记得劳动部有过规定,超过退休年龄,单位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这里边
     作者:涛声阵阵2009
回复日期: 9:39:00
      为了我的母亲不能放弃!  ========================================================  
可敬你赤子之心!!!!!!!!!!!!      
  为你赤子之心而顶你!!!!!!!!!!!
  谢谢习皆空寂的支持,我和我母亲都是弱势群体。社会主义的现实让我深深体会到了弱肉强食的感受!
  陆丰市碣石镇上林村委党支部书记李员为首的上林村委会集体干部以假选举,续任村官多年,在任职期间,出卖、贪污及损害村民集体利益,做出诸多丧尽天良的恶事:    1、陆丰核电站征地本村“渔安公”土地,村委会集体村官隐瞒村民,私征土地,所获取征地赔款全部被集体分账,为此本村村民往核电站施工地阻工种荔枝;  2、本村南山满山松柏林,可以产大量松油,村干部私底跟厂家联系,租林抽松油卖工厂,所获收入均集体分账,村民未获一分利;  3、收取村民公田、公地、鱼塘年租费而不用于本村民生建设,均以集体分账贪污;  4、村委书记李员擅自私卖本村代表证(凭此证可获得政府拨款,该书记亲口说)给予隔壁角清村,换三辆太子牌摩托车,便宜倒卖政府给予本村的民生建设资金;  5、每年都没开过选举大会,靠假选举,假数据,继续留任本职村官,非本村民主所选。    
假选举当官,为官不为民,尸位素餐,更是为官不正,李员以“贪”作则致使全村干部贪污成风,多年来,隐瞒、欺骗村民,做出很多骇人听闻的丑事,出卖、贪污及损害本村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依然稳坐村官,挥霍贪款,在村里与所欲为!恶人终有恶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日贪污核电站征地费用东窗事发,当晚爆发了全村村民集体开会,由吴家、李家、许家等诸多本村宗族人士推荐,共推选40名村代表向村委会维权,追回被贪污巨款,无奈三晚就在村后伯场,村民代表们及广大村民们与村委干部在维权协调中,村官们以各种借口拒还所贪污集体财产(核电站征地款占大部分),久不能妥协!  
20日晚第一夜村民集体代表大会,村民已经向损害、出卖、贪污本村集体利益的村委会干部们写出了一段罄竹难书的诉状书,我们需要通过网络,通过媒体来曝光陆丰一大的农官贪污案件,而阻止核电站不是我们的本意,我们村民只想通过这样的行动来惊动政府各部门关注和重视直至严查此事,还村民一个公道。  
我们只愿上级政府部门能重视本村事务:严惩贪官,追回贪污款项,重新民主第一届选举,推出本村心目中最为理想之村官,真正为村集体谋发展道路,为村民谋小康幸福生活,最终还我们村民们一个安宁和谐的农村生活。    
  请教有上访经验的网友指点
  有冤案的朋友多多经验啊
  我已经回复过,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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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冰凉人生的提醒
  谁让你是农民工,中国从来不需要农民,你在哪个里头听说过有农民死了的追悼会,有全国最佳农民,有农民葬在八宝山,有农民光荣退休了(我姥爷76还在地里干活),有农民被邀请进奥运会春晚,有农民治病农业部门给报销。。。。。。。。。。没有吧,农民要是翻身了,我们亲爱的领导可咋活哟。君不见,电视里头,报刊上,老农双手握住领导的手,饱含深情,热烈盈眶的说:谢谢,谢谢了哦。
  顶一下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非顶不可!!!!!!
  当年金兵入寇,以狼牙棒砸击大宋军民。众百姓气愤之余,忽然说起笑话  来。某甲道:“金兵有甚么可怕,他们有一物,咱们自有一物抵挡。”某乙道:“金兵有金  兀术。”甲道:“咱们有韩少保。”乙道:“金兵有拐子马。”甲道:“咱们有麻札刀。”  乙道:“金兵有狼牙棒。”甲道:“咱们有天灵盖。”那天灵盖是头顶的脑门,金兵狼牙棒  打来,大宋百姓只好用天灵盖去抵挡,笑谑之中实含无限悲愤。
  顶你,,,,,,    加油      
  想起共产D的政,我心里就憋屈!妈的!
  合同有签了18年 三个大字 临时工  当年的你在哪里 不管再怎么黑暗  当年的你成年了吗
如果成年了 为什么当年就不提出异议  亡羊补牢总比现在好 是不是怕当年提出异议他们就不让你妈工作
  领导别有用心啊!
  将国民一分为二工人和农民.前者是人.后者怎不叫农人.在某些人眼里农民就不是人.
  在中国从来不缺农民!
  在当今信息发达的社会,如果中国回到古代的明君时期,现在大家的生活会怎么样,大家充分发挥一下想象吧!
  阿姨就是将来的我们
  全中国哪个村都是这种情况,我们这儿50元一张选票,再加上家族人多,村支书、村长等于卖给了那几个人贪污、卖地什么都干,村干部都有轿车,村长的是奔驰呢。在中国就这样,受吧……
  18年的临时工
  楼猪这样的为什么还不去死,农民工怎么了,退什么休,老了就回家还有地可以种    看看城里的工人,企业破产就什么都没有了,最惨的是城里人    还是那句话,物竞天择,活不起的去死
  没啥意义,楼主别干这种没意思的事情了    未来中国发展的趋势就是养老和医疗的社会化    换言之,以保险方式来解决个人的养老和医疗问题  保险上的早,上得多,解决的就好,反之就不好    单位承担养老的责任是历史遗留问题,别说临时工了,就算是正式工也会逐渐推向社会管理    别说政府不好,美国、欧洲都是这种模式,这也是趋势    现在公务员也正在研究保险社会化的方案,取消财政负担的方式    只能说我们这代人为社会转型的各种试点作贡献了,别的还能怎么说呢?    看开点吧
  作者:kimonhi
回复日期: 14:21:00
      楼猪这样的为什么还不去死,农民工怎么了,退什么休,老了就回家还有地可以种        看看城里的工人,企业破产就什么都没有了,最惨的是城里人        还是那句话,物竞天择,活不起的去死  ——————————————————————————  去死是很容易的,活下来才难呢。
  上面几位网友的发言听了让人十分心酸深刻!如果现在的法律没有把“农民工”“临时工”确立在保护范围之内,我们弱势群体也就不会产生维权的念头啊!我也真想怪共产党为什么不能言行一致啊!我母亲50岁以后没有享受受任何福利待遇,听从单位领导的安排而工作并签有清清楚楚的劳动合同书,怎么能说成雇佣合同,劳务关系呢?
  楼主的母亲是杂工,很多宾馆,企业,饭店都会请很多这种杂工来帮忙做事,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企业肯定不会浪费钱在杂工身上买保险,就象环卫工人,说是环卫工人,其实都是城市附近农村的,他们和环卫局肯定不会签订什么劳动关系,更不会给他们买什么保险,顶多就是每个月给点钱就打发了。
现在大部分用人企业很灵活,临时工很多,雇佣工人呢,给一点钱就完了。 楼主就告的话不会赢的,因为有先例,以前公路局雇佣工人干活,干了很多年了,最后老了被辞了,去告公路局,败诉。就这么简单,这事不能全怨企业,楼主把有些事情想的太简单了。
    安全警察硬着头皮和我交流,已经下三烂到极点!    安全警察还在让我参政议政,还在让我参与政治工作!    已经无耻到极点了!      
  帮不到你,只能默默地顶你一记!
  楼主对于尖酸刻薄的回复不要太在意,在此发帖心理素质要过硬啊……围观的群众弱弱的提醒下……
  花季少年医院被人捅死,殡仪馆存尸三年无法下葬  日,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似乎是个不错的日子,可对于安徽马鞍山当涂县的农民孙英桃、赵春香夫妇来说,这一天却是让他们永生难忘的悲痛之日:未满18周岁的儿子孙贤峰在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时,被两名男子持刀捅死,而更让夫妇俩伤心欲绝的是,儿子死后已经整整三年,尸体仍然在殡仪馆里无法下葬。  2005年3月,被害人孙贤峰和女友从老家来到苏州市昆山一家理发店学徒。日晚上12时许,两人正准备从理发店下班,被刚认识的朋友陈红亮、小林、袁昌红约到一家视听城听歌,想不到这一次聚会却把孙贤峰推上了死亡之路。当时,小林说“他前几天在昆山市南苑新村、也就是邓海峰家里的赌场玩时,被王友成(又名老五)打了几个耳光”,由于陈红亮和邓海峰是朋友,于是,陈表示由他出面找对方谈一谈,让一旁听歌的孙贤峰一起去。谁知道孙贤峰等人刚到邓海峰家楼下,便被邓海峰趁其不备用水果刀在左肋部捅伤,情急之下,孙贤峰和陈红亮逃离现场,于凌晨4时左右到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然而,邓海峰得知后却还不肯放过,又纠集王友成等同伙持砍刀连忙驾车追到医院,冲进急诊室当着医生、护士的面,将正在治疗的孙贤峰捅死在医院。  经苦等一年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案件,将邓海峰、王友成各判8年和4年,对此,被害人孙贤峰的父母不服判决,认为此案存在以下疑点:    一、 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有误,且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原审裁判认定小林、陈红亮、孙贤峰等人是聚众斗殴,却无任何证据,仅凭邓海峰的个人供述是不能成立的。被害人父母认为,此案是明显的故意杀人罪,不该按聚众斗殴罪来判决。  二、 事发后,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监控录像和孙贤峰治疗时的病历等都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在医院捅死人的作案过程以及被害人孙贤峰入院时的身体状况。可是这个监控录像和病历及凶器等关键性证据在警方勘查后均去向不明,仅凭有利于凶手的言词草率定案。尤其是谁致死孙贤峰的?在判决中也只字不提……被害人父母认为此案有明显的人为因素和不作为现象。  三、 按照正常的判决,此案应该是刑事和民事同时判决,可是,昆山法院却在事发一年后先判刑事,只判邓海峰8年、王友成4年有期徒刑。再隔了8个月之后才进行民事判决,(判处邓海峰、王友成共赔偿被害人家属12万元),造成被害人父母至今没有拿到一分赔款。  目前,被害人父母仍然四处奔波、到处哀求,誓死要替儿子讨回公道,为此,夫妻俩已经欠下了近二十万元的债务。夫妻俩认为,二被告都有犯罪前科,一贯无视法律、行凶作恶,具有黑势力性质。而昆山市司法部门、苏州市司法部门的一系列作法明显在为被告人开脱罪责、重罪轻判,并一次次驳回夫妻俩的申诉请求,这其中到底有怎样的利益关系?不得而知。如今,被害人父母哭诉无门,儿子的遗体至今还停放在殡仪馆无法得以安息,试问天理何在?!正义何在?!  恳求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给予关注!跪请法律正义之士给予指点帮助!  孙英桃:
      
  谢谢好心网友的关怀!其实我对于现实的混乱有足够的认识,也许是贫苦人出身吧不应该有太多的侈望!可偏偏自已一家早已离开了生我养我的故土,真是进退两难!为了更好地生存,为了千千万万的象我母亲一样的农民工,也希望早已迈向文明法制社会的国家的法律不再成为摆设!我选择了不甘心沉默。正因为沉默啊沉默!才使当权者为所从欲为。
  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是30年前经常说的一句话,可现在呢
  我母亲不服张家界琵琶溪宾馆的事实和理由是:张家界琵琶溪宾馆把我母亲50岁后9年多有劳动合同书和工资表证明的劳动关系变换成雇佣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母亲从1990年5月开始一直在琵琶溪宾馆处从事清洁卫生服务员岗位工作连续不断达18之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琵琶溪宾馆从来没有提供过解除或终止再审申请人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应当以我母亲2007年11月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也就不存在我母亲50岁时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上,我母亲提供的所有证据(劳动合同书、1998年后再审申请人的工资表等)恰恰证明了我母亲与琵琶溪宾馆人之间一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琵琶溪宾馆对自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工资表等证据避而不谈,抛出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雇佣关系”是极其错误的!  负责实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主体是相关行政部门和琵琶溪宾馆而不是我母亲。在我母亲18年工作时间里,琵琶溪宾馆和相关行政部门从来没有对我母亲实施退休退职的法律行为。琵琶溪宾馆仅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退体条件之一“年满50周岁”,就认定我母亲50岁时应该退休只能存在雇佣关系,这是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退休条件和实施程序的严重曲解。因琵琶溪宾馆单位工作的需要,我母亲在50岁的前后时间里一直接受着琵琶溪宾馆的管理和安排,没有也不可能自动退休退职啊!  由于琵琶溪宾馆歪曲事实使我母亲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也由于琵琶溪宾馆一直没有为我母亲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致使我母亲现在“老无所养,病无所医”。为此,做为弱势群体的我母亲恳请网友们为我主持公道!!!!  
联系电话:          
  作者:ainuo2 回复日期: 23:32:11 
    看看这个,,真让人气啊。。。。。ZF 啊 ZF。。。。丢人都丢到台去了    河南访民投诉无门,跨海到中华民国总统府陈情     /publicforum/content/no04/e4cded20ba3fc16/1/0/1.shtml#a  
  我母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一审、二审把我母亲50岁以后的劳动合同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但是高院的驳回裁定书根本就不回应我母亲的再审理由,更对我母亲的劳动合同书等证据置之不理。而是野蛮无理地横刀切下——调查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二审相同,驳回再审请求。这个案子本来就事实简单明了,纯粹是一个思想观念影响问题;一个对有关退休退职的行政法律行为的理解问题。众所周知的事实,职工不可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已给自已退休退职,必须符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安排。其实我母亲50岁后就是完全遵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而继续听从领导安排而工作,现在又怎能以违反该法而被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呢!?
  法律是强肉弱食,永远是不公平公正的,弱势群体始终是受害者就更不用说农民工了.
  咱先别说农民工了,就是我们这些在外地打工的大学生,企业给交的各种保险,辞职了都带不走(不可跨省转移),更别说农民工了,咱们党的领导很辛苦,每天要检阅小姐,每天要忙着把钱往自己手里抓,我们做小民的得能体会领导的苦处,要为领导们分忧
  这种事太多了,没处说
  好五倍的范围没有包括我们这些P民
  琵琶溪宾馆总经理与员工的对话(真心告白)  老总:琵琶溪 ,天下老子我第一,我想咋的就咋的;我搞企业的目的不为员工谋福利,而是为了我自已;员工不能把我怎么的,因为我 每年可用大把公款去上面领导那儿送礼拉关系,员工再有意见也不能把我怎么的!(腐败、猖狂)  员工:老总啊老总,贪婪自私,心狠 手毒无人能与你比,但得讲点道德与情义,不然你会死无葬身之地,员工是你姐妹与兄弟,不要把我 们视为仇敌,否则你不久会有倒霉的那一天。(恨之入骨)  老总:琵琶溪宾馆是国企,我有机会捞大利,琵琶溪宾馆财务没人查,公家钱财很好拿,我拿一大把谁能知道吗?  员工:你当老总七八年,捞的油水不是一点点,全馆上下都知道你,你只捞钱不要面,你贪得又无厌,总会有人告发你,你会有“东窗事发”的那一天。  老总:我有俩兄弟(一个老总,一个司机),小车配得齐(奥迪2台、商务1台),待遇超过厅局级,想去哪里去哪里。  员工:老总、老总,我们难以维生计,你却花天酒地,老天爷不会饶恕你。  老总:为何我胆子这么大,上面有领导为我说话;领导的家人在长沙搞酒店用品大开发,我馆的消耗品都来源于他,产品价格一句话,我就会把金额往他账一打,我为她每年做的生意那么大,你说她怎能不为我说话;就是员工往上面去告发,什么“报告”我不怕。  员工:老总、老总,谁个都知道你是个啥,票子捞了一大把,公款送礼一大把,你的胆子大又大,总有一天“雷管”会在你身上炸,牺牲你全家是最后的代价。
  法典律条枉自多——和毛泽东(送瘟神)          法典律条枉自多,     正义无奈腐虫何。     贪官坏肠猴遗矢,     冤者悲泣鬼欢歌。          坐地日飞八万里,     参访星宿穿银河。     玉帝问起人间事,     衙门害人起风波!      河北廊坊:陈树花
  希望现在有正义感和良知的人 一起顶下   
为了我们的将来!
  农民根本不是人,最起码在中国,中国政府不当一回事情,需要的时候与不需要的时候是天壤之别,当然,我是农民的儿子,也是彻底的农民,养老,医疗,住房等等,      别人有3~4~5金,我们农民什么也没有!!!!!!    
  法院的审理有问题,应该是按照户籍给予办理农村养老保险。但是你必须拿出你上班18的依据,有合同也只有只几年的,估计难,最多算补偿金。
  作者:kimonhi
回复日期: 14:21:00
      楼猪这样的为什么还不去死,农民工怎么了,退什么休,老了就回家还有地可以种        看看城里的工人,企业破产就什么都没有了,最惨的是城里人        还是那句话,物竞天择,活不起的去死    ----------------------------------------  
祝你成为70码的受害人
  有几个官员做管是为了农民工?口号喊得响真正有几个落实的?除非媒体镜头对着他们,?农民工要想维权真的很难,除非有后台或者有钱。悲啊。。。。。。。。。。。
    确实的,  别人有3~4~5金,我们农民什么也没有!!!!!!  别人有失业保险,有城镇保险,有公积金,有社保,....  农民什么多没有,只有土地,还要受地主和官僚的剥削.....  新农村建设,我们农民仅有的土地即将被规划掉,瓜分掉......          广电局所谓执法是违法还是合法!?  广电局垄断电视台,并把广电部门的服务职责放大为执法权利:  强行撤除老百姓的卫星电视接收器材  公开干涉网络电视的发展  禁止电器厂商生产网络电视设备    某甲说:合法的,广电局作为广播电视的主管部门,有权力进行执法!  某乙说:违法的,理由:  随着数字电视技术的发展,中国开始推广数字电视,这是好事情!  但是:  广电局所推广的数字电视是有偿使用的,需要先交费才能接收的,应该属于商业行为,应该遵守市场经济规律!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比如其他机构提供的卫星电视,网络电视等;    广电局一旦进行商业操作,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职责虽然还存在,但是其强制执法非法干涉老百姓选择接收其他电视的权力应该废除!    还有,广电局干涉网络电视设备生产的行为,在市场经济规律中是违法的!这并不仅仅是与广电总局部门权力和利益之争,工业与信息产业部作为现代网络信息产业的主管部门,有义务为网络信息产业的多元化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我们:支持乙方,因为她代表中国最广大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代表电视消费者的利益,代表中国网络产业发展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广电局的所谓执法权力应该随着广电局的商业化同时废止!!!!!!    以上资料为原创素材,欢迎参与讨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职工自艾是单位领导的失败!(有感于琵琶溪宾馆领导与职工网上纠纷一事)  
常言道:只有不会带兵的将军,没有不听话的士兵。道出的是一条放之四海而皆的真理。此可及于家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个领域。  
及于家庭:孩子“不听话”,“反叛”家庭,甚至与父母为“敌”,这里反映的不是孩子天生有多“坏”,而是父母自身有问题,或是教育孩子方法不当,或是自已言行不端。及于学校:学生不听话是老师教育无方;企事业单位员工“怨声连天”是单位领导不称职或很有问题..........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如果有人自曝“家丑”那肯定是不得以而为言。此次琵琶溪宾馆员工张瑞英同志因劳动纠纷而自曝“家丑”,我完全可以肯定地说是“逼迫而为”,用句通俗的话说“是逼得没办法了”。  
据我了解,琵琶溪馆的问题很多,绝大部分员工都是“满肚子怨气”,且有“爆炸来临”之势。就拿是否“同意企业改制”一事来说,90%以上员工毫不犹豫地举双手赞成,这并不是说员工想通过改制能得到多少“好处”,而是员工对单位的“现状”有太多不公而大为不满而已。他们容不少数或个别领导打着“国企”招牌大捞“国家油水”后还及尽其能事“克扣员工福利”大于“损人利已”之事,如此“成就一番”。员工成了“贫困户”。老总就是名副其实的“富翁”。  
的确,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如果心怀强烈的“富翁”情结,那么这个单位的员工势必遭“盘剥”,日子肯定不会好过。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把手有着“富翁梦”。员工的日子更难过,然而,员工肯定要过日子,要过“好日子”。一把手的“黄梁梦”与员工的“好日子”是一对矛盾体,如果员工的“好日子”遭到了破坏,那一把手的黄梁梦也不会长久。因为旧时代就有这么一句话,“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我只想奉劝埋头作“黄梁梦”的一把手一句话:“早日清醒,适可而止!”要不然就会有“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应验。以免来日一个“想有今日何必当初!”的悔恨。  
据我所知,琵琶溪宾馆的员工现在都比较“贫困”,工作了三十几年的老员工工资也不过1000多一点,况且所有的“正式职工”没有一位享受到“房改”(没有实物分房也没有货币分房),这是琵琶溪宾馆老总的失职,员工们的悲哀!有些老员工马上就要退休了,住房没住房,积蓄没积蓄,真不知他们的晚年怎么过!  
父母看见自已孩子没吃没穿没钱上学。心里难过,愧疚。难道琵琶溪宾馆的老总看到自已的员工如此处境还能无动如“钟”?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看这种老总不是“心肠坏“贪婪腐败”丧德之辈。  
  有关琵琶西宾馆与张瑞英的劳动争议案我也说几句       这几天在张家界公众论坛上浏览了几次 觉得张家界公众论坛确实是个好地方 在现今社会还有这么个地方能让老百姓说话 还有这么多正直善良的人踊跃跟帖真乃百姓之福 政 府之幸!在这里我也想说几句有关事项:琵琶溪宾馆曾经在张家界的旅游开发史上有着辉煌的一幕 那是几届琵琶溪领导及琵琶溪人的艰苦创业辛勤工作换来的 可如今的琵琶溪现状又如何呢?自毕才平用不正当的手段上台以来用民不聊生可能太过了点 但是和琵琶溪开创初期那可真不是能同日而语!举国上下都在共创和谐社会 中 央 领 导的讲话无时不体现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 立党为公 为什么到了琵琶溪这里就体现不出来呢? 难道真的是天高皇帝远!吏治的腐败是腐败之根源 像毕才平这样一个欺上瞒下阿谀奉承贪赃枉法的小人居然能在宾馆总经理位置上一呆就是7年 我不知道琵琶溪宾馆的主管领导是如何作为的?就是按正常的领导干部交流程序也不应该呆这么长吧!可能琵琶溪宾馆是省直单位有特殊政 策吧!  
现在再回过头来说说张瑞英的事 张瑞英的爱人老刘是上世纪80年代末期琵琶溪开业之前就从冶金部门的一家宾馆作为宾馆急需人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琵琶溪宾馆的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曾多次被评为省直系统的优秀共 产 党 员 就是这么一个今年要退休了的老同志连自己在宾馆的妻儿子女都没有一个能在琵琶溪宾馆安排正式工作 妻子张瑞英在宾馆辛辛苦苦工作了近20年到如今就几千元钱打发正让人寒心啊! 再看看毕才平一家 弟弟弟媳都是澧县农村的早就在宾馆安排了正式工作 澧县亲戚一大群都“合理”的安置在宾馆各部门 自从当上总经理以来澧县买地张家界城里买房买门面 真正的安居乐业! 按照劳动法凡是企业正式职工都应该享受社保 医保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可是毕才平把持的琵琶溪宾馆对宾馆的一些在编的“停薪留职”人员一概不管 他就真有这么大能量公然违抗 国 家的法律而没人管?我不知道张家界的劳动部门难道就真的不知道吗?还是毕才平就是张家界的劳动法!路不平 众人踩 主 席曾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鲁 迅先生也曾说过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所幸现在是法治社会是中 国 共 产 党领导的人 民 政 府 作为老百姓我们始终相信党相信法律能为老百姓声张正义!在法治社会里谁也不能一手遮天,“涛声阵阵2009”你不是孤军作战 有很多正直善良的人 要相信这个社 会始终是正义战胜邪恶的!  
    美国人说人人平等我都相信,中国政府还说人人平等呢!有资格说人人平等吗?    中国社会基尼系数0.47,达到社会暴乱的临界点!还人人平等呢!说梦话呢!            
  生活让农民很无奈!
  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体现在哪?
  谢谢网友
  养儿防老,这是农民几千年以来最好的保险。在这里瞎嚷嚷有什么意义?为人之子女者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压榨!剥削!!再进一步地压榨,剥削!
  我叫张瑞英,是湖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琵琶溪宾馆工作了18年(从1990年5月至2007年11月)的女职工.在这18年的工作期间里,我一直与张家界琵琶溪宾馆签有《劳动合同书》并交有500元的押金。张家界琵琶溪宾馆没有为我交纳社会保险,没有给我周休日、法定节假日休息,也没有给我一分钱的加班补偿。2007年11月因我生病不能再工作张家界琵琶溪宾馆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不同意我去医院做身体检查,也没有支付我一分钱的补偿。我不得不告到法院。但是琵琶溪宾馆都把我50岁后近10年的工龄说成了雇佣关系,,也不认定我18年工作时间里加班的事实。就这样造成了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就这样严重损害了我一个老年职工的合法利益!恳请电视台报道我的真实的法律事实和理由,督促张家界琵琶溪宾馆公平公正地对待职工的合法权益!  张瑞英不服张家界琵琶溪宾馆的事实和理由是:张家界琵琶溪宾馆把张瑞英50岁后9年多有劳动合同书和工资表证明的劳动关系变换成雇佣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瑞英从1990年5月开始一直在琵琶溪宾馆处从事清洁卫生服务员岗位工作连续不断达18之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琵琶溪宾馆从来没有提供过解除或终止再审申请人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应当以张瑞英2007年11月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也就不存在张瑞英50岁时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上,张瑞英提供的所有证据(劳动合同书、1998年后再审申请人的工资表等)恰恰证明了张瑞英与琵琶溪宾馆人之间一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琵琶溪宾馆对自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工资表等证据避而不谈,抛出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雇佣关系”是极其错误的!  负责实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主体是相关行政部门和琵琶溪宾馆而不是张瑞英。在张瑞英18年工作时间里,琵琶溪宾馆和相关行政部门从来没有对张瑞英实施退休退职的法律行为。琵琶溪宾馆仅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退体条件之一“年满50周岁”,就认定张瑞英50岁时应该退休只能存在雇佣关系,这是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退休条件和实施程序的严重曲解。因琵琶溪宾馆单位工作的需要,张瑞英在50岁的前后时间里一直接受着琵琶溪宾馆的管理和安排,没有也不可能自动退休退职啊!  由于琵琶溪宾馆歪曲事实使张瑞英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也由于琵琶溪宾馆一直没有为张瑞英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致使张瑞英现在“老无所养,病无所医”。为此,做为弱势群体的张瑞英恳请论坛网友们为我主持公道!!!!  此致  
投诉人:张瑞英  
联系电话:         
  谁让你是农民工,中国从来不需要农民,你在哪个里头听说过有农民死了的追悼会,有全国最佳农民,有农民葬在八宝山,有农民光荣退休了(我姥爷76还在地里干活),有农民被邀请进奥运会春晚,有农民治病农业部门给报销。。。。。。。。。。没有吧,农民要是翻身了,我们亲爱的领导可咋活哟。君不见,电视里头,报刊上,老农双手握住领导的手,饱含深情,热烈盈眶的说:谢谢,谢谢了哦。    我是农民,顶一下
  我恨张家界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我母亲50岁以后签有劳动合同怎么就是雇佣关系了呢?我母亲50岁以后没有退休怎能认定为退休呢?难道法律规定劳动者50岁以后可以自已给自已退休不成?做为一个法院的判决,撒谎也不能这样太明显了!!!
  我很想上北京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湖南省高级法院的驳回裁定,请专家指点怎么运作!我的理由是省高院的裁定没有答复我的再审申请“一审、二审认定张瑞英50岁后的工作关系为雇佣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告、上诉人):张瑞英,女、汉族、日生,张家界琵琶溪宾馆职工,现住琵琶溪宾馆职工宿舍3栋1楼,电话:;。  被申请人:湖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琵琶溪宾馆,驻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内。  负责人:总经理,毕才平,电话:8。  再审申请人张瑞英因与张家界琵琶溪宾馆劳动争议一案,不服(2008)张武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2008)张中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再审要求。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2008)张武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08)张中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
  (二)判决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补缴18年的社会保险或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再审申请人的内部退养工资。  (三)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18年的周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90479元。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二审判决和高院裁定把再审申请人50岁后9年多有劳动合同书和工资表证明的劳动关系变换成雇佣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从1990年5月开始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清洁卫生服务员岗位工作连续不断达18之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被申请人从来没有提供过解除或终止再审申请人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应当以再审申请人2007年11月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也就不存在再审申请人50岁时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上,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劳动合同书、1998年后再审申请人的工资表等)恰恰证明了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一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一审、二审的判决和高院裁定对劳动合同书和工资表等证据避而不谈,认定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雇佣关系”是极其错误的!  负责实施《国务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主体是相关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而不是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18年工作时间里,被申请人和相关行政部门从来没有对再审申请人实施退休退职的法律行为。一审、二审判决和高院裁定仅凭《国务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退体条件之一“年满50周岁”,就认定再审申请人50岁时应该退休只能存在雇佣关系,这是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退休条件和实施程序的严重曲解。因被申请人单位工作的需要,再审申请人在50岁的前后时间里一直接受着被申请人的管理和安排,这也完全符合该《暂行办法》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怎么可能和可以自动退休退职呢?!  二)、一审、二审判决和高院裁定不认定再审申请人有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不符合相关证据法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周休日、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是被申请人在一审中已经自认的事实(见一审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四行)。被申请人说再审申请人的加班以前都有实行了补休,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再审申请人的加班有补休的事实的证明材料!因而依法应该支持再审申请人加班的事实。在再审申请人完成了举证责任后法院仍不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加班事实,不符合证据法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不公正!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和高院裁定把再审申请人50岁后9年多的工龄 认定为雇佣关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加班事实不符合证据法的规定。由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使再审申请人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也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再审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致使再审申请人现在“老无所养,病无所医”。为此,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张瑞英   2009年 10
  张瑞英提供的证据目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据内容 证明对象 份数  1 民事判决书 (2008)张武民一初字第7号 张瑞英50岁后为雇佣关系没有证据证明 1份  2 民事判决书 (2008)张中民一终字第88号 张瑞英50岁后为雇佣关系没有证据证明 1份  3 民事裁定书 (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80号 张瑞英50岁后为雇佣关系没有证据证明 1份  4 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张家界琵琶溪宾馆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合民事主体资格 1份  5 身份证复印件 张瑞英身份证明 再审申请人合民事主体资格 1份  6 授权委托书 张瑞英授予权委托 合法授权代理 1份  7 身份证复印件 刘让龙身份证明 代理人符合代理资格 1份  8 劳动合同书 张瑞英与被申请人的合同 张瑞英50岁后一直履行了劳动合同书 3份  9 证据目录(工资表) 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 张瑞英50岁前后一直是劳动关系 12张  10 工资单 2004年张瑞英的工资清单 张瑞英50岁后劳动关系 1份  11 病历资料 张瑞英生病住院 张瑞英生病时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份  12 证人证言 张瑞英工作时间、加班 张瑞英1990年至07年存在劳动关系并加班 5份  13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退休目的和条件,实施的主体和方式 张瑞英50岁时不符合退休条件,没有被安排退休,继续合法工作。 1份  
  我不是一个专职的法律人士,只因为了母亲的官司而学了一点法律,以上内容和格式有不对的地方恳请网友们多多的赐教!万分感谢!
  我母亲年满50岁后签有的并至今仍在我手上的《劳动合同书》是5份而不是3份。
  为了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请网友多多赐教!
  希望有法律专业之士多多指点!同情我母亲的网友多多帮我顶贴啊!
  “农民工”也是职工,“临时工”也是职工,他们做出的贡献并不比别人少!理应在年老的时侯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要领退休金,养老金这些,首先这些年你母亲要交保险,另外户口也要在当地工作的城市。如果这些年没有交过保险,也没有户口在这里,或者是农村户口,那么你母亲必然领不到养老金,必然没有医保。你上告根本没用的!  另外你上面举例的那些《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没用,因为这些国家指的是企业的正式员工,而不是临时工。你说临时工付出不比正式工少,那只是你说的,不代表企业会认可,那么企业为什么要分个临时工,正式工呢?
  作者:涛声阵阵2009
回复日期: 9:43:00
      “农民工”也是职工,“临时工”也是职工,他们做出的贡献并不比别人少!理应在年老的时侯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  要是根本没交过保险,还想领养老金那是不可能的。企业的正式工都要交养老保险的,自己和企业都要交
  告贪赃枉法者:                 天下为公,怎回事魑魅魍魉之类长久?         河山锦绣,岂容的鼠猫狗盗之辈猖狂?      =================================================       河北廊坊冤民:陈树花 电话:       邮箱:  
  作者:永州好网
回复日期: 21:26:00
          确实的,    别人有3~4~5金,我们农民什么也没有!!!!!!    别人有失业保险,有城镇保险,有公积金,有社保,....  ==============================================  这些都是要和户口挂钩的,要想有这些,先把户口弄到城市,再谈其他
  谢谢以上网友的提醒!可是我母亲被认定为50岁后退休退职的事实的理由就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而产生的。
  我全程参与了我母亲的劳动争议案,每一诉讼阶段的开始办案法官都很同情地主张调解结案,每次办案法官提出的方案我母亲基本上都表示能接受,但每次的结果就是张家界琵琶溪宾馆不同意调解。最后每次都是办案法官无可奈何地表示他本人不能作主。我想张家界琵琶溪宾馆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和省委的重点接待单位,中央领导人经常来居住的地方,人际关系自然十分复杂!我们是一介草民,就算去请客送礼,那些办案法官也不敢收啊!因为办案法官也要看上面的脸色行事。
  在这里我只想说这件不平事,希望每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都来支持我,来为我们的农民伯伯打抱不平,来打击这些驻虫,来歧视和打倒这些用免费电(其实用的都农民的电)的人.  我要说的是,湖南省耒阳市南京乡电管站的人.南京乡,处在耒阳与常宁交界处,一个小小的南京乡,一个不小的电管站,居然有十几个所谓的电管人员.这些电管人员听说都是通过关系户搞进去的.不知这十几个电管人员,有几个有中国电力局认证的电工证.可大家不知道,这些电管站的人员可厉害的不得了,且看:家里装的空调,2匹的,一天到晚开着,用谁的电,农民的,因为南京乡所有电管站的人的家里都只管用电,而不用交钱.继续:冰箱,只管开着,有农民的电;电视机,音响声音有多大就开多大,电用农民的;农村一般烧水,用煤,可电管站人的家里用的是大功率电阻丝烧水,不刚自己家烧,还要叫一些与之的孤朋狗友也到他家来烧水,因为他家的电免费,用的是农民的电;炒菜,用电磁炉,煮饭也是电饭锅;冷天了,你不知道,用那种发热很大的电热丝,照得家里人可能会冒汗;一切的一切,只要能用上电的地方都派上用场了.因为他们家是电管站的人的家.不一样,电,免费的,用的是农民的电;  为什么乡政府不管呢,前面已经说了,这些人不是什么国家正式工,最高的高中毕业,最低的可能只有小学,人家靠的是关系,有的县里有关系,有些衡阳市有关系,有些,甚至湖南省会有高官挡着.想下乡政府,不就这么想,反正电也是国家的,这些电管站的人免费用电就用是.电管站的人在农民面前可高傲的不得了呀,抬头挺胸,高傲着头.自已为是.可比国家公务员神气多了.  可怜的农民伯伯为什么不敢出声,敢怒而不敢言呢.前面说过了,人家有关系,你们斗不过的,且乡里也不管这些事,所以是,农民伯伯只有怒其人,而不敢言其行了.我今天为什么要在这发布这些信息,我只是希望想通过媒体,给政府一点压力.管管这些胡乱用电而又不用交钱的人.我不知道,国家有多少这样的地方,有多少用电而可以不用交钱的人家?全国有多少家庭实现了像他们这些全部电器化的家庭.我是不平.如果我是村官我有权力,一定把这些人下了.大家支持我,把这个贴子多发几个网站,用这些害人的驻虫在人民面前显露出来.为农民伯伯打一场用电大胜仗.我相信,会有一个说法的.本人发誓,如果上面有半句虚言假语,就让我这一辈子不得好死.请大家都公平的出来评价,我也希望我们的记者能到耒阳市南京乡的每个农民家里去采访采访,看看我说的是不是假的.我可以点下名,电管站有个叫朱年顺的,南京村的特别特别的嚣张.我最恨这种在农民面前摆架子,自以为有个当官的亲戚就不可一世了.总有一天,你会有报应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老百姓叫破了喉咙也没人理!!!!!!      看看我的贴子也是这样》》》》》村里开了5年的大赌场关不掉
  农民工也是生而平等的人,我们就要为争取平等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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