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芭莎慈善夜现场法活动现场混乱怎样组织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中青在线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通过慈善法草案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发布时间: 15:24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周凯 刘世昕  中青在线北京3月1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周凯 刘世昕)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有些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责任编辑: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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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排行榜努力做好慈善法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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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求是》2016/08  作者:李立国
核心要点:
■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政部门要不辱使命、勇于担当,认真学习领会慈善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管理,肩负起协调实施慈善法的重任。
■ 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照法定的设立条件、认定条件,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批程序,优化登记流程,实行公开办事、责任到人,确保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制度落实到位。
■ 新的慈善组织监管制度比以往的年检制度更便于社会监督,更有实质性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推动慈善组织执行好年度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对慈善组织经常性的监管工作和周期性评估工作,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 慈善法全面确立了慈善事业制度规范,同时也确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建设任务。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慈善法实施相关的法规政策修订制定工作。
■ 慈善法将慈善募捐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对于公开募捐,慈善法从主体、方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能够保证公开募捐行为广泛、有序进行,消除网上随意公开募捐乱象。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经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这是党中央领导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立法的最新成果,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一座光辉的里程碑。
慈善法作为我国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和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将社会参与扶贫济困救灾作为重点,同时把促进教科文卫体和环保事业发展等公益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系统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一系列促进措施,为慈善事业深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增加了支持条件,加强了法制保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赢扶贫攻坚战,特别是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弘扬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友善精神,不断累积道德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动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慈善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将各级人民政府赋予民政部门的这一职能上升为法定职能。民政部门要不辱使命、勇于担当,认真学习领会慈善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管理,肩负起协调实施慈善法的重任。
一、深化慈善事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慈善法贯穿了改革精神,设置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要创新慈善组织登记。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方向并进行几年试点探索的基础上,慈善法明确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这有利于降低慈善组织设立登记门槛,加快实现政社分开,增强慈善组织自治服务功能,也有利于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照法定的设立条件、认定条件,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批程序,优化登记流程,实行公开办事、责任到人,确保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制度落实到位。
要完善慈善组织监管。根据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条件,借鉴商事制度改革和一些地方社会组织监管制度改革的经验,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从而改变了现行的社会组织年检制度,同时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等规范,构成新的慈善组织监管制度。从理论意义和实践经验看,新的慈善组织监管制度比以往的年检制度更便于社会监督,更有实质性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推动慈善组织执行好年度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行随机确定对象、随机确定工作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做好对慈善组织经常性的监管工作和周期性评估工作,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要积极发展慈善信托。分析十多年来信托法中公益信托规定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着眼于扩大慈善事业发展途径,慈善法设置了慈善信托专章,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民政部门是慈善信托管理机构,并将设立慈善信托由信托法的批准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确定了受托人范围,规定了受托人、监察人义务,具有激活公益信托制度,发展多元慈善主体,扩大多种慈善资源的意义。民政部要抓紧依法协调制定慈善信托文件备案和信托监察人管理等具体制度,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慈善信托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使这一相比其他慈善活动更简便易行的慈善形式活跃起来、普及开来。
二、推进慈善法制建设
慈善法全面确立了慈善事业制度规范,同时也确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建设任务。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慈善法实施相关的法规政策修订制定工作。
修订完善慈善组织有关法规制度。多年来,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为基础,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制度,这是慈善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遵循。随着社会发展,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组织以及慈善组织发展要求。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既延续了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又有新的变化,特别是关于社会服务机构取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表述。民政部要在国务院领导下,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上述三个条例的修订工作,使慈善组织的设立登记和运作管理更有遵循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快制定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配套政策,打通以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存量社会组织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政策渠道。
协调制定慈善募捐管理措施。慈善法将慈善募捐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对于公开募捐,慈善法从募捐主体、募捐资格、募捐方式、募捐方案的备案和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能够保证公开募捐行为广泛、有序进行,消除那些公众反映强烈的网上随意公开募捐乱象。民政部要依法协调制定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募捐方案的备案及信息公开办法和运用互联网募捐的有关规定等具体制度,确保公开募捐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协调制定相关慈善组织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为保证社会捐赠为主要来源的慈善组织财产最大限度用于慈善活动支出,慈善法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作了“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的规定,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其他类型的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明确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民政部将按照这一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既保障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最大化,也保障慈善组织列支必要的年度管理费用,达到正常运作、可持续发展。
除了上述事项,民政部还要协调建立慈善组织投资、信息统计、信用记录、评估工作、投诉举报受理等制度,形成完整的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管理制度体系。
三、激发慈善主体活力
慈善事业体现全社会的文明状态,是全民的事业。慈善主体包括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大力发展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需要激发各类慈善主体的活力。
推动各类慈善组织规范发展。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民政部门要依托登记过程和加强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制定章程、遵守章程,推动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发挥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以完善的决策制度赢得捐赠者和其他参与方的支持,以合理的约束机制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以良好的专业素质保证项目的管理和执行,以可靠的监督制度增进公众的信任。
推动落实优惠政策和支持条件。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政府在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用地倾斜、金融支持、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一系列促进措施。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税等有关部门落实慈善组织、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政策,落实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鼓励捐赠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捐赠;协调国土资源部门落实慈善组织举办相关服务设施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协调“一行三会”等部门制定金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协调加大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力度,发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示范作用,不断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服务政策,支持慈善组织更多更好地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社会服务。
加强褒扬奖励激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慈善人人可为,更应人人乐为。慈善法既鼓励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也号召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为激励慈善行为,慈善法明确了建立国家表彰制度、对慈善项目冠名等表彰措施和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制度等鼓励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完善慈善行为,包括志愿服务行为的褒扬奖励制度和鼓励措施,对在慈善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表彰。要进一步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结合落实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争取把在慈善领域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纳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范围。同时,要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增强公民慈善意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慈善氛围。
坚持依法行政改善管理。民政部门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把依法行政贯穿到慈善事业各项工作中,协调构建慈善法确定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信用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注重发挥慈善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确保慈善事业在阳光下运行。慈善法对慈善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民政部门要着力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搭建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的平台。推动做好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中获取的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机构运作和慈善活动信息,包括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使慈善组织运作和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
责任编辑:岳劲松 申小提
( 网站编辑:乔雪 )慈善法有奖知识竞答_调查结果_新浪网
创建时间:日
状态:已结束
1. 以下哪类活动不属于慈善活动?
企业对产品进行较大幅度的折扣,让利消费者;
某慈善组织在西北地区开展防沙治沙行动。
公众向受灾地区群众捐赠被褥、帐篷等生活用品;
企业向学校捐款修建新的校舍和图书馆;
2. 全国性的“慈善日”是哪天?
3. 关于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调整的范围。
为家人和朋友筹款也是慈善募捐。
给乞丐施舍属于慈善活动。
《慈善法》不允许个人求助。
4. 单位号召职工参与慈善活动,以下哪种做法是符合《慈善法》的?
单位设立捐款箱或公布捐款途径,由职工自愿捐赠。
单位以内部通知的形式下达捐款指标,要求职工捐款;
单位直接从职工工资中划扣用于捐款;
单位按照行政职级硬性规定捐款数额;
5. 以下哪种慈善募捐行为是符合《慈善法》的?
网友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为某贫困地区儿童开展 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没有在公开募捐活动现场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募资 格证书、募捐方案等信息;
网友在网上发帖,号召大家为某贫困地区的儿童开展捐赠,并 公布了自己的银行账号;
慈善组织虚构事实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6. 以下哪种财产不能用于慈善捐赠?
捡到的手表;
知识产权;
7. 企业在某慈善晚会上承诺向某慈善组织捐赠1000万元,企业资金链突然断裂难以支付善款,该如何处理?
向举办慈善晚会的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向慈善组织说明情况;
自行取消捐赠协议;
不向慈善组织支付捐赠资金;
8. 某慈善组织在完成一个救灾项目后,来自公众善款没有用完,也没有相应的捐赠协议约定,下面哪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用于灾区地区的重建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捐赠给其它的慈善组织。
将善款用于机构建设;
用于其他地区的一个环保项目;
9. 我是一名志愿者,我不能向慈善组织提出哪些要求?
要求支付工资;
要求实名登记、做好服务记录并应要求出具证明;
要求签订协议,要求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要求慈善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10. 我发现了某慈善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怎样处理是正确的?
向民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举报;
曝光其负责人的住所、电话;
打电话谴责慈善组织。
不关我的事;现场就餐的市民挤爆大门,场面极为混乱。
老人以拿钱给儿子为由,要儿子回家详谈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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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法律的效用,只有用足时,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经高调出台,不论有无缺憾,毕竟是喜事一桩。方方面面都该加深理解,各取所需,准确运用,突出实效,这恐怕是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方向。
  一、 关于“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慈善日的设立,就跟植树节、教师节一样,意在激起全民的一种意识,突出社会的一个主题。每年慈善日,社会各界通过组织各种活动,集中时段,广泛参与,虚实结合,舆论引导,肯定是一次慈善大宴,就看谁参加。
  二、 关于“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这就为众多组织开了慈善活动的绿灯,尤其是社会服务机构包含广阔,大大降低了开展慈善活动的门槛。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办事,上类组织个个可为慈善。这不是对法律的考验,而是对上类组织慈善能力的考验。机遇伴挑战。
  三、 关于慈善组织章程要载明“内部监督机制”。
  这是从原始设计上将监督功能内置,尽管这需要设计合理、运行有效。这一要求是完善慈善组织管理,避免监督缺失,能更好地做到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举措,使监督处于了高位。
  四、关于“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现在还没有充分走上前台,在行业诉求、行业交流、行业自律、行业合作等方面都有待发展。行业组织去行政化、单一化、松散化等也大有改革空间。行业发展的广阔舞台等待慈善全行业的表演。
  五、 关于“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这一款很是体现立法者的开放姿态,为公开募捐大开方便之门。这也是慈善市场竞争加剧的预警。竞争是大浪淘沙、优胜劣汰的过程,有利于慈善组织的优质化,慈善项目的科学化,慈善行业的多样化。凡事预则立不预则破,只要看到这一点,慈善组织就会有自觉意识、危机意识、发展意识,对整个慈善事业有百利而无一害。
  六、关于“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展开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允许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同公募组织合作开展活动,这是一种理性变通,既规避了杂乱无序,又做到了合理引流,做到了合情合理合法。公募组织如何搭建平台、拓宽领域、促进慈善,草根组织或个人如何借台唱戏、创业创新、事有所成,就只有勇敢者、实践者才具有发言权共享权了。
  七、 关于媒体等“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展开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进行验证”。
  这是十分重要的慈善活动环节,公开募捐的第一要求即是资格的真实可靠。媒体电信等通过验证,既能保证慈善的诚信,也能保证自身的诚信,一善双赢,一举两得。反之,慈善受损,媒体自伤。坚持验证,是对双方的保护。
  八、 关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这一条明确了政府的定位,放开了慈善组织的手脚,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政府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垄断资源、越俎代庖、角色混乱等问题。同时还明确了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慈善的责任。这对今后遇有突发事件时,政府和慈善组织、志愿者各就其位、各为其为理顺了关系。
  九、 关于“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在慈善欺骗、诱导频发的时候,任何受骗者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自卫。这既能抵制假慈善,又能保护善心人。这需要所有人都强化法律意识,只有事实上打击了非法,才能更好保护合法。人人都该知情必举,有案必究,才算用好了这一条。
  十、关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捐赠人由于出现法定情况,经一定程序,“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这是既人性化又保护捐赠人的条款。人们不能由于行善以致自身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这也远离了慈善的本质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捐赠人能更大程度地、更无后顾之忧地参与慈善,慈善组织也会扩大资源。这需要以案例促实践,慈善组织严格遵守此款,捐赠人就会更加踊跃。
  十一、关于慈善信托
  要发展慈善信托,慈善组织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能力至为关键。可能有很多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在选择和考量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从理性上讲,慈善组织做慈善更娴熟,但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能力又堪忧,面临着信托财产管理的新领域、新挑战,能力培养是慈善信托发展的第一要务。先行者往往就是胜利者。
  十二、关于在法定情况下“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收益人返还财产”。
  在慈善实践中,偶尔出现受益人违规,但多数追索无果,原因是对受益人约束不力。此款就是强调了受益人的责任与义务,受益人也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权利,这给慈善组织精准慈善提供了保障。
  十三、关于其他。
  “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为捐赠人一次实现大额捐赠、完成大的慈善行动提供了方便;“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这是为以上捐赠发了通行证、优惠券;“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这是慈善人人可为、力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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