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褚庙初中花园乡书记被抓了吗

  案例一
  金明先诉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原告金明先于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邮寄邮政特快专递邮件,信封载明装有原告金明先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民权县政府信息公开申报表。申报表所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一、官邸名城(商业)项目的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许可证文件及其所有报批材料。二、官邸名城(商业)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文件及其所有报批材料。三、官邸名城(商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及其所有报批材料。邮件改退批条上显示被告单位办公室拒收,无具体收件人。原告金明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受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并答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原告金明先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拒收邮件,导致了其未受理、未答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拒收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受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其申请事项予以答复的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金明先于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予以答复。
  典型意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肯定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除法定的保密事项外,政府工作一律对公众公开。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受理,及时进行答复。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习惯于旧的工作模式,不愿意让群众知道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对信息公开工作不积极。本案被告拒收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邮件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有力地监督了政府行为,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案例二
  韩争强诉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违法
  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日,被告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原告韩争强于日10时14分,在民权县南华大道及西迎宾路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原告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该处罚决定并未事先告知原告,侵犯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基本事实清楚,但违反正当程序。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随着机动车越来越普及,城市的交通压力越来越大,涉及交通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也大量增加。现实生活中,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行政处罚时,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公安交警主管部门往往只看重行政相对人是否实体上违反了交通行政管理法规,而忽视了程序价值,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本案虽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法院仍指出了被诉处罚决定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流程、步骤实施行政行为,增强程序意识,才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化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三
  赵玉兰诉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原告赵玉兰之夫刘昌金系永城安华公司派驻到永城市开控水务有限公司的保安。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刘昌金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昌金应该是18时下班,不是在规定的下班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刘昌金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非工亡。原告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昌金提前下班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刘昌金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的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被告永城人社局以刘昌金不是在规定的下班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典型意义: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身体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上下班途中&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这里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一般指各单位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但认定工伤并未严格要求必须是上下班规定的时间。&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过程这一时间因素,原则上并不会受到提早或推迟上下班的的影响,只要有证据证明确是为了工作,是在前往或离开工作地的途中发生的事故,就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所以,职工加班加点、提前上班、推迟下班、迟到早退,属于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而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影响其&上下班途中&认定,进而影响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四
  魏永杰诉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日,商丘市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日,被告根据第三人杨建提交的非原告魏永杰本人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为该公司作出股东变更登记,将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原告魏永杰变更登记为第三人杨建。原告魏永杰得知股东变更登记后,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应当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等材料。本案第三人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不具有真实性,即被告变更登记主要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于日作出的对商丘市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典型意义:近年来,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诉讼之工商登记案件不断上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等材料。本案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系不真实,而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工商部门在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变更申请后,特别是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对相关的申请进行核实,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利害关系人,应尽到审慎的核查义务,避免因当事人提交材料不真实而错误的作出工商登记。
  案例五
  蒋道福诉虞城县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原告蒋道福的自建房位于虞城县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日,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虞城县住建局)要求蒋道福提供相关建房手续,蒋道福未能提供建房手续。虞城县住建局于同月30日向其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并于同年8月4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蒋道福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蒋道福逾期未予拆除。日,虞城县住建局请示虞城县人民政府,欲强制拆除蒋道福的违法建筑。日,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虞政文(2014)90号批复,责令虞城县住建局对蒋道福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日,虞城县住建局对蒋道福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在实施拆除前,虞城县住建局对蒋道福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搬运。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虞城县住建局对蒋道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蒋道福逾期未自行拆除,虞城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虞城县住建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但拆除原告房屋前,虞城县人民政府既未履行催告程序,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虞城县住建局拆除房屋前虽然对物品进行清点搬运,但未对搬运出去的物品作妥善交接,造成部分物品损坏丢失。蒋道福提出对物品损失的赔偿请求,属合理范围。对于这部分损失,蒋道福列有物品清单,但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损失物品的具体内容及价值,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虞城县人民政府对蒋道福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法,酌情赔偿蒋道福损失数额为2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拆除违章建筑的力度越来越大。即使是违章建筑,行政机关拆除时,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在拆迁违章建筑时,应当严格遵循上述程序,才能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时,对于屋内物品,应当审慎核查、妥善保管,因行政机关保管不善,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过程程度和造成损失的大小程度赔偿责任。
  案例六
  邓春花诉商丘市城乡规划局
  行政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原告邓春花系商丘市祥和馨苑小区7#楼业主,与第三人金邦公司建设的&黄金水岸&南北相邻。日,第三人金邦公司向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建设&黄金水岸&规划行政许可。日,被告商丘市规划局召开2013-14次业务审批委员会,认为&黄金水岸&项目日照不低于国家规范规定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2014年5月,商丘市规划勘测建筑设计院对涉案项目进行日照分析,作出日照分析图。日被告商丘市规划局2014-15次业务审批委员会根据日照分析资料显示,北邻住宅建筑能满足不低于大寒日国家规范规定的2小时标准,决定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由于&祥和鑫苑&7#楼业主对公示有异议,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第三人的委托,对第三人建设项目&黄金水岸&进行日照分析,作出日照分析图。结果为:本项目区内部及周边建筑日照影响,均能满足规范要求。被告于日对本案建设项目作出听证公告,日召开了听证会。日被告规划局2014-22次业务审批委员会,认为第三人建设项目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进行了日照分析,项目建成后北邻住宅建筑日照不低于国家规范规定的2小时最低日照标准,项目按程序实施。日被告商丘市规划局为第三人建设涉案项目颁发建字第[2014]示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批后公告。原告不服该规划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商丘市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日照大于2小时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商丘市规划勘测建筑设计院出具的日照分析结论,第三人金邦公司的涉案项目建成后,原告所居住的住宅大寒日日照时间大于2小时,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商丘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被告作出的[2014]示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自愿撤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对自身的权益越来越重视,本案系因相邻建筑的日照权而产生的行政争议。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对住宅建筑的规范设计&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道建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城乡规划部门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考虑项目建成时,相邻建筑的间距,能否符合相关标准。相邻建筑的所有权人有权就就相邻建筑项目的批准是否符合标准提出异议进行诉讼,从而实现对自身居住环境权益的维护。
  案例七
  刘春霞、张建民等八人诉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
  确认违法案
  基本案情:原告刘春霞等八人房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内,原告未与睢阳区人民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日上午10:30分,被告在未事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通知原告所在村电工切断原告日常生活供电。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停电的目的是要迫使原告与被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尽快搬离。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停电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管被告出于何种目的考虑,未经被征收人许可,径行中断被征收人的电力供应,明显违法法定程序。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擅自停电的行为违法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确认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擅自中断八原告电力供应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不得采取停水、停电、阻碍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文件商睢政[2013]40号《关于对睢阳区王楼张庄田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第七条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关乎被征收群众的民生和基本生活保障,即使被征收人未能与行政机关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亦不能采取停水、断电、挖路等非正常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拆迁。房屋征收是当前最容易引发被征收群众和政府间矛盾的案件,行政机关尤其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征收。
  案例八
  丁艳芝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案
  基本案情:商丘市梁园区政府于日作出《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原告丁艳芝的房屋坐落在征收范围内。日,被告梁园区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将原告房屋予以拆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梁园区政府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下,将原告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确认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丁艳芝被征收房屋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房屋征收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取得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活动。房屋征收与补偿不仅仅涉及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房屋征收导致原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丧失,因此对房屋的征收应当附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本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虽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但尚未与被征收人就房屋补偿达成协议,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就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拆除,并进行高铁项目配套设施施工,明显侵犯了原告被征收房屋公平补偿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同时又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将原告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案例九
  姜涛诉夏邑县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
  及返还土地案
  基本案情: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夏邑县2012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4号),批准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征收包括原告姜涛所在村民组在内的共计30.0211公顷土地。该批复下发后,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即开展了土地征收工作,共征收夏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组65户村民土地用于建设西工安置社区。截至2015年9月,张庄村民组65户被征地群众已有57户领取了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剩余被征地群众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已由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交由夏邑县城关镇栗园社区管委会存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原告土地经过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但夏邑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征收土地的相关文件进行公告,违反法定程序,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是原夏邑县城关镇北关村委会张庄组土地已被征收完毕,用于被拆迁户安置房建设,被诉征地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被告征收原告土地行为违法。夏邑县人民政府已就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的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进行了补偿,原夏邑县城关镇北关村委会张庄村民组绝大部分被征地户均认可征地行为和补偿标准,且领取了相关补偿款。原告姜涛的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已存放于夏邑县城关镇栗园社区管委会,可以随时领取。原告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但不影响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原夏邑县城关镇北关村委会张庄村民组土地已经被征收完毕,被征收土地亦用于西工社区安置房建设,不具备返还土地的条件。遂判决确认夏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原告土地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案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征地文件进行公告而导致败诉,系典型的因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案件。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相当一部分行政案件,当事人都是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诉至法院,在群众法治意识程序正义理念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流程、步骤实施行政行为,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话语权,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程序的公平正义,让公权力在阳关下运行,才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化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十
  卢成垒等人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案
  基本案情: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于日作出商睢政(2012)46号《关于对方域社区建设项目卢楼村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卢成峰、卢成垒、朱亚梅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受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睢阳区古宋办事处与原告卢成峰、卢成垒、睢阳区路河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罗保良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在没有其他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征用了四原告土地。四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商丘市睢阳区路河镇人民政府分别与四原告签订了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并未与四原告就其集体土地签订补偿协议,亦未能提供实施征收四原告集体土地的证据材料,应认定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四原告土地没有依据。遂判决确认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四原告土地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愈加频繁。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时,政府必须公告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本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在缺少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迳行征收四原告土地,违反法定程序。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行政机关必须做到依法办事,严格依照其职权和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杜绝类似于本案中土地征收中先占后征的行为。此外,行政机关还要对征收土地过程中产生的群体性行政争议,积极预防,妥善协调,有效化解,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编辑:赵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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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权县花园乡花园村房屋面临被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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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商丘市民权县花园乡人,我们村刘书记现在问了政绩搞出什么惠民政策,这只是一个乡里搞得政策,并没有得到县里领导审批,现在我们村面临乡政府被强拆,给予我们补偿实在太低,就说我家,我家现在宅基地皮能盖六间房屋还能有个大院子,如果被拆政府补偿宅基地还不足2间房地皮,要3间另外在给政府7万,政府收回后再给我们是一间房子的地皮是5万左右,真是够狠的,有好多不签字,就面临乡政府的压力,有的被迫签字,有的不签,就面临对方的威胁,希望有关部门能重视村里面拆迁的问题,谢谢大家,也希望能有记者到我们村进行采访,地址是民权县花园乡花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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