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殡葬奇闻小说偷葬与代葬有区别吗?

亲儿偷葬母亲不妥 养子恳求归还未得支持
法院认为,再度迁移将违背入土为安的风俗,遂只判决赔付精神抚慰金
 &&&&  为了使亲生父母能在死后合葬一处,张某在母亲去世10年后未经兄弟黄某同意,私自将母亲尸骨转移与亲生父亲合葬。黄某知道后,要求张某归还养母尸骨仍与养父合葬,并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很小时父亲就因病去世。1961年,母亲张某某带着张某改嫁给黄某某。黄某某和张某某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1964年他们决定抱养刚出生的黄某作为养子,从此开始了四口之家的生活。张某22岁时娶了媳妇,落户女方家。
  1996年,张某某去世,黄某为其操办了丧事,张某某被安葬在本村大运河边。今年4月,黄某某去世,黄某为其举行了葬礼,并与张某某合葬在大运河边。
  今年5月的一天夜里,张某将母亲张某某的尸骨转移,和自己的生父合葬在一起。黄某发现后十分气愤,要求张某归还张某某的尸骨,仍与其父黄某某合葬。张某不同意,黄某最后将他告上法院。
  黄某说,5月16日夜里,张某将张某某的尸骨盗走,转移到张某生父的坟中。当他知道这件事后,感情上根本无法接受,也面临着外界的多种压力。他认为,他的养父黄某某与养母张某某是合法夫妻,理应合葬。张某不说一声就把张某某的尸骨搬走,这给他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张某偷盗尸骨的行为也在当地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黄某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尸骨与养父合葬,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张某则表示,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并非人身关系也非财产关系,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黄某并非张某某亲生,双方也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而张某某是他的亲生母亲,母亲死后,他当然享有母亲尸骨的所有权。黄某与张某某无血缘关系,对母亲尸骨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取走母亲尸骨的行为,张某表示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共道德,相反如果再次返还尸骨,母亲入土而不能得到安宁,有违公共道德。因此,张某认为黄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几次开庭后,法官认为,张某私自转移母亲尸骨的做法是不妥的,但鉴于张某已将其父、母亲合葬,且其父、母亲合葬亦在社会伦理范围之内,在社会道德能够容忍的限度之内,如若再将尸骨强行挖出迁移,同样违背了“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也是对死者的不敬。所以对黄某要求判决归还张某某尸骨与其养父黄某某合葬,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审理的法官也指出来,法院虽然不支持黄某的这项诉讼请求,但黄某对已故母亲仍有祭祀的权利,张某应告知黄某其母亲安葬地点,以便祭祀,寄托哀思。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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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全国法院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并对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nbsp中国民间葬礼的习俗有哪些?
中国民间葬礼的习俗有哪些?
08-12-29 &
丧葬是整个社会文化基因之一,在中华文化的发展史中,葬法虽多种多样,葬俗亦百态纷呈。但它实际上始终作为一个象征系统而存在,它不仅象征人们头脑中的彼岸———鬼神世界,也象征着人生彼岸的现实世界。反映了芸芸众生对已知和未知世界的观念和看法。它是人们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共同认识所形成的,有其时代的烙印。 人类学和考古学的资料表明,丧葬习俗不是人类在诞生时就具有的,而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才出现的一种现象。早期人类,人死以后并不埋葬,而是在死后就地抛弃尸体,置之不理。如《孟子·滕文公》篇:“盖上世常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人类最初的丧葬活动是为了保护尸体。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的智力逐步增长,产生了灵魂观念,认为人具有“灵魂”和“肉体”两个部分,人的死亡是“灵魂”离开了“肉体”,所以“肉体”就没有知觉。将来,“灵魂”还会回到“肉体”里来。因此,活着的人要把死者的“肉体”保护好。这种对“肉体”的保护行动,就是早期的丧葬活动。 我国的丧葬礼俗在旧石器晚期已经出现。考古学家在北京周口店山顶洞遗址中发现下室有墓葬的遗存。到新石器时代晚期,随着氏族成员之间贵贱的进一步分化, 丧葬仪式也逐渐增加了宗教的仪式行为。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的丧葬礼仪已基本具备。 在我国古代,人死之后,由于地域的不同,丧葬习俗也不一,有“三葬”、“四葬”之说。《大唐西域记》卷二称:“送终殡葬,其仪有三:一曰火葬,积薪焚燎;二曰水葬,沉流飘散;三曰野葬,弃林饲兽。”《中国历代葬礼》云:“远古时期,葬法葬式的形成或选择往往与人们生活环境关系密切。实行树葬的,多为生活于森林中的民族,如我国古契丹人,将尸体悬挂于树上,三年后才焚烧尸骨;水居民族,如独龙族对非正常死亡者,扔尸体于江河中,任其飘流;中国西北的氐羌民族,因生活在高寒地区,火于生活的重要性特别突出,丧葬便盛行火葬。以火为媒介,让死者的灵魂随着冉冉上升的烟雾飘入天堂。”(万建忠著,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第1版) 由于历史、地理和民族的原因,古代宕昌、参狼、白马和邓至羌氐民族聚居的今甘肃陇南地区,普遍存在着火葬、石棺葬、石棚葬和悬棺葬的葬式、葬法习俗,并且沿袭到近现代。现分述于后: 一、石棺葬。以石头为原料制作葬具,历史悠久且流行广泛,我国西南、西北、东北、东南地区都有发现。《华阳国志·蜀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周失纲纪,蜀先 称王。有蜀侯蚕丛,其纵目,始称王;死,作石棺石椁,国人从之,故俗以石棺椁为纵目人冢也。”今日,在白龙江、白水江中上游的宕昌、舟曲、武都、文县与岷江上游的四川松潘、茂汶、平武等地同属古代羌民族“石文化圈”。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文物普查中,发现今舟曲和宕昌等地马家窑文化和寺洼文化遗址中,大都存在土坑石棺葬墓。即四周和上下皆用大身岩板或麻岩片覆裹的葬式。它与岷江上游早期氐羌人石棺椁的石棺葬文化属同一时期、同一类型。从墓葬中采集到的陪葬品,有板岩石刀、磨谷器、刮削器、砍砸器等,其质地坚硬,形制规整,磨制精细。可见,古代羌人石制技艺之高精。 二、石棚葬,又称石桌坟。是在地面上竖立四块石板,上面再覆盖一块石板而制成的墓室。盛行于新石器时代晚期和铜器时代,欧洲西部分布较多,考古发现在我国东北辽东半岛等地也有这种墓葬。据考古研究认为石棚距今已有9000 年的历史。 在今宕昌县南阳地区至上世纪七年代尚存此葬法。初步考证,拟为隋唐时期从辽东迁徙西来的,曾统治过的时为宕州的吐谷浑部族从老家带来的一种葬式,后被羌人后裔接受并传承于后世。 三、火葬。即用火焚化死人遗体,将骨灰放入容器,然后埋葬或保存的一种葬式。中国真正的火葬可上溯到原始社会,近年考古工作者已提供了大量的中国火葬习俗源于原始社会的证据。甘肃考古工作者在发掘甘肃临洮县寺洼山史前文化遗址时,发现了一个盛着人类骨灰的陶罐。寺洼文化层属于原始社会晚期的一种青铜文化。这就充分证明了我国火葬之俗可远溯到原始社会晚期。 查考我国古代文献,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火葬习俗。如我国西部的甘肃、青海等地区的少数民族。这在《列子·汤问》、《吕氏春秋·义赏》、《荀子·大略》等篇均有记载。《墨子·节葬下》记载道:“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新戚死,聚柴薪而焚之”,仪渠在今甘肃庆阳一带,这说明最晚在先秦时代,西北地区已有 火葬,并且很流行。 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的寺洼山遗址属氐羌族原始文化层带,而今陇南地区的土著文化皆属寺洼文化范畴。故在上世纪出土的许多古墓葬中,发现了成堆的人骨焚烧遗存,证明了《太平御览·四夷部》引《庄子》曰:“羌人死,燔而扬其灰”的火葬习俗之记载。此一习俗在武都、宕昌和舟曲的藏族(本属羌族后裔)中仍沿用至今,不过其方法较过去进步文明多了。 四、悬棺葬,又名“风葬”。此一葬俗,笔者曾于上世纪70年代初,在宕昌县境内的岷江(古羌水)沿岸发现过多处。因初来乍到,颇感奇特,问及当地人,都叫它“架干葬”,但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后来在偶读郭沫若《读‘随园诗话’札记》:“石棺与虹桥”条时方解开了多年来的心头之谜。 原来,这“架干葬”就是“悬棺葬”,又名“风葬”,实质上是一种洗骨葬,换言之就是实行二次葬的每一次葬法。其方法与步骤是:将新死未腐之尸体放在用整块木头刳成的“独木舟式”“船棺”中,悬挂于高山绝壁之上,任凭风吹雨打,让尸体的皮肤、肌肉、毛发等很快腐化分解而只剩下骨骼,然后取出,再放入特制木匣或陶罐中,藏到天然或人工凿成的岩洞内,并在洞旁凿一石龛,放入死者的木雕偶像,穿以生前所着衣服,称之曰“鬼堂”或叫“享堂”,并有栏杆或窗檑门槛之类为围护之用。这种葬式在我国南方少数民族中,与“栏杆式”住宅建筑风格一样,成为一种独特的文化因素,而且二者通常多半“共生”。这种葬式,曾广泛地分布在我国四川、云南、广西、湖北、湖南、江西等地,其北沿甚至伸展到陕西渭水、甘肃羌水、河南洛水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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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早报热线于1月19日以《深夜,有人在舜耕山风景区内偷葬》为题,报道了市民举报有人深夜在舜耕山风景区内偷埋墓葬的现象之后,立即引起市委、市政府重视,并于见报当日,要求田家庵区民政局对此事依法进行处理。
田家庵区民政局设法找到丧者家属,并对丧者家属做了大量劝说,获得家属理解,同意将葬入风景区的墓葬迁出并按照相关殡葬规定进行处理。1月22日,田家庵区民政局与丧者家属一起把遗体迁出舜耕山风景区。
(记者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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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天涯高人,你好,我在02年的时候,我爸爸死后我把他偷偷的埋葬了,现在已经过了7年了,我想问一下,如果被当地政府发现了,会有什么后果,要付什么法律责任,谢谢,还有我家的户口薄上的户主还是我爸爸,如何能够把户主换成我姓名呢
各位天涯高人,你好,我在02年的时候,我爸爸死后我把他偷偷的埋葬了,现在已经过了7年了,我想问一下,如果被当地政府发现了,会有什么后果,要付什么法律责任,谢谢,还有我家的户口薄上的户主还是我爸爸,如何能够把户主换成我姓名呢,我是广东湛江廉江的,谢谢
1、我国关于殡葬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务院令《殡葬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另外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丧葬习俗有例外规定;2、《殡葬管理条例》并未禁止土葬,具体是否允许土葬请查看本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3、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民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可强制执行;在地方性法规中一般会规定强制火化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一般是300-1000元;对制执行与罚款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4、任何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得对尸体进行侮辱,否则,有可能涉嫌侮辱尸体罪。个人观点,不作参考。号外,一方面政府要求火葬,另一方面却不提供方便、有效和成本便宜的火葬服务,反而利用火葬加大对逝者家属的负担,如此逼良为娼的政策实在不敢认同。
谢楼上,不过还解答不了
如果此时还想有任何后果担心的话,那就要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查找,查找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法律上宣判死亡。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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