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诉某个工司的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怎么发

论民事诉讼中的质证-论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论民事诉讼中的质证-论文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0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关于认识某个公司的论文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关于认识某个公司的论文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人力资源培训制度的研究——以某通信工程公司为例_人力资源毕业论文_第一论文范文网
第一论文范文网免费提供人力资源毕业论文范文,人力资源毕业论文格式模板下载,并提供论文代写代发服务!
论文分类导航
人力资源培训制度的研究——以某通信工程公司为例
邓志酬(深圳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23)摘 要:通信工程公司是以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的企业,其人力资源具有层次复杂、素质参差的特点,必须加强培训才能有效提升整体企业的素质和水平。本文即以某通信工程公司为例,分析其培训体系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有助于加强企业培训效果,提升人力资源绩效,进而提高经营业绩,增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教育期刊网 关键词 :通信工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制度中图分类号:C9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8-0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1邓志酬(1977-),男,广东东莞人,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部经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一、引言人力资源泛指存在于人的知识、技能、个性行为特征与倾向等载体中的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的素质和水平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通信工程公司是以通信基础设施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可以说是劳动力密集型的服务性行业,其人力资源具有规模大、基层员工比重大、素质参差、流动性强等特点,因此培训在提高员工素质、提升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培训可以全面提高员工的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可以改变员工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质量;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减少员工流动的可能性;等等。所以,加强员工培训,培养一批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对通信工程企业的发展有着战略性的重要作用。二、某通信工程公司培训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一)公司概况珠三角某通信工程公司是一家拥有多年丰富通信建设施工经验的专业通信工程公司。公司主要经营光缆线路、市话线路、通信管道、楼宇智能布线、数据通信、机房设备安装、移动通信设备等通信设施的施工、设计、安装、维护及通信工程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服务。目前该公司拥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80人以上,工程施工人员、营销服务人员400人以上。基本学历层次中,本科及以上占30%,大中专占30%,其余为初高中学历。可看出,基于业务特点,该公司人力资源分布呈三角形分布,大量基层员工学历层次不高,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以提升企业整体经营素质。(二)企业的培训现状该企业自成立以来至今,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培训系统,对员工进行培训。通常该企业每年年底制定企业下一年度的全年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报分管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每月底各部门根据全年计划和当时实际情况再制定下个月的培训计划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每月要抽查数次。培训主要针对管理、技能以及素质三方面为主要内容进行;一般员工培训大多数是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只针对管理人员;而课程组织方面主要有学历教育、短期课程班和讲座;培训队伍由各部门经理、人事部培训师一名以及两名培训专员组成内部培训团,还有就是从外聘请讲师。经过几年的努力,该企业员工的培训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有了一定的规模,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反映到企业的业绩上,就是企业营业额每年都有不少提升,去年达到了近8%,在企业市场不景气的今天,实属不易。(三)企业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培训需求分析缺乏科学性目前该企业日常的培训工作,仅仅满足短期需求和眼前的任务。对于培训需求的制定,还没有上升到将企业发展目标和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相结合的员工培训。这种不科学的需求分析,必然会影响到培训的效果和企业长远的发展。企业在培训之前无论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还是员工的职业发展甚至工作的需求,都没有进行详细的科学分析和归类,使企业培训工作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于是,老员工只好重复地学习已经掌握的技能,新员工学到的也只是有限的业务知识。2、培训时间安排不合理该企业的培训除了岗前、在职培训,其它大多数都是业余时间的培训从而挤占了员工的业余休息时间。员工本身就因平时的工作压力需要在业余时间放松,加上企业行业特殊性,员工私人时间较少,这样业余时间培训就会很大程度上打击员工参与的积极性,更严重的是会对培训产生排斥心理,影响培训效果。3、培训投入不足随着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该企业对经营利润的重视情况越来越高,追求经济效益,尽量节省成本,用于培训的资金这几年一直在降低。由于培训经费捉襟见肘,缺少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员工培训,企业只能做一些常规的部门业务培训,缺少提高性、持续性、系统性的培训,导致一些欲寻求发展的员工,因学不到知识而降低了对组织的忠诚度,最终选择了离职,提高了人力成本,培训资金投入的不足已严重制约了培训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员工业务素质的提升。4、培训内容不当及方法单一企业的员工培训内容存在一些问题,培训方法相对单一。很多员工的培训仅限于技能培训或随意选择一些培训内容,这些内容与企业的战略发展关联性往往不大。无论是新员工培训还是岗位培训的内容与流程,很多时候是为了培训而培训,没有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来设计培训内容,忽略了培训内容的适配度。培训方法单一,在培训过程中较少使用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大多数仍然沿用以往言传身教的做法,很少采取多媒体教学、案例分析等方法,导致员工学习热情不高,整个培训过程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低下,学习效果欠佳,5、缺乏科学的培训效果评估体系重视培训效果在企业中的应用才是培训的最终目的。但截止目前该企业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培训效果评估体系,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评的方法单一,效果评估工作仅仅停留在培训过后的一个简单的考试,事后没能做深入的跟踪调查。而企业现阶段组织的笔试考核也仍然仅停留在试卷测试上,缺少对员工的真实操作水平的评估,难以对以后的培训工作调整提供合理的依据。三、完善企业培训工作的对策(一)科学进行培训需求分析培训需求分析是指通过对企业及其员工的目标、技能、知识等方面进行系统的鉴别与分析,寻找员工现有状况与应有状况的差距,以确定是否需要培训及培训内容的一系列活动过程,包括组织分析,任务分析和人员分析三个层次。1、基于企业角度的分析应当分析当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致使企业的地位、需求、挑战等发生变化从而企业战略发生变化时,这些变化对企业的任务使命、远景计划、发展战略、目标、理念等产生的影响,进而这些影响对企业内部管理与技能提出的新要求,并由此而产生的企业高管、部门、员工的培训需求。目前通信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企业的要求也不断提升,企业对此必须未雨绸缪,在人力资源培训上加大投入以因应未来市场的竞争,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2、基于工作角度的分析通过对企业工作任务的分析,了解员工有效完成该项工作必须具备的素质,从而确定需要在培训中加以强调的知识、技能和行为方式以帮助员工完成任务。可以结合岗位说明书,根据实际需要对担任该岗位的员工所需要的技能、知识、素质等每一个细节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制定出培训需求内容。通信工程建设工作涉及的岗位多、要求不一,内容复杂,需要人力资源部做好大量的基础工作以利于从工作角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3、基于员工角度的分析在对员工分析时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是员工现有的技能、知识等与岗位要求之间的差距,一个是员工自身的想法和需要。可以利用观察法、跟员工上司访谈,以及员工知识技能测验等方法来发现员工与实际工作需要之间的差距,根据员工所缺乏的知识、技能、素质等制定员工培训需求内容。该通信工程公司人力资源层次、水平参差,差距较大,基于员工角度的分析意义更为重大,也更有实际意义。(二)制订合理的培训计划合理的培训计划对提升培训效果非常有意义。每年在新的年度开始前,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应依据环境变化和目标来制订年度培训课程而不应受限于企业的旧例或旧规矩,培训实施时间安排要慎重决定,避免造成员工的排斥心理和大脑疲劳;特别是该电信基建公司工作具有劳动强度高,体力消耗大特点,需要时间恢复体能,因此培训时间的安排一定要考虑这一点。另外要考虑接受度,合理安排课时,让员工真正理解了培训内容。该电信基建公司不少员工学历较低,知识层次不高,接受能力有限,因此培训内容也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总之,合理的企业培训时间和人性化的培训计划才能保障企业培训体系的有效性。(三)重视培训资源的投入目前该企业的培训只由一个培训师以及两个培训专员负责,人手显然不足,人事部应多派两个员工协助培训专门工作。另外企业可以建立一个经理人培训师团,由各部门经理、优秀的员工以及三个专门培训师组成。由于通信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复杂,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要求相对较高,因此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些培训师来源于企业本身,积累了多年通信工程的施工经验,对企业的实际情况非常了解,对企业各部门员工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掌握较全面,对员工积极性方面也具有良好的激励作用。其次,在明确了企业培训意义的前提下,该企业应加大培训的资金投入。例如应增加培训的场地和先进的培训设施设备,对现有的落后设施应及时更新,应根据培训计划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培训经费并加以保障。即使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也不能随意裁减和压缩培训费用。(四)明确培训内容和丰富培训方法由于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环境以及培训资源不同,决定了培训课程应具有多样性及针对性。培训内容应进行差异化的设计,培训应分层次进行:基层类员工的培训重点应该放在专业知识理论、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上;专业技术类员工的培训重点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应用,对于通信工程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来说这一块特别重要。中层管理类员工的培训重点应该是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团队管理和沟通、战略研究等方面;营销服务类员工的培训重点是产品、销售技巧、纠纷处理和商务礼仪等。但无论如可,培训内容应该保持员工个人职业生涯与企业自身特点及战略发展的一致性。(五)建立科学的培训效果评估体系企业的评估内容应包括:培训的必要性,如:培训是否与企业的发展规划相适应,是否对提高被培训的员工素质和能力等有益,被培训员工是否希望组织这样的培训。培训的效果,如:被培训员工是否认为培训对自己有帮助,是否了解较多的知识和掌握了预期应学到的原理和技能,质量事故率、工作效率等绩效指标是否得到改善。培训的效率,如:培训是否按计划进行,培训所产生的产出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被培训人员的工作状况,如:培训前后员工的工作方式、能力、态度等方面是否得到了预期的改善。通过评估,评价培训效果,发现问题,并为以后的培训改进提供合理的依据。教育期刊网 参考文献:[1] 曹荣.员工培训与开发管理[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2] 姜玲.企业培训管理实务[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6.[3] 黄英.企业培训管理[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4] 林泽炎.企业培训设计与管理[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5] 刘彩凤.培训管理[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2.(责任编辑:袁凌云)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 13:11:44
网友评论《人力资源培训制度的研究——以某通信工程公司为例》
本类论文总排行版
本类论文本月排行
本类论文本周排行小木虫 --- 500万硕博科研人员喜爱的学术科研平台
&&查看话题
论文被拒后 如何申诉?
投了一个杂志,一个审稿人说写得很好,分析及性能也不错,但是另一个审稿人说我发的跟以前发的有点相似,所以拒掉。但是我以前发的用的原料是不一样的,用不同的原料合成的东西有个统称,我的 论文题目都用了同一个统称,而且论文的侧重点不一样,所以编辑给拒掉了,请问 申诉有没有可能,请大家给个申诉模板, 谢谢!!!
研究生必备与500万研究生在线互动!
扫描下载送金币
浏览器进程
登录小木虫
打开微信扫一扫
随时随地聊科研本案股东是否有权充当原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_教学论文_法律论文_民法论文
资源分类:
&&&&&&& &&& &&
学科中心:&&&
资源搜索:
本案股东是否有权充当原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
原告王涛,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平,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执行董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涛诉称:2000年11月,我与被告李平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李平任法定代表人,我任总经理。2001年5月开始经营。自2002年6月至同年12月31日,被告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托其夫黄伟先后从公司强行拿走法人代表及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记帐凭证、激光打印机等财物,删除公司电脑中的公司业务指导文件等,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现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返还强行拿走的公司财物,赔偿经济损失174000元,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李平辩称:因我看到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才委托黄伟收回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财物。关于删除计算机文件一事,黄伟删除的只是个人文件,我没有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辩称:原告所诉行为系黄伟的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所诉行为与损失的关联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未能举证。  法院查明:第三人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为原告王涛与被告李平共同出资,于日,经核准成立经董事会选举,被告李平任法定代表人,原告王涛任总经理。公司次年5月开始正式经营。自2002年6月,双方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被告李平先后委托其夫黄伟分别于2002年6月、8月、9月和12月31日,从公司取走公司公章一枚、钢印一枚、惠普激光打印机一台、营业执照(正、副本)一套、税务登记证(正本)一个、发票证一本、发票一本、转帐支票一本(其中包括已开好的面额为13000元和6000元的转帐支票各一张)、现金支票一本、法人名章一枚、内部核算用现金帐一本、合同台帐一本、银行存款帐一本、现金日记帐一本、总分类帐一本、明细帐一本、2002年5月至11月记帐凭证七本、公司对日照三银、永发石材、裕伟花生和北京延红等四个企业的咨询工作记录四份至今未予归还。法院追加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平因公司经营问题与股东(原告王涛)发生矛盾后,取走公司财物,至今未予归还,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故被告应停止侵害,返还从公司取走的财物。被告李平及第三人在答辩状和法庭陈述中,承认黄伟取走公司财物的行为系受被告李平委托而实施,故被告及第三人关于该行为系黄伟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原告王涛请求判令被告李平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74000元,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李平返还给第三人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委托黄伟取走的一切公司财物。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的争议之处在于当事人主体的确定,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在公司被其他股东控制而无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此时谁有权利做原告对侵犯公司利益之人提起诉讼;二是在构成第一个问题形成的诉讼中,利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又处于何种地位。  (一)股东是否有权充当原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传统诉讼法理论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但随着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的发展,这一观念受到实践的挑战。比如,公司利益受到该公司董事、监事或控股股东地位直接侵害时,此时利益直接受损的主体是公司,理应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由于致害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或控股股东地位的特殊性及现代公司运作的机理,公司往往受其控制而怠于甚至是拒绝行使诉权。此时,公司的利益该如何保护?能否赋予其他人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被赋予起诉资格主体的身份有无特殊限制?很显然,在赋予他人代表股东起诉时,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与民事权利主体在代表诉讼中发生了分离,使其在操作中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就使得诉讼程序的合理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性质与功能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肇始于英美普通法,是在英美判例法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股东代表诉讼亦称间接诉讼或二级诉讼,在英美国家称为派生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代表诉讼,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防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和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事后救济和事前监督功能。事后救济功能表现在,当公司利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非法侵害后,通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来恢复公司和股东原有的合法权益。事前监督功能表现在,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存在,增加了公司内部人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就会考虑到潜在的来自股东的诉讼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预防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的作用。  从股东代表诉讼再回到本案,被告李平作为公司董事,因公司的经营问题与王涛发生矛盾,即取走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等财物,限制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其行为直接损害了中鼎公司的利益,也间接地损害了原告王涛股东的利益。在公司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理应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由于致害人李平既是公司的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且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均受其控制,显然李平不可能对其自身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而原告王涛作为公司股东,从关心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出发,代位中鼎公司,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去追究侵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进而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应当得到肯定。  2.充当原告的股东之主体资格。  是否所有的股东均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则上,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在这一原则前提下,为预防滥诉的发生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法律对起诉股东的资格也应作出限制。纵观各国和地区立法,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大陆法系模式,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其立法对原告股东起诉资格的限制主要体现为持股数量和或持股时间的要求。《日本商法》第267条规定,代表诉讼起诉的股东必须是持有公司股份6个月以上的股东。台湾地区“公司法”则对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均作了要求,其214条规定,只有持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另外一种立法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在美国,对起诉股东的资格限制主要体现为两个原则:一是同时拥有股份原则,即对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作出规定,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在侵害行为发生时就已经是公司的股东,并且从那时起到起诉时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二是净手原则,即指能够代位公司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那些没有支持、批准或追认公司董事会所实施的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的成员,如已为批准或赞成不适行为的投票者,则不得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未作规定,自然也谈不上对这一诉讼中原告资格的限制。本案中,根据开庭审理中查明的事实,中鼎公司只有王涛和吴英婕两个股东,两人在经营中对公司的经营问题上发生矛盾后,吴英婕即擅自取走公司财物,一直未予归还,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另外,在吴英婕侵犯中鼎公司利益时,王涛就已是中鼎公司的股东,且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时间一直持续到诉讼时。因此,借鉴外国法中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本案的案情,可以看出,王涛符合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的资格,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失时且公司不能行使诉权时,王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公司利益的人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在肯定原告王涛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利益受到直接损失的公司是否有必要参加到股东代表诉讼中?如果参加诉讼的话,公司在诉讼中又居于何种地位?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是代表公司起诉,行使的是公司的请求权,公司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诉讼的进行和运作结果都与公司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剥夺公司参加诉讼的机会,却要其承受诉讼的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所以应当允许公司参加代表诉讼。但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美国,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属于双重地位,即名义上的被告,实质上的原告;在日本,公司既非原告也非被告,而是作为诉讼参加人,于原告之侧参加诉讼。在我国立法中,将公司列为名义上的被告,这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务不相适应。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法,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框架内,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凡是对他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的人,就叫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凡是对他人争执的诉讼标的,仅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具备独立请求权的人,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他看来,无论原诉中的原告还是被告,都全部或部分地侵犯了他的合法利益。因此,他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很显然,在我们的案件中,利益直接受到损失的是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对于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只有中鼎公司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中鼎公司应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来加入诉讼。  但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知晓已经开始的诉讼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承担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呈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知晓已经开始的诉讼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承担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义务。因为,在此情形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就可能因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作出错误的裁判,造成再审案件的发生或者形成另案处理的后果。  本案中,在股东王涛代位公司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后,因为利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主体是北京泰山公司,所以该公司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据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新诉讼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后,应将两个诉合并。  因此,一般情形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加入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但是在我们这个案件中,公司虽然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因其被法定代表人吴英婕控制,无法按照正常的途径行使自己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致害股东的权利或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起诉原诉讼中原告、被告的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因关系到该公司的直接利益,法院应主动追加中鼎公司为第三人。  「思考」:  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公司法》对涉及公司诉讼制度(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较为粗糙。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简言之,该法条主要是针对股东享有诉权作出规定的。但该法条在实际执行中,明显地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该法条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不完全吻合,因为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主要不是基于股东大会的瑕疵,而是基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支配股东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司造成了损害;二是该法条未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或未经决议,股东是否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三是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起诉权仅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法的情形,并以“决议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前提,这就把股东在董事会怠于形成决议的情况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起诉讼权排除在外。四是该法条仅规定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停止”侵害人违法行为,但未规定股东诉请赔偿的权利;五是该法条仅规定了股东的直接诉讼,即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与请求撤销公司决议之诉,而未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正因为如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立法中还是一个空白,但这一问题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已受到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纠纷,控制合资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资企业的中方应以准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而董事会不起诉时,中方可以提起诉讼”。《复函》肯定了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在合资企业怠于起诉时,代企业提起诉讼的权利,即代表诉讼提起权,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对间接法律关系保护的限制,无疑是诉讼制度的进步,并且,《复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了雏形,对完整构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起实行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8条关于“股东以公司利益受到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侵害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明确规定,该类诉讼属于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被告为做出不当行为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伴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公司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各民事主体围绕着公司活动而产生的利益冲突也日益增多。而我国公司法制定已逾十年,经过十年经济的长足发展,公司法的立法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已经显现。因此,对于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等难度较大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除了在审判实务中不断积累经验外,还需要法学理论上的充分准备。笔者希望通过该案例的撰写,将审判实务与法学理论相结合,并对以后该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
伴随现代社会离婚率的上升,离异家庭子女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仅就天津红桥法院审结的少年犯罪案件统计,近两年来离异家庭子女犯罪与犯罪少年人数的比根据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尤其是第100条,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在与欧洲议会的合作基础上,并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建议:  (1)&n&& 自驾游乐趣无穷,但第一次出门的朋友也许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小麻烦。记者为此采访了一些有丰富自驾经验的“驴友”。&n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事诉讼法论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