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从农民手中转包果园转包合同能确权吗

土地确权可以确股不确地(图)_网易新闻
土地确权可以确股不确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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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土地确权可以确股不确地(图))
  在凤阳县小岗村大包干纪念馆,小岗村几名农民领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吴文兵 摄
  本报记者 史力
  坚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范围
  今年初,我省出台文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这次出台的《农村承包地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操作流程》,就是贯彻这个规定,就如何实施作出安排。 ”省农委农村经营管理处副处长秦仲华表示。
  “确权确股不确地”是指在村或组范围内,农民不再拥有数量确切、四至清楚的承包土地,而是获得由承包地资源等量化计算出的股份,通过拥有的股份获得相应收益。秦仲华介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我省实施以来始终把“确实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就是要把农户的承包地块数量、面积搞清楚,权属边界搞准确,把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确认到地到户。 ”但对不易确权到户的情况,可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实行一村一策,审慎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
  什么情况下可“确权确股不确地”?秦仲华告诉记者,我省明文规定,要符合以下四方面条件:人均承包地面积较少;地貌发生改变,原承包地块已四至不清;实施土地整治或连片土地流转;已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四种类型包括: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的村组;已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承包地四至边界早已打乱的村组;已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股权明晰的村民小组;采煤沉陷区内土地已沉陷的村民小组。
  “确权确股不确地”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但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控。 “《操作流程》也再次强调,严格遵守相关文件中确定的四条基本原则和四个必须条件,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严禁搞人为扩大化。 ”秦仲华介绍。
  专家表示,这主要是因为推进“确权确股不确地”虽然能体现农户对承包地的收益权,但不易体现实际占有权利,处理不好,还容易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对“确权确股不确地”,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要由省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规定,细化明确其具体政策和操作程序。 “《操作流程》的出台,正是落实这一要求。 ”秦仲华说。
  突出可操作性和农民主体地位,确保农民利益
  记者看到,《操作流程》对如何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对基层来说就是一份指南,是一套完整的‘施工图’。 ”秦仲华表示。
  参与《操作流程》制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操作流程》突出可操作性,考虑到方方面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记者看到,按照操作流程规定,倘若某地要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必须按照流程规定的制定方案、方案审批、农户申请、调查摸底等13个程序实施,并最终颁发证书。
  比如,方案对“确权确股不确地”和“确权确亩不确界”两类实施方案应该包含哪些内容作出了详尽说明,对实测后多出原承包地面积如何分摊也要求作出规定。对皖北地区的果园,《操作流程》建议可采取“以棵定亩”的方法,确定农户承包地地亩,不再确定四至边界;皖南皖西山区茶园和果园,当年以棵数、产量、地力、合同面积等因素进行承包分配的,可由承包方综合二轮承包分配因素,测算出承包地分配系数,把承包地共用宗面积分别确定到户,不再确定四至边界;也可以由各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民主协商,确定具体的方法。 “这些详尽的规定,都是为确保执行不走样。 ”秦仲华说。
  保护好农民利益,还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专家强调,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必须以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为目标。
  “《操作流程》每一个环节都突出农民主体地位,要求农民参与,体现农民意愿。 ”秦仲华介绍。比如,对拟实行承包地“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村组,《操作流程》要求“需要事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而拟实行“确权确亩不确界”的地块,则明确“需要事先召开涉及到的农户代表会议,经涉及到的所有农户同意”。
  全力推进集中攻坚,年内基本完成全省性试点任务
  2014年试点启动以来,我省分3批次全面启动了整县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目前,各地试点进展总体顺利。
  省农委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2014年首批全省20个试点县(区)已颁发经营权证书289.4万本,占已测绘土地农户的87.8%。2015年新增的65个试点县(市、区)已完成承包地测绘面积4616.7万亩,占应确权面积的94.9%。 2015年后期启动的28个县(区)和非行政区划县级单位完成承包地测绘面积1401.1万亩,占应确权面积的88.5%,工作进度明显加快。
  不过,省农委相关负责人也坦言,一些地方也存在重视程度下降,工作进度明显放缓的问题。为此,今年4月我省明确今年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攻坚年,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全力推进集中攻坚,确保今年内基本完成全省的试点任务。
  方案明确,攻坚重点围绕首批试点县扫尾,新增试点县和后期启动试点县外业测绘、结果公示、农户确认、颁证、建档、县级数据库建设等关键环节,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宣传培训、调查督察和资金保障等,实行人力、物力、财力“三集中”,确保试点任务如期完成。方案要求各地根据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细化方案、夯实责任,扎实推进攻坚年活动有序开展。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省还出台了责任清单。清单明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提出具体要求,以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在今年内完成。文件要求对试点中不严格履职或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问责追责,并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和追究方式。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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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问题详解
—— 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推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双联双创”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宣传宅基地管理政策,切实维护群众权益,针对当前群众关注较多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并得到详细解答。  
记者: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记者: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答: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答: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记者: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答: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记者: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记者: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答: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答: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记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记者: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记者: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山东省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记者: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答: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记者: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记者: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答: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记者: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记者: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记者: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答: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记者:“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答: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记者: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记者: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答:村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记者: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否办理?  
答: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记者: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答: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用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记者: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土地如何登记?  
答: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记者: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记?  
答: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记者:“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答: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记者 孙 展  
为诚恳接受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现将市国土资源局有关领导干部及各县区局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常照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胡 炜   
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何启民   
牡丹区分局局长  
王景海   
曹县局局长  
师祥体   
定陶县局局长  
李庆福 成武县局局长张琇荣 单县局局长许金友 巨野县局局长马德进 郓城县局局长高传祥 鄄城县局局长吴金林 东明县局局长闫晓阳 开发区分局局长史卜江 高新区分局副局长孙 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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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ll rights reserved>土地确权对农民和现代农业有什么好处?(地方案例)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作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镇,在工作完成后,通过引导村民加快实施土地流转,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让农民群众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真正实现产业增效,农民增收。
在古城镇大岭村的特色有机蔬菜产业基地项目现场,704亩的产业用地已经被全部平整好。村民宋家峰说,这是土地确权工作完成后,村里第一次进行大面积的土地流转,他把地租出去之后,既减轻了劳力,又增加了经济收入。
村里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得益于村里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民手中有这一凭证,就可以将自己的土地进行租赁、转让、入股等,再也不用担心自己的权益因流转而受到损害,更坚定了农民群众发展产业的信心。
现在的大岭村,土地确权了,承包关系明确了,村民顾虑就少了,土地流转工作开展也顺利多了。据大岭村党支书宋文亮介绍,有机蔬菜产业基地这704亩的土地原来是由2490块大小不一、零散的闲置地组成,涉及全村200多户。土地确权之后,只要通过电脑程序,就能轻松将土地面积、涉及农户和边际四向等数据显示得清清楚楚。原本要花几个月才能完成的数据资料核实工作,如今只要几分钟就能轻松完成。村里能顺利引进特色有机蔬菜产业项目,也正是得益于此。
据了解,该县古城镇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后,完成流转土地1.4万亩,主要发展有机水稻、有机蔬菜及柑橘水果等特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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